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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 发表评论(1)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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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将实施:电商紧急修改退换货政策编辑本段回目录

  2013年10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首次对网购后悔权有了进一步规范,这让电商企业与消费者对2014年的新政策颇为期待。

  退换货政策五花八门

  由于网络购物缺乏线下实体体验,这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购物困扰,而在获得商品之后,如何退换货维权一直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在现有的电商售后政策中,无论大小电商网站要求都不够统一,五花八门的规定让消费者疲于应付,只能被动地听从商家安排。而在新消法的要求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这被业界称为“网购后悔权”。

  曾在国美在线购买一台洗衣机的王女士向北京商报记者反映,国美在线以“洗衣机不在网站所规定的退换范围内”为由,拒绝了她的退货申请。北京商报记者查询国美在线的退换货规定发现,包括手机、相机、大家电、食品、化妆品和奢侈品在内的20类商品均不能无理由退货。事实上,这也成为多数电商退换货规定的一个缩影。

  紧急修改退换货政策

  2014年已来临,不少电商企业开始针对新消法紧张修改退换货政策。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10家主流电商网站发现,大部分电商现行的退换货政策均与新消法有出入:1号店规定“同一用户一单购买2件以上同一商品时,不再享受无理由退换货”;酒仙网要求“商品退换货时要保证其外包装完整、无污染”;有的电商则规定“大家电类属于特殊商品,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货”。

  上述企业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其中八成表示会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对退换货政策做出调整。分析人士表示,新消法对于“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并未出台明确细则,这导致企业对新消法的解读不一,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能维护经营者的利益,成为新消法执行的难点之一。

  盼新法保护双方利益

  酒仙网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酒类商品也在“后悔权”范畴内,但如果产生商品被消费者恶意掉包后退回的现象,会对企业产生恶劣影响。聚美优品方面也曾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推出“30天拆封可退货”政策后,的确出现过有消费者将使用后的化妆品进行劣质填装退回商家的现象。有业界人士指出,尽管利用退换货政策进行过度维权的行为实属个例,但商家也应在新消法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与新消法修订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新消法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谨慎使用自己手中的“后悔权”,不能滥用消费者权利而给商家带来不利影响。

  北京商报记者 卢亦杉

  实习记者 耿嘉俊

网购后悔权被指偏袒消费者:专家称执行难度大编辑本段回目录

CFP供图
CFP供图

  因为“一时冲动”网购到不合心意的东西,或者收到货之后发现“货不对板”怎么办?以后这个问题不用担心了,因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了消费者30天的“后悔权”。据《扬子晚报》的消息,已颁布了16年的《消法》正式进入第二次修改程序,最新修订稿上明确规定:“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对此,有商家质疑条例对消费者的倾向性太明显,业内认为30天退回制度的兑现有难度。

  条例太倾向消费者?

  “30天退回”虽然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也有商家质疑,这个条例倾向性太明显,商家的合法利益如何保障?对合法诚信经营的商家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对此,深圳电子商务协会会长郝建强认为要看买卖双方“作恶”的比例。“现在消费者后悔、退回的情况并不多,而由于产品质量、服务等问题投诉的数量却不断增加。”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前发布的一份数据显示,现在深圳网民大军已超过400万,其中参与网购的高达111.9万。不过有关网购的各种纠纷问题也直线上涨,2009年,深圳消委会接到与网购相关的投诉达到了141宗,同比增长了127%。

  郝建强进一步指出:“线下交易已经有质量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机构来监管,但监管还没有延伸到线上,所以目前出现真空、亟待规范的状态。游戏规则不完善,真正容易受伤的不是商家而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应该更重要,这也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另外,“淘宝、拍拍等平台本来就已经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选择,如果卖家的东西质量没有问题,增加若干天也不至于出现恐慌。”电子商务专家、上海戏剧学院教授陈永东告诉南都记者,“而且条例还有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的余地。”

  执行难度大 落实要平台保证

  “就网络的特点来看,怎么把这个规定落实才是最重要的。”深圳互联网应用技术协会副理事长郑裕杰指出,“因为网购不仅具有非现场的特点,而且商家往往缺乏一个实体,交易不在同一城市,现在出了问题追究起来都不容易,更不用说无条件退回了。”

  易商务首席运营官包文清提出,消协或者工商部门应该与现有的平台合作,30天退回制度才能兑现。“因为像淘宝、拍拍这类交易平台在网购消保方面已有一定基础,比如保证金制度、第三方支付担保等。”

  包文清认为,退回制度不能够一味着眼于“限制、规范”,还需要给予商家一些激励措施。“现有的几个网购平台,参加了类似‘消保计划’的卖家,都可以在搜索中获得更靠前的排名,获得更多的浏览量、关注度。这样一来,也让消费者意识购物要选择有保障的卖家。”

  而交易的公平性问题上,包文清认为同样可以借助于第三方的平台:“消费者无理取闹,或者故意损害商家利益情况毕竟是少数,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投诉、举证,从而使大家的权益都可以得到保证。”

  网购有保障 才有人买账

  包文清表示,这个条例出台可以解决消费者对非现场购物的不信任感,“措施落实了,不仅可以增加原来喜欢网购的消费者的信心,而还能进一步消除人们对网购的戒心,吸引更多人加入网购大军”。

  郝建强则认为,能够起多大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因为很多问题都还没有反映出来,“但是即使有困难,也不能说不执行,而是要看怎么把它完善好,总的来说是利远大于弊”。

  ■名词解释

  后悔权

  “后悔权”最早出现在美国的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推销员上门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消费者往往处于产品信息的弱势。所以美国的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网购30天后悔权恐滥用 专家建议遵循7天退换货编辑本段回目录

  日前有消息显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入了再次修改程序,新“消法”可能增“网购30天内免费退换货”的内容,一时成为业内争议焦点,反对者和赞成者不分伯仲。有专家建议,为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无理由退换货的时间7天为宜。

  相关方面的消息称,新“消法”可能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等内容。

  新规操作有难度

  新浪网日前发起的调查显示,有超过6成网友对于30天可退货规定表示支持。不过,同样有过半网友认为这一规定不能真正执行。这部分网友人数占58%。对于“消法”新内容执行有信心的网友仅占15%。

  有律师向记者表示,尽管这个规定从文字表述上看,将对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利益起到较大作用,但在法律上具体操作起来会非常困难。首先,如何界定“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商品”。网购上的热门产品,小家电、服装、化妆品、食品这些东西,很多都是使用后才知道有没有问题,按照“消法”修改草案的规定,那么这些东西就没有办法退换,那么这个新增内容对买家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另一方面,书籍、装饰品这些东西用过了也发现不了,那么这一类商品很可能就遭遇到部分买家的恶意退货行为。“即便是正常买家,该条款也很可能加重甚至病态化其网购预期,尤其将增加使用周期短的商品的交易摩擦。”艾瑞咨询高级分析师张艳平认为,若强制推行30天退货,很可能对提供这些商品的网购平台造成巨大的损失。而首当其冲的,将是以此类商品为主打的当当和卓越网。

  卖家直指30天退换货周期过长

  有卖家反映,新“消法”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比线下购买严格得多。线下发展了这么多年,也就对某些商品做到7天退换货。国外网店对退货一般都会有以下要求,已开封或无法再转售的商品是不能退的,同时运费要由客户承担等(由网店原因造成退货的除外)。在欧盟的消保法中,规定只有 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 “后悔权”,金额太小的并未被列入这个范畴。

  “如果是善意买家退换货没有问题,但是有些买家的理由太奇怪了,甚至有卖家买回去是一件商品,退回来是另一件商品。”一位淘宝卖家表示,如果卖家再承担运费的话,那会有很多退货出现,再者30天的时间对于商家的资金周转是个很大的考验。

  7天无理由退换货已由实践检验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一位专家表示,网上、电视上通过图片、声音和文字获得的产品信息与线下直接面对产品时得到的感性体验相比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便在双方都没有隐瞒和不尽力说明的情况下,也难免发生误会。此时给予消费者一个反悔权,是有其合理性的。但该专家认为,无理由退换货的时间不能过长,最长也不能超过 15天,7天为宜。

  记者注意到,在淘宝、当当以及世纪电器网等网站,普遍实行7天退换货的规定,这与商场等传统渠道的退换货时间一致。对于软件、电脑等特殊商品,有人认为可以在7日内凭有效检测报告退货,15日内凭检测报告可更换型号。

网店卖家纷纷出招应对网购30天后悔权编辑本段回目录

  日前传出消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也就是说,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

  在全国网购最发达的上海,网友们同样关注这一法规的条款变化。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卖家已想出办法来应对“后悔权”。

  网上卖家高挂“免责牌”

  “买家必读”、“本店条款,不认同者请绕道”、“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以上条款”……记者发现,不少网上卖家专门设立了“购前条款”,其中对退货几乎都是“一口否定”。

  “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记者在一家网店看到,购买条款里用加粗的字体特别强调这一点。另一家网店则更详细地描述:“因显示器颜色有差别,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不得以‘颜色不对’、‘和感觉不一样’、‘不是我想像的样子’为由退货。 ”

  记者询问该卖家是否知道 “后悔权”的信息,他表示已经听说:“但我们店里的条款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如果拍下商品就视为认可,等于我们之间有了个协议,是买家放弃‘后悔权’。 ”

  “无条件退款”实含条件

  “虽然说是无条件退货,但其实邮费都要买家来承担,而且邮费还超高! ”市民刘小姐告诉记者,日前她参与一场“秒杀”拍卖,商品仅35元,快递费却高达50元。收到货物后由于尺码不对,卖家虽然表示“无条件退款”,却坚称快递费系快递公司收取,与自己无关,不能退还。

  还有一些卖家则通过一些条款“技术性”规避风险。记者发现,不少网店承诺“无条件退还”,但买家须“当快递面检查物品”,否则概不退换。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很少有买家能当着快递员的面“验货”。

  此外,还有卖家虽然表示可以退换,但前提条件是“不影响二次销售”,但何谓“影响二次销售”?全由卖家说了算。

  “后悔权”也应有所限定

  “不是我们太刁钻,实在是稀奇古怪的顾客也很多啊! ”在网上开店的秦先生听说 “后悔权”有望出台后心里有些着急:“如果是善意买家退换货没有问题,但是有些买家的理由太奇怪了,甚至有买家买回去是一件商品,退回来是另一件商品。 ”

  记者采访几位卖家发现,他们大多表示“后悔权”也应对买家有所限制。出售化妆品的乔小姐说:“像化妆品或者食品这样的一次性消费品,怎样行使‘后悔权’?难道用掉一大半之后说‘后悔’么? ”

  记者从有关律师处获悉, “后悔权”其实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引入 “后悔权”也应在交易方式、金额、商品种类等方面有所限定。比如,欧盟的消保法中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 “后悔权”,金额太小的并未被列入这个范畴。

"网购后悔权"被指不现实 当当卓越恐一夕崩塌编辑本段回目录

近日,据扬子晚报报道,已颁布了16年的《消法》正式进入第二次修改程序,最新修订稿上明确规定:“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消息一出,很多商家均质疑其公平性以及合理性,另外也有专家表示,该条款执行难度太大,不是很现实。

分析认为,由于很多商品均有自己的特性,强制性的“一刀切”,对退货时间进行规定是不符合经济规律以及商品流通原则的。对于保质期相对较短和图书音像等商品,三十日内退货无疑是灭顶之灾。此外,淘宝、拍拍之前均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选择,但是是由商家自行选择是否加入,对于有条件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在为了增加销量以及信誉的情况下,大部分商家还是会加入的。

有网友认为,在已经有了类似淘宝、拍拍“7天无理由退货”的选择后,《消法》完全没有必要对退货时间进行强制规定,因为就算不考虑执行难度的问题,光是适用商品的分类就会带来大量的工作以及纠纷。而由调控部门出台相关宏观措施,市场进行自主选择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那么,《消法》对于非现场购物的规定是否过犹不及,有因噎废食的嫌疑?专家认为,对于购物网站,现在产生交易纠纷大部分是由于沟通不畅等问题,消费者不能准确运用网站的保护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现在的首要任务应该是通过各种途径让消费者真正的吃透现有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规则,而不是在现有规则还没充分发挥作用时,就以再次用未得到充分保障为由把规则严厉化。

而有网友的担心则更加现实,他认为,如果《消法》真的实施了“三十日无理由退货”的法规细则,那以销售图书、音像制品为主要支柱的卓越、当当等网站将瞬间崩塌。“消费者完全可以合理利用这三十天看完书籍,并利用《消法》规则的漏洞把阅读成本转嫁给商家。而由此所产生的风险,消费者一分也不用承担”。一旦这种状况发生,不仅会给资本市场带来极大的恐慌,同时,整个电子商务这个新兴产业也将面临大幅度的倒退。

网购商品为买家增设后悔权 保护谁伤害谁编辑本段回目录

  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媒体形容,此举表明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

  根据《消法》原第九条显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修订稿中,此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大部分人相信,此项规定的推出将起到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这实际上是给了网购消费者重新选择的机会。不过,新《消法》如果增加非现场购物“后悔权”一项,必然对网购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据新浪网近期发起的一项调查显示,有超过6成网友对于“30日可退货”规定表示支持,不过同样有过半网友认为这一规定不能真正执行。

  有一位网友在网上留言表示:“千万不要高兴太早,‘影响再次销售的商品除外’大家看到这句话了吗?现在的产品都是使用了才知道和商品宣传的不一样,例如冰箱、空调等,请问有多少产品到消费者手中不用,难道买来只是个摆设”?

  [商家] 警惕并准备着

  “不是我们太刁钻,实在是稀奇古怪的顾客也很多啊!”“如果买家买回去是一件商品,退回来是另一件商品,怎么办?”有商家质疑,这个条例倾向性太明显,对合法诚信经营的商家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

  另外,“淘宝、拍拍等平台本来就已经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选择,如果卖家的东西质量没有问题,增加若干天也不至于出现恐慌。”电子商务专家陈永东说。据悉,欧盟的消保法中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后悔权”,金额太小的并未被列入这个范畴。

  [共识] 执行不了等于白说

  由于网购不仅具有非现场的特点,而且商家往往缺乏一个实体,交易不在同一城市,现在出了问题追究起来都不容易,更不用说无条件退回了。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一个法律,一方面要考虑公平性,另外一方面需要考虑可操作性。网上购物的商品退换货一般会涉及一定金额的物流费用,如果全部由卖家承担,是不公平的。此外,退换货周期过长对某些时效性商品会影响较大,可能需要综合考虑。

  贺兰

  许多中国人正如鲁迅老人家所说,见了狼是羊,见了羊是狼。某国际运动品牌曾在国内专卖店实行无条件退货,不久就取消,因为几乎必退。

  30天够过把瘾,最后一天行使后悔权,何乐而不为?做人厚道不退货,也许反而会被嘲笑傻帽。同一个人不能总去商场退货,能注册新ID再买和退,如此这般,永远不用买。形同取消这些行业,那些善良消费者,如果届时还有的话,权益又怎么保障呢?

  卖家不用怕。本条给消费者无敌之矛的同时,也给了你们无敌之盾。“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有巨大的解释空间,能包括所有产品。只用30天,也是二手货。直接再上架,是否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告知,即使表面如新,也不可能原价出售。拆包装怎么算、服装和数码产品价格波动大等。

  矛和盾谁厉害?可以想象将引发无数纠纷。又怎么解决,向哪个部门投诉?说到底,这条法规也许本来就不打算执行,只是作出姿态,对消费者的重视。法理上交易双方是平等的,情境中的信息不对等,应通过强化弱势方情境的手段消除。而不是一面倒一刀切地偏袒。卖家没有原罪,买家和卖家都有好坏。

  这还是中国古代而非市场经济的立法思路,海瑞的办案原则:“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这种思路催生很多荒诞之事。假如你开车暂停,见一名老者骑自行车逆行向你的车撞来,怎么办?最好的办法是,车上带一辆自行车,下车骑上迎面撞去。都是非机动车,他逆行负全责。

新消法增网购后悔权 2012出台编辑本段回目录

2010年511报道,记者昨天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最迟后年出台。 

据悉,新《消法》为「非现场」购物增加了「后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若发现「此货非彼货」,有权在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真实遭遇:喜欢户外运动的先生,看见网上标注的一顶户外帐篷,只卖到商场一半的价格时,便出价在网上购买了一顶。谁知道当货送到的时候,他才发现这顶帐篷和商场内的存在诸多不一样,虽然款式差不多,但是不少功能性的拉链没有,而且面料摸着也很差劲。先生于是要求商家能够退货,多次沟通后,卖家最终拿出的解决方案让他付50元的邮费之后,才能办理退货手续。先生说,这顶帐篷才花了100元,要是再付邮费的话,他觉得不划算,于是他就不再去追究了。 

「修改」解读: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真实遭遇:「我感觉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隐私可言。」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先生因为车险快到期了,仅一周之内就接到了不下5个推销电话。 

先生告诉记者,这些推荐电话除了南京本地外,还有上海甚至北京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些人几乎都能够准确地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车型和购车地点都了如指掌。这让先生吓出一身冷汗:这么隐私的资料,为何一个陌生人掌握得如此清楚。 

「修改」解读:「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受利益驱使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肆无忌惮地出卖给商家,已经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周晖表示,如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泄露,都会让消费者惹上麻烦。 

据他了解,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还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此外,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因特网交易给消费者的隐私带来巨大挑战。个人隐私一旦暴露,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而必要。

网购30天后悔权引争议 恐让大批网店倒闭编辑本段回目录

 网上购买的商品,只要你后悔了,30天内都可以无条件退货……这并非是一句虚无缥缈的广告词,而是一条“有望出台”的规定。媒体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入第二次修订程序,5月11日,最新修订稿露面,最迟后年出台。其中,修订稿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有专家认为,如果给消费者这一“后悔权”,可能会让大批网店倒闭。

  这则关于“非线下购物”的条款,成为了各大媒体争论的焦点,而新浪网也同步发起了调查,截至昨日晚上8时,已有9339名网友参与调查,其中 67.5%的网友对该条款表示支持,但是对于这条规定是否能顺利实施,50.7%的网友们认为难以真正执行。为什么网友们支持这条规定出台,又认为规定难以实施呢?

  焦点一

  何为影响再次销售?

  网友 “大局为重”:这不是一句废话吗?退货时商家一口咬定所退商品妨碍了再次销售,拒绝退货,又该咋办?

  买家 重庆大学学生杨蛟:小家电、服装、化妆品、食品,都是使用后才知道有没有问题,那么这些东西就没有办法退换,新增规定对买家有什么意义呢?

  卖家 淘宝网上一化妆品店老板陈女士:像化妆品这类商品,一旦拆封了,如何再次销售?要么设定一个鉴定中介,要么就对不同的商品细化不同的限定条件,否则买卖双方很容易因此产生矛盾冲突。

  焦点二

  30天退货妥不妥?

  网友 “大雪下不停”:本来没赚几块钱还要等30天才能确定货物是否被真正接收?冷不丁就有货被退回来谁受得了?

  买家 通讯公司职员李娜:这相当于给了买家一个较长时间的监督期,让卖家不敢用假冒伪劣产品来打发买家。

  卖家 网上卖腌笋的网店老板刘昌奇:我卖的商品保质期只有1~2个月,20多天退给我,我又卖给谁?另外,如果是卖书的话,30天也足够把书看完了,又退回来,店主还赚什么?

  焦点三

  退货运费不可承受?

  网友 “刻录机”:这个条例中的“不承担任何费用退回”不就是说,让卖家付邮费么?那卖家又要退钱又付邮费不是成冤大头了?

  买家 鹅岭一家汽车4S店职员刘鹏:我曾买了一个跑步机,虽然和网上介绍的差别很大,但200多块钱买的,运费要80元,面对高额的运费,我还是打消了退货的念头,这个规定正好能解决这一问题。

  卖家 专售创意小件的老板李女士:这样很可能造成自己的货品卖出后,让买家把玩几天又退还,反正不用付任何费用。这个规定不应该用在每种商品中,这样很可能令卖家不仅赚不了钱,还要赔上邮费。

  影响评估

  恐造成大量卖家离场

  昨日,记者采访了淘宝网公关部的一位负责人,他说,在目前的买卖制度下,电子商务一直很有序地发展着,同时作为购物平台,也在不断推出很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目前单就淘宝网来说,就有106万人通过网络开店实现了就业。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新条款显得过于严格,或许会对一些利润薄或者小本经营的商家造成太大冲击,使原本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平台流失大量卖家。

  专家建议

  平衡买卖双方

  昨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介绍,网络购物无法像线下一样能对产品获得直观体验,因此,这个条款相当于赋予了非线下消费者一个“后悔权”,但对于这个条款,阿拉木斯提出了两点建议:

  建议一 7~10天退货较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第九条内容: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

  阿拉木斯:30天的退货期限太长,很可能影响到卖家的业务流程,即消费者将货品退回后,卖家是否能再向进货方进行退货呢?这一点过多倾斜于消费者的利益了,而对卖家则显得很不利。再则,不能排除一些消费者先将商品进行使用后,再进行退货,因此,建议退货时间设置为7~10天最佳。

  建议二 对买家设置限制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第九条内容:(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阿拉木斯:在“反悔权”的设置上,应该进行一个双向限制,他认为退货的运费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为佳,这样可避免条例一经出台马上掀起一股退货高峰,同时也可避免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而在欧盟的消保法中,也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后悔权”,所以我们对于金额方面也应该做一个相应的限度。 记者 王薇 实习生 况丹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www.ccgp.gov.cn/jrcj/itdt/1146733.shtml
http://tech.sina.com.cn/i/2010-05-19/004942028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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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网购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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