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政 |
实现途径编辑本段回目录
阳光财政 |
一是推进“阳光预算”,使政府支出行为更加透明。公开和透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约办法。只有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得懂的预算才是真正好的预算。要真正做到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就要督促政府把预算编制得细致一些、透明一些,提供一本明白帐,这既是人大代表的期盼,也是实现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的基础。
二是促进“阳光收付”,强化对财政资金收付的约束。促进财政部门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使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在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账户下统一集中管理,进而克服分散收付制度的弊端,提高部门预算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实行“阳光采购”,发挥财政资金的更大效益。要监督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其经费一律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由财政直接向供应商支付,使采购行为完全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以达到节省资金,实现公平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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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提升“阳光绩效”,追踪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作用,督促政府建立和健全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体系,研究和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标准。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及专家对财政大额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促进财政部门合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可采取听取和审议绩效审计报告等方法,不断深化和完善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六是打造“阳光平台”,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促进政府建立预算编制和执行公开透明的制度平台,以争取社会公众的监督和配合。采取举行听证会或借助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预算事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实时在线财政预算监督系统,实现人大财经部门与政府财政部门联网,使财政花出去的每一笔钱在第一时间进入人大监督的视野,使国库真正成为透明钱柜;在媒体上公开预算草案,充分吸收普通民众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推行重点财政项目和工程建设公开招投标制度,从源头上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对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披露,充分接受公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必要性 编辑本段回目录
阳光财政 |
首先,打造“阳光财政”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已经逐步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课题。从法理上来说,政府所有的收支计划和活动过程,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不仅都必须向议会公开,而且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都必须接受议会、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现代西方,国家的政府预算甚至是向全世界公开的。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政府的预算进行监督,体现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民主约束机制,将财政预算在全社会公开,在阳光照耀之下,才会真正发挥财政的社会效益。
其次,打造“阳光财政”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财政问题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财政资金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既然政府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公民自愿纳税后,就有权利监督政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就应该让人民充分了解这些钱的具体使用情况,而且也应该经过人民群众的决定和认可。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打造“阳光财政”是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际步骤。预算监督管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的财政行为越来越频繁和复杂,政府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年度预算报告,即使再全面、再细致,代表大会在有限的会期内要审查清楚如此复杂、庞大而又十分专业的问题,监督好财政开支,也是有一定困难的。为此,不但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权威作用,而且要提高预算的透明度,促进各方面监督的改善,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全程监督和有效监督。
阳光财政 |
第五,打造“阳光财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迫切需要。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财政”,是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
所谓财政监督,从狭义来说,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财政管理中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其广义,是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财政机关在内的财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财政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管和督察。广义的财政监督是一个多环节、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不仅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且还包括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内容上包括了预算监督、收入征管的监督、财务监督和财政信用监督等诸多方面,它们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财政监督的统一体。因此,强化财政监督,健全财政监督体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加强或强化财政监督机构,而应当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设计与规范。
监督体系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家审计局 |
根据财政监督的内涵与外延,一个封闭型的监督体系由自动监督体系和自主监督体系组成。
由于自动监督体系在财政活动过程中是白发地发挥监督作用的,因而,自动监督体系内含于由参与财政活动的各主体所组成的系统之中,且与政府财政职能的配置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财政职能的机构、其他参与财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而科学、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自动监督器”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首要条件,它决定于一个国家的立法或法制建设水平。履行财政职能的机构是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是“自动监督器”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核心要素,其决定于职能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或者说是否达到了既“分工”又“制衡”的目的。此外,这些机构履行财政职能的能力,也是影响自动监督体系运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其他参与财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自动监督器”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决定于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意愿和维护其合法利益的能力与环境。一个有效的自动监督体系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监督困难。
财政监督 |
基本架构编辑本段回目录
阳光财政 |
制度设计是保证财政监督体系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所采取的通常作法,是将财政监督的职能配置于多个职责不同的职能机构,从而建立一个包括检查、制止和纠正偏差与处理问题在内的监督控制体系。实践证明,这一作法在确保财政监督效果,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带来的腐败问题上,是有效的。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中国现行的财政监督体系在机构设置上是符合“现代监督机制设置应当是多层次的”这一原则要求的,问题之关键是要解决好其中的职责划分与分工协作问题。
要做到分工明确,各职能机构问有效运作,关键是要根据财政活动规律设计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财政监督工作流程,然后按照这一工作流程来设计财政监督基本架构。对财政活动的监督工作流程可用图表示:从上述财政监督工作流程来看,就可以构建一个既包括对财政活动参与者的监督,也包括对监督者的监督在内的封闭型财政监督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自动监督体系和自主监督体系各自都有明确的作用空间与范围及实现监督的手段或路径。首先是自动监督体系自发性地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作用,表现为参与财政活动的各职能机构间,在其各自行使财政权力的过程中的相互制约,在作用范围上既包括财政监督,也包括监督财政;自主监督体系中的行政监督体系由财政部门的职能机构如财政监督撬构和税务部门韵税务稽查机构等组成,其作用的范围是自主地对财政活动进行监督,属于财政监督的范围;自主监督之外部监督体系由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新闻监督等组成,它自主地对财政主体行使财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在范围上属于监督财政。
制度规范编辑本段回目录
财政监督体系 |
1、法制建设问题。
法律规章制度既是自动监督体系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要素。也是自主监督的依据。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建立一个有效的财政监督体系的基础。从监督角度讲。一个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一是要在内容上涵盖财政活动的各个环节,建立一个规范的财政活动操作规范,不但要有完善的主体法规制度,而且要有完善的执行法规制度。二是要做到科学合理,即法规制度不但要公平、公正,而且财政负担要合理。由于财政法规往往涉及到物质利益关系,因而,法规的合理性显得尤其重要。三是要对各行为主体履行其职责的权限有一个十分清楚明确的界定。
2、责任与权限的对应关系问题。
按照责任与权限对应原则来配置财政监督职能,是实现分权与制衡的具体方式。因此,明确严格的划分责任与权限是财政自动监督体系建设中制度规范的重要内容。权限与责任的对应关系类似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财政活动中承担责任若不辅之以相应的权限,则各自的意义都不完整。由于权限对责任的覆盖往往具有不完整性,行使权限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派生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问题。因此,在各履行财政职能的机构间、内部监督机构间、内部监督与多个部监督机构间进行明确严格的权力界定与划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财政监督体系各组成部分间的关系问题。
从财政监督机制上讲,由于财政监督的各组成部分的实现机制各不相同,因而各自相对独立地发挥着财政监督作用。但如何根据其运行机制的不同特点来划分其职责,以避免职能重叠,确保财政监督的效果,是财政制度规范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由于自动监督体系与自主监督体系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监督,他们之间的关系不但明确而且十分清晰,因而真正需要的是在此自动与自主监督体系各组成部分问明确划分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