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60年大事记之1958年 编辑本段回目录
3月3日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中央各工业部门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全额供应改为70%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的有关决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关于国营企业和中央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定额信贷的三项具体规定》。这三项具体规定是:《关于国营企业和中央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定额信贷和有关编审财务收支计划的几项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和中央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定额放款的几项原则规定》和《关于企业多项流动资金转移银行的具体规定》。
7月21日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8月下旬 为适应企事业单位下放的情况,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信贷体制该规定要求:除中央财政、国防、中央企业和机关团体的存款外,银行的其他各项存款全部划给地方作为信贷资金来源;除中央管理的少数企业所需的贷款外,银行的其他各项贷款全部划给地方管理,存款放款的差额由地方包干使用。
12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规定:(1)国家在农村的信用机构必须下放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信用部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人民银行在当地的营业所。信用部可以同时挂两块牌子。(2)人民公社内部各单位向信用部存贷款一律计算利息。人民公社信用部与上级银行间的资金往来一律按存贷关系办理。(3)上级人民银行对人民公社信用部信贷资金的管理采用存贷相抵、差额包干的办法。
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规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过去国家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贷款,统一计算利息,国家下放给人民公社的各企业单位的流动资金也照此办理,由公社信用部统一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