驯服统治者
文明即驯化:用宪政驯服统治者
标签: 宪政
● 刘军宁
人类对动物和普通成员的驯化取得了空前的成功,但对统治者的驯化堪称进展缓慢,只是在过去的一千年中才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 ( http://www.tecn.cn )
人类对野生动物的驯服,在文明史中已有了大量的记载。但是与这一进程同步进行的另一个进程,即人类对自身的驯化,却较少受到关注,而后者远比前者重要得多。一个社会,不论它把动物驯化得多么好,只要这个社会成员自身的野性未脱,这个社会仍然不能算是一个文明社会。 ( http://www.tecn.cn )
统治者与政府是迄今为止所发明的驯化人类普通成员的最有效的手段。为了镇制普通民众身上的野性,统治者建立了一整套的暴力机器,对任意发作野性的人进行武力的强制。让政府用暴力的手段来压制野性,在政治学中被称为是"野蛮的发现"。但是,当人们成功地找到了驯服被统治者身上的野性的途径之后,却被一个更大的、空前的挑战所困扰:如何驯服自己的统治者?统治者及其操控的政府的确是统治和驯化普通民众的有效工具。可是,无论被神化到什么程度,统治者和政府成员都是凡人。统治者用政府约束凡人的野性,可是,一旦治人者野性发作,谁来约束、制止呢?历史一再表明,由于手中掌握著暴力工具,统治者的专横权力一旦失去控制,其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远非普通人的野性发作所能比拟。 ( http://www.tecn.cn )
直至今日的人类的全部进化历史表明,人类既离不开统治者,又不能不驯化统治者。一部人类政治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从"猴王"到人王的进化史。灵长动物学研究表明,现在像猴子、猩猩、狒狒、长臂猿等灵长动物,都过著人类的祖先曾经过著的那种群居生活。大多数灵长动物的社会,是围绕著一个可以称为首领的统治者而组织起来的,如猴子就是围绕著"猴王"来结群生活的。这样的首领通常至高无上。灵长动物社会的本质,就是在首领的暴力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统治秩序的建立消除了自相残杀。人类社会中的政权最初也可以追溯到那个作为"君王"的统治者身上。由于不必再把精力浪费在自相残杀上,整个群体就能致力于合作性事物——采集食物和保卫地盘。这样,也就迈开了走向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第一步。 ( http://www.tecn.cn )
然而,靠暴力建立起来的"君王"统治不可避免地通过暴力来更迭。从猿猴社会到二十世纪的专制政权都历来如此。猴王权力的更迭即便是流血的,却不大可能是致命的,更不会残害无辜者。而人类社会中行暴政的统治者们不仅制造流血,而且使千万无辜的人沦为受害者乃至丧失生命。这种政权便取代了猛兽而成为人类生存的最大敌人。猿猴过专制生活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生存机会,而现代的暴政统治者是要最大限度地剥夺人类的生存机会。如果不能成功地驯服,"人王"比"猴王"要野蛮得多。二十世纪中非统治者博卡萨在现代条件下居然保留著"食人"习性,就是最好不过的例证。博卡萨之所以可怕,正是因为他掌握的是整个国家的暴力机器。而且,越是这样的统治者越是想取得对暴力机器的彻底控制。权力越专横,野性的成分就越多。 ( http://www.tecn.cn )
直到有效地驯服统治者的手段发明之前,人们对统治者们的野性几乎束手无策。要么是以暴易暴,陷于恶性循环,要么是无力的道德说教。而对不中听的说教,统治者们轻则像齐宣王那样"顾左右而言他",重则像纣王那样让比干剖心而死。 ( http://www.tecn.cn )
在人类的五千年文明中,在驯化方面取得的进展是很不均衡的。对动物和人类普通成员的驯化已经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并全面完成。对普通民众的驯化也早已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但是对统治者的驯化则进展缓慢,只是在过去的一千年中才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而在全球范围内产生普遍的效果,不过是近三十年的事情。 ( http://www.tecn.cn )
公元1215年,英国的一些地主共同联合起来,第一次把法律的项圈成功地套到了国王的颈上。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法律是统治者驯化百姓的武器,这一次,法律成了驯化统治者的武器。 ( http://www.tecn.cn )
到了1688年,英国人通过发动光荣革命,对统治者的驯化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人类文明化的过程是人类驯化自然和驯化自身的过程。《王位继承法》、《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等针对王权的法律的实施,使得君王再也难以犯下作乱。 ( http://www.tecn.cn )
1787年,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后,制定了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从而正式开辟了人类历史的宪政时代。宪法与以往任何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它是限制统治者和政府的专横权力的法律。在无宪政的社会中,法律通常是统治者束缚普通民众的工具,而对统治者自己则鲜有束缚力,基本上是无效的驯化工具。历史证明,一般性的法律太容易被专横权力的野性所挣脱,故必须用特殊材料制成的特殊法律才能让野蛮的专横权力就范。这个法律便是宪法。其中的特殊材料,主要包括如下法律理念:对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和保护、对统治者与政府的权力范围的限制、纵向与横向的制衡、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法律高于统治者意志等等。可以说,宪政的出现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最重大的里程碑,因为它给人类所面临的最大课题————驯服统治者,提供了有效、可行的手段。 ( http://www.tecn.cn )
到了十九世纪二十年代,自二千多年之前的雅典直接民主之后,出现了第一波旨在确立宪政民主的浪潮,普选的确立和选举权的扩展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统治者产生机制,迫使统治者就范于民意,从而使这些权力精英出于对选票的顾虑,很难不顾民意去驰骋其野性的权力意志。 ( http://www.tecn.cn )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人类驯服统治者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把那些挣脱法律与伦理的羁绊、用专横的权力为非作恶的统治者送交国际法庭进行审判,这在人类历史上还是头一遭。这一"殷鉴"是任何想步希特勒、墨索里尼和东条英机后尘的统治者们所不能熟视无睹的。 ( http://www.tecn.cn )
1948年联合国发表《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超国家机构来给各国统治者的行动划上禁区,不仅拒绝让统治者进入个人享受自由与权利的领域,而且规定统治者有义务保护个人的这些自由和权利。是否承认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已被看作各国是否接受人类文明基本准则的一个重要尺度,宪政作为驯服政治统治者的最有效的制度手段,在二十世纪有了更大的发展,在世界上的各个角落扎下根来。 ( http://www.tecn.cn )
宪政体制之所以能在二十世纪大行其道,就是因为迄今为止,它是人类所发现的驯服统治者的最有效的工具。在这一体制下,权力不仅应该分享,而且应当被用来尊重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因而应该受到制衡。对统治者的驯化程度也是衡量文明的尺度。一个宪政体制就是统治者能被有效驯化的体制。值得强调的是,对统治者的成功驯化,受益者固然是普通的民众,因为他们不再遭受专横权力的涂炭,但是,统治者们也同样能从中得到利益,首先是大大提高了政治这一行业的安全系数。在宪政体制下,统治者们虽然要忍受公众的挑剔和对手的责难,却不再会因为追逐权力而被竞争对手投入监狱或送上绞架,也无坐在火山口上之忧。在历史上,统治者们的身家性命从未比在宪政体制下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所以,从对统治者的驯化这一历史过程中受益的,应该同时包括统治者与被 统治者。 ( http://www.tecn.cn )
时值二十一世纪的前夕,有一点已经再清楚不过了:一个文明发达昌盛与否,表面上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取决于对统治者的驯化,因为在不尊重个人的自由、生命与财产的地方,不可能有持久繁荣的经济。野蛮当道,人民就遭殃,如非洲,150年的历史,就有150次以上的政变。鉴于今天世界上的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不同程度上用宪政来进行统治者驯化,可以预料,二十一世纪将是在全球范围之内驯化治人者的世纪。这可能意味著人类文明得以摆脱以杀戮和迫害为特征的野性残余,把文明阳光照到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
宪法是防范谁的?
——兼论为何公民的义务不能写入宪法
标签: 宪法
● 刘军宁
宪法教科书中对宪法分类多种多样,有刚性宪法、柔性宪法之分;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之分;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之分;也有资产阶级宪法、社会主义宪法之分等等。若要我来对宪法进行分类,我看世界上的宪法只有两大类:一类宪法是人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另一类宪法是统治者束缚人民的锁链。 ( http://www.tecn.cn )
在宪政国家,宪法是人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在专制国家,宪法是统治者束缚人民的锁链。在宪政国家,宪法是人民的大法,是人民用来束缚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大法。在专制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大法,是统治者的大法,是统治者用国家机器束缚人民的大法。那么,区分这两类的宪法的标准是什么呢?那就要看,宪法把权利授予给谁,把义务强加给谁。要看宪法是防范谁的,其矛头是对准谁的。 ( http://www.tecn.cn )
在作为人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的宪法中,包含的是一部政府必须奉为圣明的《权利法案》。在作为统治者束缚人民的工具的宪法中,零星的、残缺不全的权利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取《权利法案》而代之的是未冠名的"义务法案"。所以,公民的义务是否入宪是区分这两类宪法的关键。 ( http://www.tecn.cn )
在宪政之下,宪法是针对政府、国家、公共权力的。在实行宪政的国家,所有宪法只适用于政府,这一点极其重要。因为宪法的任务之一是创立和保护独立于政府的市民社会,使私人和民间组织获得自由。通过普通的立法来推动个人和私人领域、市民社会的活动。如果公民有什么义务的话就是负责任地行使自己的自由。宪法是公法,其矛头只能对着政府。在人类的文明历程中,只是到了宪政时代,人类社会才首次有了专门针对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特殊法律,这就是宪法。在宪政日益成为世界潮流、人类的政治的发展方向的今天,如果把宪法的矛头重新对准公民个人,这无疑是回到了前宪政时代,而且常常是回到秦始皇时代。不信,你看看1975年的中国宪法,那是一部宣称要从上对下进行全面专政的宪法。 ( http://www.tecn.cn )
那么,把宪法作为规定公民义务的场所有什么危险呢?宪政的宗旨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宪政之下宪法也应当符合这一宗旨。在宪法中罗列很多义务会改变宪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文件的性质,宪法的目的既然是确立有限政府,其矛头当然是针对国家的。如果在宪法中大量规定公民的义务,其结果必然是调转了宪法的矛头,把它对准了公民,而不是本应对准的政府和掌权者。这样的宪法便是反宪政之道而行之的宪法。 ( http://www.tecn.cn )
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宪法中,人们会看到种种义务条款,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等等。这类义务条款把宪法变成了公民对国家的无条件的义务的陈列室。这些义务条款出现在宪法中是非常危险的事情。更重要的是,这类条文的出现扭曲了宪政之下宪法的本来目的与功能。 ( http://www.tecn.cn )
宪法的目的是避免国家走向专制,宪法是落实国家与政府承担对公民的义务的地方。宪法约束的对象是国家与政府的权力及掌握这些权力的人,而不是用来约束一个国家的主权者:人民。宪法列举公民的义务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极其危险的。因为这样做开辟了一个先例:宪法有权限制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恰恰是反宪政的根本宗旨而行之。 ( http://www.tecn.cn )
说宪法不应该给公民规定义务,并不是在主张公民可以为所欲为,或者说公民不应该承担任何义务。公民应该承担义务,但是这些义务只能从公民所享受的自由与权利中产生,不存在任何独立于权利与自由之外的自在的义务。如果有的话,那肯定是统治者强加给人民的义务,是要求人民承担的对统治者的义务。这类的义务越多,给公民剩下的自由就越少。因此,在宪法中也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问题。宪法中应该把对公民的义务的规定尽可能降至最低限度,而且所规定的任务只能直接派生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http://www.tecn.cn )
在宪法中加入公民义务的动机也可能是担心公民不清楚自己的责任。但是,这类义务条款在实际生活中毫无用处。如果有什么用处的话,那就是为统治者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惩罚那些要自由争权利的人提供法律上的借口。通过这类义务条款,宪法就变成了国家束缚人民的最高级的锁链,把宪法变成了否行宪政的工具。 ( http://www.tecn.cn )
如果人民希望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他们可以通过他们的代表在议会中立法,如制定规范普通人行为的刑法、民法、婚姻法、赔偿法等,如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法令等。如果一个国家有健全的法治,即使不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义务,也无碍这些义务的履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治阙如,在宪法中列举再多的义务也是枉然。例如偷税现象,绝对不会因为宪法中有纳税义务的条款就自动消失。 ( http://www.tecn.cn )
一些宪法一方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如私有财产权、人身权利、结社权、迁徙权等闪烁其辞,另一方面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却不厌其详。这样的宪法一方面授予国家与政府干预私人生活方式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把各种义务左一道右一道地绑在公民身上。所以,要想辨别宪法是束缚谁的锁链,看看宪法中所嵌入的是权利法案还是义务法案就一目了然了。 ( http://www.tecn.cn )
宪法是为了防范谁的?其矛头应该针对谁?这是立宪法、行宪政过程中永远值得追问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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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6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