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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情报监视法》修订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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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情报监视法》修订编辑本段回目录

上周晚些时候,美国参议院通过《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修订重新,为未来五年的以反恐目的手机窃听活动。该法案已于昨晚被奥巴马总统签署,法案将正式付诸行动。美国总统长期以来一直希望正式通过该法案,当然,我们并不感到惊讶。政府“强烈”支持众议院的此法案,因为它有获得关键的情报能力。


外国情报监视法需要更多的监督

外国情报监视法需要更多的监督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会重新授权有争议的FISA 2008年修正法案不作任何修改扫间谍规定的幽灵唤起的报警,从宣传和隐私保护团体的呼声。

许多人说,原定于守的外国间谍,代理人和可能的恐怖分子,法律已经修订,让政府,不带认股权证,以及监视美国公民。这种权力是违宪的,各组抗衡。

1978年颁布的“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以提高法院的能力,以监督外国情报监视活动。

FISA立法,初步建立了一套程序,电子和物理监测,位于被认为是在美国和其他政府工作的外国个人和团体。

该法案设立了一个特殊的非公开扣除联邦法院根据FISA签发搜查令。

在过去的几年中,该法已修订和扩大。

例如,2008年FISA修正法案赋予政府广泛的权力,以监管人被指控的国家安全构成危险的其他国家的美国公民和居民之间的所有通信。

修改后的法律允许国家安全局和其他间谍机构的监视,无须手令,在美国以外的犯罪嫌疑人是美国公民,是在该国之间的电子通信。

各种宣传团体,包括电子前沿基金会(EFF),民主中心的技术(CDT)和美国公民自由(ACLU)对此表示关注,政府机关用法律来证明的外国公民和百万的广泛监督的美国人。

这些团体所要求的信息的数量可能会受到影响,由监控美国公民 - 由于几乎完全缺乏政府透明的信息,他们说的是当前不可用。

该团体说,问题的法律的规定,现定于12月31日到期,但将继续迅速进行,如果国会投票授权进行的规定。

美国众议院已投票延长的的FISA修订法“再过五年。的宣传团体说,他们担心,美国国会参议院批准延长一段时间,在接下来的几天。

今年早些时候,美国国会参议员罗恩·维登(D-Ore.)领导一个跨党派小组近12个国会议员寻求 EFF和其他团体所列举的关注,由于该法案进行辩论。

在国家情报总监的信中,参议员要求上有多少人在美国的电子通讯拦截和监视的间谍机构的信息。

由于FISA法例并没有规定各档认购权证,“这是国会的责任,以确保政府不使用这些新的当局故意暗中监视美国公民,参议员们写道。

附录:执法部门中的适应与不适应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联邦调查局的法律制约和“墙”

  联邦调查局拥有不同的执法和情报工具。对于犯罪事件,它可以申请和使用传统的刑事许可证。但对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情报事件来说,规则是不同的。多年以来,司法部长能够在没有任何法庭审查的情况下授权监视外国力量和外国力量的特工,但1978年国会通过了《外国情报监视法案》(FISA)。这一法案管理直接针对在美国的外国力量和外国力量的特工的情报收集。除了要求法庭审查被提议的监视外(后来是身体搜查),1978年这一法案被法院解释为:要求一个搜查只有当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国外情报信息时才能被批准。换句话说,FISA法律的权威性不能被用以绕过传统的刑事许可证的要求。司法部解释这些规定时说刑事检察官可以获得简要的FISA信息,但不能是直接的或控制它的收集。

  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司法部检察官有了一个关于在FISA程序中获取被收集的信息的非正式协定,达成谅解的是他们不能为了自己的刑事案件不正当地扰乱这一程序。但无论联邦调查局是否与检察官共享信息,可能相关的刑事调查都应该单独地留给联邦调查局去判断。

  但1994年对奥尔德里奇·埃米斯(Aldrich Ames)的间谍罪起诉唤醒了人们对检察官在情报调查中的角色的关心。司法部情报政策与审查办公室(OIPR)负责评审并呈递所有FISA申请给FISA法庭。OIPR担心因为联邦调查局特工和检察官之间大量的预先磋商,法官可能会裁定FISA许可证已经被滥用了。如果这一切都发生了,那么Ames可能就不会被定罪。OIPR的代理首脑理查德·斯克鲁格斯(Richard Scruggs)向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Janet Reno)抱怨缺乏信息共享管理。就他自己来说,他开始强制执行FISA资料信息共享程序。司法部情报政策与审查办公室变成FISA的信息流向刑事检察官的“看门人”。

  1995年7月,司法部长雷诺发布了一个旨在管理司法部检察官和联邦调查局之间信息共享的程序。他们被扩展成一个由司法部的国家安全执行办公室领导、受司法部副部长贾米·戈雷利克(Jamie Gorelick)监督的工作组。这些程序——在要求与检察官共享情报信息的同时——也规定了信息从这一机构的情报方面到刑事方面的共享方式。

  这些程序几乎立即就被误解和误用了。结果是在实践中联邦调查局和司法部刑事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远不及在这些部门自己的程序之下被允许的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程序被称为“墙”。但“墙”这一术语却令人误解,因为几个因素导致了信息共享发展中的一系列障碍。

  司法部情报政策与审查办公室成为向刑事司传递信息的唯一监管者。尽管司法部长里诺的程序没有包含这样一种规定,但无论如何这个办公室都假定自己承担这一角色,认为它的职责反映了当时是FISA法庭的首席法官的罗伊斯·兰伯思(Royce Lamberth)的关注。这个办公室正受到一种威胁:如果它不能管理信息向刑事检察官的流动,那么它就不能再将联邦调查局的许可证申请提交到FISA法庭。于是这种信息流动消亡了。

  1995年程序处理的仅仅是特工和刑事检察官之间的共享,而不是两种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之间的共享,他们之中一种从事情报工作,一种从事刑事工作。但是来自情报政策与审查办公室、联邦调查局的领导层和FISA法庭的压力在特工之间制造了障碍,甚至有些特工在同一个班里工作。联邦调查局副局长布赖恩特强化了情报政策与审查办公室的警告,他告诉特工,太多的信息共享可能是一种职业停顿。因此,这一领域的特工开始不正确地相信,没有一条FISA信息可以供从事刑事调查的特工们所共享。

  这种理解发展成更夸张的信念,那就是即使没有FISA程序,联邦调查局也不能与刑事调查人员共享任何情报信息。因此,来自国家安全局和中央情报局的相关信息经常是不能够传达到刑事调查人员那里。在1999、2000、2001年单独审查得出的结论中,信息共享没有实现,1995年程序的目的被例行公事地忽视了。我们将在第8章描述这些堆积的制度上的信念和惯例所造成的一些不幸后果。

  此外,还有另一种司法局限性。检察官和联邦调查局特工都坚持说他们在共享陪审团信息方面受到法律规章的阻碍,虽然这种禁止只是应用在提交给陪审团的一小部分信息上,并且这种禁止也有部分例外。但正如联邦调查局的外勤办事处所认为的那样,这种禁止能够被毫无疑问地应用到处理某次调查中所发现的信息上。在国内信息与国外情报的融合上也有一定的限制,而这则是由执行次序引起的。

  其他执法机构

  司法部不仅有联邦调查局一个机构,它还下设一个美国执法官局(Marshals Service)。在9月11日那一天,大约有4000名有当地警察经验的强壮而特别的专家在追踪罪犯。2001年时毒品管制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拥有4500多名特工。在许多场合中,毒品管制局的特工都能给中央情报局或联邦调查局介绍线人以供反恐之用。

  美国移民和归化局(INS)有9000个边境巡逻特工,2000个移民特派特工,也许它最有潜能在反恐行动中发展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角色。但移民和归化局将注意力集中在西南边境的非法入境、外国侨民犯罪和日益增长的大量入籍移民申请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上。白宫、司法部和它们之上的国会都加强了对上述问题的关注。此外,当1993年多丽丝·迈斯纳(Doris Meissner)就任移民和归化局局长时,她就发现机构正受到技术过时和人力资源短缺等问题的严重制约。边境巡逻特工仍在使用手动打字机;入境港口的巡查员仍使用纸监视名单;收容所和其他福利体系不能有效地阻止欺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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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外国情报监视法》修订 外国情报监督法 《外国情报监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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