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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利益博弈机制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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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社会转型中的畸形博弈——大陆五学者访谈 编辑本段回目录

4/19/2009 6:50:47 AM      阅读6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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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畸形博弈导致的最后结果,无疑是社会风险的增长。孙教授为此呼吁:建立正常的利益博弈机制已刻不容缓。首先是政府职能要转换,政府要从市场中的利益主体转变为带有超然性的公共政府。其次是关于博弈程序的安排不必过于刚性,而应有相当的柔性和弹性,使当事各方多一些选择而不是华山一条路,使矛盾的发生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是狂飙突进。再就是承认利益组织的合法性,以利于利益要求的表达和提炼,以利于不同群体之间的沟通和磨合,使利益博弈能够有序展开而无失控之虞。

       利益博弈的时代已经到来,但现实中缺少一种能够盛装这种博弈的容器,缺乏博弈所必需的舞台和规则。正常的博弈规则很难建立起来,整个博弈过程就不能不是一个畸形的过程。
  
  据中国国家信访局透露,2004年该局受理的群众来信比2003年上升11.7%,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分别比2003年上升58.4%和52.9%。急剧上升的数字背后,是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日趋突出。2003年,中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按照国际经验,这一阶段正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在博弈时代到来之时,而我们缺乏思想上和制度上的必要准备,缺乏博弈所必需的舞台和规则,这是最可担忧的。
  
  日前,江平、孙立平、钟伟、何帆、杨鹏等大陆知名学者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了激辩。

江平:公权与私权冲突成博弈主题

  著名法学家江平把利益冲突分解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私权跟私权的冲突;第二个层面是公权跟公权的冲突;第三个层面是公权跟私权的冲突。他认为,私权跟私权的冲突不可怕,只要有一个公正的法院就足以解决。公权跟公权的冲突后果很严重,在一些国家甚至闹到民族分裂的地步,但在中国这种冲突也不可怕,因为有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只有最后一种冲突,即公权跟私权的冲突,才是最值得关注的。
  
  江平认为,公权和私权的冲突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现在跨进了市场经济时代,但距完全的市场经济为时尚早,这就注定了一方面国家干预仍较广泛,另一方面公民的权利意识又在不断增强。这种情况下,一旦公权越界,必然遭遇私权抵制。这就注定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构成当下中国利益博弈的主题。
  
  江平认为,要解决公权跟私权的冲突,必须清除观念障碍,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任何人无权剥夺或者限制。
  
  江平说,问题就在这里,相关法律规定往往十分粗疏,比如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颇为含混,不免给人以上下其手的空间。这种情况下,准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就显得非常紧迫。必须把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跟社会公共利益区别开。
  
  江平尤其对刚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深表忧虑。他认为,《物权法》本应是私权的保护神,但《物权法》草案在某些方面却大大退步了。关于征用私产,原来写的是给予合理补偿,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却是这样规定: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用私人财产,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合理补偿”也没有了。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国家规定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合法合理,国家规定万一不合法不合理怎么办?第二,什么叫国家规定?我们的法律体系只有法律法规规章这样的概念,从来没有“国家规定”之类的笼统概念。“国家规定”含义笼统,以至于谁都可以说自己的规定是国家规定,谁都可以借国家规定打私人财产的主意,这么一来,公民的合法私产还能安宁吗?江平为此疾呼:“国家规定”必须受制约。一方面,“国家规定”要有严格界定;另一方面,老百姓如果对国家规定不服,应该有救济渠道,可以告上法庭,这就需要修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要是国家规定就必须服从,这种立意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会给私权保障机制留下很大隐患。

孙立平:畸形博弈导致社会风险增长

  江平的观点为多数学者赞许,但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则表示不能完全认同。
  
  孙立平断言,情况实际上比江平先生的划分更为复杂。当下中国社会,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公私分明的社会。他举了一个例:比如房屋拆迁,地方政府要把你的房子拆掉,其背后很可能是某个开发商的利益。这就不是简单的公权私权冲突,而是公权和私权结合到一起,欺压另一部分私权。孙认为,近年的所谓房地产热,实质上就是房地产商与地方利益部门联手打造的。这种情况不只存在于房地产领域,教育产业化也好,医疗产业化也好,很大程度上都是私权和公权结合到一起。
  
  孙立平说,我们一直有个期望,就是在国家之外能长出一个社会来,只要能长出一个社会来,就不难制约国家。现在,社会是逐渐长出来了,但社会也在分化,越来越复杂。
  
  孙认为,岂止社会在分化,公权也在分化,典型的特征就是部门打架。不同部门之间打架,打的当然都是部门利益。所以人们讲,现在是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有一个明确的公和私,再加上官员腐败的因素,就使公和私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以更加微妙的方式联结起来,处于强势的私权往往借着公权的名义大行其道,侵犯处于弱势的私权。这样一种复杂的格局,使得识别公权私权变得空前困难,更不用说规范公权私权了。这构成当今利益博弈的一个显著特点。
  
  利益博弈的时代已经到来,但我们缺少一种能够盛装这种博弈的容器,这是孙立平所说的利益博弈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孙认为,面对博弈,我们缺乏思想上和制度上的必要准备,缺乏博弈所必需的舞台和规则,这是最可担忧的。在博弈时代到来之时,公权依旧很少改变,正常的博弈规则很难建立起来,整个的博弈过程就不能不是一个畸形的过程。
  
  他列举了畸形博弈的几个表征:
  
  其一是政府成为利益主体。当政府成为利益主体的时候,或者说与市场中的其他利益主体结合到一起的时候,政府就成为当事一方,这时候公正往往免谈。
  
  其二是利益主体不均衡。中国的两极分化为什么能走到今天?孙的解答是:不是因为某种政策的偶然失误,也不是自然发展的结果,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同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不一样。而能力的不一样,在于权力的不一样。正是公权的介入,这样一个非自然非市场的因素,才使两极分化走到今天,以致利益主体的失衡发展到精英寡头化的程度。
  
  其三是在利益主体高度失衡的情况下,利益博弈往往蜕变为利益掠夺。孙立平认为,中国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机制在起作用。1980年代的利益分化只是收入分配的分化。1990年代中期之后,瓜分经济的苗头出现,个人或团体开始瓜分公共资源,利益落差扩大。近几年走到第三阶段,掠夺经济开始抬头,公共资源所剩无几,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互相掏腰包,利益落差因此急剧扩大。
  
  畸形博弈导致的最后结果,无疑是社会风险的增长。孙教授为此呼吁:建立正常的利益博弈机制已刻不容缓。首先是政府职能要转换,政府要从市场中的利益主体转变为带有超然性的公共政府。其次是关于博弈程序的安排不必过于刚性,而应有相当的柔性和弹性,使当事各方多一些选择而不是华山一条路,使矛盾的发生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是狂飙突进。再就是承认利益组织的合法性,以利于利益要求的表达和提炼,以利于不同群体之间的沟通和磨合,使利益博弈能够有序展开而无失控之虞。

钟伟:社会成本比资源成本更昂贵

  致力于研究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家钟伟教授告诉记者,从这些博弈个案中,他发现一个规律:所有事端都发源于单纯的经济利益的冲突,而不是挑战意识形态,也不是反对各级政府。只是当利益冲突不能得到妥善处置的时候,当私产安全、生命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时候,冲突才会升级,矛头开始转向基层政府,并向上蔓延。钟伟据此断言,利益冲突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情,也绝不存在所谓政治危机的问题。但如果不能以平常心看待利益冲突,而是想像过度,似乎只要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构成威胁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这才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
  
  钟伟认为,导致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整体利益、个体利益不均衡。比如土地开发权的集中,电厂的建设,如果算大账,往往意味着利益总量的增进,原因很简单,土地的非农业使用肯定会比农业使用能带来更多的利益。所以问题不在于利益总量的大小,在于公权介入之后,就把私权挤走了;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冲突时,往往是整体利益独大,个体利益被忽略,这才是要命的事情。作为政府官员,往往只考虑地方财政增收,只考虑公权的需要,而很少换位思考,兼顾民众的个人利益。而且他们过于霸气,没有请求人民同意这样的习惯。尽管从整体上看,他们的决策可能是对的,确实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因为他们不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跟个人利益的关系,忽略个人利益,结果就导致了抵制,导致了冲突。
  
  钟伟特别提醒: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警惕这样的倾向,即公权过于强势的倾向。有一种观点曾颇为流行: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有巨大成就,奥妙就在于权力的高度集中,资源的高度集中。因为土地是国家的,征地没什么成本,所以高速公路迅速修起来了;因为矿产是国家的,资源没什么成本,所以大型国有企业迅速发展了。一些学者据此推论,如果不是高度集中,而是把财富量化到公民个人头上,那么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效,所谓制度的节约成本就不存在了。因此集权不是弊端,恰恰是我们的制度优势。钟伟毫不掩饰他对这种观点的反感。他说,集权是有效率的,集权可以带来繁荣,但人民需要的不只是效率,人民更需要公平;人民需要的不只是繁荣,更需要可以分享的繁荣。如果只要效率,只要繁荣,而根本不考虑人民的这些感受,那么,我们不需要做任何社会变革。历史证明,只强调集权的效率和集权所带来的制度节约,资源成本可能是节约下来了,但比资源成本代价更昂贵的社会成本却会累积起来,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何帆:公权与公权亦需均衡

  青年经济学家何帆以体制内部关系的调整,作为建构博弈机制的切入点进行阐述。他认为,很多问题未必都是地方政府的问题。民众所享受到的公共产品,事实上大部分是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但地方政府要提供这些公共产品,并没有足够的财政资源,除了征地之类,它往往没有别的资源,这就迫使它不得不采用这样的方式。所以问题的实质,是公共财政体系的缺位,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缺失。
  
  何帆认为,建构博弈机制的必要前提,是调整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的关系。这种调整应该从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入手。他强调,很多东西应该由公共财政来埋单,和谐社会的建设不能只靠精神投入,也是要拿钱来投入的,比如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公共教育体系的建设,环保机制的强化,只有加大投资健全了这些体系,和谐社会才是可以期待的。否则,该投资的公共产品不投资,全是地方政府的事;而地方政府既不能发债,又不能有合理的财政收入来源,当然只能“铤而走险”。
  
  何帆说,公共财政体系的建构,实际上是中央跟地方在利益上的调整,包括权力层面的调整。中央政府应该加大权力下放的幅度。因为所有的权力为你所有,所有的问题也都会归到你的头上。与其如此,不如通过适当分权,让地方政府为中央政府分担一些责任,从而为中央政府赢得更大的灵活性。否则,到头来地方政府的所有失误,最后都要让中央政府来埋单,压力就会统统集中到中央政府,这对稳定大局显然是不利的。

杨鹏:公权分割是最危险的事情

  政治学者杨鹏认为,利益分化也包括了体制内部的利益分化,其结局不只是社会多元,也包括了体制内部的利益多元;不仅导致体制内部的利益多元,更导致体制内部各利益群体的独立化。体制内部的独立性团体,都借助普遍的公权力来谋取自己的利益,都借助合法伤害权来谋取自己的利益。许多所谓的公私冲突,说到底,还是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只不过有一部分私人可以利用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一部分私人成为牺牲品。杨鹏称,这才是最大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早解决这个问题,矛盾只会像滚雪球那样越滚越大。
  
  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杨鹏认为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政府重建,即建设一个统一的政府。多元社会、多元政府是非常危险的局面,越是多元社会,越是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一个公共的政府。只有统一的政府、公共的政府,才不至为各种不同的乃至是对立的私权所利用;只有统一的政府、公共的政府,才有能力平衡、协调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结语:构建博弈机制的社会条件已成熟
  
  孙立平称,现在是构建博弈机制的好时候,因为社会矛盾虽然突出,但政治基本稳定,经济持续增长,这说明我们具备了构建博弈机制的实力和能力,构建博弈机制的社会条件已成熟。因此,在依靠政策平衡利益关系的同时,更应该致力于构建博弈机制的布局。

当代中国社会冲突的政治社会学理解 编辑本段回目录

4/15/2009 8:18:18 PM    于建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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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三部研究社会冲突新著的解读,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博弈的特点,并依此提出了抗争性政治的基本命题。作者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冲突主要是以底层民众的抗争方式表现出来的。抗争性政治研究作为政治社会学的重要组织部分,需要解释的是从利益博弈到管治困境的过程和特征。
    关键词:生存伦理 依势博弈 边界冲突 底层政治 社会抗争
   
    在当前中国,社会冲突是个非常现实且敏感的话题。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社会的各种利益要求日趋复杂和多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也不断显现。无论是农村日益增长的土地抗争和工人的维权行动,还是近几年社会泄愤事件的频发,都是明证。从本质上来说,当前中国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利益博弈方式,涉及的是不同阶层和民众的具体利益,民众没有反体制的政治诉求。但是,由于其政治上的敏感性,中国的社会科学家多将其视为研究的雷区而不敢涉及。因为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主流的话语体系往往将社会冲突视为社会的“病态”,并在“注意政治影响”的名义下将目前中国社会经常发生的各种抗争活动掩盖起来,将其概念化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和表现。这样的做法忽视了社会冲突的积极功能,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不良社会后果:其一,执政者不能正视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不能正确认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所进行的抗争活动具有的积极意义,并企图以高压的方式将他们排斥于体制性利益表达之外。其二,空泛的政治说教取代了实事求是的政治路线,导致执政者的合法性在快速流失,客观上不断为社会动荡积累爆发的能量。因此,目前加强对社会冲突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期,坊间出版了三本研究社会冲突的专著。这些著作都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材料,从不同选题,不同视角阐释了转型期中国的利益博弈和社会冲突问题,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抗争性政治提供了基本逻辑和范例。
   
    一、生存伦理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民,获得了基本的人身自由。2006年末,农村常住人口中劳动力总资源5.3亿,农村住户户籍劳动力中离开本乡镇外出务工人员1.3亿。中国十分之一的人口是农民工,这就使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超越了地域的意义,出现了具有独立结构和文化意义的“漂移的社会”。然而,这些离开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仅在就业方面受到各种歧视,基本上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且很难冲破现实的制度性障碍而改变“农村人口”这一社会身份,只能成为漂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农民工”。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尚未破除之时,农民工问题仍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①]。因为农民工不仅是一个城市问题,而且是一个农村问题。目前中国农民工群体是漂移在城市与乡村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劳动在异乡,但根还在生养他们的乡村;出卖劳动,但没有固定的职业和职位;生活在城镇,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有巨大群体,却尚未有能真正切实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饱受侵权之苦,但维权之路艰难无比。
    杨正喜博士的《中国珠三角劳资冲突问题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用丰富的案例和详细的数据为我们阐述了当前农民工的劳资冲突问题。作者选择了珠江三角洲地区作为研究,从劳资关系概念、劳资关系主体、以农民工为劳动者的劳资关系模式等几个方面对农民工劳资问题作了初步解读,阐释了以农民工为劳动者的劳资冲突的形式和特点、产生的缘由以及农民工制度化维权和非制度化维权抗争的行动方式。杨正喜认为,劳资冲突的根本缘由在于异化的合法化、客观利益差异和雇佣关系性质;劳资冲突的背景缘由则与广泛存在的社会不平等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有关;而珠三角以农民工为劳动者的劳资冲突产生的直接缘由则在于权利受到侵犯,如劳动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这是导致冲突的最主要因素[②]。农民工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存在制度化维权和非制度化维权两种行动方式。在制度化维权过程中,以法律名义进行维权成为首选。此外,各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非政府组织也为农民工提供了不少直接的法律援助和网络支持。非制度化维权又包括个体维权行动和集体维权行动两种类型,作者从产生原因、解释框架、动员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作者主张重构工会、雇主和政府三者的关系,从转换政府目标和工会职能,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完善劳资法律制度等几个方面消除愈演愈烈的劳资冲突。
    在城乡二元体制下,这一群体无法实现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加上他们多数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因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就处于极大劣势,表现为“无差异的大量供给削弱了其与雇主讨价还价的能力”[③],加剧了其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这导致他们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并成为劳资冲突最直接的原因。杨正喜提出,珠江三角洲劳资冲突主要围绕权利争议展开。农民工在权利受损后,开始与资方进行抗争:从最初的保持沉默到使用弱者的武器如偷懒、怠工等,从以死相威胁(“自救式犯罪维权”)到拿起法律武器,从个体与资方“理论”到集体罢工、上访、堵路等。为此,杨正喜用“生存理性”作为劳资博弈下农民工集体行动的解释,认为生存伦理是农民工维权抗争的底线,集体维权抗争是农民工的最优选择。这意味着,农民在“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下,追求的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分配和较高的生存保障。这促使互惠式救济的出现,并成为乡村社会共同的生存规则。社会精英和政府必须保证农民的生存权利。当这种规则被资方破坏、农民被推向生存的边缘时,它就从根本上违反了生存规则的道义经济,触犯了农民工所认可的公正和合法观念,触犯了农民工的生存底线,必然引起农民工的抗争。
    “ 生存伦理”首先在詹姆斯·斯科特那里得到最全面的解释。斯科特认为,“生存伦理就是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的道德原则和生存权利 ”[④],因而,支配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原则是“安全第一”“极力避免风险”,以及“在同一共同体中,尊重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和道德观念 ”。[⑤]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一书中,他勾勒出了挣扎于生存线的农民的基本的生存伦理和行为逻辑。在这种状况下,面对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所带来的生存压力,农民首先诉诸生存取向而非利益取向,并构成了农民生存理性和资本主义经济理性的最大差异。农民在竭尽全力保障自己生存的同时,也创造和维持了自身的贫困。在这种模式下,土地成为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依靠,并且在生活困顿时,主要依靠邻居的接济度过难关。在村庄社会关系中,他们通过村民之间的互助和在熟人社会树立声望,为自己谋得更大的生存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农村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形成了保守的文化内质,这成为农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文化障碍。
    “ 生存伦理”对解释农民工的维权抗争无疑是具有一定说服力的。但必须意识到的是,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发展,他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自己权利的维护和实现。因而,即使在不触及其生存底线的情况下,一旦民众的权利遭受侵犯,他们也会起而抗争。生存意识固然重要,但是,权利意识越来越在民众的维权抗争中占据主要位置。主导民众行为的已经不再是人们的生存愿望,而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即对于自身权利的重视。
    无论是“生存伦理”还是“权利意识”,都是针对抗争性活动的发起动因而做出的解释框架。在具体的维权活动中,支配抗争行为的则是民众的规则意识。在中国,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是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非由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在此情景下,民众对行使自身权利的诉求很可能是对国家权力的强化而不是挑战。在这种意义上,当代中国抗议活动的框架模式称为“规则意识”而不是“权利意识”。[⑥]在此基础上,虽然民众在具体的利益表达中表现出一些非理智的行为,如“自救式犯罪维权”,但是,从总体而言,他们仍希望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
   
    二、依势博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乡村社会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封闭社区,变得日益开放和流动。在迅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过程中,乡村社会的利益多元化趋势更加严峻,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社区分化日益加强,社会秩序受到了很大冲击,各种纠纷和冲突不断显现出来,并且随着乡村社会价值共识的逐步弱化,人们对金钱和世俗享乐越来越渴望和期待,在一次一次的观念更新中,传统价值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尤其是最近十几年来的乡村社会,一方面税费改革以来,国家的乡村治理方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和打工潮的冲击又极大地影响了乡村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交往规则。今日的乡村社会正在发生一场深刻而彻底的变化。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董海军博士在《塘镇:乡镇社会的利益博弈与协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中着重分析了乡镇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状况。董海军认为,随着乡镇利益分化的加剧,利益博弈与利益协调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主题。在农村研究从村落转向乡镇的趋势下,作者选择了自己比较熟悉和容易进场的塘镇作为个案研究区域,采用全新的案例概括法从村级选举博弈、涉煤利益博弈、村组利益博弈、征地利益博弈、镇干部身份利益博弈等五个方面对大量的调研材料进行了重新判别与分类,通过典型的案例材料概括和呈现了塘镇利益博弈和协调的清晰画面。董海军基于学术本土化的努力,提出了“依势博弈”这个新的解释框架,试图整合学术界流行的“日常抵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关于农民利益博弈与维权抗争的经典解释框架,突破传统研究中关于利益博弈主体强势与弱势的简单二分法,并进一步提出了“作为武器的弱者”等概念,这些都是值得称道的学术创新。最后,他提出,利益博弈的三要素发生了重要变化:诉求领袖凭借的资源由“权力的文化网络”转到“权力的利益网络”,利用弱者,以弱者作为武器即“作为武器的弱者”来组织实现博弈;诉求对象由基层政府转到各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倾向;作为博弈凭借资源的“法”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局面,而“势”却成为博弈背后潜在的资源[⑦]。
    “ 作为武器的弱者”在实际的维权抗争和博弈行为中依靠的是社会的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使弱者在博弈中可以博得旁观者的同情,给诉求对象施加了一定的压力,给自己增加了一份理直气壮。这是中国特定社会状况下抗争者不得不借助的利益诉求模式。但必须意识到,这种“弱者”身份在现实博弈中为弱势群体带来的实际效果是不同的,这取决于诉求对象所感受到的压力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的行为方式。因而,在这种身份的限制下,权利和利益的维护和表达并不主要由抗争者的努力来决定,而是弱者的身份所彰显出的道德潜力。必须注意到,弱者所蕴含的社会力量在“法”的面前被部分地消解掉了。因为,弱者具有的社会力量必须在现有体制的框架内运作,必须依据法律才能在道德上获得同情和支持。法律的平等性使它并不必然成为保护弱者的武器,法律对违法的弱者的惩罚同样是严厉的。因而,“弱者” 作为一种身份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社会道义上的支持,但是,利益的维护和表达必须通过行为者的不懈努力才能达致,并且,它必须遵守社会既定的游戏规则。因而,它作为一种博弈方式其效果是不可预期的。
    在书中,董海军提出把“依势博弈”作为后税费时代乡镇社会的利益博弈框架。但它作为一种博弈策略,无论是造势(问题化、污名化对方、呈现威胁姿态)、借势(借用博弈代理、借用关系网络、“借鸡生蛋”、借众势、借形势),还是用势(注意形势、对准权势、广发材料、借用厚势、发挥弱势)[⑧],都表明这种博弈方式借助的是非正常的手段和社会外力的作用,而作为博弈主体的抗争者的面目却越来越模糊。无疑,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面临着共同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因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在民众内形成广泛趋同的心理基础。这也在客观上为“弱者”博得“旁观者”的同情,甚至争取其加入维权抗争的行列提供了潜在基础。但是,从根本上讲,这种博弈方式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目前一些社会问题的处理是以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的。它是一种制度的非常态化运作的反映。因而,作者对书中的核心概念“势”的学术性解释有待进一步加强,新的解释框架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但尽管如此,作者学术创新的努力却值得称道,而且其研究成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不容小视,毕竟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整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只有很好地解决了乡村社会的利益博弈和冲突问题,才能最终完成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战略任务。
   
    三、边界冲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在所难免,政府职能转变也是大势所趋,如何清晰划分政府管理和社会冲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边界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李琼博士的《政府管理与边界冲突:社会冲突中的群体、组织和制度分析》(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就是解决这个难题的初步尝试。在书中作者以详尽的笔墨再现了发生在S县的一起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全过程,从而引出全书的核心问题:群体性冲突事件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合适的边界。作者认为,利益的多元化是社会的既存现实,社会资源的配置实质上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越界即会导致社会冲突。[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就是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代表权力主体的政治精英、代表资本主体的经济精英和代表文化主体的知识精英,在“合法”地享受着社会主要经济成果的同时,在共同的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边界的社会统治集团。广大工人和农民却因为贫穷而被排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之外,边缘化程度不断加强,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这种二元的社会排斥性体制具有刚性稳定特征,社会核心组织层对边缘群体表现出排斥效应,使社会结构显现出明显的断裂带。为此,李琼提出“ 边界冲突”的概念,分析了利益冲突、权力冲突、权利冲突与边界的关系,并进而从这三个角度进行制度边界的架构,提出合理划分和整合利益边界,制约和安排权力边界,保障权利边界。而制度作为一组规则的集合,是对人们行为边界的界定和规范,其背后则是对利益、权力和权利的界定和保护[⑩]。
    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是现代化背景下由国家主导的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也是中国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民主权利文化的发展过程。在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下,出现了利益多样化、利益分化和利益积聚同步发展的趋势,决定和形成了目前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各社会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这都决定了各种权力和权利边界的相互交叠和模糊、体制性规则和习惯性手段相互兼容的状态,在复杂的社会现象背后,利益成为明确的表达方式。国家权力运行应当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公民权利和利益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宗旨,无论是在制度安排还是制度运行中,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11]
    更有意义的在于,李琼提出在制度上进行边界秩序的构建。首先,要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基本精神的指导下,建构更加合理、科学和制度化的利益整合机制,以确保利益表达、利益竞争、利益实现的有序和社会稳定。其次,要加强职能部门的专业化管理及行政作为,与权力的社会化相结合,有利于权力行使的高效和公正。再次,引导公民积极参与自身权利的维护,通过科学民主的合议等决策方式,来增进社会活力、保障社会公平、遏制社会冲突扩大[12]。
    这些都是有意义的学术创新。虽然有些观点还可以进一步讨论和提升,但作者试图划定涉及冲突的各个因素清晰边界的学术努力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冲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国家与社会之间依然没有明确的边界划分,这导致国家不断侵入社会领域,“合法”地掠夺社会拥有的正当利益,排斥和抵抗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合法正当的制度分割,从而将社会变为无差序格局的结构,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制度边界的形成,其重要目的就是设定各国家与社会之间、各行为主体之间有一定的边界,并将这种“边界”意识内化为人们行为的约定规则,在实际行动中尊重他人利益,同时也获得他人尊重。它可以防止权力腐败和治理腐败,并将社会规范为一种自我约束和建构。
   
    简短的结论:对抗争性政治的社会学理解
   
    在政治社会学的学科视野中,长期以来,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主要有两个角度,即与现有体制的契合度和与现有体制的裂度。对于第一个角度的研究,研究者多从民众对体制的接纳和认同方面去透视统治上层对社会的政治动员和整合效果。这种制度化的模式也是统治阶级想要的,底层民众也试图在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但是,无论是权力还是权利的合法享有及其表达,都预设了该社会的较高的民主发展程度。否则,权力作为一种获取利益的手段,而权利则代表着人们获取利益一定的资格和身份,都会由于统治阶级的垄断而把被统治者排斥在外。正如西摩·马丁·李普赛特在《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一书中所主要表达的,稳定的民主政治是冲突和一致的平衡。由此,他对民主问题的关注,也是从共识和分歧(一致与冲突)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的。他说,“分歧,在其合法的场合,有助于社会和组织的统一。”[13]而在这个“合法的场合”,即在对现有体制保持基本认同的条件下,民众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这种有效的表达方式比那种专断的独裁的、看起来统一的组织,拥有更多的来自其成员的忠诚和体制的活力。他进一步说,“对社会或组织所承认的宽容准则达成共识,常常是基本冲突发展的结果,支撑这种共识需要冲突的继续。”[14]因而我们看到,围绕共识与冲突这两种层面的活动对政治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底层民众与现有体制的“裂度”问题,众多学者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查尔斯·蒂利在其早期著作中,将其概括为“竞争性抗议”、“反应性抗议”和“主动性”抗议。[15]在以往的大量关于社会冲突的解释性框架中,“挫折-攻击”理论比较流行。这种理论主张,当一个人的动机、行为遭受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性和侵犯性的反应。然而在这种解释中,预设了较多的个人主观因素,而对于更多的社会外在变量则不予考虑。而且,“挫折”与“被剥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人不会单单因为某种东西而遭受挫折,只有当一个人在既定的情境中无法获得他想获得的东西时,才会遭受挫折。在一些西方学者的学术语汇中,它被称为“争议政治”。争议政治出现在一个社会,原因在于他的发起者及组织者认为,政治表达的常规性制度渠道已经堵塞。因而,只要争议政治在一个社会中的长泰兴制度化机构之外表达政治见解,它们就会一直存在下去。一旦它们被常规制度“俘虏”——即变得制度化或者合法化——它们就可能转化为其他类似现代社会中常见的常规利益集团。[16]无疑,这是西方特定制度框架内的模式,与中国的政治现实尚有较大差距。一些学者所使用的“冲突性政治”虽然在目前中国的社会情景下“避免了阶级政治的发生”[17],但它与“对抗性政治”一样,都预设了利益冲突的矛盾双方的存在。但实际上在社会泄愤事件中,是无法找到互相对立的双方的,也无法找到磋商的对象,它不具有“政治对抗”的涵义。这种边界的模糊性造成了认识上的困难。正因为如此,我在这里把“抗争性政治”作为一种新的解读框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解释并不预设抗争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而只是一种相对于传统的精英政治的一种新的解读方式,即以底层社会的眼光看待底层民众的行为。
    然而,受社会主流话语的影响,长期以来,政治被视为精英们的事情,因为它从来都是与权力、统治和管理这些公共领域的上层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著名政治学家加塔诺·莫斯卡就曾明确指出:在所有的社会中,都会出现两个阶级,一个是统治阶级,一个是被统治阶级。“前一个阶级总是人数较少,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而另一个阶级,也就是人数更多的阶级,被第一个阶级以多少是合法的、又多少是专断和粗暴的方式所领导和控制。被统治阶级至少在表面上要供应给第一个阶级物质生活资料和维持政治组织必需的资金”。[18]这个由精英构成的统治阶级被看成是政治的主体,因此是“政治阶级”,而被统治的底层大众只是政治的承受者,是被管理的对象。底层无政治——这种精英主义政治观一直在影响着人们对当今世界政治领域的分析和判断,也主宰着政治学的研究取向和研究视角。
    政治社会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它在实际研究中采取的学术立场。它主张把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放在社会背景下进行分析考察,从社会的角度去观察和解释政治生活,寻求政治现象的社会文化基础。[19]张静在综合西方主流政治社会学家的观点后认为,政治社会学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取向,它假定政治现象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同时社会现象亦具有政治性意义,也可以说,政治是一种社会性事件,或,社会是一种政治性事件。在这个意义上的政治社会学,本质上并不是处理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和“社会”的关系,因为它并没有同意把它们分开、或理解为两种现象及两个领域。在政治社会学看来,它们本属于同一件事,必须用一种“政治性的社会学” 眼光来观察。[20]从这种立场出发,我们对政治性的社会现象的理解,也应从社会的角度去解读。
    由此,抗争性政治就成为一种以政治的眼光对底层民众的制度化或反制度化行为进行解读的框架,并构成政治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对中国学者而言,在与世界学术对话的同时,构建对中国经验事实有解释力的抗争性政治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上述分析的三部著作,让我们体验到了这种努力及意义。
   
    (原刊《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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