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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是将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相结合的有效制度。它对于公有制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治建设有着制度基础性的意义。经济责任制对于国有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政府的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克服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对于全社会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的实现,对于建立市场经济的有序秩序,对于劳动者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的发挥都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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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指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它是一种责、权、利相结合,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中国股份制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是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将公司、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总指标加以分解,层层落实到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经营管理制度。

,是指公司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由此所担负的生产工作责任。主要包括计划规定的生产任务和履行经济合同承担的经济责任。使用各项资金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生产经营成果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实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公司、企业的每个岗位,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生产工作责任及经济责任都应有明确规定。

,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应享有的经济权力以及由此而在生产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决策权力。主要包括:一定的生产计划权、资金使用权、物资支配权以及人事管理权等。实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公司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享有的各种权力,不但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适应,而且应具体通过他的生产工作岗位来行使。其权力范围和大小也应由其工作岗位的性质来决定。

,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果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实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公司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所得到的经济利益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即工资和奖金,其主要形式是奖金。工资奖金都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

社会背景编辑本段回目录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发展,中国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成功地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而且为中国的粮食安全、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然而,困扰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两大制度瓶颈问题在深层次上制约了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力度,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步伐,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是传统的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长期以来单兵作战、单兵突进,尽管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就,但由于缺乏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积极稳健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统筹规划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高效有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和强力配套,许多地区的合法土地权益不时遭到基层政府与资本联手的不法侵害,其制度威力随着耕地的不断被蚕食以及土地单位产出量的日益极限化而逐渐减弱,引发了有识之士对国家粮食安全、农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担忧;加之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承包制期限、土地流转方式、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的自组织能力、现代农业的发展走向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缺乏前瞻性思考和大胆探索,从而导致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受到了普遍的质疑,农村社会发展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另一个是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水平多年来严重落后于城市,政府的欠账既很久又很多,农村的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与环境等公共服务体系不仅初始水平低下,而且彼此之间缺乏有机配套,地区之间发展程度更是极不均衡。更为严重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差距鸿沟不仅导致农民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而且依附在农民身上的户籍问题、自由流动与迁徙问题、教育问题、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医疗卫生问题、文化娱乐问题以及由此而衍生的社会文化心理问题,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前进而得到有效缓解,反而有进一步强化之嫌,其结果是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分化程度。据国家统计局前不久公布的数据表明,2007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农村居民年收入4140元,城市居民年收入13786元),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这一客观现实深刻地表明了即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背景下,我国仍然出现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已然外在于整个国家的发展局势之严峻状况,农村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已然外在于城市高速发展的发展局势之严峻状况。

经济责任制
二元结构
为切实破解农村改革发展难题,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真正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勾勒了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路线图”——“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超越传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初始水平低下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双重目标之基础上,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之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也就是说,创建双重超越背景下我国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基本路经在于两大方面:一是在对传统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行超越之基础上,全面建构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系统制度体系;二是在对初始水平低下、覆盖范围狭窄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进行超越之基础上,全面建构广大农民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新型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要实现第一个超越目标,就要求我们在完善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眼光放得更开阔和长远些,努力构建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积极稳健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统筹规划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高效有序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并将其与农民自组织与谈判能力的培育与提升、土地流转方式的多样化、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等有机结合,从而为创造性地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奠定根本的制度基础。

要实现第二个超越目标,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发展置放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切实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责,彻底破除千百年来缠绕在中国农民身上的非国民待遇问题,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在解决多年的历史欠账的基础上,构建以民生为重点、惠及全体农民、全覆盖、高水准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与此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加快城乡协调发展步伐,从而为创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

经济法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部门制度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
现代国家日益趋向于混合经济、后现代主义、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化和合作主义,这使得国家法律模式越来越趋向于公私混合型,越来越注重对组织的协调与促进,注重对组织内部行为的管理与钳制,经济责任制正是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下,成为政府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在公有国家内,经济责任制与国家所有权紧密融合,使得其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公有国家的特性使得其法律不断地对组织加以宏观和微观的调控管理,经济责任制正是在这一前提下与经济法完全融为一体。经济责任制本身是在经济法的理论、原则和价值观上建立起来的,它在公有社会内部,以制度的建设,实现了经济法的理念,它是公有社会中经济法的核心制度。

之所以说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是由于:
第一,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制度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作为经济法上的核心原则,强调经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受国家强制力的评价性,强调责任的重要性。各经济法主体对国家、对社会都负有义务(责任),必须首先尽责,责字当先。这一原则能够集中反映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能够全面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它明确解释了经济法的本质,使之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区别开来,使经济法成为一个有着显著独立标志的法律部门。

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制度,作为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不仅仅是描述性的,从根本上而言,经济责任制的所有法律规范都要基于原则性法律规范来建立。当下级法律规范同上级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应当遵循上级法律规范。

不可否认,经济法在其产生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源头,在私有国家内部,经济法出现的根本动机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持自由的市场制度,限制垄断对于经济的消极影响,无论是美国的“谢尔曼法”还是德国的限制卡特尔法律规范的出现,其目的都是在于实现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在公有国家内部,经济法出现的动机则是实现经济管理的有序化,实现国民经济管理的科学化。尽管,一度在私有国家内,凯恩斯主义主张的国家干预使得经济法能动的实现国民经济管理有序化,但是事实证明,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条件,对于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从“战时经济法”、“统制经济法”到“复兴经济法”的发展,直至近日世界的经济合作主义,平衡协调的经济法的出现,市场制度对于国家和法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经济责任制无论是在公有还是私有社会,都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在私有国家内部,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体现为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而在公有国家,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发达,使得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成为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因而经济责任制作为这一原则的体现,成为公有国家经济法的核心制度。

可以说,经济法的不同源头使得经济法在不同经济制度下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从而使得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在公有国家内,强调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制度,并不突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而恰恰相反,我们认为,将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正是通过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对公有组织的有效约束,使之与市场经济相融合,实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公平和自由的竞争。因而,在公有社会中,经济责任制同维护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之间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联系的,通过在具体法律部门上的促进,使得经济法的两大原则并行不悖,共同实现经济法作为市场基本法的使命。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
第二,经济责任制是与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相一致的,是与经济法的出现及其调整对象紧密吻合的,它从根本上反映了经济法的精髓所在。

传统理念中的法律,实质上是在国家(政府)--私人之间的二元世界中建立起来的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欧几里德式"的演绎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分野极为清楚,从罗马法以来,由私法中发展出来的近代法律体系,试图采用"类科学"性质的法律体系来完成对社会事实的诠释,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组织越来越成为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异化物,组织的发展迫使国家和个人的传统权利受到限制,组织对于个人的权利实现了限制,对于国家则越来越具有对话的能力[24]。组织的发展显然突破了传统法律的公-私的二元结构,打破了传统法律部门的结构,法律体系内部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就是这一趋势的典型表现。

组织的扩大使得经济法的出现成为必然,国家对于组织的态度,从限制和管制发展到今天的合作和引导,更为重要的是,组织的发展直接推动了组织管理的发展,使得传统法律中的以个体为基础,实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不得不转向以前从未涉足的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国家的角色的分离,政府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经济管理的必要性和科学化的要求,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经济民主与促进竞争,其精髓在于对国家管理和参与经济的有序化控制,规范政府经济行为,防止滥用职权”。经济法的视野也在不断的扩大,经济法一开始是作为对组织的钳制的手段出现的,随着人的认识和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使得经济法对于国家这个最大组织的行为进行调整。可见,理解组织的发展,是理解经济法的关键。

组织的出现是与经济的发展,与专业化、分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世纪以来,组织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变化,即专业化和分工的进一步加强和组织一体化的出现,这以貌似矛盾的两个趋势,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专业化和分工提高了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而组织一体化则节约了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这两个趋势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分工和专业化的趋势,使得人的角色化职业化更为突出;而组织的一体化使得其组织管理更为复杂,现代管理学从它产生至今已经经历的两次革命就典型的说明了这一点。经济责任制是同这两个趋势紧密相连的。分工和专业化使得经济责任制越来越强调责任的角色化,它实质上意味着将法律责任概念逐步实现积极化,依据不同职位和不同角色来确定职责,是法律对社会生活发展的一个回应。而组织的一体化则使得对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内部,组织一体化、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联营企业和跨国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使得单纯依赖于法人制度来确定组织这一原则力不从心,对这些组织体的法律调整,经济责任制的出现就是必然的。而经济责任制对这些组织的调整,正是在经济法的理念下完成的。

应当认识到,分工与专业化和组织一体化的进程,是合而为一的,任何对其偏颇的理解都是对现代经济生活的一种片面的理解,由此出发,市场同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经济责任制正是在这意义上,是以市场为基础而不是排斥和不兼容的。

公有制国家出现,一开始就注意到了组织的这一特性,它没有采取私有社会那种将组织的发展与扩大视为洪水猛兽,对之采取一种又恨又爱的态度,而是自然的将其纳入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因而经济法基于它对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自然而然的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调控,由此使得经济责任制得到了发展,并成为经济法的核心部门法律制度。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
第三,经济责任制是克服激励困境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在经济法的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中居于核心地位,由此决定了它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经济责任制以组织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在公有组织内部以及公有组织之间实行经济管理,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激励手段的完善和发展。激励在广义上与管理是一致的,它是通过一定机制来对人的行为加以引导,良好的激励对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是不可缺少的,“激励因素无所不在,承认它也罢,不承认它也罢,它总是在无声无息地影响着经济系统的运转”。对于既定经济制度而言,自觉的避免和消除不利的激励因素,采取和创制有效的奖惩制度,对于经济效益以及经济个体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激励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说是与个人主义相联系的,它是由于个人对于私人目标或利益追求所导致的。因而,在公有国家出现之后,经济个体经济利益与经济目标的冲突往往使得组织利益与目标得不到实现,因而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实现对经济个体行为的引导,就是公有国家经济生活中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激励与管理的统一性,使得经济责任制在公有国家的经济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对于激励,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激励的提出和研究,往往局限于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因而经济激励往往局限于竞争性组织之中,我们认为,经济激励从根本上而言,是与组织和管理相连的,因而对于政府的经济管理而言,经济激励同样是极为必要的。对于我国这个行政属性极强,政府的经济管理无从约束的国家而言,通过有效经济激励来实现对政府行为及其成员行为的引导不仅有重要的意义,更是进一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良性制度变迁的必备条件。

公有国家存在着激励困境,它是指在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中,国家所有权的自益性权利和共益性权利不相兼容,它实质上表现为竞争性组织的独立性问题,即国家实现其共益权目标,则对竞争性组织的钳制加强,反之,若实现其自益性权利,则势必应当放松对竞争性组织的约束,而竞争性组织的管理往往类似于官僚层级组织,因而,经济效益无从体现,竞争性组织往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势必是对国家所有权中自益权的侵蚀,使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无从实现,同时导致资产的流失。这就意味着,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济管理者的自益性权利和共益性权利在通过单一行政约束机制实现国家所有权方式中存在反比关系,以相互牺牲为代价。在宏观上,则形成“国有企业资金陷阱”,它又表现为政府、银行和企业三者连带关系的恶化,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因而,使得经济改革仅仅是一种增量式改革。激励困境,实质上是理解公有国家的种种弊端,以及经济制度变迁特性,和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的关键所在。其根源在于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方式不合理,没有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对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约束,没有相应的分权式资源配置方式作基础,这两个基础条件的缺乏,使得公有国家激励制度不能实现对经济生活的有效调整。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所出现的“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国有企业独立经营权的难以实现,国家不得不采取“粗放式增长”、“通货膨胀式增长”等等现象,其根源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经济责任制同各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关系
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同其他经济法律部门之间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可以说,经济法的每一个法律部门及其下属的法律规范,都包含有一定的经济责任制法律规范或其因素。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
第一,经济责任制同国家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从根本上而言,是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涉及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无论是既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改革,还是依法掌握特定国有资产的机构,企业与其它主体合资经营公司企业,都离不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同时,在国家所有权制度内部,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等法律规范就是经济责任制的内容,“所谓资产经营形式,是指用以落实企业法的规定,具体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保障双方权益的企业经营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国家所有权的管理和实现要依赖于经济责任制,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不能在法律仅仅保护其对于财产的“支配权”的基础上自己实现组织管理关系安排,因而它必然依赖于经济责任制对于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因此,国家所有权制度成为经济法的法律部门也是必然的。

国家所有权制度同经济责任制是不可分离的,任何离开经济责任制的国家所有权必将出现种种官僚主义、内部人控制等等弊端。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蚀人,在国家所有权制度内,由于国家作为一个拟制体,它在现代国家必然依赖于科层制度(官僚制度)来实现,因而,无论是对于代表所有权的政府,还是享有经营权的竞争性主体,都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趋势,因而,要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对这些组织加以约束。经济责任制将责任放在第一位,强调法律上受强制的义务。因此,国家所有权与经济责任制是相辅相成的,是表里的关系。

第二,经济责任制与经济管理制度的关系。经济管理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在政府已经日益参与经济调控和直接经营的今天,试图恢复纯粹的自由主义是不可能的,现代各国均采取了“混合经济”。国家采取主动式的经济管理也是经济法的根本所在,而国家一旦采取了主动介入的态度,就不可能回头。因而,经济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政府经济管理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失灵”,但是,政府参与经济管理,并不意味着它必然能够将经济管理好,同时,政府的经济管理并不能代替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政府同市场应当是互补的。政府官僚机构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自然而然的以经济效益作为经济管理的目标。

应当看到,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其中有关经济管理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经济责任制中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内容,我国的既有法制中,这部分的规范往往是通过行政法来实现的,因而,在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经济责任制的确定是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意义浅论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经济责任制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
国有企业改革中我国的经济改革的核心所在,是经济制度变迁中关键的存量变迁发展的实质性内容。经济责任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所在。

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落后是导致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之所以如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是根本所在,其资产负债率过低,使得其依赖于银行的贷款和财政的救济,因而当国家的银根收紧时,就会导致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匮缺,从而使得其经济效益下降。从根本上说,国有企业多年以来一直处在资金投入不足的境地之中,因而实际上是一种低水平发展状况。那种认为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天然落后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质上就是旧有体制的转轨问题。既有制度下的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连带关系决定了企业改革的实际困难,中国的企业改革分别采取过“放权让利”、“承包租赁制”和股份制等形式,不可否认,产权改革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从经营权的思路走向法人财产权的思路是正确认识到了改革的问题所在。即实现国有企业的独立地位,实现法人制度同经营权的结合。法人财产权的实现,对于国家所有权中企业组织的独立性作出了制度的规范性规定,但是制度的变迁,是由制度事实和社会运动所决定的。“不可想象,在一个官僚主义和腐败盛行的国家,会存在高效率的、充满活力的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机构多而重叠,人浮于事、职责不明、缺乏科学和严格的考核,工作效率不高的管理制度,而且它在改革中没有受到多少触动,成为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的温床。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对于国有资产的责任包括持股责任、资本保值和增值责任、监督责任等不落实,微观的企业制度就是设计得再好,也是没有用的”。不仅如此,部分国有企业依赖于良好管理取得经济效益的例子屡见不鲜,而同时众多企业出现的“斯密克现象”也表明了国有企业管理不善是其经济效益不高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我们认为,对于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改造其目的同样是为了间接实现管理水平的提高。

国有企业改革,使之与市场经济相兼容,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样是与政府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良好的文官制度作为基础性的保证,没有完善的竞争市场对其实行有效的约束,任何单方面的改革都将是一相情愿的。正是如此,经济法及其经济责任制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令各种各级国家机关都做到责、权、利结合,科学地分工、合作,层层制约、相互制约。对任何一个机关或其首长、工作人员,都不允许存在职责不清-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情况……完善的、制度化的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通过经济责任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即一方面,它通过对经济管理主体的约束来要求其依法依照经济规律来进行经济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对国有竞争性组织的规定来实现其管理水平的提高。因而,它对于解决目前的所有权代表人以及经营者之间的行为不规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济责任制是实现经济法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目标的基础性的制度,在公有国家内,没有有效的经济责任制制度约束,在既有社会和文化水平下,是难以实现劳动者的权利,难以实现积极的、昂扬的、充满活力和自由精神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

经济责任制实质上是国家加强经济纪律,实现有效经济秩序的有效途径。“正好相反,没有什么可以像民主化那样,对咄咄逼人的官僚主义化和进一步的异化如此有力的抵制作用。民主化不应仅仅理解为权利的民主化,而且应理解为义务、责任和一切物质后果的承担方面的民主化”,这正是经济责任制所要实现的目的。

二、经济责任制与中国的制度变迁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政府推动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色彩。而与此相关的法制改革,则采取了政府主导型的“变法'的特色。经济责任制的完善与发展对于制度变迁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
中国的制度变迁是要实现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的融合,市场经济的精髓是决策权的分散化,而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权的缺乏是我国经济改革和法制改革的历史和起点,而政府官僚行政机构的发达,国家本位和国家所有权在各个领域的主导地位,决定了中国法制的基调。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同时,认识到本土文化的特性及其缺陷所在,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所在。z中国自1895年以来,试图通过法律的变革,采取德国法系的模式来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这一思路从根本上忽略了中国社会和政治、经济生活的特色和根本缺陷,即管理水平的低下。

文官制度的不发达和管理水平的落后,以及由其控制的国有企业的庞大,使得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管理混乱极为突出,同时也使得文官制度难以适应制度变迁的要求。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责任的不确定所导致的,管理的提高有赖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经济责任制通过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的要求,实现对经济转轨的促进,它是进一步实现经济改革的必要前提。不仅如此,改革应当是通过主体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来实现的,认识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由此可见,要是国民经济能够在它的内在动力-经济利益的推动下富有效率和效果地灵活运转,必须改革经济体制……各个管理经济的国家行政组织要改变为实行经济核算的经济组织……各种经济组织应该具有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核算的主体,实行独立的全面的严格的经济核算,自负盈亏,这正是经济责任制的精髓所在。通过保护个体的利益来改革才能使改革有效地进行,“如果我们都能认识到这种利益的差异并尊重他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改革过程中的冲突可能会缓和一些,因为这是人们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与别人协商找到更可行的出路上,而不是放在相互攻击对方和阻挠改革上”。

经济责任制对于经济改革的重要性更表现在对经济增长模式改变上,我国的经济增长中的经济效益问题一直极为突出,“粗放式”、“外延式增长”始终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特征,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实现“内涵式经济增”,提高经济效益式经济转轨的内在要求,“中国经济的主要问题是资本利用效率过低……而这里的制度原因,就是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预算软预算,亏损了仍能生存下去,大家花国家的钱不心痛,资本损失无人承担责任,借钱可以不还”。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需要经济责任制的有效约束,经济责任制通过对经济利益的引导,通过经济核算,将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目标切实的体现在制度之中。

经济责任制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在于它针对中国的具体弊端提出了有效的制度约束方式,在于从根本上是基于中国的实际的,在于它是中国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关键和基础所在。

对于走向新世纪的中国,要实现经济的增长,必须依赖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在一个管理水平低下的国家,不可想象能够出现具有高效益的经济体制。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1、对经济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进行规定,应该是:经济法律责任是特定经济关系通过经济法律对违背其要求的经济主体规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孙皓晖主编:《经济法学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15页。)

2、经济责任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在经济法上承担的法律后果。(杜飞进著:《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

3、经济法律责任,就是经济法主体不正确行使权利或违反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史文清主编:《新编经济法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4页。)

4、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2页。)

5、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N年版,第187页。)

6、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未能完成经济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的责任。(戴凤岐、李新新、金晓晨编著:《经济法》(修订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7、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吕忠梅、刘大洪著:《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8、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苏惠祥、邱本主编:《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页。)

9、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极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10、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我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极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潘静成、刘文华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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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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