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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投资大事记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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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投资大事记编辑本段回目录

1、1984年,国家科委(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更名为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了“新的技术革命与我国的对策”的研究,提出了建立创业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

2、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

3、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该公司是我国第一个股份制的、以从事创业投资为目的的企业。

4、1989年,经国务院、外经贸部批准,由香港招商局集团、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联合发起成立“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国家高技术计划(863、火炬等)成果的产业化投资,同时也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公司。

5、1991年,《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国发12号),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6、1991年,国家科委、财政部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起成立“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

7、1992年,沈阳等地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成立,其后,山西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广东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浙江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也相继成立。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下属的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自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先后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科委合作设立了三个创业投资公司,专门从事科技产业投资。据不完全统计,到1996年底,以各地科委和财政为主成立了20多家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8、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强调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

9、1996年,《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积极探索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这是我国首次将创业投资概念纳入法律条款。

10、1996年,国家科委为深入研究创业投资机制进行了准备。派出访问学者赴美学习研究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投资等,并对我国十几年来创业投资的探索进行了调研和分析。

1996年11月,国家科委在长沙召开省市科委科技金融工作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有国家科委副主任邓楠、人民银行货币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家科委有关司局和省市科委主管领导。与会各方要求国家科委尽快牵头加强对创业投资机制的研究。

11、1997年,国家科委党组决定由邓楠副主任负责创业投资机制的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党组和邓楠副主任的指示,条件财务司组成了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专家为主的研究组。根据清华专家初步研究,国家科委党组对研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要比较清晰地论述创业投资体系;(2)要研究论述创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的关系;(3)要提出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4)提出政策建议既要有突破又要切实可行。

12、1997年,深圳市“风险投资研究领导小组”成立。6月,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和专家组赴深圳调研。

13、1998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由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立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制的总体方案,进行试点。

14、1998年2月,国家科委请示朱总理(当时任副总理):请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派人参加研究工作。朱副总理批示有关部门确定人选。由国家科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成立;分别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和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为主的研究小组正式启动。

15、1998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召开,民建中央提出“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即“一号”提案)。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提案协商会,邀请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参加,协调会提议由国家科委牵头办理该提案。

16、1998年7月,浙江、山西、广东、沈阳、等地十几家创业投资机构联谊座谈会在浙江杭州举行

17、1998年9月,科技部副部长邓楠会见香港联交所总裁沈连涛和彭如川,商讨创业投资机制和内地高新技术企业赴香港创业板上市问题。

18、1998年10月,科技部向证监会提出解决高新技术企业A股上市指标和制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赴境外上市政策的建议。

19、1998年10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牵头的创业投资研究专家组分别向部际协调小组和科技部党组汇报研究成果。

20、1998年11月,温家宝副总理对李人俊同志关于创业投资的信批示:关于风险投资问题,邓楠同志有个小组在研究。人俊同志的信可转她参考。李岚清副总理批示:请科技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21、1998年12月,科技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汇报创业投资研究工作。

22、1998年12月,科技部向国务院领导报送《关于建立我国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的报告》。1999年1月,温家宝副总理批示:请证监会研究提出意见。

23、1999年3月,朱总理对科技部《报告》和证监会意见批示:要明确科技创业投资主要支持小型企业。请科技部继续研究,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李岚清副总理批示:请朱丽兰同志牵头找有关部门的领导开个会再将报告稿研究一下,共同会签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24、1999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成立,“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25、1999年3月,科技部朱丽兰部长主持会议,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主管领导,研究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

26、1999年4月,国家计委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7、1999年6月,科技部等7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建立我国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的请示》。

28、1999年7月,国务院副秘书长徐荣凯对7部门的《请示》批示:建立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的五个方面工作,7部门已达成共识,原则也有了,可以由职能部门据此分别制定办法先开展起来。

29、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8月22日,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召开。

30、1999年10月,深圳高交会举行,科技部邓楠副部长在高交会论坛作题为“为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体系”的报告。

31、1999年10月,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召开筹备会。

32、1999年12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105号文转发科技部等7部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33、1999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深圳召开“《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第国际研讨会”。

34、2000年3月,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北京创业投资协会正式在北京市社团办登记注册。7月,协会召开成立大会,选举北京控股董事局主席胡兆广为理事长,赵玉海、王松奇、段永基等为副理事长,牛近明为秘书长。8月协会第三次理事会会议决定:王松奇为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增选牛近明、李光荣等为副理事长,秘书长改由王松奇兼任。

35、2000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证监会上报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草案)》,征求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意见。

36、2000年10月,深交所就创业板9项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37、2000年10月,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上海创业投资企业协会成立;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总经理阚治东、上海创业投资公司总裁华裕达分别任会长、理事长。

38、2000年10月14日,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创业投资规章《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在深圳市正式颁布并实施。

39、2000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深圳召开第二次“《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国际研讨会”。

40、2001年1月1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是首部引入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内容的科技园区条例。在条例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的第一节中专门对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关村园区内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回收方式等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41、2001年3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颁布了《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和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

42、2001年8月14日,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分别出资4000万元和950万元,北京新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出资5000万元成立北京天绿创业投资中心,新华信董事长兼总裁赵民被指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这是今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有限合伙管理办法》以后,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全国首家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43、2001年9月1日,《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44、2003年3月1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原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45、 2006 年 3 月 1 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共 6 章 32 条,包括总则、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和附则。

注:本大事记不包括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创业投资活动

中国创业投资大事记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2000年之前,创业投资这个“舶来品”在中国仅为极少数人所知悉,在这一阶段,中国政府本着以创业投资带动高新技术发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在“摸着石头过河”中开始了中国创投事业从无到有的尝试,这一阶段的政策关键词是“引进、尝试、鼓励”。

   

日 期
大 事 记
1984年
国家科委(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更名为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了“新的技术革命与中国的对策”的研究,提出了建立创业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其中,可以明显看出创业投资制度引入的目的就在于促进高科技术的发展。
1984年
1984年至1992年是产权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产权市场主要是对国有经济中的存量进行处置。产权交易是一个特殊名词。产权交易市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并购市场,是在市场环境尚不完善,国有资产又不得不做战略性调整的情况下产生的无可奈何的制度设计。这个市场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的企业改革应运而生。产权市场是建立多层次、立体性、多规格的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
1985年3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在决定中,创业投资制度正式引入,并且投向明确——高风险行业。
1985年9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该公司是中国第一个股份制的、以从事创业投资为目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1985年
中国第一个科学园在深圳特区诞生。
1987年
武汉东湖创业者中心成立,这是中国的第一家孵化器。其重要特征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但是,提供服务的层次比较低,这是初创时期,一直到1992年,全国只有企业孵化器41个,在孵化器的企业1043家。
1988年
国务院批准建立了中关村科学园。
1989年
经国务院、外经贸部批准,由香港招商局集团、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联合发起成立“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国家高技术计划(863、火炬)成果的产业化投资,同时也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公司。
1991年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国发12号),指出:“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这标志着风险投资在中国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通知》表明,中国政府开始要求有关部门学习“硅谷”经验,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风险投资的支持体系。
1991年
国家科委、财政部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起成立“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科技风险投资评估体系及相关政策研究、科技项目评估与科技成果评价以及相关培训与咨询服务等业务内容。
1992年
沈阳等地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成立,其后,山西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广东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浙江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也相继成立。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下属的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自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先后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科委合作成立多个创业投资公司,专门从事科技产业投资。据不完全统计,到1996年底,以各地科委和财政为主成立了20多家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1995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强调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并再次明确了投资目的与方向——高风险、高技术行业。
1996年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积极探索科技发展风险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1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中国的风险投资加以规定,第24条中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这是中国首次将创业投资概念纳入法律条款,其中仍强调促进科技发展的目的。
1998年3月
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召开,民建中央提出“关于尽快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一号”提案),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影响,其内容包括应该制定《风险投资法》。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提案协商会,邀请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政监会参加,协调会提议由国家科委牵头办理该提案。
1998年6月
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业关闭。
1998年12月
科技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汇报风险投资研究工作;科技部向国务院领导报送《关于建立中国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报告》;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块股票市场问题,国务院要求中国证监会提出研究意见。
1999年1月15日
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正式呈送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成长板市场的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并附送了实施方案。温家宝总理(时任副总理)批示:请证监会研究提出意见。
1999年3月
朱镕基总理对科技部《报告》和证监会意见批示:要明确科技风险投资主要支持小型企业。请科技部继续研究,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李岚清副总理批示:请朱丽兰同志牵头找有关部门的领导开个会再将报告稿研究一下,共同签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1999年3月2日
中国证监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可以考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内设立高科技企业板块。
1999年3月
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成立,“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1999年4月
国家计委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创业投资制度开始向产业基金制度转变。
1999年5月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正式启动,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资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999年6月
科技部等七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建立中国科技创业投资机制的请示》。
1999年11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出台。
1999年12月
国家科技部、计委、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其提出通过“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来构建中国的风险投资体制,标志着中国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实践步入了一个全面推进风险投资重创业重创新的体制建设的新阶段。同时提出要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发办[1999]105号文转发科技部等7部门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1999年12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议》,决议指出: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将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这次会议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了修改,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品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9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做了一处修改,即: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标准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市;同时通过了一个拟建单独的高科技股票交易系统的决议。
1999-2001年上半年
据不完全统计,此阶段全国各类专业风险投资机构及相关机构有400多家,资本总额为500多亿人民币,它们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在这些地区还率先成立了区域性风险投资行业组织。
                     资料来源:《感悟涅磐:中国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崛起》

互联网泡沫破灭、创业板搁置,中国创投行业由盛夏骤然汲于严冬,在生死存亡、起落沉浮间,逐渐磨砺成熟。

 

日 期
大事记
2000年2月2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高新技术板工作小组成立,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板的各项准备和建设工作。
2000年4月下旬
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设立二板市场有关问题的请示》,就二板市场的设立方案、发行上市条件、上市对象、股票流通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2000年5月16日
国务院讨论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二板的请示,原则同意中国证监会意见,将二板市场定名为创业板市场。
2000年8月
《创业板上市规则》(咨询稿)的出台,发行审核权被赋予了深交所。
2000年8月17日
深交所决定成立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会员规则、发行制度研究等9个创业板筹备工作小组,这标志着创业板筹备工作全面启动。
2000年9月15日
中联重科在深交所发行后,深交所已停止在主板市场新股发行,新股全由上交所发。
2000年10月14日
中国第一部地方性创业投资规章《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在深圳市正式颁布并实施;深交所副总经理胡继之首次系统全面的阐述了创业板的功能定位、发展思路和深交所的历史使命,被视为中国的“创业板宣言”。
2001年1月1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是首部引入风险投资内容的科技园区条例。在条例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的第一节中专门对风险投资机构在中关园区内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组织形式、注册则本和回收方式等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2001年3月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颁布了《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和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
2001年8月14日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分别出资4000万元和950万元,北京新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出资5000万元成立北京天绿创业投资中心,新华信董事长兼总裁赵民被指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这是北京市政府颁布《中关村科技园区提案例》和《有限合伙管理办法》以后,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全国首家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
2001年9月1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2001年11月7日
朱镕基总理在文莱表示,吸取中国香港与世界其他市场的经验,把主板市场整顿好后,才推出创业板市场。在证券市场未整顿好之前,如果贸然推出创业板市场,担心会重复出现主板市场的错误和弱点。
2002年2月11日
国务院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2002年3月11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该《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利用外资政策蹿上新台阶。
2002年4月9日
美国龙脉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最大的创投公司——深圳创新投资公司联手,共同管理5亿元投资基金。
2002年6月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减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200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在中小企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003年1月20日
橡子园管理公司与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张江有限公司合作建立橡子园上海孵化器。
2003年1月30日
科技部、外经贸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及外管局五部委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中方投资者提供了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并由外国基金管理专业人士管理其投资的合法途径。
2003年2月19日
原国家经贸委(现商务部)、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家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正式颁布。这一标准的出台,对各地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奠定了基础。
2003年2月21日
首个地方创投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1日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2003年2月28日
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对外称“外经贸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正式成立。这是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在完善投资促进体系方面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3年3月1日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原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2003年3月
为了配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更好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相应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003年3月7日
外经贸部等部门联合公布《外国投资并购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2003年4月12日起开始实施。外经贸部公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
2003年3月19日
国内成立的首家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京开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持有67%的股份,瑞士联邦对外经济事务秘书处持有33%的股份,注册地在北京,经营范围包括管理中瑞合作基金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003年4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通知》全文共4部分22条,附10项具体操作规定,按照资本流入、验资询证与登记、资本流出的逻辑顺序,主要对10个方面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2003年6月10日
商务部发出2003年第一号令,公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该规定对外商在华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资格、设立程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3年6月12日
国际金融公司(IFC)正式决定向中国高伟达集团提供350万美元的投资,这是IFC首次对中国科技公司进行投资。
2003年8月
美国老虎科技基金(Tiger Technology Fund)和蓝山资本(Blueridge Capital)斥资1500万美金注入e龙。
2003年9月22日
华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协助浙江民营企业卡森实业有限公司完成企业重组,并投资2200万美元成为卡森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
2003年10月16日
卓越网宣布成功融资5200万元,出资方为美国老虎基金旗下的老虎科技基金,老虎科技基金加入后,将与联想、金山共同成为卓越网的三大股东。
2003年12月9日
携程旅行网Ctrip.com International, Ltd.(股票代码:CTRP)在美国纽约纳斯达克(NASDAQ)股票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携程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价为每股18美元,上市首日开盘价24美元,当日摸高到37.35美元,最后收盘价为33.94美元,涨幅88。6%。携程共发行420万股美国存托凭证,约占其扩大后股本总数的28%。
2003年12月31日
当当网获得美国老虎基金1100万美元的投资。
2003年12月3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共同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风险基金/风险资金进入产权交易领域,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提供了程序和制度的保障。
2004年1月21日
商务部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属地方企业的,由国有股持有人通过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商务部;属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母公司(未脱钩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商务部。国资委在接到相关申请后,以国资委司局函征求商务部意见,商务部就转让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资政策提出意见,并以商务部司局函回复。国资委在接到商务部同意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转让审核手续。转让申请获核准后,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拟订有关法律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变更的核准手续。商务部按外商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复,并抄送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
2004年2月1日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意见》提出,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提出相应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并建立配套的公司选择机制;继续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逐步改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结构;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
2004年2月17日
以日本软银为首,包括富达、TDF和GGV在内的4家风险投资公司对阿里巴巴再度注资8200万美元,这是自互联网泡沫破灭以来最大的一笔非公开权益资本投资资金。同时,2004年软银亚洲还先后投资了唯上科技、天融信、银联商务等各行业内的领头企业。
2004年2月18日
商务部发布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所称之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跨国公司系指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规定》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条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2004年5月17日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出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并核准了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思路,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其中两个不变是指,中小企业板块运行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四个独立”指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2004年6月
“新八股”在深交所上市,中小企业板块粉墨登场。
2004年7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2004年7月19日印发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要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是中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又一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中国新一轮投资体制改革即将启动并开始向纵向深度推进。对于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9月2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
2005年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号文件。11号文虽然可在相当程度上打击国内资本恶性“中转”外逃的现象,但另一方面看,其中部分规定对企业谋求海外上市的计划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为正在对中国企业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海外创业投资者的进入与退出设置了障碍。
2005年3月6日
由高通策略投资等投资的德信无线在美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1.41亿美元。
2005年4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即29号文件。根据11号文件和29号文件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的三道审批,这也就意味着,“红筹上市”的三个环节即注册境外企业、资本注入、并购境内资产等,都需要报外管局审批。
2005年7月13日
由CDH、UCI,软银中国、TDF、DFJ、中经合集团、麦顿、3i和高盛等众多VC投资的分众传媒在美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1.72亿美元。
2005年8月5日
由DFJ、IDG等VC投资的百度在美纳斯达克上市,融资1.09亿美元。
2005年8月11日
阿里巴巴收购包括雅虎中国门户、一搜、雅虎通、3721以及雅虎在一拍网权益在内的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同时得到雅虎10亿美元投资,并获得雅虎品牌在中国无限期使用权。其中,软银以3.6亿美元的价格向雅虎出售其在淘宝网的股权。这一收购包括了两个主要部分,其一是雅虎全球参股阿里巴巴,其二是阿里巴巴入主雅虎中国。收购完成后,雅虎在阿里巴巴的股权是40%,拥有35%的投票权,而阿里巴巴的市值达到25.75亿美元。该交易为投资Alibaba和淘宝网的软银中国获得了巨额的投资回报,成为中国创业投资的经典案例之一。
2005年10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件,同时宣布11号文件与29号文件停止执行。75号文件对涉及创投资本的关键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重新开启外资创投投资境外注册中国企业以及海外红筹上市的大门。
2005年11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创投法”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首次通过法规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创投资本的退出方式。
2005年10月27日
修订后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获得通过,2006年起正式施行。此外,《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也正在积极酝酿中。这些法规的出台进一步改善了国内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
2005年12月15日
江苏省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STP,融资额高达4亿美元,这使得尚德电力不仅成为迄今为止在美国市场IPO融资额最大的中国民营企业,也是内地首家在纽交所挂牌上市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上市前,2005年上半年,尚德向龙科、高盛、英联、法国Natexis、西班牙普凯等国际著名投资基金共私募了8000万美元的资金,成为2005年私募资金额最多的创业投资案例。

创业板启动、人民币基金兴起、本土募投退模式受到认同,十年轮回,中国创投行业又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日 期
大事记
2006年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
2006年3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共6章32 条,包括总则、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和附则。
2006年3月
国家开发银行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
2006年8月8日
商务部等六部委以“2006年第10号令”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文)对国内创业投资产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集中在创业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退出上。10号文的规定严格限制了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的模式。具体影响叙述如下:   
 
首先,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第二,在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后,在其并购境内公司时也要向商务部申请批准。第三,在商务部批准后,该境内公司还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第四,该境内公司获得批准上市的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该公司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也就是说,《规定》不但严格了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审批,并且还导致公司必须保证在一年内海外上市成功,否则就必须回复原来股权架构。上市过程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因素的程序,1年的期限对谋求海外上市的公司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10号文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资公司对境内龙头企业的恶意并购,但其上述规定对境内公司海外上市做出了种种严格限制,而海外上市是外资创业投资商们最青睐的一种退出方式,因此其对正在大规模在中国市场上进行投资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设置了障碍。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新法)修订完成,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三个方面做了重要调整:扩大了合伙人范围,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即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要在两个方面对国内的创业投资行业有所促进:
 
第一,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承认,使投资者和资金管理者能够更好地并且是合法地结合起来。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则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实行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后,有限合伙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样避免了对公司制下创业投资机构的双重征税。
 
这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今年施行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一起,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创业投资产业的法律体系。
2006年9月
北京市海淀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初期投资全部为财政性资金,每年财政拨款不少于7,000万。
2006年10月
“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启动,规模10亿元。
2006年12月
自从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国内两大证交所的股改工作一直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截至2006年12月中旬,在这两个市场上已进入或完成股改的公司均突破九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完成推动了深圳中小企业板的发展,为创业投资商们在资本市场上的退出提供了新的管道。今年重启IPO后,中小板的上市标准做了调整,审查效率明显提高。在2006年由创业投资商或私募股权投资商支持的39家IPO公司中,有10家企业是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较过去大幅增加,有1家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合计共占全部39家公司的四分之一强。特别引人关注的是由IDGVC投资的广东远光软件公司于8月23日在深圳中小板挂牌上市,成为其将投资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退出的第一单,也创下外资创投投资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先例。   
 
由于10号文对海外资本市场的限制,加上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将来可能会吸引一些外资创投机构尝试以人民币代替美元直接在中国市场上进行募资和投资。
2007年2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7]31号,“31号文”),该通知首次确立了我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
2007年3月
赛富 (SAIF) 成功募集了赛富亚洲投资基金第三期 (SAIF Partners III) ,基金规模达到11.00亿美元,是目前首支募资超过10亿美元并主要面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创投基金。目前,赛富旗下管理的基金已超过20亿美元。赛富三期的投资人阵容极其豪华,包括了哈佛、普林斯顿、康耐尔、达特茅斯等四家常青藤学校基金,全世界最大的养老金——加州政府的职工退休金,以及全世界第二大的纽约州养老金,以及麦卡瑟基金、杜邦基金和强生基金、共同基金、Horsley Bridge和瑞士信贷等著名基金和投资机构。赛富三期基金将主要投向中国、印度和韩国,其中将有75%左右的资金投向中国,20%投向印度,5%-8%则投向韩国。单笔投资规模一般在1,000-6,000万美元之间,个别案例也可以达到上亿美元。在投资领域上,将不做特别限制,其中预计有50%的资金投向TMT领域。在投资阶段上,赛富三期基金投资基本会跟二期一样,大概90%投成长期,10%投早期阶段的企业。
2007年3月
《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其第31条所明确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确认了31号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2007年6月1日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2006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一百零九条,与原《合伙法》相比,新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极大地完善了现有合伙企业制度,直接推动了有限合伙制企业的产生,也为中国创业投资的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根据新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007年6月
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深圳成立,成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生效后国内第一家以有限合伙方式组织的创业投资企业。南海成长首期募资额为1.62亿人民币,聘请了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公司和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作为联席投资顾问。南海成长重点投资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的拟上市企业,在这个方向的投资不低于50%。
2007年7月26日
完美时空(NASDAQ:PWRD)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发行价为16.00美元,融资额1.89亿美元。首日开盘价17.50美元,当日收盘20.40美元,较发行价上涨27.5%。上市首日,参投完美时空的赛富亚洲投资基金其账面回报倍数即在30倍以上。
2007年8月
全国第二家、长三角地区首家有限合伙制创投机构——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宣告成立,该基金由温州乐清8家民营企业和1名自然人联合成立,首期基金规模为5.00亿元人民币。此后,又有多家地区性合伙制创投机构陆续出现,形成了一定的投资规模。如2007年11月,东方富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深圳成立,注册资本9.00亿元人民币,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有限合伙制创投机构。
2007年9月29日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宣告成立,中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开始崭露头角。公司通过财政部发行1.55万亿元特别国债购买2000亿美元外汇储备募集资本金,计划用约三分之二的资金重组国内的金融行业,剩余约700亿美元的资金将投资于全球金融市场,主要将以国际金融产品组合投资为主,也包括股权投资。而私募股权投资作为金融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开始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关注。刚刚成立的中投公司已经完成三笔投资,首笔投资是在美国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一黑石集团的首次公开发行(IPO)中,认购了后者价值30亿美元无投票权的股份。虽然目前在对黑石的投资在短期出现账面亏损,但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主权基金,奉行的是长期投资的理念。另一笔是作为基础投资人,在中国中铁香港公开上市前,认购价值7.8亿港元的H股股份。最新的一笔投资是购买世界顶级投行之一摩根士丹利公司价值50亿美元的可转换股权单位,该公司正遭受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的冲击,股价连续下跌,但公司本身仍保持长期增长潜力。在该投资合约到期后如果全部转换成普通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成为摩根士丹利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我们相信,按照商业原则运作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将为中国巨额的外汇储备投资寻找到新的出路,同时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2007年9月10日
黑石集团宣布将向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蓝星集团)投资6亿美元,占其20%的股份。
2007年9月17日
KKR也正式宣布完成了对河南天瑞水泥的投资,持有后者43.2%左右的股份,投资总额达1.15亿美元。这类巨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国企业,为企业带来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其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全球资源改善被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提高企业运营,帮助中国企业创造价值。
2007年9月
第二批五只总规模560亿人民币的产业基金获准筹备设立。新近获批的五只产业基金包括:广东核电新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四川绵阳高科基金,以及中新高科产业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中,除上海金融基金为200亿元人民币、绵阳高科基金为60亿,其余基金规模均为100亿元。这表示中国政府正在开始扩大产业基金试点规模,也将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
2007年9月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试点,允许这两家券商以自有资金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标志着中国大陆券商直接股权投资业务也正式开闸。
2007年10月
中国工商银行以54.6亿美元收购非洲第一大银行南非标准银行20%的股权,成为该行第一大股东。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史上金额最高的并购案。整个股权收购的实施通过以下方式完成:(1)标准银行向工商银行定向发行相当于扩大后股本总数10%的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4.58南非兰特;(2)工商银行按比例向标准银行现有股东协议收购相当于扩大后股本总数10%的股份,收购价格为每股136南非兰特。两种方式互为前提条件。在此前后,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以及中信证券均迈出了国门,通过跨国收购开始了全球化布局。国内金融企业频频出手,可以说是其寻求全球布局,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势所趋。
2007年10月9日
金山软件(HK:3888)在香港主板上市,发行价3.60港元,融资8.83亿港元(约1.14亿美元)。首日开盘价3.90港元,全日收报5.00港元,较发行价上涨38.9%。英特尔投资、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和新宏远创(New Horizon Fund L.P.)盼来收割季节。
2007年11月1日
巨人网络(NYSE:GA)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15.50美元,融资8.87亿美元。首日开盘价18.25美元,收盘报18.23美元,较发行价上涨17.6%。海纳亚洲(SIG)等四家创投、私募股权基金分得一杯羹。
2007年11月2日
网龙(HK:8288)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发行价13.18港元,融资16.37亿港元(约2.10亿美元)。首日开盘价19.00港元,收盘报16.48港元,较发行价上涨25.0%。IDG创投基金、深圳创新投旗下Happy Sunshine创投基金等三家创投有望获得丰厚回报。
2007年11月6日
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1688.HK)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开盘报30.00港元,盘中高见39.95港元,收市报39.50港元,较其13.50港元的招股价大涨192.6%,预测2007年市盈率超过100倍。上市首日,阿里巴巴总市值已达到1,995.68亿港元(约257亿美元)。此次阿里巴巴全球首次发售858,901,000股股份,国际包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额外销售阿里巴巴集团113,678,000股股份,最终募资131.30亿港元(约17亿美元),令阿里巴巴成为亚洲最大规模及全球第二大规模的互联网公司首次公开发售。阿里巴巴是中国首屈一指的专注于全球和中国本土中小企业贸易的B2B电子商务网站,此次上市将进一步增强阿里巴巴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优势,还将促进旗下淘宝网、支付宝、雅虎中国、阿里软件、阿里妈妈以及口碑网等业务的发展,进而改变未来中国互联网竞争的格局。
2008年3月
证监会决定在中信、中金直投试点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券商直投试点范围,华泰、国信等八家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相继获准开展直投业务。
2008年3月21日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创业板在经历十年曲折之后终于如箭在弦上蓄势待发。尽管管理层预计创业板在上半年可推出,市场各方对创业板的推出寄予无限希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截至12月底,创业板规则的正式版仍未出台,创业板何时推出的悬念已带入2009年。
2008年4月
全国社保基金获准自主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可投资金额近500亿元,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旗下的人民币基金首批获投,分别获得20亿元承诺出资。
2008年4月
北京市发布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研究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京设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京发展,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协会的设立,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
2008年5月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改革问题的复函》,支持天津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2008年6月
银监会就《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准备对已经展开的信托类私人股权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引。
2008年8月
上海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和市财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从工商登记、税收、投资者、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等多个方面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户上海。上海浦东新区则将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正式加入全国私募股权基金中心的争夺。
2008年9月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并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规则不仅对适用范围及监管对象、股份流通限制、停牌制度、大股东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等多项内容进行了修改,还新增了破产、股权激励等内容,被市场视为证交所为营造全流通市场制度环境采取的重大举措。此外,新规则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长期来看,缩短上市公司股权锁定期限,将有利于创投资金尽早退出,并循环用于投资创业企业,加快创投资本流动。但是新规则对锁定期的缩短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并且新规则并未触及上市公司财务要求、持续经营时间等核心内容,因而新规则对创投退出利好有限;而且由于股市大幅下挫、新股发行萎缩,新规则的效果近期并未显现。
2008年10月
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对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做出明确规范。
2008年11月
保险机构获得国务院批准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将稳妥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企业和其他优质企业股权试点,支持产业调整和企业改革;2008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使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成为可能。
2009年1月
由北京市金融办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对在北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制定了多项税收、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允许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合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等;大力帮助股权投资基金打通产业链之上下游。同时,北京市政府确定了以“1+3+N”的发展模式,从政策制度、产业支撑、PE人才培养以及提高相应服务四个方面大力推动和促进北京PE中心建设的总体思路。
2009年3月31日
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4月30日
为了贯彻落实31号文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87号文”)。从核心内容看,87号文与31号文是一以贯之的:一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是创业投资企业;二是税收优惠方式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是合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以上;四是税收优惠力度仍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09年5月
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新规不但降低了券商直投净资产的门槛,而且对券商完成的主承销项目、金额等方面的要求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宽,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券商参与到直接股权投资领域,截止到目前获得通过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已达17家。相信随着创业板开启以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境内退出渠道将更为畅通,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券商积极开展直投业务。
2009年6月
面对外资纷纷觊觎人民币基金的愿景,上海市浦东新区率先开闸,颁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首次尝试允许外资股权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身份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由于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而言,这部将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内的投资管理合法化的《试行办法》无疑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在该办法实施不久就有香港第一东方投资集团、普凯基金等国际PE巨头先后在上海注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而借助浦东“先行先试”的优势,上海在国资进入PE领域、外资在国内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多样化、外资成分的人民币基金的投资范围等方面正在积极地进行探索。
2009年6月19日
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颁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国有股东需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0%的比例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转持,对于补充我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按此规定,将会对我国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2009年10月30日
创业板首批28家企业集体上市,其中的20家身后呈现33家VC/PE机构的身影,这标志着酝酿十年之久的创业板盛宴终于开席。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之所以被业界期待,不仅由于它能够丰富中国资本市场层次、拓宽资本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使VC/PE投资机构有更加灵活的退出选择,更重要的是,创业板的开闸将拉动各种社会资本为国内中小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资本支持,缓解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发展步履维艰的矛盾,助推国内中小企业产业链的完善发展。将对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资料来源:清科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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