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编辑本段回目录
由于互联网企业在网上内容审查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因失责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世界主要国家的互联网企业多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受理公众投诉、开展公众教育等方式,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信息安全和保护公众利益方面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美国,有9个著名的互联网信息安全行业组织,包括美国计算机协会(ACM)、信息系统审查与控制协会(ISACA)、计算机安全协会(CSI)、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计算机应急响应协调中心(CERT/CC)、美国计算机职业者社会责任协会(CPSR)等。这些行业组织分别从信息安全的技术、教育培训、信息交流、从业资质认证、网络安全应急响应、从业人员社会责任等方面制定了许多详细的职业道德规范。
在法国,互联网企业先后成立了“法国域名注册协会”、“互联网监护会”和“互联网用户协会”等机构,以及法国唯一的负责自我调节和协调的独立机构 “互联网理事会”。德国也设立有“国际性内容自我规范网络组织”以确保网络内容的安全性,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使用者。
英国“网络监看基金会”(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IWF)最具世界声誉。该机构是由英国的网络服务商在政府的资助和引导下,于1996年自发组成的行业自治组织。同年,该组织与互联网服务商协会共同发表了一份名为《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又称《3R安全规则》,3R 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的文件,以此作为行业自律的基础。IWF的主要工作是搜寻网络上的非法信息,并将发布这些非法信息的网站通知给网络接入服务商,以便采取技术措施阻止网民访问这些网站,从而使网络接入服务商避免被指控故意传播非法信息而招致法律制裁的危险。
亚洲国家中,日本的行业自律体系非常完善。电气通信业者协会、电信服务业提供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Internet网络事业者伦理准则》,强调行业自律与法治相结合,使网络参与者的自律成为解决网络问题的重要方式。新加坡2001 年由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业界进行协商并在对用户意见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行业自律规范 《行业内容操作守则》,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互联网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进行自我监管。这个守则虽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一旦采用就必须全盘接受,不得有所删改。该守则已被新加坡三家最主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商星枢网、太平洋网和新加坡网所采用,并被纳入到与用户的合同中。
其他一些国家也很重视行业自律:如以色列网民1994年自发组织成立了互联网协会,提出互联网自我管理和操作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埃及互联网协会要求所有会员坚守自律准则,“有责任与公众的安全、健康、福利需求保持一致,要迅速揭发可能危害公众、环境及可能影响或与埃及传统价值、道德、宗教和国家利益相冲突的一切因素”等。
国外互联网的监督与管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5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挂牌,宣告了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领域最高权力部门的正式成立。自此,我国互联网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体制得以整合,意味着互联网管理迈入了新的阶段,更标志着互联网管理吹响了新的号角。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随着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日趋显著,如何有效实现互联网的监督与管理已然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事务。古语云: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期即聚焦国外互联网的监督与管理,详尽梳理从政府到民间的各项监管举措,探析其间可供借鉴、学习的诸多关键因素,以望对我国的互联网监管有所裨益。
政府主导:多管齐下,从严治理
近年来,互联网监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各地民众的共识。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互联网监管情况来看,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愈加突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跨国合作……在政府主导下,不少国家已经形成了多管齐下的监管局面,呈现出从严治理的监管态势。
一是通过立法为互联网监管提供依据。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和发达地,美国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法律最多的国家。早在1978年,佛罗里达州就率先通过《电脑犯罪法》。随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电脑犯罪法》。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1996年,美国出台《电信法》,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自从1978年以来,美国政府各部门已先后提出130项相关法案,涉及范围相当广泛,法律条款非常具体,相应惩罚也很严厉。
相对而言,英国、法国等国家则更倾向于利用原有的法制基础,如英国强调依靠刑法、猥亵物出版法及公共秩序法等;法国多将比较完备的民法和商法移植或借用到互联网领域。
二是设立专门机构来实施互联网监管。2001年9月,印度警方在被誉为印度“硅谷”的南部城市班加罗尔成立了印度第一家专门对付网络犯罪的警察局。随后,又相继在印度各大主要城市成立网络警察局,并在网上公布各网络警察局的地址和电话,以供网民提供线索和举报。同样,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等,都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和打击网络犯罪。
2005年7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将广播管制局和电信管制局合并成立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负责整个澳大利亚的互联网管理工作,管理队伍达到690人。这一举措,更加利于高效管理。
三是严格执法以确保互联网监管实效。美国司法部自1999年开始实施代号为“雪崩行动”的打击网上侵害儿童全国活动。经过两年艰苦调查,最终摧毁一个最大的儿童色情网站,公司的两名负责人分别被判终身监禁和14年监禁。2005年,17岁的新加坡中学生颜怀旭在其博客发表种族仇视言论,叫嚣要“用狙击步枪暗杀部分政治人物”。结果,被新加坡法院依照《煽动法令》判处缓刑监视2年,且必须从事18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2006年5月,美国一位年仅20的电脑病毒制造高手安契塔,因为利用“僵尸病毒”通过网络入侵50多万部电脑并控制受害电脑大量发送垃圾邮件而被判入狱,同时缴纳共计7.5万美元的罚款。
可以说,世界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对通过互联网宣扬色情、暴力、种族仇视等行为的惩罚极为严厉。
四是利用行政管制来加强互联网监管。信息过滤与封堵是最为广泛的行政管制手段,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制定封堵用户访问的“互联网网址清单”,使用技术手段禁止访问。日本总务省与NEC共同开发了被称为“聪明晶片”的过滤系统,用以防堵青少年接触有关犯罪、色情与暴力的网站;美国的中小学也全部对学校的电脑实行联网管理,集中屏蔽那些影响儿童身心发育的网站;新加坡则公开列出一些需要防堵的网站和需要过滤的关键词,强行要求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封堵。
除了封堵与过滤,还有部分国家实行网络实名制和内容分级制。韩国于2005年10月起实行网络实名制,以纠正互联网上侵犯人权、诋毁名誉、侮辱谩骂等不良现象的猖獗。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则有专门机构对网络内容(主要是色情)进行评估,按等级划分,以判定哪些内容可以在网络上传播。
五是注重宣传以开展互联网使用教育。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发布专门指导手册,内容包括家长如何追寻孩子受到网上不法分子诱惑的蛛丝马迹、如何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等细则,极为详尽;新加坡政府在1999年成立“互联网家长顾问组”,由政府出资,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帮助家长指导孩子安全上网;英国内政部于2001年设立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专门为在网上保护儿童安全出谋划策,并开展了名为“如何在网上保护你的孩子”的宣传活动,向家长介绍网络的功能、潜在危险及其对儿童可能造成的危害,提供屏蔽危险信息和网站的途径,帮助家长教育孩子不要沉溺网络;澳大利亚、欧盟等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儿童上网的咨询服务,总额达到数百万美元。
正如新加坡政府所认为的那样,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长远之计在于加强公共教育。通过加强公共教育来提升公民的自觉过滤意识和正确使用能力,是国外互联网监管的重要举措和主要经验。
六是跨国合作以适应互联网的全球性。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各国普遍感到难以仅靠一国难以管理。正如印度政府所言,在网站出现违法信息时,印度政府只能关闭“.in”(印度域名)的非法网站,而对在其他国家注册的网站无能为力。近年来,通过国际网络检举热线联盟等国际组织,互联网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得以广泛展开,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以及欧洲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愈加频繁。
互联网的监督与管理,不是一个国家能够独立完成之事,故而需要跨国合作。同样,这也不是仅靠政府就能完成之事,政府与民间的合作也很重要。从当前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来看,成功的互联网监管固然需要政府主导,也还需要民间配合。
民间配合:行业自律,公众监督
政府主导下的互联网监督与管理,民间配合一般有着三条途径:一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二是运用能够防范网络问题的新技术;三是发动公众监督互联网的不良行为。
首先,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是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的重要途径。美国的行业协会承担了很多监管职责: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了“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规定了八条准则,不断推动行业实施自律,以确保行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英国在1996年9月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并与网络提供者协会、伦敦网络协会两大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共同发表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文件,以此作为运营商自律的基础。欧盟于2004年建立“安全互联网论坛”,广泛吸引包括企业代表、法律强制机构、决策者以及用户群体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参与其中,为各方提供了一个交流经验和共谋对策的平台。日本总务省主管媒体的机关则主动邀请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软件开发企业及消费者代表组成自律性组织,并在组织正常运作后退出,完全由民间组织的力量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督并实行行业自律。
为了对付虚拟世界中的犯罪活动,印度国家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还招募了一支由14岁至19岁的“童子军”组成的网络警察部队。这些曾是“黑客”的少年电脑神童,均在国家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的保证书中庄严宣誓,以网络顾问的身份为那些在建立反黑客“防火墙”方面需要帮助的软件公司提供支持。
其次,通过技术实现的监管是民间配合互联网监管的重要方法。部分西方学者认为,网络独特的技术结构形成了不同的信息运用规则,通过科技自身的控制能形成更有效的政策选择;对于因技术不完善或技术发展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控制或解决。
克林顿政府时期,在以《通讯严肃法》监管网络内容失败后,美国就转向用科技的方式来替代该法。1994年10月在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科学实验室成立的W3C(万维网联盟)完整定义了网络分级所采用的检索方式,并研发了网络分级系统,从而能够以网页呈现内容中的性、暴力、不雅言论和裸体表现程度等四个项目作为依据对其进行分级。1996年,微软公司的浏览器开始设置此项标准;随后,网景公司也于1998年在其生产的浏览器中加入此项分级标准。新加坡传媒发展局也于2003年1月设立了500万美元的互联网公共教育基金,用于研制开发有效的内容管理工具。同样,澳大利亚、日本等也积极鼓励过滤技术等方面的开发与运用。
最后,重视社会监督的力量是各国加强互联网监管的重要趋势。社会监督因其无时无处不在、成本低廉等特点,而被广泛采用。目前,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都有相关投诉举报机制:欧盟设立了“欧盟网络热线”,已经覆盖24个欧盟国家,并吸引了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美国、南非等非欧盟国家加入其中;英国的网络监察基金会也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韩国则建立了“违法和有害信息报告中心”等投诉渠道来监督网上信息传播,任何人都可拨打热线电话或在网上举报;巴西政府鼓励从事网络业务的公司、网站或个人相互监督、举报;我国香港地区也大力倡导公众监督,并对用户举报的违法信息采取国际通行的“通知删除”机制。
社会监督的力量极为强大。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国传播和媒体管理局的专门举报投诉热线开通之后,1年内就有22万人通过这一方式举报了2800多万封垃圾邮件。
纵览国外互联网的监督与管理,可以发现,互联网不应也不会是化外之地。正如澳大利亚通信部长曾经理直气壮地喊出的那样:“互联网应该接受政府的监管和审查。”互联网的自由与开放,有着秩序与法律的底线。
在全球的互联网监管趋势当中,部分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探索出的模式具有特定成功意义和借鉴价值。从粗线条来看,国外互联网的监督和管理有着这样的路径:政府从完善相关立法、设立专门机构、坚持严格执法、运用行政管制、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国际合作等六个层面发挥主导作用,构筑了一条完整的官方“防火墙”;同时,民间从三个方面予以配合,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业内自律、互联网运营商完善技术监管、普通社会公众积极主动监督,形成了一面完整的民间“防火墙”。
当然,同时还应看到的是,由于制度特色、经济状况、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的互联网监督与管理又有其各具特色的方面。不论是普遍特征还是别具特点,其于我国最大的意义莫过于提供了诸多可供借鉴之处。
借鉴之处:理念先进,角色巧妙
在梳理国外互联网监督与管理的基础上,反观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态势和互联网监管现状,可以发现四大借鉴之处。
一是应当将国家和社会安全放在互联网监管的首要位置。从国际上来看,这是多数国家监管互联网的重要原则。比如,新加坡政府从不讳言《煽动法》适用于互联网,理由是新加坡存在多文化和多种族等特殊社会现实,需要及时避免一些言论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安全带来危害。再如,“9·11事件”后的美国国会先是通过《爱国者法案》,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化学武器等恐怖行为、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和电子通信监听,并要求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紧急情况下向政府提供用户的通信内容;后又制定《国土安全法》,增加有关监控互联网和惩治黑客的条款。以国家安全之名,网络服务商的信誉和网络用户们的隐私与机密只能让位。
当然,在将国家和社会安全放在首位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实施这种监管和怎样宣传这种监管。实施不适当,很容易引发网络舆情反弹;宣传不恰当,有可能激发社会公众反感。这里,就有着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另外两个借鉴之处。
二是应当巧妙营造政府在互联网监管中的角色与形象。西方发达国家的互联网监督与管理,政府多以保护者而非管理者角色出现,以便管理措施更易推行。
在表述法律、阐述政策、推行措施等方面都要突出“保护”、淡化“管理”,以营造这样的对外印象:是为行使“保护”职责才“不得不”对那些违法、有害的网络行为进行“管理”,“保护”是对整个互联网的全面保护,“管理”只是对某个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局部治理。这样,不仅利于树立政府形象,也使被管理者和社会公众感到合情合法。而实际上,只要是管理者认为应该管制的内容,均可从法律当中找到相应条款作为依据,以此来限制、禁止甚至封堵、删除相关信息,而且不留痕迹、不授人以柄。
三是应当将互联网监管的重点置于最关键的环节上面。通过赋予互联网中的受益者部分管理责任,政府可以避免直接管理网站和网民,而是把重点放在关键环节上,通过关键点实现对整个互联网的管理。
通过赋权,可以形成政府主管部门拥有管理整个互联网的宏观责任、接入服务商拥有管理内容提供商的部分责任、内容提供商拥有管理网站内容的特定责任、网民拥有管理其发布网络言论的个体责任这样纵横交织的管理结构,任何一个互联网经营者和参与者,都负担起相应的社会和行业的安全责任。这种方式不但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基本原则,而其最大的好处则是分散了政府的管理责任,使管理力量最大化、管理痕迹最小化。
四是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放在互联网监管的重要位置。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从政府监管、到行业自律,从技术革新到公众监督,都会首先考虑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来自网络的色情、暴力、反动等不健康内容的侵害。
目前,我国网站仍然没有分级制度;内容过滤软件依然尚未面世;相关法律法规还是空白;中小学校缺乏相应配套设施;部分网吧从业人员不负责任地接纳未成年人。而更为重要的是,当前的老师、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缺乏科学性,一味阻止他们上网,这种与现实社会脱节的教育方式,不仅收效甚微,还有可能适得其反。
反观国外,不少国家提倡要让青少年懂得网络文化。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使得青少年人逐渐明白网络的内容多是各种各样的人出于各种目的而创造的,并非所有内容都会完全符合事实。进而,促使未成年人能够在看到网络内容时有着自己的判断,有着区分的能力。诸如此类,都需要一一借鉴。
针对西方部分学者、政客鼓吹的网络自由,曾有英国网民如此感慨:“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场完全扭曲和患有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综合征’,首次提出了‘金融自由化’。之后的30多年,以华尔街为中心,整个美国开始向世界推销这套理念,金融业成为凌驾于产业界的帝国,高盛、大摩暴富了,但2008年……在2010年,谷歌开始鼓吹网络无国界,认为当前中国、澳大利亚等普遍存在信息市场完全扭曲和患有政府对信息流动的‘干预综合征’,提出了‘网络自由化’。之后30多年,以硅谷为中心,整个美国向世界推销这套理念,然后成为凌驾于互联网一切规则的太上皇,色情信息随便看了,YouTube啥都能播了,谷歌暴富了,2048年……”
殷鉴不远。所幸,随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加强互联网监督与管理的新号角已经吹响。唯愿我们能够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特色,巧妙应用各种手段、正确处理各项问题,将这个曾被视为“处于无政府的蛮荒状态”的互联网,纳入秩序与法律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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