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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华为之争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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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华为之争调查编辑本段回目录

《计算机世界》采访:林江艳 薛海滨 熊伟 张欣 高颖 李建平 朱小兵 执笔:贾鹏雷

  有人说思科对华为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是华为的“成人礼”。如此倒不如说是走向国际化的中国IT企业们的“成人礼”。而华为,不过是这场仪式中的第一个出场者。在看似感性的推理之下,这起在数据通信市 场上最为杰出的两个中美公司的较量注定必将记入史册。  

  当崛起的中国企业冲入世界竞技场,我们到底需要承受多少来自规则的考验?而当中国IT工业渐渐变成又一块充满悬念的新角斗场,这样的拷问却始终萦绕在我们心头:我们的防身之道和制胜之道何在?  

  2月9日深夜,当记者所乘坐的班机在晚点两个小时后终于到达深圳宝安机场后,等候记者良久的一位华为员工说,“官司太不人道了,害得大家年都没有过好。”

  而此时的广州、中山等地一夜之间被与一种来历不明的传染病有关的传闻所笼罩。2月10日,市面上一瓶食醋居然卖到150元人民币。广州街头铺天盖地流行起了白口罩。

  相对而言,位于深圳龙岗区的华为公司总部则显得安静得多。春节假期还没结束,华为的员工们13号才要上班。1.3平方公里的厂区,偶尔有不需要过春节的外籍工程师们三三两两地走过,气氛与媒体和网络上关于这场官司的激烈争论不甚合拍。但是,华为的很多关键人物正在紧张地忙碌着。

  就在中国重要的节日——春节前一周的1月24日,全球最大的互联网设备制造商思科系统有限公司(Cisco Systems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总部位于深圳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非法抄袭、盗用包括源代码在内的思科IOS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他多项专利。

  消息传出后的当天,华为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代表处已经统一了新闻出口。华为公司总部发言人傅军先生在深圳向记者表示,华为一向尊重任何厂商的知识产权,并强调非常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建设。但是由于此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因此不便做出任何评论。

  1月24日,事件另一主角思科中国公司的发言人商容女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也做出了跟华为相似的表示。她反复强调,思科此举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采访曾经一度受阻,但转机终于在2月11日出现。在华为公司确认可以接受本报独家专访24小时之后,2月11日下午5∶00,澳大利亚时间晚上20∶00,记者所在的报道小组与思科中国公司发言人商容女士和思科系统公司亚太区公共传播部总监Terry Alberstein先生进行了电话采访。与华为官方发言类似,思科方面称由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因此不便对诉讼进行评论。但是Alberstein先生对事情的一些细节进行了披露。这应该是目前为止双方对于此次引起全球业界关注的第一次比较正面的描述。

  在这场远未决出胜负的角斗中,第一个回合就这样艰难展开。

  竞技场外的角力

  跟思科公司官方新闻稿中简单陈列的对华为公司的4项指控相比,思科公司诉状77页的厚度让人吃惊,取证之细心令人惊叹。在这些指控中,除了指控华为公司抄袭思科IOS 源代码、技术文档、命令行接口,并且侵犯思科在路由器方面的至少5项专利之外,还包括了版权侵权2项,商业秘密侵权1项,普通法侵占1项,违反商标法的虚假陈述1项,不正当竞争违反德州普通法和联邦商标法1项,侵占1项。基本覆盖了全部的知识产权法类别。  

  “这是思科公司有史以来在全球首次针对一家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思科系统公司亚太区公共传播部总监Terry Alberstein并不掩饰思科公司对于此事的充分准备。

  此前华为公司在中国被业内认为是在知识产权建设方面走在最前列的国内企业。截至2002年8月,华为公司已经拥有各种专利1762项,其中在3G领域申请专利455项,且多数为发明。同时,华为还是国内最早独立成立知识产权部的IT企业。一位华为的员工回忆说,他已经不记得知识产权部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十年前他来到华为的时候已经存在了。

  记者在华为公司实验楼大厅里看到,在正门所对着的墙壁上,悬挂着几十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给华为公司的专利证书,记录着华为公司部分重要研发成果的发明创造。

  思科亚太区公共传播部总监Terry Alberstein说,“大约1年半之前,不断有客户和合作伙伴告诉我们,华为的产品与思科的产品有很多相似之处,包括用户手册、界面,命令行。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我们很震惊地发现很多软件包括思科的源代码被华为盗用。”

  思科中国发言人商容女士在电话中表示,思科起诉华为仅是出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考虑,在IT产业领域,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所有知名企业普遍关注的。

  “这几年来华为在国际市场上升很快。”在华为深圳总部接待访客的办公室里,华为的一位高层人士向记者播放了华为公司的一个宣传片。据介绍,2002年华为的美国市场销售比上年度增长了将近70%。另外,几年来华为在亚太、中东、独联体、南美、欧洲等地设立了40多家代表处。而在华为走出去的同时,一些外籍工程师不断加入到华为的研发行列中来,在世界范围内的商标申请也达594件次。在华为的厂区,记者在午间看到,一群印度工程师三三两两地走过华为新建的颇为壮观的研发大楼。

  华为内部有人不太相信思科起诉华为仅仅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可能是思科感受到了华为的威胁。接受采访的华为员工介绍,2002年6月,在美国亚特兰大举行的Supercomm展会(北美地区最重要的通信展览会,由全美电信工业协会TIA和美国通讯协会USTA联合举办)上,华为展出了城域光网络、系列化的路由器、视讯产品等主要产品,并且安排了美国方式的TALK SHOW,而且,展台还被组织方评为最佳展台设计。一时间华为受到美国电信运营商、参展商和观众的广泛关注。

  而记者的调查发现,思科公司发布的2002年销售业绩显示,这家全球数据通信领域市场占有率达70%~80%的网络设备供应商首次出现了年度销售下滑,由2001财年的223亿美元下降到了2002财年的189亿美元。思科公司的股票价格从2001年12月的18.11美元下跌到2002年12月的13.1美元。当然,华尔街分析人士认为这些变化与全球经济的疲软密切相关,而思科在世界网络设备市场的霸主地位仍未被撼动。

  据华为人士介绍,华为公司最近几年的业绩一直在上升。在中国电信运营和中国网通的补网项目和数据通信、业务与软件、宽带等战略市场中华为取得了领先的份额。在移动领域,华为GSM900/1800已经在全国24个省区实现规模商用,华为的高端路由器在很多省份的网上总拥有量也在节节上升。

  华为的一位副总裁说,“在100名网民中,有50名在使用着华为的路由器。”

  按照惯例,在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时,公司之间一般首先会通过发律师函等手段进行沟通协调。

  “在诉讼之前,2002年末,我们曾经和华为公司进行过积极磋商。”思科系统公司亚太区公共传播部总监Terry Alberstein先生说,“谈判终止于12月末,1月底思科才开始提出诉讼。”

  而华为发言人傅军表示,协商由专人负责,他自己本人并不太了解情况。

  思科系统公司Terry Alberstein先生表示,思科在协商中对华为坦诚地提出了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要求,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但是由于“谈判沟通的过程双方都要求保密,我不便透露华为的反应和立场。”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突然从有关渠道得知华为公司正在召回已经在美国销售和已经销售出的18台路由器。记者马上向华为有关人士求证,这位人士表示“不知道此事”,后来又说,“我们在协商时期就已经停止了部分有争议产品在美国的销售,这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

  而据Terry Alberstein透露的消息,思科已经得知“华为已将某些产品撤出了美国市场,并要求分销商和客户将有问题的产品退给华为公司。”

  关键回合!  

  在关于华为的起诉中,关于起诉华为抄袭思科IOS 源代码、技术文档、命令行接口,并且侵犯思科在路由器方面的至少5项专利等表述格外引人关注。

  “厂商一般都不可能知道另外一个公司的源代码。”华为高级副总裁孙业林努力向记者解释这种不可能性,“首先,懂技术的人都知道,看懂源代码比自行开发要难得多;再者,源代码数量非常之大,如果有人盗用,很难做出有竞争力的产品;还有,路由器都是跟软件配套使用的,华为的大多数芯片都是自己开发的,怎么能够使用别人源代码开发的软件?”

  记者在华为的产品展厅里看到,在一些大型数据通信设备和网络设备中,除了一些合作厂商Intel 的一些芯片外,多数芯片都打着华为的标识。

  “这个问题从技术上讲很难判断。”一位强烈要求不要透露姓名的国家重要信息安全部门的专家告诉记者,“需要法庭取证。”

  资深网络顾问、电信专家李晓东表示,源代码都是使用某种语言编写之后并做过加密处理的,通常很难以破译,但是也并非绝对不能做到。而网络产品领域的另外一家重要厂商告诉记者,“部分源代码在学术上有一定的开放性,在某些从事技术和研究的网站、论坛上可以找到一些相关的源代码,但这种源代码只可用作科研,不能商用。”

  思科之所以认定华为盗用源代码,思科亚太区公共传播部总监Terry Alberstein介绍说,是由于“在华为的产品中包含了思科的一些类似于签名的、如果不是盗用就不可能出现的东西,主要的证据是出现的一些bug。Alberstein说“其中有一些非运行的bug,是在开发时出现的,对软件本身的运行并没有影响,若不是复制就不会出现。”

  在思科起诉华为的诉状中,明确提到华为一些产品在命令行、用户手册、界面相似等问题上侵犯思科版权。对此,华为也有一些说法。

  “技术文件与用户手册这个问题很简单,显而易见地,产品差别不在于工作原理和性能,而在于开发方法和各自芯片的不同,技术文件和用户手册是针对用户的,是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的,出现一定程度的类似不足为奇。

  “而关于命令行接口问题,只能有一个解释,如果不用用户已经习惯的命令行和界面,那么产品就无法进入市场,因为在几个关键的地方存在私有协议。而当我们开发出了可以互通的接口,却又冒着所谓知识产权的风险。”

  李晓东介绍说,“‘命令行接口’是一种对路由器的配置方法,相当于一种语言,如Cisco的IOS操作系统。它可以简单地对路由器进行配置,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而华为更愿意从自身技术实力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高级副总裁孙业林介绍说,在华为的22000员工中,46%在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其中包括很多印度工程师。连续几年,华为公司每年的研发投入达年销售 额的10%,其中,2000年是3.03亿美元,2002年则为3.22亿美元。另外,华为在印度班加罗尔、瑞典斯德哥尔摩、美国达拉斯、硅谷、莫斯科等地都建立了研发机构。其中印度研究所是中国第一个通过了CMM4认证的软件研发机构,科研实力非常强。“很多芯片都是华为自己开发的。而且,我们特别强调产品竞争力,这是盗窃不来的。”孙业林说。

  关于思科对华为在诉状中的指控, Terry Alberstein先生解释说,事实上思科提起的诉讼包括两部分,一是华为盗用了具有思科版权的内容,二是华为未经允许正在使用思科的专利。他还就专利和版权的不同做出了一些解释,“专利只在注册国(思科大部分专利都是在美国申请)受到保护,而版权则在全球受到保护。” “在此次案件中,华为盗用了我们的源代码,我们希望寻求禁止华为在任何市场销售侵犯了我们版权的产品(的方法)。”

  北京海淀区法院李东涛法官审理过很多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李法官介绍说,“从法律上说,这一说法并不是完全准确,只能说各国专利法差异较大,而版权法差异则相对较小。”

  而具有特别意味的是,在中国,华为一向被认为是知识产权方面做得最好的几家企业之一。截至2002年8月底,华为公司累计专利申请量1762项,这一数字在发展中国家IT企业中是排在前几位的。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除了进行日常知识产权的分析研究,相当一部分精力用于宣传、鼓励、帮助员工在研发上努力争取得到专利。孙业林说,华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激励机制相当完善。

  一边是17年来从未对其他企业进行过起诉的美国公司,一边是国内知识产权建设最为完善的中国企业。这样的角力注定不是三五个回合就可以决出胜负的。  

  最后的角斗士?

  而对于结果的预测,双方都表示了一定的谨慎。

  思科系统公司亚太区公共传播部总监Terry Alberstein先生在电话采访中反复表示“现阶段不能对此案的结果做出任何评论”。他说:“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对此事是经过了慎重考虑的,我们相信有充足的证据。我们希望法庭会支持我方讼诉。”

  而更多的分析则认为,诉讼本身的结果有三种可能,胜败分明或者私下协调。信息产业部的一位官员透露说,在诉讼开始之前和之后,双方都曾经找过信息产业部寻求调解。

  “这一事件证明我国设备制造业现在已经初步具有了强大的国际竞争力,”北京邮电大学教授、电信产业专家阚凯力认为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我国电信业正在迅速向国际市场进军。在世界电信业正在经历“寒冬”的今天,这对西方巨头们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但是,单单依靠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而试图回避商战中的法律问题并不可取。”阚凯力教授认为,“我国企业必须学会‘在游泳中学习游泳’,把国际规则贯穿到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取得自己应有的地位。”

  “这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李东涛法官认为思科诉华为案的发生很正常。李说,这也是竞争的产物。但李法官并不愿意举出国内发生的案件,“以前审理过的案件有的不方便公开,又都和此案没有很好的可比性。”

  “另外,在做这样的应诉之前,首先应该了解法律环境,仔细对比两国之间的版权法和专利法。”李东涛法官提醒说。

  在做出这样善意的提醒的同时,更多的人则表现出忧虑。

  “华为如果倒下了,接下来是谁?”在深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界人士提出了这样的忧虑,他认为,华为是我国IT企业最早走向国际的企业,无论在技术实力还是市场开拓能力上,都曾经是很多企业所追求的。但是这样一来,留给大家抵挡的余地似乎已经不多了。“如果华为此案败诉,损失的仅仅是华为自己吗?”

  而这一忧虑还并不仅仅局限于IT业本身。这位人士的另一个担忧是,如果华为败诉,以后类似这样的案件将会令中国企业喘不过气,在依据判例法的美国不乏前车之鉴,这样的诉讼很可能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很可能扩展到其他行业领域。

  “华为是一直冲在最前面的企业,而这场较量的结果所产生的影响也将会成倍扩散。”

  一位市场人士私下对记者说,以前这样类似的案件已经有6起了,华为算是第七个。一旦华为败诉,知识产权大棒砸向的下一个对象很可能将会是国产手机。这位官员认为,无论本案结果为何,都将会对我国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

  也有一些专家和市场人士在谈论此案时持这样的观点:担心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忧虑多少还带有“民族产业”情结,我们加入WTO了,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则可能必须遵守。

  而饶有意味的是,当记者采访另外一些观战的角斗士们如中兴通讯、神州数码网络、港湾、迈普、D-Link、3Com、网捷以及IBM、HP等时,却大多闭口不言。

  假如……

  《计算机世界》记者 阳光

  很久以来,华为一直是中国IT技术企业的标杆。包括柳传志等一批知名企业家一提起同行华为,言必称其是“在攀登喜马拉雅雪山这样的技术巅峰中,华为是极少数选择‘爬北坡’的成功者”。

  然而,国内这样一个最优秀的技术攀登者却第一次真正体会到了“高处不胜寒”的滋味,现在,这股充满杀气的寒流恰恰来自遥远的太平洋之外。

  事实上,这也是WTO后中国境遇的一个最好的隐喻。全球化裹胁着知识产权,就像两股飙风席卷世界经济舞台,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管是全球化还是新的知识产权大战,从来都不是一场充满公平游戏的博弈,因为规则的制定权从来就不在它们手上。  

  思科华为诉讼案爆发以后,在一边倒的西方媒体舆论中,笔者倒是发现了极为罕见的一篇来自《商业周刊》的评论,在这篇评论中,作者称,“以华为和中兴为代表的中国本土公司首先在中国市场上与思科这样的跨国公司们短兵相接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不管是哪家跨国公司,也不管是从事什么业务的跨国公司,它们今后在中国市场甚至全球市场的业务都将受到来自中国本土公司的巨大挑战……一批中国本土的科技公司正逐渐成长起来,它们的实力不可低估,世界各大跨国公司可不敢再小瞧它们。”

  撩开这一跨国诉讼的外表,且不论知识产权会触及到如何纷繁复杂的司法程序和国际法准则,也不论发达国家以知识专利大棒行全球化之道过程中的商业利益的不平等博弈,我们还可以继续一连串“假如中国没有华为”这样的假设:假如思科选择不起诉华为,任凭华为产品在包括美国市场在内的全球市场长驱直入,进一步蚕食思科的市场份额;假如华为这样的中国IT企业不从事核心技术的研发;假如华为这一次一定会被思科的诉讼围剿、从全球市场收缩阵线……

  虽然我们无法想像这一连串假设可能导致的结果,撇开简单的“民族情绪”不论,华为也只不过是中国IT工业力量中的一片小小岛屿,只不过到目前为止因为它在发展核心技术和进军全球市场上走得最远,所以有可能遇到这样罕见的、高强度的“暴风雪”,从某种意义上说,华为与思科的知识产权之争也是非常正常的。

  审这个案子,用哪国法律?  

  《计算机世界》记者 熊伟

  2月1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李东涛法官—知识产权诉讼方面的权威人士,在一个因为没有原告被告而显得空荡荡的法庭中,接受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阳光从窗帘间透进来,照亮了审判长的席位。  

  美国公司在美国起诉的案件,我们按照一般的想法,不免会认为它适用美国法律。但法律专家不这么看。李东涛法官认为,在处理这种涉外案件时,法院可以选择两国中某一国的法律为准具法(审理一个案件时依据的法律),甚至选择第三国法律作为准具法。

  1991年,美国最高法院曾规定:在缺少明确的立法意向的情况下,美国联邦法律不一定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之外的案件。后来出现了一个实际的例子。1998年,一些俄国记者因为其作品被美国纽约一家俄文报纸侵权,在美国起诉该报社,美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认为:此案应适用与作品、作者最具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俄国法律。

  “所以,”李法官说,“涉及境外的诉讼,准具法的确立是一个重要问题。”记者问,思科诉华为案可能采用中国法律作准具法吗?李法官说:“美国法庭是否支持,是法庭要考虑的问题;华为方面是否提出这个要求,则是华为要考虑的问题。”

  《计算机世界》:您怎么看待思科诉华为案?

  李东涛:案件尚未产生终审判决,还谈不上付出代价,应该说,这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

  《计算机世界》: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样的诉讼?

  李东涛:各国法律不同,首先要了解法律环境,仔细对比两国的专利法和版权法。例如我国的专利法采用“早期公开”原则,在专利申请之初就向大众公开,没有疑义再授予专利;美国法律则正好相反,先授专利再公开。法律差异不仅体现实体法,如专利法和版权法上,还存在如管辖范围、举证规则等程序法上。

  《计算机世界》:国外媒体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多有诟病,称出版、制药等行业都需要关注知识产权问题。下一个被外国公司起诉侵权的企业可能是谁?在哪个行业?

  李东涛: 我们无法预计,但我们必须考虑企业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企业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的时候,就要做好面对外国企业在外国提起诉讼的准备。

  李法官的日常工作就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他对思科诉华为案感到很正常,他说,这也是竞争的产物。

  私有协议与角斗规则

  雷西朋

  跟以前发生过的每逢知识产权案件必然引起关于垄断的讨论内容不同,由于 在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案中涉及的主要产品是网络设备(尤其是路由器),一个以前并不怎么出现的词语在关于本案的采访中被频频曝光——私有协议。

  “在路由器协议的专利问题上,的确存在一些专有协议,如Cisco的IGRF,”资深网络顾问、电信专家李晓东介绍说。

  而一家不便透露名称的厂商认为,事实上,由于此前思科产品的较大占有量,而且,在几个关键问题上思科掌握着私有协议,这样迫使其他厂商无法进入市场。“这与互联网开放公开的精神是背道而驰。就像挤公交车,自己在外面的时候,喊着要车上的人打开门;而当自己上去了,却又把着门不让下面的人上来。”

  另外有一些专家认为,很多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中都有私有协议,除思科外,北电、朗讯等都有,他们都是在公共协议大框之下的,并不妨碍网络设备的互联互通。

  “路由器比Windows更需要开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陈小洪单刀直入。“后来者必须跟随领先者,出现一定的相似是合理的。对于互联互通的产品,都要开放,特别是那些市场占有率很高的产品,否则就是垄断。”

  “这跟电信还有所不同。”李晓东介绍说,网络产品与电信产品的标准化是有区别的。“网络产品遵从的是一种‘松散’的标准化,这一点更像PC,它们往往是‘工业’标准,而不是‘行业’标准。而电信产品是严格的标准化,其协议是经过ITU认可的,目的是保证全球范围内电信运营商的互联互通规划。” 网络方面的协议十分丰富、复杂,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项技术的整体框架是开放的,而有些厂商会申请其中的某个细节的专利。

  在世界电信业飞速发展的几十年中,国际电信联盟等标准化组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规范世界范围内电信业的互连互通等关键问题上居功至伟。而在涉及到网络设备的这一领域,还没有一个具备力量的标准化组织。

  “但这并不代表没有办法。”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信息安全专家表示,“路由器这些网络互联设备、共存设备,如果过分强调私有协议,就是托拉斯。我国有关部门可以要求这些厂商开放这些私有协议,中文翻译文档应该由我们定,而且还不能作为专利,并且应该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对一些厂商实行市场准入等方式。”

  “而且,中国的很多客户还并不清楚哪些权益是自己应该要求的。”几年前,国外某电信设备商曾经承建东北某省GSM网建设。由于拒绝开放私有协议接口,造成连续三代网络铺设都由这家厂商承建,给用户造成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培养了厂商“店大欺客”的脾气。在第四代建设时,由于客户方的强烈抵触,终于使另外几家厂商能够共同参与,给用户减少了损失。“客户其实是最有力量的。”

  “而且,随着这类事件的越来越多,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引起足够重视了。”这个厂商认为,“在国际组织尚未形成力量的时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如果还是坐而论道,后果不堪设想。”

  IDG全球媒体同行观点各异——《计算机世界》记者通过Email采访IDG全球媒体

  □ 美国同行说: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也有很多很多问题。

  □ 新西兰同行说:思科已经赢了!

  □ 智利同行说:是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它们(西方国家的媒体)存在偏见!

  □ 德国同行说:知识应该免费共享,但其实际应用和实施应该靠授权。  

  本次采访的6个人,他们身处世界各地,但都在IDG旗下工作。他们是:IDG新闻服务部Elizabeth Heichler、新西兰《计算机世界》Paul Brislen、IDC(智利)公司总经理Ricardo Stevenson、IDC(哥伦比亚)公司Carlos Villate、德国IDG Magazine Verlag GmbH总裁York von Heimburg、本报记者熊伟。

  熊伟:请大伙都说说,你们对思科诉华为这个案子怎么看?

  (新西兰)Paul Brislen: 知识产权问题总是很麻烦——不仅是因为在数字领域特别容易违反知识产权的法律。我对这件事情知之不多,无法作详细评论,但是看起来思科稳赢,因为华为已经开始从美国市场召回其产品了。这件事情不管法庭怎么判,我都认为思科赢了。

  (美国)Elizabeth Heichler:我询问了一些知识产权专家,他们可以发表他们的观点。需要解释的是,客观原则在美国是新闻业的基石,所以我不适合就我所在的新闻机构将要公正报道的事件发表看法。由于这个原因,我或任何将要报道Cisco/华为案的人都只能发表我们自己的看法:“这个案子很有趣。”

  (智利)Ricardo Stevenson: 这是西半球保护知识产权的通常手段。如果华为真的侵犯了知识产权,近期将很难在这个地区销售其产品。

  (哥伦比亚)Carlos Villate:哦,这个案子我可不愿意多说。华为已经进入了哥伦比亚的LAN-WAN设备市场,它选择了渠道合作伙伴来销售产品。

  熊伟: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存在被过度保护、影响知识共享的危险吗?发展中国家是否会因此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

  (新西兰)Paul Brislen:由于法律上的特点,美国公司很注意知识产权问题。在严重的情况下,不奋力保护自己的产权就会失去自己公司的名称权。例如,Yo-yo是个贸易商标名,其公司就因为没有严厉打击其他所有的Yo-yo制造商,失去了该商标使用权。公司起诉后输了官司,因为此前没有好好保护产权。一些公司以制造知识产品为生,若有人模仿他们的产品,势必威胁其生存。

  这种环境意味着常有公司没有真正了解状况就置身于官司之中。新西兰ISP就因为违反美国法律曾收到法律机构的通知——虽然它们并不是美国公司。

  我不确定这个问题是否与国家的发展水平有关——这是个有趣的想法,值得调查。我觉得,发达国家更可能有成熟的技术市场,因此比发展中国家更可能生产知识产权密集的产品。这就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差别。不过,我不认为必然如此,公司评估其策略,国家加强知识产权政策,这两方面都还有余地。

  (美国)Elizabeth Heichler: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看法:一方面,有人认为,只有人们觉得其创新和发明受到了知识产权法很好的保护时才会愿意共享其成果。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强烈保护只会提升而不是阻碍知识共享。华盛顿的商用软件联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的副主席Bob Kruger表达了这种观点:“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才提供了创新的动力。如果人们不能确定其劳动成果将进入市场,就不会投入时间和创造性的劳动。如果国家不保护知识产权,就不能发展自己的知识资本。”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如加州大学伯克力分校的法律教授Mark Lemley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当然弊大于利,因为它提高了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成本,并且阻碍了后续创新者改善前人的发明。”

  (智利)Ricardo Stevenson: 根据国际法,知识产权通常从注册之日起10年到期,但由于IT业的行业动态特性,这个规定毫无意义。最糟糕的案例是医药专利(如艾滋病的药品)。有些国家罔顾与大的药品研发机构的严重法律冲突,已经决定生产药品解决群众健康问题。

  在IT知识产权案中,若Cisco能证明有非法抄袭,则可能获胜。知识共享是好事,但致力于研究的公司必须收回其投资。这就是知识产权问题的根本。其他公司可以生产别人的发明,但要付特许权使用费,这才是解决之道。或者生产具有同样功能的不同产品,但不能抄袭设计。

  在这个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不会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它们在研发上的投入很少。发达国家常常在研发上投入了巨额经费。

  (德国)York von Heimburg:我相信保护知识产权对发展知识有利,因为它鼓励工程师和科学家做研究。知识应该免费共享,但其实际应用和实施应该靠授权。

  看看华为的观点,就会发现他们也在保护自己的产权。如果他们花费10%的年收入来研发,也不愿意看到别人免费使用其知识产品。

  熊伟:各位是否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公众和媒体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存在偏见?

  (新西兰)Paul Brislen:当然如此。大多数人认为发展中国家更可能对软件盗版和DVD非法复制视而不见,但是知识产权上最大的盗窃其实发生在发达国家。例如,由于对等网络文件共享软件的出现,Napster让不计其数的用户轻松快乐地复制具有版权的材料为己所用。所以,虽然发展中国家被作为知识产权盗用的典型国家,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的这种问题也很常见。

  (美国)Elizabeth Heichler:Mark Lemley教授对我说,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一个普遍观点。不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不好—法律本身没有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法律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媒体对于这个问题的报道常取材于商用软件联盟的报告,该联盟对全球的软件盗版率进行研究。

  (智利)Ricardo Stevenson:是的,他们存在偏见,特别是对由于有高度需求的人道主义产品(如药品)存在偏见。

  (德国)York von Heimburg:当然不。

  熊伟: 在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怎么样?

  (新西兰)Paul Brislen:在新西兰,我想并没有大规模、有组织的知识产权盗窃发生。但是终端用户的侵权现象很普遍(如上所述对等网络),权威机构似乎无意惩罚这种侵权。

  新西兰政府很认真地对待版权问题,不过,对于相似的进口货品,我们与美国和欧洲的法律不同,这导致在某种程度上,新西兰充斥着假造和仿造的货品。

  (美国)Elizabeth Heichler:关于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也有很多很多问题,以下说两个。第一,有人担心版权的寿命太长,因为公司利益导致法律制定者延长了保护时间。但有人认为,版权和专利的保护期应该适时终止,进入公众领域,这样其他人可在原基础上更方便地工作。第二,有人认为,美国的专利系统太过庞大,其成员缺乏有关新技术的知识来辨别什么值得授予专利保护而什么不值得。

  (智利)Ricardo Stevenson:智利有自己的法律系统保护知识产权并且签署了这方面的国际条约。为此,我国还与欧盟、美国和韩国签署了3个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协定包括即将或一定时间内将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取决于产品类型),但同时这些协定包括研发合作条款以保护弱者。

  (德国)York von Heimburg:在德国这方面有非常严格的法律和相应的国际法。

思科起诉华为的背后编辑本段回目录

 思科提出指控

  自成立至今17年来从来没有起诉过任何人的思科公司,第一次起诉就瞄准了我国通信产品制造业最强大的民族企业华为公司。1月24日,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对外宣布,思科已向美国得克萨斯州马绍尔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总部位于中国深圳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一方是世界最大的网络及电信设备制造商——思科系统有限公司,2002财年189亿美元;另一方是我国2002年度电子百强第7位,去年销售额达220亿元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有报道称,思科索赔的金额将是天文数字级别的,这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遭遇的最大的一起诉讼。

  在思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一份77页的起诉书中,思科指控华为盗用了其路由器操作系统源代码、该操作系统的用户操作界面、用户手册、技术文档以及五项与思科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技术。思科称指控仅为4项,但提交的诉状显示,实际指控多达8大类,几乎覆盖了全部的知识产权法类别。思科提出的赔偿要求包括:判决华为支付思科专利侵权赔偿金;判决华为支付思科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判决华为支付思科因本案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判决华为赔偿思科因著作权侵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利润和好处;判决华为支付思科侵权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相当于思科所受的损失和华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判决支持思科获得法定损害赔偿金;判决支持思科获得相当于思科律师费和其他开支的损害赔偿金等。这些要求全部加起来,最终形成的赔偿数字将是以亿美元来计算的天文数字。

  华为积极应对

  针对思科的起诉,华为公司表示将坚决、积极地应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最新消息,由于涉及到思科起诉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停止在美国出售被思科指控侵权的某些产品。在思科提起诉讼之前,华为已经将双方有争议的产品资料从网站上撤下,同时也在美国停止了这几款有争议产品的销售,并开始回收在美国已售出的此类产品。华为同时表示,公司正在积极地开发并推出思科无法指责的新产品,并将于3个月之后上市。

  华为公司深圳总部的负责人就此事表态说,早在思科提起诉讼之前,华为就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尽量弥补,包括现在的行为都只能视为华为为解决问题而采取的一种善意和建设性的举动。

  我国通信产品制造商大户有五家,分别为巨龙、大唐、中兴、华为、金鹏,合称“巨大中华金”,其中深圳华为实力最雄厚。按照信息产业部的数字,去年上半年,全国通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18.3亿元,与前年同期相比下降35.7%。由于近年国内市场通信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华为将目光瞄准国际市场。此次诉讼是华为在向全球市场前进过程中遭遇的第一起大型诉讼。

  祸起市场之争

  2002财年销售减缓,市场总值不见高速增长,公司之间的竞争开始更加激烈。2002年6月在美国的通信设备大展(Supercomm)2002上,华为推出了冠名为Quidway的系列路由器产品,这一产品线针对的是企业级客户,而企业级路由器市场,恰恰是思科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但华为产品的报价,仅仅是思科的同类产品的一半。美国和欧洲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市场,也是排行世界第一的思科公司的传统市场,这次进攻使得思科直接感受到了华为的威胁。

  事实上,华为被怀疑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已不是新鲜事。去年6月份的通信设备大展尚未落幕,美国市场就有人开始猜测华为的技术背景。令人生疑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华为产品的命名方式上。针对低端的交换机/路由器市场,华为产品的编号为Quidway2620,而思科的同类产品线是2600,2620也在该产品线之内。针对大型企业市场,华为产品的编号是Quidway3640,而思科的同类产品线是3600,3640则是思科这一产品线上最受欢迎的一款。但是,这些都不足以构成思科起诉华为的理由,甚至不足以构成思科对华为的担心。国外分析师认为,就算华为的产品外观与思科相同,但是性能却未必能比。高端路由器不是一件简单、容易仿制的商品,公司创立仅有8年多时间的华为在软件方面远不如已有19年经验的思科。

   思科拴对华为

  华为认为,自己与思科之前的对手有着完全不同的特质,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极具成本优势的研发力量;二是没有来自资本市场高利润的股市压力;三是立足中国用户,本土化的服务。华为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和由此产生的竞争力,早已引起国外很多媒体的注意,将思科选为2002年度最佳公司第一名的《财富》杂志,就曾在2002年早些时候,专门撰文报道华为,除了把华为比喻为中国的思科,更在文章的结尾写下了这样的话,“思科,请当心了”。国际数据公司(IDC)分析师保罗·史特劳斯说,在全球路由器市场上,华为远落后于思科。他说,华为在全球市场对思科构成的威胁几乎为零,即便是在中国,其影响也不大,华为的中国市场占有率为13%,而思科为68%,在过去12个月中,华为的销售额没有出现较大增幅。但是,思科没有忽视任何一个潜在的对手,思科首席执行官钱伯斯曾经说过,“在今后几年里,思科将只有一个竞争对手,就是华为!”

  思科副总裁兼首席法律顾问马克·尚德勒说,这是思科首次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但同时绝不想得罪中国而失去这个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电信市场,虽然官司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双方庭下和解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即使去年上半年全国通信固定资产与前年同期相比下降35.7%,但是总体投资额仍然达到518.3亿元。在本月早些时候举行的投资者大会上,思科首席执行官钱伯斯并不认为事情有多严重,称很高兴看到中国政府将充分保护西方企业的知识产权。思科中国公司的新闻发言人商容称,思科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的网络建设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工作,已经开设了180多所的思科网络技术学院将继续扩大规模,因为中国对于思科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销售产品的市场。在去年,思科在中国进行了30亿美元的采购,中国已经成为思科增强其全球竞争力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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