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整顿版权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加拿大上次修订版权法规是在1997年,当时P2P文件共享才处于起步阶段,第一代iPod的出现要等到4年以后,YouTuBe则是8年以后,而当时的人们还在使用传真机。
结果便使这个国家成了知识产权界的一个无赖。就在不久之前,曾有美国官员嘲笑加拿大是盗版电影的避风港,将它与藐视版权的中国相提并论。
加拿大身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rnation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签署国之一,却是七国集团(G7)中唯一一个没有批准相关条约、也没有更新数字时代所需的版权法规的国家。
版权现代化法案(C-32)目前已提交议会,保守党希望,该法案不仅能够兑现加拿大的国际承诺,还可以在消费者与要靠作品获得报酬的创作者两方的权利间达成某种切实可行的和解。
工业部长Tony Clement在一次致检讨该条款的议会委员会的发言中,称该法案为“用来支撑明日数字经济基础建设的重大基石”。
该法案提出的举措包括:保留消费者将自己购买的影片与音乐拷贝至MP3播放器等设备的权利;禁止破坏电子产品与文件中的数字锁;允许在非商业用途的视频或音乐制作中使用受到版权保护的素材。
不过,其中引发最多争议的变动是,该法案将可不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素材的“公平交易”的定义范围扩大至教育领域。出版商与作家们担心,书面列明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泛,可能导致教科书与小说遭到猖獗的无偿盗印。
获奖小说家Nino Ricci在为《环球邮报》(The Globe and Mail)所写的专栏文章中表示,新法案可能“藉由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作者与出版商的权利的办法拿脆弱的文化部门开刀”。
并不是所有的创作者与文化团体都反对新条款,但有时很难区分谁是站在哪一方的。加拿大唱片业协会(Canadian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支持C-32法案;而Broken Social Scene乐团、Feist等音乐界艺人却表示反对,认为该法案将令歌迷更容易因共享文件而获起诉。
在最近5年里,加拿大曾经两度尝试改进本国的版权制度,2005年与2008年的两次努力均在投选中破产。基于有关春季民选的传言愈演愈烈,C-32法案或将遭遇类似的命运。不过也有乐观主义者认为,最终可能达成某些目标。政府已经发出通知,公开征集修订意见。
“我们等待改革已经等了13年,而这是13年以来最有希望的一次,”经常在博客中谈及版权问题的作家John Degen说,“对于这个问题,大家也真的烦了。与此相关的各界人士全都迫切希望达成某种和解,以免追悔莫及。”
克里斯托弗·弗雷(Christopher Frey),《单片镜》驻多伦多供稿人。
数字时代加拿大版权法的改革探析编辑本段回目录
加拿大版权法自从生效实施以来就处在不断的改革发展之中。在数字时代之前,加拿大版权法改革的力度小、时间跨度大,并且是以保护版权人的权利为中心。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加拿大版权法的改革力度空前,改革的次数越来越密集;改革方向转变成版权人与使用人权利的平衡发展。2010年6月,加拿大政府提出的版权法改革法案C-32,对加拿大现行版权法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加快知识产品的传播和繁荣文化事业。此次加拿大版权法律改革具有司法判例的指导,并且紧跟时代发展、注重调查研究和民意咨询,改革内容十分全面。
数字时代;加拿大;版权法;改革
一、数字时代加拿大版权法改革的进程
1924年加拿大版权法生效之后,进行了几次修正变革,但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改革,直到1988年,加拿大版权法才开始了现代化改革。1988年修正案包括艺术作品展览权、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提高精神权利的保护力度、创设新的版权委员会、提高刑事制裁标准、加强集体管理版权的措施、废除音乐作品录制的强制许可证、无主版权许可使用的新程序等。这次改革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开启了数字版权保护的序幕。
从宏观方面说,加拿大版权法在数字时代的改革进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9年1月,加拿大版权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加拿大有线电视和卫星公司须支付作品转播费用,把“公共通讯”的概念从广播扩展到所有形式的长途通讯。1993年加拿大政府提出改革法案C–88,进一步修正了加拿大版权法,规定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都要交纳版权税,主要是确保所有的作品转送者。1994年版权法的改革,增加了录音和计算机游戏的租赁权等。
第二阶段:1997年,加拿大政府制定法案C–32,该法案的重大改革事项包括: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相邻权保护,即规定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在其作品由广播电台播出或在酒吧等公开场所表演时,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用于私人复制的空白磁带被征税;侵犯版权的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提高;版权保护的新例外—在特殊情形下,非赢利的教育机构、图书馆、广播站、残疾人等可以复制版权保护的作品,无须版权所有人的同意或交纳版税。
2005年,加拿大联邦政府提出法案C–60修正版权法,但后来由于国会被解散,法案没有制定通过为法律。2008年夏天,加拿大政府提出法案C–61,承诺这是一部“加拿大制造”的版权法,旨在为数字时代的版权制度提供公正、可预测的规则。[1]该法案和美国的数字千年法案有很多相似之处。[2]但法案在其通过之前同样是由于国会解散而流产。
第三阶段:2009年7月20日,加拿大工业部部长托尼·克莱门特(Tony Clement)和加拿大遗产和官方语言大臣詹姆斯·摩尔(James Moore)倡议向全国征集版权法律改革的咨询意见,以制定数字时代下的版权法。2010年6月2日,C–32法案的审议被重新提上日程,这是加拿大版权法最新一轮的改革。
二、加拿大版权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在促进创新方面
加拿大政府一贯致力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创新,拟议中的加拿大版权改革法案继承了这一优良传统,通过给予商业部门履行业务所必需的工具来鼓励投资、吸引投资、减少商业运营成本,促进了创新活动的开展。这方面的主要表现如下:(1)促进计算机程序创新。议案允许第三方软件公司从事有关软件的数据纠正、安全测试和加密技术研究,以开发新的产品和提出软件技术解决方案。(2)允许技术复制。法案明确规定,技术创新过程之中的临时、技术上和偶尔的数字复制不涉及版权问题。(3)鼓励使用新技术。法案中对新技术设立条款,鼓励开发和使用新的技术,例如个人网络录像机。(4)打击从侵权中赢利的行为。法案禁止出售或进口能够对科技保护措施进行黑客攻击的工具或服务。(5)保护科技创造者的投资。为计算机游戏开发商等创新性公司提供保护其投资的法律工具,以便它们能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再追加投资。
(二)对版权人的权利保护方面
加拿大版权改革法案致力于创新和文化发展,为版权所有人制定了新的权利和保护规定。改革法案将加大知识产品所有人保护其作品的力度,以确保他们能够从其创造劳动中获得公正的报酬。这方面的主要规定如下:(1)履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法案规定加拿大政府将履行国际条约开列的权利和保护规定,使改革法案中版权保护的标准符合国际社会的要求,积极应对互联网和其他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为未来被国际条约批准扫清障碍。(2)科技保护措施(digital locks)。禁止生产者、销售者、传播者等设计攻击科技保护措施的装置,以及服务提供者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3)法案规定版权所有者有权追究在互联网上任意或故意侵犯版权的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例如,网站的经营者提供非法文件共享的行为。(4)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在加拿大现行法律制度下,摄影师不具有委托作品的版权所有者身份。而改革法案赋予了摄影师版权所有人的身份。(5)创作者将被赋予“销售权”,使他们能够阻止零售商在官方发布的日期之前披露作品内容。(6)表演者将会被赋予“精神权利”,使其能够保证其作品的完整性。
(三)作品合理使用方面
新的科技产品和服务正在改变加拿大人的交往方式,改革法案为此规定版权人权利保护的例外,对消费者合理使用合法获得的作品作了灵活性处理。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规范,既有利于加强对版权人权利的保护[3],也有利于文化的繁荣发展。加拿大学者指出,依据现行版权法,作者的权利已经相当宽泛,继续扩张就是无视公共利益的合理性。[4]为提高加拿大公民在数字时代的参与程度,拟议中的加拿大版权改革法案允许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内容的日常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的消费使用例外。新法案规定消费者有享有和使用合法获得的作品内容的权利,同时尊重版权所有人使用数字加密技术,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例如:①允许消费者录制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广播,以便在空余时间使用;但这种例外不得适用于“依请求”才能使用的作品内容。②允许消费者复制已经合法获得的作品内容,消费者可以将歌曲复制到MP3播放器等存储设备之上。③允许消费者、商业公司和机构备份合法取得的作品以保护其不被损害或防止数据丢失。(2)使用中产生的内容。新的法案允许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在合法使用他人作品中产生的内容,但这样做不得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例如,制作朋友或家人聚会时的家庭录像时,使用流行歌曲作为舞曲并把它制作成网络视频放到互联网上。为确保版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尊重,法案包括要严格限定基于使用而产生的衍生作品,不得用于商业营利目的或干涉原始作品的市场。同时,法案还规定禁止规避科技保护措施的行为,以保护受版权保护的资料。
(四)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方面
在数字时代之前,作者利用版权制度控制其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其作品。[5]数字科技出现之后,技术保密措施常常被版权人用于禁止其作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使用或复制。[6]加拿大版权改革法案为技术保护措施(TPMs)规定了法律保护。这方面的主要规定如下:(1)禁止恶意攻击数字密钥。法案规定,禁止规避或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资料。(2)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允许技术保护措施的特殊例外。法案规定,为了下列特殊目的,允许破解数字密钥:法律实施和国家安全行为、软件兼容性的修复工程、系统的安全检测、加密技术研究、广播公司制作临时唱片、知觉有残疾的人使用作品、无线电设备解锁等。加拿大政府保留进一步通过调控权力规定数字密钥禁止的新例外,以确保服务公众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3)允许破解无线移动电子设备,比如移动电话。法案规定,消费者为了连接其他无线网络,转换服务供应商,可以破解无线移动电子设备;但是,如果消费者和服务商之间存在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4)严禁通过侵权获利。法案规定禁止出售或进口能够破解数字密钥的工具和服务。有关攻击数字密钥的民事和刑事惩罚集中在制造和销售黑客工具和提供服务方面。但是,法案免除了那些为非商业目的的破解数字密钥行为的法定赔偿。(5)禁止移除权利管理信息(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对于版权人而言,权利管理信息常常包含确定版权人身份和作品使用条件的内容;权利管理信息,例如数字水印,可以帮助版权人跟踪和证实非法的行为。对于消费者而言,权利管理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对作品的真实性产生信任以及明确使用作品权利的条件。因此,加拿大版权改革法案禁止移除权利管理信息。(6)法案承认某些特定保护,例如限制某些新闻网址的内容或锁定电脑游戏,以保护版权人数字作品的传播权利。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www.bookdao.com/article/2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