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业属公益型国企编辑本段回目录
12月10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北京举行的“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发言。图/CFP
本报讯(记者冯尧)国企改革未来之路在何方?国务院国有资产委员会副主任邵宁于上周六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透露,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未来会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类型国企: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他表示,一方面,要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国企将承担破产退出的风险。
公益型国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
邵宁表示,未来的调整会将国企划分为两大类: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谈及公益型国企,邵宁指出,此类国企具备四个特征,首先,其产品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基本条件;第二,在经营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或寡头竞争;第三,定价机制由政府控制,该类企业自身没有定价权;第四,企业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应经常承受政策性的亏损。“在中央层面包括如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他解释。
邵宁指出,由于该类国企在经营上普遍处于垄断地位,因此未来改革的重点在于提高透明度,建立包括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等机制,以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的利益。
有观点认为,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国企,应将服务公众作为最高的目标。但有专家并不赞同这一看法。经济学家华生称:“现在再来讨论国企到底要不要完全做公益,完全不挣钱,那是不是又回到了改革最初的路,这么多年的改革都白做了?”
竞争型国企:将承担破产退出风险
邵宁指出另一类国企的改革路径:竞争型国企。他介绍称,此类国企政企分开更为彻底,政府既不应该干预企业的决策和内部事务,对此类企业也并无扶持帮助的义务,如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企业。
“竞争型国企在机制上更加市场化,要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面对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乃至破产退出的风险,”邵宁说。
邵宁表示,竞争型国企的改革方式是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公众公司改革。国资委近年一直在推动国企整体上市工作,竞争型国有大企业最终的体制模式很可能就是一个规范的公众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则运作。
■延展
国资委表态时机敏感
邵宁此次指出要加强监管,防止国企垄断地位侵害公众利益正值发改委对中电信、中移动展开反垄断调查之际。
昨日,记者联系采访国资委,至截稿时未得到回应。
《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王晓晔对记者表示,从目前发改委披露情况来看,依据《反垄断法》,企业违法事实已经非常明确。本报记者钟晶晶
■声音
“中国企业缺创造力”
“中国企业的影响力不大,是因为核心创造力不够。”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表示,“谈论中国企业创造力,10年前说是要求过高,10年后的今天再不说就要求过低了!”
对此,TCL董事长李东生认为,原因是中国企业对技术的崇拜远远敌不过对金钱的崇拜。
宁高宁认为,目前中国企业将企业家责任与生产者责任混淆。本报记者冯尧
评论:对电信垄断 改革是唯一出路编辑本段回目录
其实,不管电信行业媒体怎样为电信巨头们的垄断行为辩护,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中国基础电信领域的网速之慢、网费之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之所以电信行业媒体有理由有信心站出来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辩护,某种程度也是因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反垄断调查并未触及电信巨头的要害。
笔者注意到,在相关报道中,发改委有关人士在谈到两企业的垄断问题时,指的是它们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搞价格歧视,而不直接是消费者的网费过高问题。发改委重点调查的,也是它们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尽管这种对竞争者的价格歧视最终会导致上网接入费过高,但价格歧视与消费者的网费过高不是同一事情,前者针对的是市场中的竞争主体,后者针对的是消费者。当然,这或许与此次反垄断调查是由企业举报有关,而正因为如此,也使得两企业理论上存在着对上网费过高撇清责任的可能。
所以,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不仅是希望价格主管部门援引反垄断法对电信巨头的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处罚,更希望上网费的下降及网速的提高。然而,要使技术进步真正有益于消费者,而不是为市场大小垄断企业独享或共享利益,就必须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据有关部门估算,如果能够推动电信市场上形成有效竞争,未来5年可以促使上网价格下降27%~38%,至少为消费者节约上网费用100亿~150亿元。
这就要求国家在基础电信领域等垄断行业,除依靠反垄断法进行监管外,还须有对垄断企业进行包括产权改革、经济自由化、规制改革等几方面在内的根本性改革。
从世界垄断行业改革的实践经验看,一般都经历了这三大改革。但迄今为止,中国垄断行业在上述三大改革方面进展不大。大规模的产权私有化,针对的是中小国企,不包括垄断国企,虽然在电信等领域,为了改善治理结构,通过将电信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在极小范围内引入了资本多元化,但国有控股的基本格局没有变。垄断行业的经济自由化也不是通过开放市场准入的方式,而主要基于存量资产的产业重组,使之成为垄断行业引入和促进竞争的重要手段。在规制改革方面,没有采取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的方式,而是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建立垄断行业的规制治理结构。
另外,规制政策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价格规制。一般来说,在准入没有放开、竞争程度有限的情况下,取消价格规制是令人难以理解的,而目前在基础电信领域,面向消费者的零售价格层面其价格规制已经接近完全取消,非线性定价竞争使得价格水平低于现存的价格上限,从而使上限价格规制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很难理解现有的资费竞争结果是因为市场竞争程度足够高,还是价格上限管制不合理。
基础电信领域等垄断行业的改革之所以不彻底,原因多方面,从国家的改革思路来看,是从过去的以改革带动发展的思路,被以发展带动改革的指导思想所取代,发展而不是改革成为近年来垄断行业的主旋律;从对垄断行业和国企的认识来看,国家认为应该通过国有控制的方式,来保持对垄断行业的控制力,这意味着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垄断行业的产权改革不会有重大突破;另外,像电信业这样的提供基础信息服务的产业,属于规模经济要求比较高的行业,技术要求先进,初期投入很大,且多为沉淀成本,行业退出不容易,一般的民营企业很难有如此资金实力和技术优势,这也客观上导致政府提高垄断行业的准入门槛。
然而,无论如何,市场的开放和自由竞争,是促进一切产业发展和消费者福利不断增进的不二法门。事实上,世界电信改革的历史以及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历史,也告诉我们,在垄断行业和领域,是可以也应该放开市场竞争的。因此,要最大限度地促进电信市场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必须革除不合理的市场制度,建立新的竞争和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