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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Stuart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Bentham)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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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Beccaria)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Moore)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Edelston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Nowell-Smith)、厄姆森(J.O.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J.C.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主要概念编辑本段回目录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派别分类编辑本段回目录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情境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

普遍功利主义(general-Utilitarianism)

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

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

应用方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边沁主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出发点和前提。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自由放任主义

边沁以所谓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义。他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应以个人的活动自由为原则,国家应为之事,只限于保护个人活动的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除此之外,不应作任何干涉。按照边沁的解释,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生产上将会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将越趋于平等,从而使幸福也达到最大量。如果安全与平等不能两立,就必须放弃平等,而维护私有财产的安全。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J.密尔、J.S.密尔、A.L.C.德斯蒂·德·特拉西(1754~1836)、W.S.杰文斯、A.C.庇古等。J.S.密尔从小受到边沁功利主义的熏陶,始终坚信“幸福”是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并且是人生的目的。但在他生活的年代,阶级矛盾比边沁时代尖锐化了,他同情无产阶级的悲惨境遇,因而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解释,认为人生的目的应脱出图谋一己幸福的范围,而去关心他人的幸福和人类状况的改善,也就是从“自利”转变为“自己牺牲”。他晚年写的《功利主义》(1861)认为人类有为别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如果是不能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幸福总量的倾向的牺牲,不过是白费。他强调功利主义在行为上的标准的幸福,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与此有关系的一切人的幸福。当你待人就象你期待他人待你一样和爱你的邻人就象爱你自己一样,那么,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就达到理想完成的地步。他幻想通过某些改良主义措施,来调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

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中出现的边际效用学派仍以边沁功利主义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英国边际效用学派代表杰文斯认为经济学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价来购买快乐,而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因而把经济学叫作“快乐与痛苦的微积分学”。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功利主义在西方经济学中仍然发生影响。由英国庇古奠定的福利经济学,就认为一个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满足的总和,社会福利则是各个人的福利的总和,各个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满足成为最大量。

功利主义法学编辑本段回目录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学、社会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所吸收。

第一,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国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自由
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功利主义原则不是人类伦理的绝对最高原则,人类伦理的原则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因为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深化的。过分地强调功利,实际上使功利主义学说最终陷人到自然法的
思维方式中去(尽管边沁坚决地反对自然法学),即用一种绝对的标准去衡量、限定人类行为,所以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没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论。关于这一点,可以借用丹宁勋爵的评价:“他(指边沁)是世间
最自负的人。就像浴室里的阿基米德一样,1768年他发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成语时,他喊道:‘尤里卡!’(Eureka,是古希腊语,意为好啊!有办法啊!)他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可以解释所有法律和社会问题。但它什
么也解释不了。”

第三,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惟一原则。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惟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惟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检验。汤因比认为,功利原则不可能涵盖人类所有的行为。“人在想像到关于星辰的知识可以对农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实际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经对星辰怀有好奇心了。假如他没有这种无私的好奇心,没有这种显然是人的、超越于动物之上的对待宇宙万物的态度,那么功利也就不会接踵而来。”事实上,人不是以功利为动机的冰冷的计算器,而是丰富多彩、充满激情的社会主体,功利主义把人的本质简单化和绝对化了,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这也是功利主义法学虽然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却没有能够长期占据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

相关图书编辑本段回目录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作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页数:150

定价:19

出版社:九洲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概论

第二章功利主义的含义

第三章功利原理的终极约束力

第四章功利原理的证明

第五章功利与正义

文摘:人们清楚,有一种倾向认为,一个人若在道德义务中找到了先验事实即属于“事物本身”范畴的客观实体,那么他往往比那些相信道德义务完全是主观性的、只存在于人类意识之中的人更顺从于道德义务。然而,无论一个人在“实体论”这点上持何种立场,真正使他受到驱使的力量无疑是他自身的主观情感,并且驱使力量的大小无疑由情感程度来决定。没有人相信义务为客观实体胜过相信上帝是客观实体。而即便是对上帝的信仰,除去对实际奖惩的期望,也唯有通过相应的主观宗教情感才能作用于行为。约束力,只要是公正的,就必然始终存在于人类的心灵之中,而先验派伦理学家的观点无非是认为约束力只有被相信扎根于心灵之后才存在其中。如果一个人能够扪心自问,是什么在约束我?是什么被称为“我的良心”?那么答案只有一个:我内心的某种情感。于是他便可能得出结论:情感消失时,义务也随之消失了。当他觉得这种情感给他带来了不利,他或许就开始忽略它,然后想方设法除去它。然而,这样的危险难道仅限于功利主义道德么?那种认为道德义务能够栖息于心灵之外的观点是否就能使道德义务感变得不可撼动?至少到目前为止,事实是否定的,所有道德学家都承认这一点,并且为普遍的心灵麻木感到扼腕痛惜,因为那会使良心受到压抑甚至窒息。“我需要听从我的良心吗?”这样的问题不仅是功利论者们在扪心自问,许多从未听说过功利原理的人也常常会发出如此的疑问。而那些缺乏基于良心之上情感的人是不可能问这个问题的,如果说他们对此做出肯定的回答,那也不是因为他们信奉先验论,而是因为外在的约束力。

对于义务感究竟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培养的,本书没有必要在这里下定论。倘若义务感是先天性的,那么它天生依附于何种目标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当下这种学说在哲学上的支持者们同意人直觉感知的是道德的原理而非细节。如果说在这个问题上真有什么天生的东西,那么人们实在看不出有任何理由来反对义务感天生关注的是他人的喜怒哀乐这一思想。如果说有什么道德原理凭人的直觉就知道是义不容辞的,那么我说这样的原理必定是促进普遍幸福。倘若事实如此,那么直觉派伦理与功利主义就是一致的,相互之间无须再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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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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