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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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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用于保护儿童在线安全的美国法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段控诉与一则新闻,让我对美国关于儿童在线安全的法律有了兴趣。幸好有互联网,使我这个法律门外汉也很快就对它们有了初步的认识,不过阅读好多篇英文的法律文档,可眞折腾得我够呛……

控诉来自阿肯色州的一位中学生Jon:Stop blocking Online Content。他说在学校的公共计算机上无法登录有如Flickr、Scribd等网站,而「相关部门」拿出了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CIPA)来说事。这位中学生的态度是:法律当然要遵守,但应该有更好的针对学生的内容过滤方案,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给封死了。——控诉的大意就是这样,这里提到了CIPA这个法案,姑且直译为「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吧。

(图)互联网保护互联网保护

新闻说:美国最高法院近日裁定,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COPA)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所以该法案作废。乍看这新闻时,我想Jon和他的同学们一定会很高兴吧。但细看之下才发现,原来裁定违宪的不是CIPA,而是另外一个COPA,我将COPA直译为「儿童在线保护法案」。

上面已经说到了两部关于儿童在线安全的法案,还有一部叫做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我将它直译为「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一开始在Google和Wikipedia中搜索时,差点把COPA和COPPA当成一个东西了。不过好像不是我一个人会犯这个错,Wikipedia相关词条的注释中也说了,大家经常把COPA和COPPA混淆。三部法律,对我来说容易混淆的名字,就打算花些时间把它们彻底搞搞清楚。

好了,已经让三部法案依次出场,下面挑出各自的重点来看看三者的异同。

已经死亡的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COPA)
COPA的约束对象是商业性互联网机构,其第一条就规定:

Whoever knowingly and with knowledge of the character of the material, in interstate or foreign commerce by means of the World Wide Web, makes any communication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that is available to any minor and that includes any material that is harmful to minors shall be fined not more than $50,000,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6 months, or both.

任何人通过万维网,在州际或者国际网络上以商业目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内容,最多可被罚款5万美元以下,或者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者二者并罚。同时,根据该法案最后一则的解释,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minor)的年龄范围是指17岁以下。

这部法案中对于「any material that is harmful to minors」做了详细的解释,这一定义基本上也会出现在下面要说的CIPA里。据我所知,美国对于成人色情/淫秽内容的限制没有那么严。以前看一本关于世界禁书的书,其中提到美国法律对于「淫秽」的定义其实很宽。(可恨我做的笔记丢掉了,谁知道的告诉我一声?)但他们对于向儿童传播的色情内容管理则非常严格。这三部法案中,有两条都是直指互联网上这种「低俗」内容的。

COPA从1998年生效以来,似虖没有怎么发挥过作用,并且一直受到很多批评,尤其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一直在向最高法院提起违宪审查诉讼,看看ACLU网站上的记录。ACLU自1920年以来就一直在为言论自由而活动,其根据就是著名的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而这部10年前就通过并签署生效的法案,正是被宪法第一修正案给击倒了。2009年1月21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布什政府司法部的上诉,裁定COPA违宪。但是COPA的死亡,却不能直接幚助正在读中学的Jon,因为COPA管不着学校,对学校有约束力的是CIPA。

针对学校和图书馆的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CIPA)
CIPA是John McCain(就是去年和Obama竞选总统的那位老人)1999年向美国参议院提出的,最终于2000底通过并由布什总统签署,而最高法院直到2003年才决定支持这部法案。之所以会有这部法律,是因为越来越多的美国未成年人通过学校和图书馆上网。CIPA正是为了防止学生通过学校和图书馆的计算机浏览儿童不宜的内容而制订的,但并未像COPA那样直接做出要求,而是针对学校和图书馆做出了间接要求:

未成年人上网时,计算机不得连接到淫秽内容、涉及儿童的色情作品及其它有害于儿童的内容时,该学校或图书馆才能获得联邦政府E-rate资金补贴。

(名词解释:E-rate补贴是根据《1996年电信法》的规定,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推动实施的、针对学校和图书馆的教育费率补贴。via 《美国90年代的经济政策》)

虽然曾经有组织也向最高法院提起过违宪审查诉讼,但最高法院认定这部法案是合宪的。所以Jon所在学校仍然会遵守此法,对学校计算机的网络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和过滤。我觉得Jon和其同学们也只能寄希望于更新、更合理的过滤手段了,而不能指望CIPA会像COPA一样死亡。其实Jon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他很质疑,难道就没有更好的过滤方案吗?!

保护儿童隐私的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
COPPA的约束对象是针对13岁以下儿童服务并会收集其个人信息的、美国商业性互联网服务者或服务机构。这部法律自2000年4月起生效,其仲裁权利属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TC确实根据这部法律惩罚过一些网站,比如这个和这个。只是我奇怪,怎么会由FTC来负责这么一部法律的仲裁呢?我实在对美国的政府组织太陌生了,任何一篇法律文档里的词语,都足以让我埋头学习好久!

COPPA主要要求:

所有为13岁以下儿童服务且收集其个人信息的商业网站,在获取儿童的个人信息时,都必须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并征得他们同意方可。这些网站还必须说明他们所要收集的内容,以及如何理这些信息。

在写这篇文章时,我想搜索一些中文资料幚助理解,但发现很少很少。倒是有一篇文章留下一点点印象,文章说2009年初,已经有人开始建议中国制订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律。不知中国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律会何时会出来,也不知会包含哪些内容,会用「低俗」这样的字说明了事吗?

这是我第一次如此深入地了解和叙述法律相关的东西,并且没有太多中文数据可查阅,文中用词可能有很多不恰当的地方,希望好心人能幚我指出,不胜感激!

美网络过滤措施面临言论自由考验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1年04月20日 15:27)      
 大洋网讯 为了防范未成年儿童上网浏览猥亵的黄色照片,美国联邦政府再度祭出新法,根据儿童网络保护法(CIPA)的规定,接受联邦款补助的学校以及图书馆必须在网络服务器内加装过滤软件,杜绝有害青少年身心的照片。

   包括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等团体已摩拳擦掌,准备再度上法院和政府对簿公堂。
 
反不良内容vs.言论自由

     美国国会1996年曾通过通讯文雅法案(CDA),凡是透过网络向未成年传输猥亵图文者均得接受法律制裁。不过ACLU、ALA等团体立刻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向法院提出告诉,并在最高法院赢得胜诉。

    政府于1998年卷土重来,祭出儿童线上保护法(COPA),并把它和1998年的预算案配套,不过规范对象不像CDA那么广泛,而是只锁定商务网站。但是再度遭到捍卫言论自由团体的挑战,结果大部分内容遭到法院驳回。不过司法部最近提出上诉,希望让COPA能够起死回生。

    有鉴于前两次滑铁卢的经验,要求对网络内容设限的人士这次学乖了,以CIPA为例,它仅对视觉内容以及接受联邦款补助的学校与图书馆设限,由于设限对象更为集中,不但保护到儿童,且不会损及大人的权益。

    从cDA、COPA到CIPA,可看出主张规范人士的修正方向:一,规范的对象越来越小;二,包裹在其它法案里,避免引起舆论;三,均接受法院的挑战。

影像过滤技术问题

     CIPA要求学校以及图书馆的网络必须加装过滤不雅照片的软件,不过技术上是否可行仍有待观察,毕竟不雅指的是全裸、知名女星三点不露的写真艺术照、或是A片女星的大胆挑逗?而软件能否区分这之间的差异呢?儿童保护与言论自由的战争,在过去几年来,已在美国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各次判决中,经由双方人马的角力而讨论多时。

    不管CIPA这次能否顺利在法院过关斩将,可以肯定的是,网络内容是否应该接受检查与规范所引发的辩论将会继续延烧。   (编辑:阿登)

美对网络过滤计划犹豫不决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0年10月20日)    
    大洋网讯  一个国会特许小组本周五将在国会尚未通过强制性保护儿童不受互联网黄毒影响法案前,推荐在学校和图书馆以自愿的方式推行互联网过滤计划。该小组是由在线儿童保护委员会(COPA)成立的。    
    但COPA在给律师的报告中,表示其将拒绝建立.XXX的域名(代表一种互联网红灯区)或把一些网站打上成人网站的标签。特许小组同样拒绝支持国会要求学校和图书馆都用联邦的技术基金来建立自己的互联网堵塞和过滤技术。COPA的成员包括来自美国在线、Yahoo和迪斯尼的Go.com的代表,他们认为,没有一种独立的技术或法律能够将孩子们隔离于黄毒之外。     
    下周,国会将对这个强制手段投票表决,而在这之前有两次在这个领域的立法因为言论和隐私问题而未获通过。反而,人们发现,国会应该更好的让父母们能够用自选的互联网过滤软件来引导他们的孩子使用互联网。这种方法被称为用户授权。     
    COPA表示,各级政府机构应该拨出可观的费用,制订大胆的方案,来调查,起诉和报告违反联邦和各州反色情法律的行为。这种法律动作上的加强会有效的威慑网上犯罪。     
    来自亚利桑那州的民主党人,商业委员会主席John McCain议员是意图推进该法案通过的带头人。而美国民权自由联合会、美国图书馆协会和其他的保守民权组织组成的利益共同体都站在第一修正案立场上反对这个法案的通过。    
    特许小组曾试图蒙混过宪法的漏洞,正是这个漏洞是问题变得棘手。1997年,联邦最高法院认为1996年的合理通讯法案控制儿童不能在互联网上接触到“不雅的”内容的试图是违宪的。这是在这个问题上的首次失败。国会的第二次尝试是试图在刑法中实施该计划,颁布了COPA法案,但同样因为宪法问题被制止,现在仍在争论中。     
    特许小组的主席,网址登记网络组织(Web address registrar Network Solutions)的Donald Telage认为,大量的群发邮件的内容充满了对孩子们极不适合的挑逗性的广告,这种现象是很普遍的。但是他也承认,所有的18种保护性软件工具,包括ISP和终端用户使用的过滤器,在第一修正案问题上都存在优势和劣势。    
    挑逗性的东西只能放在主页后的普通页面上,于是他们不断敦促互联网色情工业把那些露骨的语言和过分暴露的图片从网站首页摘掉。    
    西雅图飞鳄公司是专门给这些色情网站提供类似服务的公司,公司的J.T. Edmond先生表示,他的公司欢迎法案的推行。同时,他也表示,互联网的成人网站缺少一个贸易行会来规范,而这些网站2000年的总收入截止10月1日预计将达到11亿美圆。而飞鳄正准备成为这个行业的“道德观察员”。    
    COPA表示美国还应该找出新的方案来收集证据和引渡回那些在网上散发淫秽物和儿童色情画片的罪犯。

美国《互联网儿童保护法》遭多方反对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2-09-19 15:48作者: 出处:ChinaByte责任编辑:朱堂良  自由言论提倡者正在逐步提高反对在学校互联网中进行文件过滤的呼声。他们所发动的草根运动反对一项法律,该法将网络封闭作为联邦政府资助的条件。

  电子边疆基金和美国公民自由协会正请求人们向公立学校的董事会成员和国会议员们发信,促请校董和议员们反对互联网儿童保护法(CIPA)。

  学校图书馆已经看到了互联网儿童保护法的一部分,该法要求图书馆封闭那些被联邦特别委员会和上诉法院法官封杀的互联网资料。但是,必须执行过滤否则就会失去联邦资金资助的学校,正开始面临不一致和有争议的过滤软件所造成的后果。

  周三在旧金山召开的由一些自由言论支持人士和相同数量记者参加的小型集会上,电子边疆基金向会议提交了一份即将发表的报告缩写,该报告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最严格限制的过滤软件产品封闭后的搜索结果包括了国家法定的课程题目。基金会全部报告将在下月发布。报告还认为,过滤软件封闭了含有州首府的图片;还封闭了有关经期前综合症和控制体重的信息和“丹尼与恐龙”的语法游戏。

  在会上,处在争论中心的高中、来自电子边疆基金与公民自由协会的代表与两名学生和一位图书管理员一起谴责过滤软件,他们说过滤软件在封闭教育资料的同时又让其内容进入。

  Burlingame高中一名学生对与会者说,过滤软件妨碍了言论自由。他还说,过滤软件无法帮助学生懂得如何安全地上网浏览。公民自由协会的律师表示,法律所提出的过滤要求破坏了学校的教育使命,封闭软件以“禁止入内”的标签关上了学校教育的多重大门。 

儿童与互联网研究综述 编辑本段回目录

互联网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已经俨然成为环绕着孩子们的自然环境的一部分:他们的生活、学习、娱乐乃至交往活动都常常与之发生紧密关联,在许多时候甚至就是网络给了他们活动的动机与可能。与父辈相比,他们增加的不仅仅是一个全新的成长伴侣和学习导师,按照麦克卢汉的“媒介即讯息”的观点来看,互联网带给孩子们的,除了崭新的活动材料、活动技巧与活动架构外,更有观念上的颠覆性的革新,而这,恐怕才是互联网最根本的内涵和对当代社会最重要的影响。

然而,正象其他媒介如电影、广播、电视刚刚开始统治世界时所引起的喝彩和担忧并存的状态一样,网络的迅速普及在给孩子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欢乐和自由的同时,也给教育界、家长乃至学者们带来了许多严肃的、必须认真面对的崭新课题。无妨说,对于稚嫩的孩子,网络犹如一只神秘的潘多拉魔盒,在他们打开它的一瞬间,飘然而起的除了美妙的图景、神奇的梦境,更有丑恶的垃圾、污秽的沉渣。而这一切,对于涉世未深的孩子们,其复杂性和混乱性都是可想而知的,也正因此,网上的孩子们才格外值得我们关注。

一 研究溯源与理论基础
儿童与互联网研究的源头,其实应追溯到本世纪二十年代的“电影与青少年”研究。当时,电影作为一个新兴的、正在蒸蒸日上的媒介,带给孩子们从外到内的崭新刺激,同时带给社会科学家们的关注与深思,非常类似于如今的互联网。当时,著名的美国佩恩基金会资助的电影与青少年研究(1929-1932)闻名遐迩,可以说,这项延续多年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媒介与儿童研究的基础。——首先,此次研究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常常成为日后媒介与儿童研究的主题。我们已非常习惯于面对某种新兴媒介时,问出它“如何提供新知”、“如何影响儿童的社会态度”、“是否提供新的道德标准”、“是否影响青少年对事物的理解”等等问题,而这些主题,在面对互联网时,又有不止一位研究者将它们重新提出。其次,此项研究为日后的儿童与媒介研究建立了理论分析框架。在“魔弹论”占统治地位的二三十年代,佩恩基金会研究会振聋发聩地提出,同样的电影,不一定会对不同的孩子产生同样的影响,因为这还牵涉到孩子各自的年龄、性别、倾向、理解力、社会环境、个人经历乃至父母影响等众多因素。应该说,从这项研究开始,“影响不一”论就已渗透进了儿童与媒介研究的各个领域,为日后的同类研究提供了更为接近实际情况的理论框架。第三,此项研究还提出一系列较为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如内容分析、问卷调查、控制实验、个案访谈、个人生活史调查等等,使儿童与媒介研究带上了显著的量化特征,并且,通过自传体记录等定质性研究方法的开掘,在定性研究上也有较为科学的、开拓性的贡献。所有这一切,都为后来的研究者奠定了方法论的基础。

二 研究述评
互联网与儿童的研究,秉承了佩恩研究的遗产。目前,国内外的有关研究的主题基本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1, 互联网在儿童与世界之间充当何种角色?儿童用互联网干什么?
这一类研究可细分为两类:一类大多以定量研究为主,调查统计为最主要的形式。上网的儿童千千万万,如何才能得知他们普遍的网络爱好、上网习惯、对网络的态度?研究者们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调查统计的方式。美国研究者的调查表明:孩子们普遍认为互联网容易使用,而且更喜欢用它来进行娱乐、游戏、电邮、聊天和即时通讯。2/3的孩子认为互联网有助于学习。1/3的孩子在生病在家时,能够用它来帮助自己的课程学习。孩子们还会在网上学习在学校不会直接接触到的知识。关于性别差异对网络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一般来说男孩和女孩接触网络的行动是对等的。电邮、搜索、即时通讯不管对男孩还是女孩都是位列前三位的网络功能。男孩,女孩都参加竞赛、聊天、访问个人主页。但是,女孩更喜欢用网络来学习、做家庭作业、听音乐、购物,而男孩的兴趣则在科技、娱乐和游戏。在我国,由于互联网与儿童的亲密接触开始时间并不长,所以这类主要目的在于采集数据以了解宏观情况的研究工作占了儿童与互联网研究的很重要的一方面。如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媒介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在对我国五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长沙)儿童所进行的“青少年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的调查,于2000年进行,该项调查围绕我国儿童互联网使用者的用户特征、儿童对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态度、互联网使用与儿童的学习活动、互联网使用与儿童的体育活动和睡眠、互联网使用与儿童的人际交流、互联网使用与儿童的大众媒介接触、以及互联网对儿童教育所施加的影响等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与数据分析,这些宝贵的数据在某种程度上为今后我国儿童与互联网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奠基作用。2000年以来,关于儿童与互联网的方方面面的调查工作不绝如缕,所针对的目标也各有千秋。如2003年上海的一些研究者对苏南、苏中、苏北三地18所重点中学536位学生所进行的问卷调查,以上网地点、上网时间、对上网的态度、上网动机、网络的作用、是否遭遇色情网站及所持态度、对网络法规的了解程度等等为调查内容,得出了一些令人信服的数据。这类以了解情况为研究目标的调查并不急于给出解决的药方,所以普遍缺乏分析与思辨,但它们辛苦得出的数据为后来人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第一手资料,其开拓之功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一类调查研究的缺点也是明显的:首先,一般来说所调查的地区都是较为富庶的城市,农村基本上是盲区,这一方面与我国的国情相合(我国农村开通互联网的地区确实不多),另一方面也使得数据的可信度有所折扣;其次,调查问卷的设计有时还需斟酌,好多调查问卷问的都是大同小异的问题,显得过多过滥,缺乏目标针对性;最后,调查的方法过于单一,其实有时候一人问、一人记的访谈形式比冷冰冰的问卷更易得到积极的配合,目标人群也基本都锁定在儿童,很少对家长、教师展开调查,使得调查结果常常显得比较单薄。

另一类研究则以儿童的网络行为的某一方面如网络聊天、网络交友、信息查寻、网络游戏等为研究对象,探究儿童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某些研究与儿童的社会化、个性养成等关系密切。这类研究多为定性分析,主观色彩较强,但对后来者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第2, 互联网给儿童的社会化进程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从个体的角度来说,社会化是指一个个体由自然人开始,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通过学习和交往,逐渐掌握一定的社会技能,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的过程。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化是指社会通过对个体的影响和教化,使个体在文化上和社会文化逐渐保持一致,使社会文化得到延续和发展。皮亚杰认为,社会技能的学习和社会行为的发展对人的成长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者大都秉承了他的这一观念。在前电子时代,儿童的社会化是通过与成人、伙伴的直接交往,在一次次遵守规则、赢得或付出赞美、表达不满、分享与合作、学习轮流、建设性回应、寻求协助、交谈、学习非语言技巧、表达拒绝、自我肯定、处理冲突等的实践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完成的。进入电子时代、特别是电视时代以后,儿童的社会化进程日益复杂,在儿童本身与社会之间,增加了一些必须考虑的全新客体。而网络时代的来临,更使儿童社会化的进程充满全新的不确定因素,引得传播学者与教育家们纷纷投来关注的目光。美国一些学者认为,尽管很少有证据显示中等程度的使用互联网对儿童的同伴关系和家庭关系有负面影响,但是最新的调查表明,互联网的重度使用与儿童孤独感与抑郁感的增加有相当的关系。玩有暴力内容的电脑游戏可能增加孩子的攻击性,降低他们对苦难的敏感程度,持续的网络使用使孩子难以把现实与虚拟世界相区分。新加坡学者经过调查分析,有了一些较为独到的发现:持续增长的网络使用行为与电视使用的减少显著相关,但能引起阅读报纸、收听广播以及与同伴的社会化交往行为的增加,网络使用与体育锻炼的多少、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情况无关。虽然在各项统计中网络常常会被假想为一个较为突出的动因,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网络只是产生影响的众多因素中较为次要的一个。而日本学者对日、美两国文化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美国儿童所习惯的是一种低语境交流(low-context communication)环境,而日本儿童则深受其东方民族高语境交流(high-context communication)环境的熏陶。对于美国儿童来说,当今网络的信息分享、合作、互动隐含着对积极的、建设性的社会交往行为的推动与鼓励,给他们以一种积极的互相依赖感。研究者因此预言,虽然个人主义仍将作为一个民族气质而存在于美国人之间,但美国儿童的交流环境将逐渐向高语境化发展。而与此同时,日本儿童的交流环境也将适度向低语境化发展。
在我国,有关儿童网络使用与儿童社会化的研究也不绝如缕,在互联网与儿童的研究中占了很大的比重。有的研究者经过调查认为,互联网的使用并未明显减少青少年的人际交流、体育锻炼等现实世界的活动,反而有可能增加其人际交流。香港学者的调查发现:互联网的使用并没有减少儿童与家人的交流,而且还增强了与朋友的联系,密切了伙伴关系。但更多的学者对网络的影响持悲观态度,认为网络交往导致儿童对现实交往的冷漠化,引发青少年的信任危机和人格障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使青少年道德意识弱化,从而对青少年社会化带来负面影响。有的学者从社会整合的角度考虑青少年的数字化生存问题,认为随着网络日渐深入儿童生活的每一角落,现实社会对他们社会化过程的控制将削弱,传统的民族文化在全球化大潮中将承受巨大的冲击,灰色化与庸俗化信息泛滥,导致儿童对现实世界的认识歪曲,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主义的膨胀与人际关系的疏远。也有一些学者试图全面辩证地看待网络,他们认为,网络导致的人的社会化的新变化,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进而形成了一系列的人的社会化悖论。有的研究者还在分析上述负面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之策,如鼓励儿童走进社区、完善并普及网络法规、德育工作者加入到网络交往中而引导儿童等。这些研究成果对教育工作者、家长和其他研究者来说,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但总的说来,我国的互联网与儿童社会化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研究结论主观性强,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难以令人真正信服。而给出的药方则失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只是作为一篇论网络的负面影响的文章的结束语出现。毫无疑问,对于网络与儿童社会化的现象与对策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下去。

第3, 如何保护儿童免遭网上不第4, 良信息的毒害?保证儿童的网络安全?

正如所有学者一致同意的,互联网把整个世界——美丽的和丑恶的、洁净的和肮脏的——光怪陆离地一下子全部展现在单纯的孩子们周围,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与父辈们儿时被成功隔绝的不良信息不期而遇。也正因此,互联网上的孩子才格外的令人担心。国际儿童网络(Chileren International)将儿童在网络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分为以下三类:1,联系性危险(Contact Danger),指通过网络聊天和电子邮件等交互方式,某些人可能联系上儿童,从而引诱或伤害他们;2,内容性危险(Content Danger),指儿童接触到不适宜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色情、种族歧视和种族仇恨、暴力等文字、图片和影像;3,商业性危险(Commercialism Danger),指儿童隐私受到市场商业行为的侵犯。面对最易遭受伤害的儿童,各个国家的政府和民间组织都在殚精竭虑,试图保护他们免遭不良信息的侵害。美国政府针对这一问题,制订了三部法案《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OPA)、《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COPPA)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CIPA),这三个法案的通过和实施,给美国儿童的网络安全以较全面的法律保障。它们无形中形成一个体系,商业组织、学校、图书馆、家长们的行为都受到明确的法律规范的制约,这样,社会各方面保护儿童的行为就可以统一协调。但在美国这一历来尊崇个人自由和权利至上的传统的国家里,针对这三大法案,也有不少批评的声音,主要是担心这些法案会便于政府利用儿童网络保护的名义而对私人在网络上的行为和交流进行监视或截取,从而损害大多数人的隐私权;而法案的过于强调或依赖技术手段也受到了指责,有组织认为使用过滤软件等技术并不能完全达到目的,反而阻碍获取有用的信息资源。但总的来说,这些法案的发布对于美国儿童的网络安全保护还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与美国同时或稍后,德国、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旨在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

与政府的法规制定同步的是各民间团体或研究机构对儿童网络安全的研究。SAFT(Safety, Awareness, Facts and Tools)——一个旨在促进儿童与青少年网络安全使用的欧洲组织,针对青少年上网的所可能遇到的危险与他们对危险的认知程度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2003年一至三月,该机构对挪威、瑞典、冰岛、丹麦、爱尔兰一万余名9-16岁的儿童及家长进行了问卷或电话调查。得出了一些颇有意义的调查结果,如:孩子总是声称比其父母对网络了解更多;大多数孩子知道不能给陌生人私人信息,但他们愿意给的比其父母允许的多;14%的孩子与网友见过面,但只有4%的父母知道此事;44%的孩子有意无意地接触过色情网站;30%的孩子访问过含有暴力内容的网站,但只有15%的父母知道,等等。同年十月,该组织发起的“未来网上的孩子——安全意识、现象和工具”研讨会在斯德哥尔摩举行,在两天的时间里,来自欧洲、亚洲、澳洲、美洲的政府官员、学者、专家、企业代表和孩子们自己广泛讨论了未来网络上孩子们可能面临的危险。

大体上,儿童网络安全研究可分为现象研究和方法研究两大类。现象研究以定量分析为主,通过调查统计和样本分析,了解网络上潜在的对儿童的威胁,了解儿童及家长们对网络危险的认识程度和自身防范程度,除上述SAFT的研究之外,美洲、亚洲、澳洲各国的这类研究也如火如荼,开展得格外广泛,英国“不列颠儿童在线”(UK Children Go Online)的调查表明:大多数家长仍然低估了网络的危险美国全国学校董事会基金会调查发现:67%的家长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在孩子上网的引导者,24%的家长认为自己应成为孩子与网络之间的“watch dog”。也有一部分现象研究以定性研究为主,从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分析儿童为何易受网络的伤害。方法研究是在现象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如何让儿童规避这类危险,有学者提出家长应担负起守望者的责任,把网上的儿童置于自己的监控之下,帮助他们寻找合适的信息、躲开不良信息的骚扰;有的学者认为,在父母和社会都担负起一定守护职责的情况下,还应教会儿童如何自我防范,而且细致入微地列举了各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并给出了解决办法;这类研究针对性和操作性强,能拿来就用,国外各个儿童网站基本上都有一些此类文章,可以说是儿童与互联网研究里最广为人知的一类。在我国,情况也大体相当,既有定量研究如前文所述上海学者在江苏的问卷调查,也有定性研究,对网络危害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等作出分析,并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另外,许多研究者对网络成瘾问题也引起了较大的重视,香港有学者对香港儿童的网络成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两年时间内,网络成瘾者增加了近五倍,而主要诱因是参与网络游戏。大陆学者针对网络成瘾现象也作了一定的研究工作,界定网络成瘾的症状,分析其诱因,并给出一些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政府对儿童网络安全也给予了一定的重视,早在2001年11月,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八单位,就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在儿童中提倡良好的网络习惯和网络文明。但此公约仅局限于儿童网络使用者,而且不具备强制性。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未出台。因此,在保护儿童网络安全方面,我国政府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第5, 如何消灭互联网带来的儿童之间的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digital gap)的出现,涉及到经济差距、种族、性别、地区等因素。在美国学者1999年的研究中,经济和种族是两个最大的影响源:美国年收入超过75000美元的家庭中,70%的孩子上网;而年收入低于40000美元的家庭中,只有35%的孩子上网。57%的白人儿童使用互联网,而非洲裔美国儿童上网的比例只有23%。此外单亲家庭以及农村地区的儿童上网的机率也小于核心家庭与城市地区儿童。关于性别因素,同一篇调查报告给出数据:男孩和女孩使用网络的情况相差无几。研究者进而认为,美国的各级学校在缩小因经济、种族等原因而形成的数字鸿沟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的重视和政策的推动,特别是教育信息折扣(Education Rate)政策(指美国政府对学校和图书馆的全体服务计划,主要内容为政府向中小学学校和公共图书馆提供电信和网络方面服务的折扣资助)的制订与实施以来,美国国内儿童之间的数字鸿沟正在日趋缩小。经济收入和种族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发现,得出的两组数据已无太明显的差距,这些成果的取得是相当令人鼓舞的。关于全球性儿童数字鸿沟,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在对16个国家(地区)的一万余名12-24岁儿童与青年的调查中,Ipsos-Reid集团发现:在瑞典和加拿大,互联网已被广泛运用。78%的瑞典学生和74%的加拿大学生可以在学校使用互联网。80%的瑞典学生和71%的加拿大学生在家中拥有网络接入。台湾以63%的学校网络接入率名列第三,随后是英国、美国、荷兰、澳大利亚、韩国、墨西哥、日本、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法国、巴西和中国城区。关于缩小世界范围内的数字鸿沟,研究者们通常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着经济的振兴、教育的发展以及发达国家的帮助,绝非一夕之功。我国学者也对数字鸿沟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邵培仁、李晓东、胡鞍钢等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思索和研究。但关于如何缩小儿童之间的数字鸿沟问题,似乎还没发现有一定分量的研究成果。有学者提到了基础教育在缩小鸿沟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我国之所以与发达国家形成数字鸿沟,很大的原因在于教育差距,教育差距的存在形成了数字鸿沟,数字鸿沟的出现又扩大了教育差距,如此形成恶性循环的话,我国的现代化之路将越走越窄,因此要大力加强基础教育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战略。但总的来说,我国关于儿童间数字鸿沟的研究尚处于混沌阶段,定量研究非常少,尤其对农村偏远地区儿童的研究工作几乎为零,这一盲区,还需要有责任感的中国研究者们艰苦的开拓与耐心的发掘。

第6, 作为一项崭新的信息技术,互联网如何、并且在什么程度上影响儿童的学习进程与知识结构的发展?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教育模式,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如何更有效地使用互联网,互联网如何改变教育模式和知识结构,仍然是研究者与政策制定者们孜孜不倦探索的课题之一。

美国学者认为,网络以它娱乐、教育、互动的无限能力而必将成为未来教学的基础。网络时代因为信息的无限丰富和良莠不齐,自主探究的能力显得空前的重要,因此学生将逐渐从被动的接受者转为主动的探索者、阐释者、创造者。而学校的教学模式也须从传统的技能训练模式转为成人式的研究、创造模式。将网络设备接入教室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教育方法永远比教育设备重要得多。针对网络时代教育的全新特点,2000年,国际教育技术协会(Internatiol Society for Technology in Education)公布了美国国家教育技术标准(National Educational Techology Standards),这一标准分教师标准和学生标准两大类,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所有教师的教育技术标准和绩效指标以及从学前到12年级的技术应用于教学的国家标准,显示了美国政府与公众对技术改变教育和改进学生学习潜力的空前重视。同年12月,美国教育部教育技术办公室在原国家教育技术规划(1996)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发展教育技术的重要理念——E-Learning:使每一个孩子触手可及世界一流的教育。这一规划提出五大目标:1,所有在教室、学校、社区、家中都有接触、使用信息技术的机会;2,所有教师都能有效地应用技术来帮助学生达到更高的学术标准;3,所有学生都具备技术和信息素养技能;4,开展有关研究和评估工作,以进一步完善下一代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5,利用数字化教学内容,通过网络应用变革教和学。这一规划对教师与学生的信息素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学者预言:未来的学生将是超越时空的以学生为中心的独立性合作学习,即“自组系统”(Self-organising System),而教师只起到助手的作用,学习的过程就是重新构建知识体系的过程,这种重构将导致现有知识结构的巨大变动,对未来的方方面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除了美国,日本、欧洲、独联体国家等政府也开展了形形色色的网络推进学校政策,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这一点,已有研究者撰文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我国,由于地区差距等因素,网络在学校的普及程度还远不及美日等国,但政府也正在竭尽全力有所作为。2000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快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用10年左右时间全面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用5-10年时间,使90%左右独立建制的中小学能够联网,每个中小学师生都能共享网络资源。在网络与儿童教育这一课题上,有许多学者也在孜孜以求地努力。有的研究者指出:虚拟空间的学习和教学将是教育发展的趋势,并就网络虚拟空间的学与教的特点,论述了虚拟学习与教学对学习者和教育者的素质要求,以及虚拟学习和教学模式、教学策略等课题;有学者比较了以网络为中心的个性化学习和协作学习两种学习方式,提出两种网络学习方式应该相互补充、充分发挥各自特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学习的优越性。有的研究者对于信息技术与中小学课程整合的关系进行了理论探讨,对课程整合中的一些误区进行了分析;还有的从单个课程入手,探讨网络对儿童知识积累、技能掌握的影响程度。但总的来说,我国网络与儿童知识建构这一课题的研究,还处于散兵游勇状态,研究者许多为教育第一线的教师,研究的实用性较强,但很多缺乏理论支撑。另外,关于网络与儿童知识结构的宏观分析与思辩仍然非常稀缺。

三 结语
截至2003年底,我国的网民数量已达7590万,其中18岁以下的儿童占总数的18.8%,即1430万,这个数字确实非常可观。前文提及的2000年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媒介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在对我国五大城市1970名儿童所进行的“青少年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的调查中,发现上网的青少年已占样本总数的37.7%,没上过网但想上网的占40.8%,已然超过了同时期成人与互联网的亲密程度。也正因此,儿童与互联网的研究才会显得急迫而必要。
从目前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来看,尽管已为后来者奠定了良好的研究基础,但许多都在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切入角度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最为关键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定数量的专门从事网络与儿童问题研究的学者队伍,除了社科院媒介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之外,还没有儿童与互联网研究的专门机构(即便是该中心,儿童与网络也是其众多研究项目中的一小部分)。同时,研究所需经费的时常短缺也使得许多学者无奈止步于一些很有希望和必要的研究项目,或不得不缩小其研究规模。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有价值、有份量的研究成果的诞生。同时,我国的儿童与互联网研究还有许多盲区,如农村儿童互联网亲密度研究、儿童网站研究等。所以,尽管我国的儿童与网络研究已在蓬勃展开,但必须承认我们与国外同类研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同时,我们也不宜妄自菲薄,因为在赛博时代里,数字化生存使得研究资料越来越得以共享,知识鸿沟也越来越易于缩小,同时儿童在网络里的独特地位也将越来越引起方方面面的重视与关注,对这一类研究的投入相信将会日益增多。因此,满怀信心、迎头赶上或许是当代有志于从事这一研究的工作者们最佳的学术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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