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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集资第一案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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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集资第一案编辑本段回目录

  银监会即将出台P2P监管细则之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律师查询,国内近年尚无其他相关判例,该判例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的第一案。

  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的判决书(【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显示,截至2013年10月31日,该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其中已兑付7471.96万,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

  检方指控,东方创投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过举证、辩护,法院最终认为东方创投法人邓亮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运营总监线李泽明(曾用名:李泽明)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

  8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该公司位于深圳帝王大厦的办公地点发现,该公司已经被查封,公司的门上则出现了日期为2013年11月12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告,该公司旗下10位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64398.39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被告人邓亮的主要辩护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魏志敏进一步了解情况时,该律师以“案件已结案,法院判决已作出”为由,拒绝评论。

  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星认为,“非法集资”一般按照是否给当事投资人造成损失来分类,如果造成损失,应当事人诉讼要求,法院及其相关方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处罚被告人;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法律上构成犯罪,但当事人诉讼,法院不会处罚,更多的是扰乱金融秩序,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P2P的监管法则,监管方正在制定。”

  数千万元自融投资地产

  根据我国法律架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君4月21日曾表示,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东方创投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且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并用于平台自有地产物业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根据邓亮供述,东方创投前期有意向将投资款借给融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坏账率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最终资金转投其私人地产物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东方创投投资人资金中,2500万用于购买深圳布吉中心花园四个街头铺面(总价3680万),而邓亮把布吉的四个铺面抵押给担保公司又贷出3000万,2200万用于购入深圳华强北和记黄埔的“世纪汇广场”18层物业首付款(总价1.05亿),另外800万则用于日常返还投资人投资提现需求。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东方创投网站注册人数为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人数1330人,单笔投资为300元-280万。平台按不同借款期限向投资者承诺付月息:1个月期3.1%,2个月期3.5%,3个月期4.0%。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在实际资金用途为平台自融的情况下,东方创投对投资者长期以“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进行公开宣传;实际上,平台募集资金都是投资人直接打款至邓亮的私人账号,或者打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亮的私人账号,具体投资款均由邓亮个人支配,投资人本息返还则相反。该平台在成立时,甚至就是由运营总监线李泽明通过红岭创投的原同事“在网上花了几十万整体买过来的”,后取名为“东方创投”,2013年6月19日正式上线。

  3个月后,邓亮资金链断裂,汇款不及时导致投资人体现困难。邓亮、线李泽明2013年底相继自首。

  资金私人账户进出

  除了资金用途为平台自融,东方创投的最大问题在于资金监管。

  “按照监管对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是不能经手资金的,资金只能由投资人与借款人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账户托管系统进行转接,而且借款人账户不能与平台相关联,否则也有自融的嫌疑。”卫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东方创投的账户体系中,投资人的资金直接进入平台,最终更是进入平台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账户。

  “由于P2P平台属于新型金融业务,央行和银监会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指导,也未设置入行门槛,导致P2P行业内鱼龙混杂。”卫星认为,P2P平台常见的灰色地带包括平台提供空白合同,投资人签署后平台随意确定借款方向;平台先放贷,再向投资人转让;拆分大额债权,向不特定多个投资人转让;挪用贷款,如P2P自融模式,甚至携款潜逃;以及设立资金池操作和平台自身担保。

  2013年以来,央行、银监会等监管方就多次就P2P进行表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总体上持鼓励、支持态度,但也提出了一些监管红线。

  2014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央行7月中旬召集了包括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就即将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同时,银监会也正在制定P2P行业的监管细则,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该细则将于8月底出台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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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P2P非法集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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