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7日消息,美国版权法在星期一进行了修改,使破解iPhone等智能手机以便转换电信服务提供商或者没有苹果的批准向iPhone安装应用程序都成为合法的事情。
尽管受到苹果的反对,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修订版仍然推出了。苹果争辩说,允许破解iPhone将使这种手机容易出现安全漏洞、计算机病毒或者硬件损坏等问题。
为修改这个法律而奋斗的互联网权益组织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的Jennifer Granick说,版权局承认锁定手机的主要目的是把用户绑定在现有的网络,而不是为了保护版权。
数字千年版权法修订版还允许修改电子书阅读器以实现文本到语音的功能,更大声地朗读故事。这个法律还规定,在纪录片、非商业性著作和用于大学教育的视频的情况下,绕过DVD上的反拷贝技术是合法的。
美国版权新规:破解iPhone、出于教育目的转换DVD不再违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的最新规定,破解iPhone,以及出于教育或评论目的转换DVD将不再违法。这是美国版权局刚刚确认的法律。
美国版权局每三年对版权法进行审查,修改或豁免相关内容。此次DMCA豁免的六种情况包括:
1. 破解合法获得的DVD加密信息,仅限于短期、合理地用于教育或评论目的。
2. 手机破解软件:允许你在手机上运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软件的计算机程序,否则你无法通过破解在iPhone上使用Google Voice。
3. 手机解锁软件:让你的iPhone手机可以使用T-Mobile。
4. 绕过视频游戏加密(DRM),以便进行合法的测试或调查。
5. 在加密狗(dongle)已经过期或停产的情况下,破解受加密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
6. 调高电子书的音量(比如为了方便盲人),即便该电子书有限制调高音量的内置选项。
来源
美政府将 JB、Rooting 等行为纳入 DMCA 例外原则保护伞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美国专利局最新公布的消息,美国国会图书馆近日正式修改了 DMCA 底下的例外原则保护伞,将让使用者能够自行设法(一般就是用 JB / Rooting 的程序)来安装『合法取得的手机软件』(一如这种的就不合法),而这样『规范内』的行为,将再也不会涉及到啥侵权的问题,也就是说,未来大家就可以光明正大的通过 JB / Rooting 的程序来开后门,在手机上面使用官方不给装的手机软件、不开放的功能;关于这项新增例外的叙述简译如下:
(任何)电脑程序(软件)能够让手机装置执行软件应用,同时此(通过该电脑程序的)绕行方式单纯是用来让前述软件应用能够在手机装置上执行,同时该软件应用经由前述计算机程序来合法取得。
各位如果还有印象的话,EFF 一年多前所诉愿的内容,大概就是上述的那些东西,这回可以说是 EFF 的大胜利也不为过;不过各位也还得注意,这内容并不代表任何人可以要求 iOS / Android / webOS 等的软硬件制造商该为你做啥,不过现在只要使用者在满足上头条件的状况下,软硬件的制造商并没有权利干涉不管是 JB / Rooting 等行为。
另外这也没有禁止这些软硬件制造商来修改手机的软件、硬件,来阻挠使用者 JB / Rooting,同时各位还是得注意,千万不要踩到软硬件制造商的底线,例如用了非软硬件制造商核准的方式,来使用对方的程序代码,或者安装非法的软件;这次关于 YouTube,也有个小小的进展,是说上传 DVD 内容、截取影片中的某段场景的使用权利,也从『教育用途』,小小拓展到了纪录片制作、非营利用途等;引用来源有例外原则保护伞的最新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参考。
2002年:美一议员寻求修改DMCA条款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维吉尼亚州众议员Rick Boucher周一表示,打算将修改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的条款,使一般消费者可以合法地自行拷贝影视内容。
Boucher说,他计划提案一个法案,以去除DMCA在1998年加入的第1201条“规避条款”。该条款禁止一般消费者将其购买的音乐商品,制作个人的备份拷贝或其他用途。该条款曾让一名俄国程序设计师,因破坏Adobe电子书阅读软件的防盗版措施而入狱。
Boucher表示,将修改DMCA第1201条,让民众得以突破防盗技术的限制,但这并不包括盗版行为。
上周,Boucher曾写了一封长信给唱片公司主管,质疑CD上的防盗技术,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在《音乐产品家庭录制法案》(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AHRA)所保障的合法使用权。
CD刻录的风气猖獗,唱片及电影公司担心影响CD销量,纷纷寻求防拷贝措施。华纳去年12月在美国首先公开发行加入版权保护技术的电影“Fast and the Furious”的VCD。而Boucher即认为这是违反AHRA的。
AHRA近来一直是著作权争议的焦点,不过目前尚未成为具影响力的论辩角色。
Boucher表示,法案提出的时间未定,还在寻求支持。不过他指出,由于DMCA 1201条是网上盗版中最重要的角色,预料这个法案将会引发激烈反对。
2005年:美国软件业要求修改著作权法 打击网络盗版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5年1月10日外刊消息,美国的大型软件产业公会正式要求国会修改现行的著作权法,以打击网络盗版行为,但此举恐引发软件业与电信业的正面冲突。
包括微软、Autodesk、Borland、Intuit、Sybase和赛门铁克等知名软件大厂的商业软体联盟(BSA)6日提出一份建议白皮书,说明该团体对2005年国会修法的提案。软件业者表示,有鉴于软件程序在点对点网络交换的频繁程度和MP3音乐文档交换相当,他们担心公司未来的营收将持续衰退。
软件业者点名批判的法律之一,是专门用来起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千禧数码著作权法(DMCA)。白皮书指出,该法在1998年制订时曾被业界视为可行的承诺,但其后一连串的法院判决,却制造出“有效执法的障碍”。
商业软体联盟首席律师Emery Simon拒绝进一步说明该团体的提案,但任何修改千禧数码著作权法的意图都将使其成员与网络服务业者产生正面冲突。Verizon Communications与Charter Communications过去一直对抗美国唱片公会(RIAA),力求限制DMCA的适用范围,并有效保护他们顾客的隐私。
Simon表示,“我们必须想办法改善执法。”他说,“我们可以预见著作权法的修改,但我们不建议重修DMCA,我们只是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然而,电子先锋基金会的资深法律顾问Fred von Lohmann表示,商业软件联盟的建议“似乎不体谅网络匿名的问题,他们假设IP地址可正确地导向个别人士。如果你认为匿名在网络上和实体世界一样,有其存在的必要,那么你应该质疑那种假设是否恰当。”
商业软件联盟的白皮书也建议限制核发专利的规定,让第三者更容易挑战已提出和已核发的专利权。
http://mittrchinese.com/article.jsp?id=1787
http://article.yeeyan.org/view/164418/121340?from=index_cate_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