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隐私观差异 编辑本段回目录
意大利一家法庭近日判处三名谷歌高管触犯隐私法,这一事件让人对西方两大文化体在隐私观上的差异感到好奇。究竟美欧之间在隐私观念上存在着哪些分歧?这些分歧是否又有着历史的根源?谷歌高管被诉案是否又真的是源于观念上的差异?作者通过采访相关人士给出了回答。
意大利一家法庭上周以谷歌放任用户上传某个暴力视频为由,判处该公司高管触犯隐私法。印第安纳大学法学教授弗瑞德·克特对此感叹道,“就互联网而言,宪法第一修正案并非处处适用。”[注]
像谷歌这样的网络服务商如果无意间传播了令人生厌的内容,应该担负起什么样的责任?法庭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为我们讨论这一问题开了个好头。
但是,站在更高的角度上,这一判决也让世人看到了欧洲人对隐私权的爱护程度,这不仅让美国人心中的言论自由蒙上了阴影,而且有可能会限制互联网的信息流动。
“美国人至今没有完全明白欧洲人有多么重视隐私,”明尼苏达州大学媒体道德与法律学教师简•柯特利说道,“事实上欧洲人将隐私看作是基本的人权。”
谷歌对此了然于胸。
谷歌的法律顾问尼克尔·王说:“欧洲人普遍将隐私权放入人格权的范畴中予以保护,而美国人则把隐私权视为是消费者保护权的一部分。”
不过,尼克尔·王说,与对待网络上的色情、极端暴力和歧视性言论相同,谷歌应对侵犯隐私的网络行为所采取的办法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如果你试图去满足不同的标准,那只能让你发狂,同时你也无能为力。”
这段暴力视频显示的是几个学生欺负一个患有自闭症的男孩。这段视频于2006年上传到网上,在互联网上保留了两个月,直到谷歌接到正式的抗议信后才被删除。由于谷歌未能及时删除这段视频,法庭判处谷歌公司的三位主管6个月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不过,庭审法官奥斯卡•马吉的这番最终判决将法律的天平倒向了隐私,而非言论自由。此外,互联网的无边无界使得这一裁决有可能会影响到倾向于言论自由的国家。
杰克•戈德史密斯与蒂姆• 吴在2006年合著的《谁控制了互联网》中讲到,“欧洲在今天已经成为了全球最重视隐私法的地区。”
这一观点在美国人眼中显得有些奇怪,因为在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一条便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但在欧洲,隐私权的重要性却是至高无上的。
《欧洲人权公约》的第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而与宪法第一修正案有着相似内容的条款----《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则位列其后。
美国人也珍爱隐私权,但他们对这一权利的看法有些不同。美国人将隐私权视为是自由权的一部分,并且将其作为保护自身,防止政府干预(尤其是对个人家庭侵害)的权利。相比之下,欧洲人对隐私的保护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自己的生活暴露在公众,尤其是大众媒体的视野下。
詹姆斯•怀特曼曾在《耶鲁法律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尊严与自由:两种西方文化下的隐私》的文章很好地概括了两种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隐私的不同看法。此外,透过历史,我们也可以多少明白其中的缘由。
“现代欧洲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来源于对‘盖世太保’和‘斯塔西’所做的回应,” 克特教授在谈及这个问题时提到了臭名昭著的纳粹和东欧秘密警察组织。过去,这两个组织用告密、监视、恐吓的手段来维持统治,使得人人自危。克特教授说:“我们美国人从未经历过这种情况。”
曾在美国和法国教授媒体法的华盛顿律师李•莱文认为,美国人经历的情况与欧洲人大不一样。他说:“美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历经多次改革,其用意就在于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出版和言论自由。”
直到1890年,塞缪尔•沃伦和刘易斯•布兰代斯才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的文章。这篇文章虽然颇具影响力,但它走入公共视野的时间太晚。
美国的宪法中并没有“隐私”一词,此外,除了政府延伸的内容外,宪法几乎也没有提及隐私这一概念。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州”案中,最高法院在判决此案上的举步维艰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状况(不过,最终的判决还是确立了隐私权)。
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写道,宪法的第一、第三、第四、第五以及第九修正案都暗示了这一权利。“宪法保障的各项权利所投射的交集涵盖了《权利法案》中的隐私权。”他无奈地写道。
但是欧洲各国的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却有《欧洲人权公约》的第八条作为依据。
2004年,欧洲人权法庭依据此条例,判决德国的相关杂志停止刊发有关摩纳哥卡罗琳公主的照片(照片的内容都是一些生活琐事)。一位来自斯洛文尼亚的法官波斯蒂扬•祖帕切克对此写道,“欧洲的法庭过去受到了美国人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新闻自由。如今,在私人与公共、隐秘与公开之间,法律的天平却倒向了前者。”
欧美在隐私观念上的差异有着深远的影响。密歇根大学国际法教师苏珊•克劳福德在给本报的电子邮件中说道,“欧洲人可能把保护隐私看得比经济效益和言论自由还要重要。为此,他们不惜承受巨额经济损失的风险,甚至竖起贸易壁垒。”
意大利法庭作出的这番裁决换在美国是无法想象的。美国在1996年颁布的《通讯规范法》中规定,对于网上传播的违法材料,网络公司在多数时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几乎都不能对事关公共利益的言论予以起诉。
不过,电子隐私信息中心的执行理事马克•洛特恩柏格说,美国人也可以从意大利法庭的这次判决中吸取教训:“这个视频在网上传播很广,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人们对这一视频的内容也是非常厌恶。”对此,他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互联网上难免会有一些影响极坏的东西,相关人士应该对此负责。”
但是克劳福德教授认为,不能把欧美在隐私问题上的差异绝对化,因为隐私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而欧洲与美国的国情也是千差万别,有关这一差异的反例比比皆是。例如,英国对隐私权的看法与欧洲的其他国家依然存在着差异。
此外,这番看似是为争取隐私权的判决可能还另有目的。
克劳福德教授写道,“意大利的各家媒体充斥着裸体的妇女,新闻上处处是有关名人和老百姓的丑闻。如果这一案件是为了保护所谓的隐私权,那这一说法不过是为了掩盖权力凌驾于网络公司之上的事实。”
这一视频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普通的事件。谷歌不过是传播他人信息的渠道,而这也足以让欧洲的大部分国家保护谷歌免于诉讼。
但是当谷歌在收集和传播信息上表现得更为主动时,麻烦事也随之而来。例如,谷歌提供的街道全景图,便是通过搜集汽车上拍摄的照片拼凑而成的地面水平图像。这一网络服务在瑞士和德国都引发了关于隐私权的诉讼。
弗吉尼亚大学媒体与法律学教师希瓦•维迪亚那桑说:“谷歌在拉近全球距离的同时,希望全世界都能够服从谷歌所制定的行为规范。但是这个观点把‘隐私’与‘责任’看得太过简单。”
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指1789年国会通过了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第一条。其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美国影响巨大。美国媒体所享有的一切自由都源于此,在美国,凡是涉及言论、新闻、出版等诉讼,往往都会搬出此条款,它几乎成为美国媒体或个人言论自由的护身符,不可动摇。以至于美国人把它颂扬为“美国生活方式”的主要内容。
原文:http://www.nytimes.com/2010/02/28/weekinreview/28liptak.html?ref=global
作者:By ADAM LIPTAK
译者:Phan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