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托马斯・Penfield 杰克逊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Thomas Penfield Jackson 美国司法部地方法院法官编辑本段回目录
Jackson那长达270页的事实认定书为微软的判决奠定了基础,他绝不可能让微软毫发未损。此案很可能最终将向最高法院上诉,这将在未来数十年对技术公司产生广泛的影响。不管结果如何,我们都必须承认,Jackson在网络业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世纪官司编辑本段回目录

微软垄断案的来龙去脉编辑本段回目录
初临战火
1974年,刚刚创建的微软公司即致力于为个人电脑编制基础软件。1980年,该公司被选择为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个人电脑设计操作系统,从此事业发展突飞猛进,并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当然霸主。由于微软公司发展速度之快超乎想象,早在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对该公司是否把MS— 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后来,由司法部接手继续调查。这一时期正值微软开发“视窗”操作系统之际,许多软件厂商认为该软件将使微软更加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把调查重点放在了视窗系统上。直到1995年,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一项赞同协议,这一轮争斗才告终结。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视窗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并没有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
就在微软官司缠身的时候, 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 拟将288颗低轨卫星送上天,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信网。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从而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也引起司法部的注意。
最终,司法部于去年10月20日向哥伦比亚地方法院递交了上告微软的诉状,认为该公司将安装IE作为电脑制造商申请“视窗95”使用许可条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协议,应对其课以巨额罚款。两个月后,哥伦比亚地方法院驳回这一要求,但宣布了另一项临时裁定:禁止微软把安装IE浏览器作为个人电脑制造商申请其操作系统使用许可的条件。但1999年5月12日,哥伦比亚地方上诉法院裁定, 微软的“视窗98”不受该项禁令的影响。6月23日, 上诉法院做出终审裁决,认定哥伦比亚地方法院的禁令是错误的,并判决微软无罪。 烽烟再起
由于上诉法院5月12日的裁决对司法部大为不利,5月18日,司法部和20个州政府又分别向哥伦比亚地方法院递交诉状,指控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在经过几个月的多方取证之后,10月19日,这桩备受世人瞩目的“微软不正当竞争案”正式开庭审理。
案件的审理是围绕1995年6 月21日微软与网景之间的一次会议展开的。司法部的目的是,证明微软公司为维护自己的特许经营权以及开拓新市场,非法利用其业已拥有的市场优势,打击竞争对手。为此,在司法部的传讯下,美国在线公司(AOL)提供了对微软极为不利的证据, 证明在1995年的那次会议上,微软公司曾企图非法阻止网景公司的浏览器进入视窗软件市场。AOL作证说, 微软在会上要求网景放弃与该公司的竞争,并给IE浏览器更多的市场份额。作为回报,网景将成为微软的一个特殊合作伙伴。如果网景拒绝这一要求,微软就会联合其他大公司将其摧毁。随后, AOL又提供了1996年AOL和微软的一次会议纪要, 其中记载着盖茨曾试图说服该公司与微软结盟,以压制网景公司。
事实认定
之后,为了证明盖茨是1995年会议的幕后主使,司法部律师戴维· 博伊斯拿出今年8月27日与盖茨的面谈录像带。其时,盖茨表示没有参与召集1995年的会议,且对公司一些员工提出的“向网景投资”的建议不感兴趣。但博伊斯随后出示了微软在1995年的会议之前就已拟好的内部文件。文件显示,盖茨曾积极督促公司经营决策人员与网景达成有关交易。
在反垄断案审理的第二天,微软对司法部的指控奋起反抗。在开庭陈述中,公司首席律师约翰·沃登提出抗辩,指出微软从未提议网景停止设计适合“视窗95”使用的“导航者”浏览器,更没有以此方式提出瓜分市场的建议。在1995年的会议上,微软公司只是努力寻求与网景公司建立“战略性”伙伴关系,谋求达成合作协议,而没有任何瓜分市场的意图。
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 杰克逊宣布事实认定,微软公司有垄断行为。这代表正继续进行的反托拉斯案中的一个中间步骤,法院将安排一个类似的程序以得出法律结论并作出裁决,该程序可能在明年初的某个时间进行。
在进行完最后的法庭辩论后,杰克逊法官于当地时间2000年2月22日宣布,微软垄断案的正式庭审已经结束。
法庭宣判
2000年4月3日,杰克逊判定微软公司滥用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力量,因而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4月28日,指控微软的美国司法部和17个州要求杰克逊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一家经营“视窗”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办公室”等应用软件和包括“探险家”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美国微软公司于美国时间5月10日向法院提出了自律方案。同时向Penfield Jaction法官提出要求不予采纳政府于4月28日提出的分割微软的提案。微软公司的自律方案是针对Jaction法官4月3日作出的判决而制定的,其内容如下。
·对OEM采取弹性姿态
·禁止合同中的限制内容
·禁止拒绝访问API
·禁止限制面向其他公司平台的产品销售
·供应过去版本的操作系统
该自律方案中还包括由微软公司支付19个州的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自律方案的有效期限为判决45天后开始到2004年7月1日为止。另外同意政府访问微软公司内部记录及文件、与职员谈话以及提出书面报告等要求。
在5月24日举行的听证会上,杰克逊宣布不再就微软一案举行新的听证会,并要求司法部26日提出对微软的最终处罚建议,同时指令微软公司在司法部提交最终处罚建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美国微软公司31日向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提交了反对政府提出的分割该公司建议的最终辩护书,并指责政府的分割建议是“极端的和不公正的”。
6月1日上午,主审微软公司反垄断法一案的杰克逊法官宣布对微软的最后裁决将推迟一周。他说,这是为了让原告美国司法部和被告微软公司都有更充足的时间准备各自的陈辞。
美国司法部于6月5日针对微软公司的答辩材料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交了追加反驳材料。
在此之前,微软公司于5月31日针对美国司法部5月26日提出的最终分割案提交了反对意见,Thomas Penfield Jackson法官对此同意政府方面提交追加材料。
政府提交的追加材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对微软提出的自律案政府方面没有异议的部分,或者虽然有异议,但接受微软要求的部分。比如在分割案中使用了reorganization(重整)这一词汇,微软要求将其修改为substitute(剥夺),政府方面对此表示同意。此外,微软还对分割案中的一些笔误提出了修改要求,政府对此也表示同意。
但是,有关其他部分,政府方面认为微软的要求是从根本上否定分割方案,因而对微软的要求表示坚决拒绝。
微软公司6月6日向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提交了最终辩护书,对司法部6月5日提交的经过两次修改的分割微软计划作出了回应。
微软公司在辩护书中指责司法部没有纠正其分割计划中存在的许多缺陷,以使其对计算机行业公司的干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点。它认为政府只做了一些“摆样子的修改”。而司法部发言人吉纳·塔拉莫纳指出,微软的辩护书不过是老调重弹,对法院认定的其大量垄断行为视而不见。
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7日判决,将微软公司分割为两家公司,以纠正该公司的反竞争行为。
杰克逊的判决与指控微软的美国司法部和17个州提出的处罚建议相同,即将微软按经营的产品划线分割为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经营“视窗”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办公室”等应用软件和包括“探险家”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杰克逊给微软4个月的时间制定分割公司的具体计划。
杰克逊的判决还对微软的商业行为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如向其它软件开发商公布技术资料,以便后者编写能够在“视窗”上运行的软件,禁止微软与其它公司签订将阻碍竞争对手产品开发的排他性协议,微软无权决定“视窗”操作系统桌面上应该保留哪些图标等。
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随即表示将提出上诉,并认为微软拥有“强有力的上诉理由”。微软律师比尔·诺伊康表示,微软除了向上诉法院尽快提交上诉书外,还将要求延期执行杰克逊的判决。他预计,这件案子还会拖上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en.wikipedia.org/wiki/Thomas_Penfield_Jack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