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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志
人性的问题
汪丁丁
2009年04月08日 14:39:10分类:未分类
其实,人性始终是一个问题。首先需要讨论而且始终没有讨论明白的,是善与恶的界定问题。终于,大约100年前,摩尔在《伦理学原理》的前言中一锤定音:善是一个基本概念,它不能如复合概念那样被展开为由其他一些语词组成的定义。换句话说,善是无法定义的,它可与其他语词组成一些复合概念的定义。例如,我们常说,舍己救人是一种善行。由于善的这一性质,我们似乎只能讨论具体的善,即出现在特定情境之内的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通常是善的,但也可以有例外,因为我所不欲的,未必是人所不欲的。
不善的,只是不能称为善而已,它未必就是恶。关于恶,我们似乎可说得更多一些。例如,卖假货以牟取利润,古今中外莫不斥为“恶行”。一般而言,损人利己的行为是恶的。虽然,这样的恶,仍需要在具体情境之内才可定义。例如,处于癌症晚期的痛苦至极的病人请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我们根据这一出自他的自由意志的请求,足可相信医生结束他生命的行为不是恶的。
发生于具体情境之内的行为,不论它是善的、不善的或是恶的,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论证,我们对行为的判断必须以“充分知情”为前提。例如,我们常以酒会友,但若我们劝朋友饮一杯毒酒,那么我们这一行为的善与恶,首先取决于我们是否知道酒有毒以及毒性可能引发的各种后果与那位朋友的福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因果联系。诚如摩尔所言,这些因果联系的链条无穷无尽且充满了不确定性,不是人类理性可以完全洞悉的,它们的各种效应互相抵消之后的“净效应”的善或恶的程度,只在漫长的实践检验之后才可能被人类理解,并由此而确立一些伦理的“信条”——只因信而服从。因此,这是休谟和哈耶克的看法,我们人类能够生存到今天,几乎完全得益于被认为是群体理性的载体的社会习俗,而不是我们可怜的个体理性。
不错,社会习俗是群体理性的载体。图腾禁忌、宗教规训、祖训及规范,都是习俗的一部分。就行为方式而言,习俗构成了文化传统的主要部分。善和恶,于是与文化传统密切相关。斯密观察到这样的事实:在一些民族那里是善的行为,被另一些民族视为恶行,反之亦然。
符合群体理性的未必符合个体理性,因为有利于群体的行为可以是不利于个体的。有鉴于此,哈耶克相信,今天的人类社会,必是“基因演化”与“文化演化”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文化的演化,大致而言总是朝着保持或强化“互惠性”的方向发展的。对诸如诺贝尔奖得主弗农·史密斯这样的经济学家来说,互惠性不仅意味着个体与个体或群体与群体相互之间的好处,更重要地,它还意味着每一个体或群体对那些违背了互惠原则的个体或群体给予惩罚的义务。此外,还有由政治科学家埃克斯尔罗德的仿真实验揭示出了重要性的“高阶互惠性”——即个体或群体对那些不惩罚违背了互惠原则的个体或群体的惩罚。诚如佛家所言:“慈悲生祸害,方便出下流。”
这就涉及另一类的恶,即康德在《历史理性批判文集》里面多次提到的战争之恶对于人类各国的健康发展,犹如树木为争夺阳光而相互排斥可迫使树木向上生长,是一种必要的恶。换句话说,为了最终的或更高的善,我们有必要容忍甚至实施某些作为手段的恶。显然,这是一种极易引发争议的见解。
仔细辨认,我们生活中还存在着第三类型的恶,它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恶(badness),它被称为邪恶(evilness)。邪恶的特征在于,它与康德所说以恶的形式诱使我们向善恰好相反,是以善的外表诱使我们尽力发展我们每一个人内心或多或少存在着的恶。例如,我们承认,市场交易是实现互惠性的一种常见形式。交易于是可以拓展到我们行为的许多方面,包括“出卖灵魂”的行为。所谓诱使,就是不易被察觉地发生着的行为,从符合伦理的到不符合伦理的,再到有意识违背伦理的行为,往往是一个连续的谱系。我们在由不恶向恶的曲折路径上走着,每一步都有理由——至少我们可以为自己找到理由,直到某一步,在那之后再也没有理由,我们无可挽回地堕落。邪恶的人,就是自认有资格诱使我们走到那无可挽回地堕落的最后一步的人。真正困扰我的是这样一个问题:邪恶的人,是为了什么目的实施邪恶的行为呢?
我仔细想过,没有答案。因为,凡有目的的行为,要么是为了私利,要么是为了公益。这两类行为,尤其是前者,可以是恶的,但通常不会是邪恶的。很久以前,我是这样界定“邪恶行为”的——它必以“邪恶”本身为目的。换句话说,邪恶之人之所以邪恶,是因为他们只能通过邪恶行为本身来获得幸福感,哪怕为此而害了他们自己。这一类型的人,佛家称之为“魔”,必斩之而不能渡众生。
本博文相关点评编辑本段回目录
我也说两句
ljc:
物质 行为 思想 都有其唯物的存在性,即 他是客观存在的。善 恶 其实还是以人的看法去评价这些 何为善恶 其实还是取决于人的看法。 因此 这也只是人类思维的体现。即人性的表现。不在事物本身的善恶,事物不存在这样的属性。而在人,人如何给事物定义上这样的属性。
2009-07-07 19:38:21
《财经网》网友:
还是信仰的问题,决定人们道德标准的有文化和信仰.
2009-07-07 08:08:40
《财经网》网友:
意志在其本身看起来是直接的,在这个阶段,它自在地或者对于一个外在的旁观者来说才是自由的。在意志成为已经包含自在的自为存在之前,它必须是自己作为对象。
这导致两个方面,其结果是关于人的一厢情愿的冲动断言:
一种是从一些材料中得出人天生是“善”的。
一种是从另一些材料中得出人本性是“恶”的。
这会使我们处于“是什么”和“怎么做”的困惑之中。
一,善和恶是人类的后天定义。他们因彼此矛盾而能定义存在(一方的存在依赖于另一方)。
作为一个真实的人,念头如海浪一样,一波未平,一波又至。如果硬要划分,有善有恶。即使对于道德标准再高的人亦是如此,只是善恶的程度不同而已(道德标准和崇高者有崇高者之善恶、卑微者有卑微者之善恶,这是善恶的定义决定的)。
善、恶是一根线上的两个虚拟端点(是线段,不是直线),线可长可短,不能重合,也不能无限大。
人性本无善恶,诸多念头纷至沓来而已。但伦理,教化使人升华。“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 。有善、恶之分,方有人伦之道。
二,但世上无绝对之善、恶(只有理论上的绝对善、恶),所以人性善、恶说是倒末为本。
三,在哲学的基础上,伦理学要做的不是一个武断假设之后的层层演绎。
伦理学要做的,不应是无恶念(不可能达到),而应是多善行、多善愿。
我在一篇文章讲过,没有恶,善将如何存在?
人类可怕的不是有恶念,而是没有善、恶、是、非的概念。
卖黑心猪肉的商贩。
卖假农药害农的人。
买官卖官坑害百姓的人。
他们的心中没有怕。没有道德之怕,这才是最危险的。
善、恶是人类伦理的重要部分。这个单词的解释恐怕就是大半部人类文化,这是我们不能缺失的,否则就又回到了茹毛饮血的时代。
四,善、恶总是和宗教联结在一起的。
宗教和人类文明是紧密相连的。宗教解决人类的精神问题。一个有传承的种族史有宗教先天基础(包括个体)。
人有万念(有善、有恶),宗教解决的是“如何降伏其心,心何所住“的问题。善的宗教总是劝人向善的。宗教和人类文明伴生。有善、恶的内涵,是弃恶扬善的好办法。
我们不能说所有的宗教都是善的。
但是我们从历史上得出的经验是:受基督教、佛教熏陶的国家总是衍生许多善行。
意志终究属于个体。法律约束是有明显缺陷的办法,空洞的伦理需要具体的组织形式和传递方法。宗教也许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2009-04-30 10:57:57
《财经网》网友:
不知者不为过!!
2009-04-13 15:11:59
《财经网》网友:
记得有一句话:“在这个层次的问题,只能在另外一个层次解决(一般是更高的层面)”。善恶的问题大概就是这一类。吵了几千年,谁也说服不了谁,但这样的问题和“时间是否有起点和终点”一样,只有理论上的价值吧。这样的问题,大概“搁置”是比较好的处理办法。如果我们相信有此因便有此果,那遵行基本的准则对个体和他人都好;不承认不意味着就不必落入此。
2009-04-13 14:04:03
CX:
太阳能使水泥变硬,泥土开裂;太阳也能使冰雪溶化,树木得到滋养.太阳是千古不变的,变的是所受物的本体和材质,进而得到不同的结果.
雨果的"悲惨世界"中:神父通过让沃冉的眼睛看到了他内在的良善和正直,因而被偷窃的银烛台成了拯救的道具,而偷窃的"恶"也成就了被惊醒的"善"."恶"这时成了一把向上的梯子.若换了另一个不具备或未达到足够量"内在善"材质人,那么被赠送的银烛台很可能会成为被扩大欲望的破口...
所以,旧约颁布了律法,新约成就了救恩!律法让有原罪的人找到行为边界,救恩则激发了始祖未犯罪前人的本我--上帝刻在人心板上的终级良善.
佛法提倡要破"贪噌痴",提倡万道归一.甚至有些高僧认为"魔"是逆向修行的"菩萨":是为修行人提供照出自身弱点的"镜像",从而使之克服和提高...
我不是佛弟子,更无此拿捏精准的本领和造化.国人讲"过尤不及":找不到那个点,往哪方面发展,过了,都会是另一种"偏执".
所以我需要一条茫茫沙漠中已被修直的道路和一位成就美善的引路人和神...
耶酥说"我是道路,真理和生命!"John14:6
2009-04-09 14:43:20
《财经网》网友:
不善不恶是生活,善恶是概念
2009-04-09 13:49:26
nkyuanfang:
关于邪恶的问题,斗胆向汪老师推荐《黑暗骑士》(The Dark Kight)这部电影,对人性刻画很深刻。joker以某些的方式引诱人民走向堕落,不知是不是符合邪恶的定义
2009-04-08 21:25:37
leooo:
无论怎么斩,它们为什么就是斩不完哪?
真正困扰我的是这样一个问题:
作者以斩治邪恶是善是恶还是邪恶?
仔细辨认,我们生活中还存在N多类型的思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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