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
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这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矿山、农民土地承包权,
物权法 |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以合同法为主)、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等。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说明白一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英国有句古语叫“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物权法的保护功能。
实施时间编辑本段回目录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决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基本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然而近期以来围绕物权法基本原则开展的讨论有如火如荼之势,而火势苗头又似乎以淡化甚或否定此三项基本原则为猛,并直接涉及到中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以及将来的《民法典》是否需要规定以及如何规定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以故,对物权法三项基本原则的进一步的理论探讨似有必要。
应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概念解释编辑本段回目录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物权法 |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不动产
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动产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共有
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孳息
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接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邻权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活解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论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生活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理论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生活解释:村民甲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一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甲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乙。村民甲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理论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地役权
生活解释: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论解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遗失物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居住权
生活解释: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是张先生单位分的,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世。其子要求继续在此房居住,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此房收回。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子拥有的就是居住权。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之子不能继续住在此房。
理论解释: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抵押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如果发生纠纷,应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受偿呢?应该是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
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留置权
生活解释: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占有
生活解释: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万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因为合同的效力未定,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所以,钱某属于无权占有。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孙某的行为就属于善意占有。赵某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行使,该请求权消灭。本案中,赵某只能要求钱某返还古董,而不能要求孙某返还,因为孙某是善意占有。
理论解释: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精髓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所有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精髓是第一次不提及国家财产高于一切,而是提出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私有财产平等保护,这个转变决定了中国民法不会向苏联民法靠拢崇尚公有财产保护的做法,并且让不同的经济结构并存而且是在平等的法律保护下,这对于以往的法律是一个非常大的跨越。这样的提出因应了改革开放后对社会主义的深刻认识,并贯穿了人们正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所以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
第二:鼓励全民创造财富
因为私有的财产受到平等的保护,所以全民就更有信心去创造财富了,物权法的通过其实是鼓励全民创造财富的,并提供法律的保护。
相关评价编辑本段回目录
路透社:中国将物权法草案提请中国人大会议审议。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将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公私财产。 该法案还将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非法占用农田已成为中国农村不稳定的一个主要原因。 物权法草案说:“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草案经历了七次审议。有批评者说,把私有财产和国有资产放到平等地位违背中国的社会主义原则,而且还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现象,所以去年的人大会议将物权法草案搁置了起来。 根据批评者的意见,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
中国向“民主法制”迈进一步
日本《每日新闻》:中国中国人大会议从8日开始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旨在确立“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一步。这是为了承认人们开始拥有财产的现状,同时也因为不能无视那些没有受惠于经济增长、郁积了不满情绪的农民所引发的争议。中国政府希望通过在2010年前完善法律体系,扩大民众的民主权利。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业用地要给予补偿,对于丧失土地的农民要提供生活保障,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则要严格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此外,该法案还明确提出保护公有财产。
物权法意在维护社会稳定
日本《读卖新闻》: 中国中国人大会议8日开始审议的保护私有财产的物权法草案,宗旨是加速民间经济发展,同时建立法律制度保护失去土地和家园的民众,以促进社会稳定。 对权利的担心,可以说是私营企业家的普遍心理。在公有制的原则下,他们拼命想看清政治风向。中国政府希望通过物权法来稳定企业家的情绪,并在今后完善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 制定物权法与“建设和谐社会”这一政府基本路线是相吻合的,重要目的就是实现社会稳定和维护政权自身稳定。
英国广播公司:中国人大目前正在就物权法草案进行讨论。在许多国家,对私有财产和资产实施法律保护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人们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在中国这却成为该国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迈进的极为重要的一步。
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在罕见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中国人大今天开始讨论具有重要意义的旨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草案,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有争议的政府政策上表现得更为谨慎。 中国领导人认为,该法对于中国未来的繁荣至关重要,因为私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尽管在中国所有土地仍为国家所有,但法律专家说,该法将自动延长农民和房屋业主使用土地的期限。 总部设在西雅图的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在北京的律师李平(音)说:“政府在征求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意见时非常通情达理。”高级政府官员承认,拟议中的物权法仍然是有争议的。 30多年来不断发展的经济自由极大地提高了数亿中国人的生活水平,但是,围绕私有财产地位所展开的讨论暴露了在国家所有权的作用以及资本主义价值观上的分歧。
一部调整公私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王家福:物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物权法是为国计民生构建法制基础的最根本法律,没有这个法律,人们的国计民生是得不到保障的。
政协委员李连宁:“第七审有一个标志性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常委会对物权法制定的高度重视,也充分地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人民网:作为一部调整公私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权法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备受社会广泛关注。该法一旦通过,将成为理清中国社会财产权归属的一个里程碑。一部物权法涉及13亿人,涉及极其庞大的公私财产,正因如此,立法过程必须尽可能听取各方意见、兼顾和协调各方利益。漫长的审议过程,恰恰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相关知识编辑本段回目录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一些法律专家评价说,中国制定物权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随后,十届中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相关词条编辑本段回目录
马克曼程序 | 企业登记公示制度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财政法 | 证券法 | 赤道原则 |
税收征管法 | 财政管理体制法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企业法 | 资源税 | 流转税法 |
窝藏包庇罪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 商事法 | 间谍罪 | 税收制度 |
耕地占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 | 保险法 | 伪证罪 | 权益风险 |
妨害公务罪 | 著作权保护法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物权法 | 盗窃罪 | 财政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