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上涨漫画
简称车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历史沿革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车、船课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征税制度,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发布的缗钱令中就规定对民间车船予以课税。《史记?平准书》记载“西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初算商车;无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缗钱。”当时规定:“平民车一辆,征税一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算”是单位税额,每“算”二十钱。
明代也对船只征税,名曰“船料”规定按船只载料多少和运途远近计算征税。后因丈量估料繁难,改以船只梁头的广狭为计税标准,从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税,又叫“梁头税”。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沿海港口,常有外国船只出入。对这些外船,按吨位征税,称为“吨税”,对内地船只仍征“船料”。但此后一度停征,至民国31年,才改征“使用牌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征收此税,后因在执行中往往被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故删去牌照二字,叫做“车船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新车船税条例出台编辑本段回目录
车船税缴纳大厅
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两个暂行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条例》于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征收对象编辑本段回目录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根据《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中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条例》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应纳税额编辑本段回目录
《条例》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条例》没有对车船的税目进行分类,而是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内具体明确,以便将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综合考虑车船税的性质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具体税目分类及税额或税额幅度。
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根据《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 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上述规定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子税目的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条例》充分考虑目前车船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承受能力,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对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因此,车船税的出台给纳税人增加的税收负担并不多,在纳税人用于车船的各项开支中所占的比重也是很小的。
车船税减免对象编辑本段回目录
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以及目前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条例》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对减免项目也进行了调整。基于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具体减免对象: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也属于免税范围。
二、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三、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五、对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缴纳方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导致征管难度较大。同时,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2007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这意味着,车主每年在购买交强险时,必须同时办理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也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根据规定,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逾期需交滞纳金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表示,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将被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
另外,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临时上道路行驶、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暂行条例惹争议编辑本段回目录
《条例》制定缺乏税收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开始颁布实施,已经“暂行”长达21年,依然没有上升为法律。而此次车船使用税的调整,有涉及免税范围广和税额调整幅度大的特点,这无疑是对税收要素的重新重大调整。譬如,与原车船使用税相比,新车船税在税额标准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在保持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下限的同时,对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论常理,国家税务总局理应向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或者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为利益相关方供一个能充分博弈的平台,相反,仅靠一纸红头文件,便对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私有财产进行调整和分配,即便这种调整是如何的公平和公正,但从形式上来讲,必然存在缺乏税收民主性的巨大缺憾。
车船税与交强险捆绑
根据新条例规定,相关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据说这将有利于车船税征管质量的提高。这一缴纳方式的改变,将是最大的受人诟病之处。
交强险的作用还不为人们所认知,似乎出现交通事故时,也没得到什么利益,且车船税与交强险是完全不同的两类税费形式,现在捆绑在一起“销售”,就会给人一种混乱的感念,模糊了车船税的实际用途和作用。
把车船税纳入交强险的征收渠道有保险公司负责办理,除了商业味太浓外,好像车船税也成了税务机关和保险公司之间共同分割的利益。
车船税税额上升太高
新车船税有“利好”的一面,比如“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但从总体上看,新车船税税额的上升却是不争的事实。
各地实施情况编辑本段回目录
北京
2007年7月12日,是北京市《实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在市法制办网站征集市民意见的最后一天,逾九成网友明确表示反对车船税涨价。目前200元的税额是1985年制定的标准。而480元的车船税额度则是根据北京目前城市发展水平和车辆多少制定的,相比其他城市,北京的标准并不算高。对于网友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税收的上调不同于水、电等公共服务价格的上涨,不需要开听证会,但他们会考虑网友的意见。在征集意见结束后,他们将对网友意见进行分析讨论,然后将办法送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一旦通过,便会出台实施。预计该办法最迟下8月出台,其中小排量车船税有可能降至每年300元。
网友反对车船税涨价的观点
一、涨车船税未必能“解堵”
持反对意见的网友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即“经济负担重”、“质疑涨价合理性”、“质疑车船税的使用去向”以及“质疑提高车船税对交通和环境改善的作用效果”等。有网友留言称,“富人不会在乎多掏几个钱,车还是照用,普通老百姓辛辛苦苦买了车,也不会因为使用成本的增加而把车闲置……因此,单从提高车辆使用成本来解决交通问题是行不通的。”这位网友表示,解决拥堵问题,还是要从市政的角度出发,引导人们采用合理的出行方式,只能“疏”而不能“堵”。
二、政策应鼓励小排量车
相当一部分网友表示应当降低小排量汽车的车船使用税,从而鼓励小排量车的发展。一名网友说: “鼓励小排量不是光动动嘴,要环保、要节能,就要体现在政策上,比如降低养路费、降低车船税、降低高速费等。”
上海
上海车船税与交强险共缴的开征工作还没有取得进展。阳光财险一名负责人表示能否在2007年7月1日开征还不好确定,而其他几家财险公司则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记者另从上海财税局获悉,上海新“车船税”或将实行最高限。业内人士分析,这也将意味着上海的私家车主,每年可能将要多缴好几百元的车船税。
上海此次新“车船税”调整方向,主要是对不同用途的车型执行相应收费标准,小排量意味着获得更多优惠政策,上调比例可能也是最小的。据悉,7月1日之后,上海在实施新车船税时,可能将执行最高限的660元/年,一旦照这一税额征收,大量私家车将和运营车型一样征收660元/年的车船税。
新车船税实施后,对私车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9座以下车型,《条例》规定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年车船税为360~660元/年,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L)年车船税为60~480元/年,打破了原来“12座位以下每辆240元/年”的额度。
广州
2007年7月3日,广州市地税局向媒体发布《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明确广州市2007年度车船税从7月1日开始征收。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2007年9月底前申报纳税;车牌号码末位数为“0”、“1”、“2”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
对于《条例》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广州市地税局表示,由于涉及开发征收系统,2007年度暂不实行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仍按原有的征收方式征收车船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于2007年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河南
河南省地税局于2007年6月表示,从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凭完税凭证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标准分别为: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480元/年/辆;中型客车(10~19座)420元/年/辆;小型客车(9座以下)360元/年/辆;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240元/年/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