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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援助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上海法律援助
上海法律援助
上海市法律援助受益面有望扩大。根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的相关规定,家庭收入虽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生活仍比较困难的公民,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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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发展历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上海法律援助工作经过近10年的建设,近两年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服务达标率将达到90%以上。规范服务达标活动将依据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服务达标标准及考核细则》进行检查考评,达标标准咨询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监督质量保证四个大项目三十九个小项目。

上海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于1995年,经过近10年的建设,特别是2001年完成市政府关于“建设20个规范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实事项目以来,市和19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有了较大提升,为上海市法律援助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近年来,上海各法律援助中心努力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积极介入群体性纠纷调处、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积极维护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使法律援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努力为政府分忧、为人民解难。对上海的社会稳定和公正司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这次规范服务达标活动计划用两年时间分学习动员、试点达标、全面实施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参加这次规范服务达标活动的单位为全市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20个法律援助中心。

发展前景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上海市法律援助受益面有望扩大。根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的相关规定,家庭收入虽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生活仍比较困难的公民,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1、让更多经济困难的公民受援助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尽量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接受到法律援助。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收入家庭中特别困难的;因严重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贫,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2、遭受家庭暴力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公民可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六类事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除此之外,《若干规定(草案)》还专门针对上海的实际情况,增设相关条款,明确下列事项也可申请法律援助: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3、援助质量应保障

申请了法律援助,可是经办的律师工作实在太忙,难得见上一面,对此,《若干规定(草案)》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法律援助人员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案件法定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受理,有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公民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遗憾,有委员提出,应增加一条规定,“法定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二)上海市司法局日前向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通知,要求着力构建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网络,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在法律援助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为此,上海推出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几大举措,主要包括:在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生活集聚地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利用“12348”法律咨询专线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咨询与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形成上下一体、横向联动的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网络体系,使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或住所地附近即可寻求法律帮助。

简化受理程序,及时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家在外地难以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实际情况,在受理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申请时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到一次告知清楚,二次受理审批;对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省际协作关系帮其调查取证。

法律援助即国家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上海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正日益扩大。

法律援助的重要战略意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它是使党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所以应该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出现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从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通过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心态不断成熟,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二、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仅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一角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个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未收到过一分钱的专项资金。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因经费紧缺,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给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律师办案的负担,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有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更别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共有113名律师,即使全部履职,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全市一年也只能办理339件,但该市通过对残疾人、低保户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数进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达1万多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条例》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
第四,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
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地方设立机构虽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经费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经费,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这个问题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些省份,而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县级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县级地方贫困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成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
第五,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
一般仅仅将维护经济贫困者的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关注不够,甚至完全不将其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三、切实采取措施,将法律援助工作推向深入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必须以法治平等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不断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深入。
一是要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夯实法律援助基石。要在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办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
二是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同时在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促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根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特点,规定他们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引导他们在民事法律事项中,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三是要构筑网络,理顺关系,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
四是在争取各级政府保障经费的同时,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们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把法律援助当作政府的责任真正地承担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上海法律援助(一)普通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法律援助中心编辑本段回目录

上海法律援助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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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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