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护体百度文库编辑本段回目录
《零下一度》等三部作品被网友传到百度文库,作者韩寒认为百度侵犯了自己著作权,状告百度,索赔76万余元。昨天,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
此前,许多人认为:作品被白用,韩寒胜诉把握很大。但从昨天双方的争论来看,韩寒要赢其实很难。
百度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韩寒的律师提出,去年7月,发现百度文库收入《像少年啦飞驰》、《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和《零下一度》三部作品,并分别建立多个文档,供百度文库注册用户下载,这一行为侵犯了韩寒的著作权。而且,7月21日,百度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仅仅删除了韩寒方提供的链接文件,但仍能搜寻到涉案作品,可见,百度并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著作权义务。
百度代理人否认上述说法,表示收到律师函当日,百度不仅删除了相关链接,还匹配韩寒名字及其作品名称,通过关键词,删除了其他侵权作品。“在7月21日之后,韩寒方之所以能搜寻到其他侵权作品,因为使用了非常规搜索方法。”代理人提出对方通过“韩 寒 零下 一度”这种中间空格的方式搜索,已经超出一般用户的搜索习惯,不在百度反盗版系统的控制范围之内。
百度代理人还表示,百度文库作为信息存储空间,面对海量信息,不可能事先一一审查用户上传的文件。
律师点评:
百度文库适用“避风港原则”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认为,百度文库属于开放的网络存储平台,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即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网络提供商接到相关投诉后,负有审查、删除的义务,否则视为侵权。刘铭还提到,近期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明确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这就说明,法律也认可,面对海量信息,网络运营商没有能力进行主动的、事先的版权审查。”
关键词屏蔽能否成保护伞
听到百度方表示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审查及预防网友上传侵权作品后,韩寒的律师显得很不以为然——“在后台屏蔽韩寒的名字,不就杜绝网友在前台上传作品了吗?”
“很多维权人士都提出‘关键词屏蔽’这个办法,但这会造成极大‘误伤’。”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百度代理人当庭演示。她先在后台输入“韩寒”,点击“屏蔽”按钮,然后再进入百度文库,搜索“韩寒”,显示“没有相关文档”。解除屏蔽后,再进入百度文库搜索“韩寒”,第一条显示“方舟子质疑韩寒事件始末”,其他搜索到的资料有“韩寒经典语录”、“韩寒读后感”等,共计280多万条。“280多万个文档中,侵权作品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大部分是客观新闻、网友的读书笔记等文档,一旦彻底屏蔽,普通网友将无法上传个人原创作品。”
律师点评:
不应执行严格的关键词屏蔽
刘铭认为,著作本身是服务于公众的,所以著作权本身就受到了限制,例如年限、公众利益等问题,所以法律裁判应该平衡著作权保护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应该为了保护某一个人的著作权影响其他公众的权益。如果遭到侵权,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供上传用户姓名、IP等,通过其他法律手段维权。
百度文库该不该关闭
韩寒律师认为,百度文库已经成为文学作品侵权的“大本营”,其推测文库中99%是侵权作品,社会作用是弊大于利,这种情况下,应该直接关闭。“没有控制能力,百度就不该提供这样一个侵权工具。”律师还认为,百度文库设置财富值,本身就是鼓励网友上传、下载侵权作品。
百度代理人点开百度文库首页,显示四个专区——教育专区、PPT专区、专业材料、应用文书。“文学作品只占文库的一部分,更多的是应用性文档。”代理人举例说,优秀老师的教案很难发表成书,但上传到百度文库,就可以让全国老师共享,提高教学水平。“不能因为发生了个体侵权事件,就否认一个新产品的社会效益。”
关于财富值,代理人说,这是防止网友光看不发,所以必须先上传文档,挣取财富值,才能再通过其下载文档。目的是丰富文档内容,不是鼓励发布盗版作品。
律师点评:
不要过分打击网络创新性
刘铭律师认为,一个网络产品是好是坏,应做整体评价,如果确实破坏了公序良俗,那么应该制止、关闭,如果只是有一定负面影响,主体是好的,那么应该予以纠正、改善。“网络创新的目标是更好地服务公众,如果打击过重,则不利于创新。”刘铭认为,对待网络纠纷应该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待,不能简单“就事论事”。
韩寒诉百度侵权案庭审四小时当庭未判编辑本段回目录
7月10日下午,韩寒诉百度文库侵权案一审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韩寒方面认为百度文库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关闭文库,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方称百度文库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该案当庭未予宣判。
韩寒:要求持续7天在首页道歉,赔偿损失近76万元
百度:文库没有审查义务,应受避风港原则保护
原告诉称,青年作家韩寒并未授权任何网络机构发表《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像少年啦飞驰》、《零下一度》三部作品。百度文库用户上传该三部作品,百度文库审核并放行、将作品放到推荐文档中推荐,间接帮助用户传播,存在侵权行为。据此,原告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关闭百度文库、持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5.4万元、合理费用合计1.2万余元。
被告辩称,百度文库是一个信息储存空间,按照国际惯例,对网民上传的作品没有审查、主动积极查找侵权事实的义务,但百度出于自律,自行研发DNA反盗版系统,通过和后台上传的正版文档进行比对,防止侵权文档上传。百度文库称推荐文档部分并非人为操作,而是机器根据关键词进行匹配呈现,百度文库并未将韩寒的作品设立专门的推荐栏目推荐。被告认为,百度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属于信息存储空间,百度为防止作品的侵权,作了多种措施,而且,百度公司在接到韩寒投诉后,已及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反盗版正版资源库,百度文库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应该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犯著作权后,履行了删除的义务,则不视其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约4个小时的庭审,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庭审结束后,双方对庭审均未予置评。
2009年11月12日,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测试版上线,并于当年12月8日更名为“百度文库”。这一定位为“千万网友的知识分享平台”的产品,截至2012年7月10日18时,文档数量已达近4500万份。
百度方面表示,正在积极探索通过用户付费阅读、广告分成、基金分成等模式帮助版权方获取收益,希望跟版权方、作家共同探讨出一种各方共赢的商业模式,百度将把大部分收益回馈版权方。
转变:避风港原则可能并非总是适用
平衡:信息分享和版权保护同样重要
分享一直被看作是互联网的主流价值,也是web2.0时代的基本精神。从博客、社区、网络视频行业的兴起,到SNS网站和微博的风靡,分享日渐成为普通网民的使用习惯。不过,随着分享程度的不断加深,版权日益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如何平衡分享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成为不少从业者、版权方以及用户争论的焦点。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认为,从前这个案例是简单适用避风港原则,但最近的环境使这个案例的判决有了一些新的趋向。近期的舆论环境在改变,给维权人带来了很大的帮助。之前上海市版权局公布的2011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说明避风港原则并不总是适用,规则有些转移。
在他看来,信息分享和保护版权都很重要。百度文库存在大量侵权作品,其商业模式本身就存在瑕疵。权利人和百度文库需要寻求一个利益平衡点。但是目前法律规定较为粗放,也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百度不可能像控制言论那样进行审查,理论上可以做到,但是在商业环境下成本太大。
当然,百度文库并不是唯一深陷盗版争议的主体。如今,在国内一些比较有名的文档分享平台中,盗版内容不在少数,如何规范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仍然在期待一个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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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版权纠纷事件一览
□2009年12月盛大宣布将起诉百度,认为百度侵害了盛大文学的权益,索赔上百万元。
□2010年12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表了《针对百度文库侵权盗版的联合声明》,称“必将与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为“贼赃市场”。
□2011年3月26日,韩寒公开发表博客文章《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对李彦宏称“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