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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人权 发表评论(1) 编辑词条

北京时间1月15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谷歌副总裁兼首席互联网布道师温顿-瑟夫(Vinton Cerf)近日在美国《纽约时报》上发表了题为“访问互联网不是人权”(Internet Access Is Not a Human Right)的文章。该文章认为,访问互联网不是基本人权,而只是实现言论自由权等人权的手段。

在最近的“阿拉伯之春”(Arab Spring)民主运动中,社交媒体在帮助抗议者集会和实现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它激起了人们对于访问互联网必要性的大讨论。事实上,法国和爱沙尼亚已正式将访问互联网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

但是,瑟夫不以为然。他在上述文章中写道:“这种论点忽视了很基本的一点:技术是实现权利的手段,而不是权利本身。人权的标准是很高的。简而言之,它必须是我们人类过上健康、有意义的生活所必需要的东西,例如免受酷刑的自由和信仰的自由。将任何具体的技术归类到这种较高层次的权利类别中均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最终会让我们错误地评估某些东西的价值。”

瑟夫还举例称,假设你需要一匹马来谋生,那么你的相关人权就是谋生的权利,而不是拥有一匹马。互联网同样如此,技术能够实现和改善言论自由权,但是它只是达成这个目标的工具。

瑟夫还写道,尽管访问互联网是一项民事权利的观点很有市场,但是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瑟夫写道,“所有这些形而上的观点均忽视了一个更加基本的问题:技术发明者本身的责任是服务于人权和民事权利。互联网提供了一个供全球人平等地创造、分享和获取信息的平台。因此,我们拥有了新的方法来让人们实现他们的人权和民事权利。”瑟夫称,工程师和技术专家有责任让用户实现人权,并保护他们免受病毒的攻击。换而言之,与技术创新相伴而生的是公民责任。

瑟夫总结说,“改善互联网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很重要的手段,它旨在改善人类的生活状况。改善互联网的出发点是为了尊重值得保护的人权和民事权利,但是,我们不要误以为访问互联网也是一种人权和民事权利。”

瑟夫并非首次谈及互联网监管和网络未来的话题,但是,他在《纽约时报》上的文章是他迄今为止最清晰的观点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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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人权编辑本段回目录

本文作者 Vint Cerf 现任谷歌「首席互联网传道士」。他早年参与了 TCP/IP 协议以及最早的商业性电邮系统的开发,并因此被称为「互联网之父」。这篇文章于 2012 年 1 月 5 日发表于《纽约时报》。── 编者

突尼斯的大街、开罗的 Tahrir 广场……2011 年发生于世界各地的示威背后都有互联网以及各种与互联网交互的设备的身影。这些示威得以发生,首先是因为多达数千人的参与。不过要是没有互联网提供即时沟通、组织和宣传的能力的话,示威活动并不会如此繁茂。

于是很自然地发生了关于「上网该不该是民权 / 人权」的讨论。在那些政府会为了抑制示威而施加互联网管制的国家里,这种讨论显得尤其迫切。去年,中东北非地区发生了示威后,联合国专员于六月发布了一份报告,宣称互联网「已经成为实现一系列人权的不可或缺的工具。」过去几年里,法国和爱沙尼亚等国的法庭和议会都将上网的权利定义为一项基本人权。

尽管这种观点出于善意,但它忽视了更重要的一点:技术可以促成权利,但它本身不是权利。一样东西能成为人权,需要有很高的标准。简单来讲,让我们能过上健康、有意义的生活的那些必需品才是人权,例如免受肉体折磨的自由,或判断何谓正义之事的自由。我们不应该为任何单一的技术赋予如此崇高的地位,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无法辨别什么是真正有价值的东西。举例来说,曾几何时马匹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但如果今天有人赋予我拥有马匹的权利,我恐怕不知道该把马往哪放。

如何形容人权?最好的办法是想想我们认为自己必须拥有什么。这包括一些最基本的自由,例如言论自由,获取信息的自由──这些自由并不依附于任何特定时间的任何特定技术而存在。的确,即便是那份由于将上网定义为人权而受到广泛追崇的联合国报告,也没有把互联网本身定义为目的,它是一个帮助我们达到目的的手段。

还有人说,上网应该是民权。这里的推理过程还是一样的:互联网只是一件工具,它可以帮助我们获得更重要的东西。不过我承认,说互联网是民权,比说它是人权要合理一些。毕竟民权不是人类天生的权利,而是法律赋予我们的。

美国从未宣称「人人都有使用电话的『权利』」,但现实已经相去不远,因为我们视这些为「普遍性服务」──哪怕在我国最偏僻之处也必须提供电话线路(包括供电以及现在的宽带)。我们接受了这样的观念之后,上网成为民权就已经指日可待,因为保证接入权已经成为一项政策。

但所有这些哲学层面的讨论都忽视了一个更基本的问题:技术的创造者们有责任为人权与民权提供支持。互联网为我们带来了一个极其广阔的、平等主义的平台。创造、分享和获取信息都成了全球规模的行为。于是,我们有了新的方式让人们行使人权与民权。

在这个语境中,工程师不但有赋权于民的重大义务,也有保证网民线上安全的义务,例如保护网民免受默默入侵电脑的病毒和蠕虫的伤害。技术主义者应该以此为目标。

所有这些新的可能性都是由工程师──以及专业协会,还有制定标准的机构(例如 IEEE)──创造并维系的。当我们一面推进技术本身的发展以及它在社会中的作用时,除了保持技术上的专业性外,也必须时刻意识到自己作为公民的责任。

改善互联网只是改善人类整体状况的一个手段(尽管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实践者们必须深刻体认那些值得被保护的民权与人权,而不是自我欺骗式地把互联网本身视为这种权利。

(翻译:李如一)

谷歌副总裁温顿瑟夫:访问互联网不是人权编辑本段回目录

导语:谷歌副总裁兼首席互联网布道师温顿-瑟夫(Vinton Cerf)近日在《纽约时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一些国家将互联网接入上升到人权高度,认为这已经成为一项人权和民权。但人权有更高的衡量标准,互联网接入实质上只是实现人权和民权的工具。

以下为文章全文:

从突尼斯的街道到开罗塔利尔广场及其他地方,全球抗议者去年使用电子产品通过互联网组织起来。虽然有成千上万示威者参与,游行声势浩大,但如果没有互联网提供的随时随地沟通、组织和宣传能力,这些大规模的示威游行根本不会发生。

抗议者提出了问题,互联网连接是否应该是一种公民权或人权,这并不使人惊讶。这个问题在一些国家异常尖锐,这些国家的政府为了镇压抗议者,取缔了互联网连接。在6月,以发生在中东及北非地区的抗议活动为例,联合国的一份特别报告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份报告表示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一种实现一系列人权不可缺少的工具”。在过去数年,法国和爱沙尼亚等国的法院和议会都已经宣布互联网连接是人权。

不论这种主张有多么意义深远,但却忽视了更为重要的一点:技术推动了权利的实现,但并等于权利本身,要成为人权应该有更高的标准。简单的说,人权必须是我们人类为了过上健康、幸福的生活所必须拥有的要素,就像拥有不受酷刑的自由和信仰自由。将任何特定技术归类为精神范畴都是错误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最终会发现高估了错误的事情。例如,如果你曾经没有一匹马,这使你难以维持生计。但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权利是维持生计的权利,不是拥有一匹马的权利。今天,如果我被授权拥有一匹马,我都不确定要在哪里养它。

定义人权最好的方法就是对我们努力保证的结果加以辨别,其中包括批评的自由,如言论自由与信息接入的自由。这些不一定在某个特定时间内与某种特定技术相关,甚至提出互联网接入乃人权的联合国也承认,互联网的价值在于是一种达到目的的工具,而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种目的。

那互联网接入是否应该成为一项民权呢?上述的原因同样适用于此,互联网接入通常只是获取更重要信息的工具,但有人认为这属于民权。毕竟民权与人权不同,因为民权由法律赋予,本质上并不等同于人权。

但美国从未颁布法令表示,任何人有权使用电话,人们已经接近“普遍服务”的概念。(电话服务、电力及宽带互联网必须甚至在大多数偏远地区可用)。当人们接受这个观点时,就是向互联网接入属于民权这个论点靠拢,因为确保接入权是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

然而,所有这些哲学观点忽略了更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技术开发者的责任是支持人权及民权。互联网为全球范围内创建、分享及获取信息提供巨大的、平等的接入平台。最终,新方式允许人们行使其自身的人权及民权。

关于这点,工程师不仅有义务支持用户功能,还有义务保证在线用户的安全。这就意味着,需要保护用户免受电脑病毒的伤害。技术人员应该努力实现这个目标。

工程师、专业协会及标准设立组织负责创建并保持这些新功能。当人们寻求改进创新技术及其社会用途时,就必须意识到除工程专业知识以外,还需担负起公民责任。

改进互联网只是一种改善人类条件的重要方式,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民权及人权应该得到保护,而不是认为互联网接入本身就是民权或人权。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apple4.us/2012/01/internet-is-not-a-human-right-chinese-transla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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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互联网不是人权 访问互联网不是人权 互联网接入不是人权 上网不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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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访问互联网不是基本人权,访问互联网不是人权,互联网接入不是人权,上网不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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