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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宋慈
宋慈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宋慈:南宋人,著有《洗冤集录》,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出版于1247年;该书是一部广泛总结尸体外表检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中毒等各方面都有比较科学的记载,早于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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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作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这些学科包括:法医伦理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放射学法医毒物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昆虫学医法学等。

法医学的历史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

活体检验包括检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状态和病理状态内容、有损伤程度、劳动能力的鉴定;有关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堕胎的鉴定;个人识别检查、亲子鉴定;诈病、造作病(自残)的检查和诊断;司法精神病检查和诊断、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的鉴定;疾患(含外伤和疾病,职业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龄鉴定(犯罪年龄的确定);酩酊检查(酒后肇事);毒品注射痕检查(兴奋剂和麻醉剂注射)等。

死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

法医学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剖验要求全面系统,并应留取足够检材作组织切片、毒物分析和细菌学检查。一般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发出尸体剖验报告。

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毛发、组织块、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粪便等及其斑迹);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足迹);人体附着物(化妆品、垢、尘土);凶器与衣着;剩余食物饮料、药品、呕吐物、胃内容物等。

涉及人身伤亡的犯罪现场、灾害、事故现场也是法医研究的重要对象。法医鉴定人会同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命案现场,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尸体外表、发现并提取犯罪证据,这称为法医现场勘查。法医研究现场是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时间,了解死亡过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断致伤或致死工具,提取法医物证。

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文字、图表资料均称书证。包括病历、诊疗意见书、死杀诊断书、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剖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访问调查材料、法医学鉴定书等。法医鉴定人对书证进行审查,并按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相应的结论,对于书证材料不足的,可要求补充材料。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医学法医勘验现场
法医勘验现场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

医学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体剖验。包括肉眼观察研究和取器官组织检材制作组织切片,并染色进行显微镜下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为研究超微结构和测定微量金届含量还可应用电子显微镜观察和微区分析。

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提取相应检材作化学和生物学检查。其次是临床医学检查,应用临床知识对活体进行诊察,确定活体的生理、病理状态,解决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责任以及传染病、中毒、公害的防治问题等。

化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应用化学分析方法对毒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对排泄物、呕吐物进行毒物检验,用化学反应方法确定是否有血迹,以及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查人体酶型遗传指纹(DNA技术),以进行个体识别等。

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如采用免疫血清学鉴别个体和动物的血、精斑、其他体液斑、分泌物、骨、毛发的种属和血型;采用微生物学理论和技术,对有关检材进行细菌和病毒检查等;采用动物试验方法进行中毒病理学、机械性损伤、其他物理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的模拟试验;应用人类学知识对无名尸体进行年龄、性别、种族特征的研究。

物理学的研究方法是指采用物理仪器测定皮肤、骨骼的强度,进行损伤模拟试验;采用 X射线技术进行损伤、身体异物和骨骼年龄的推断;采用气相色谱仪,紫外、红光分光光度仪、质谱仪、磁共振技术、中子活化技术等对毒物和药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用光谱分析电泳技术显微镜技术进行法医物证的检验等。

法医学的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医学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 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灾害事故)。

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各种猝死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讨论强奸、猥亵、性变态行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检查和鉴定标准。研究妊娠和分娩,确定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研究堕胎、杀婴的方法,后果和法律责任。

各种人体组织、体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纹(DNA指纹)、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法医学《洗冤集录》附刊的仰面尸图
洗冤集录》附刊的仰面尸图
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

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伤他伤的规律和损伤程度鉴定;研究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检验和鉴定方法。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步骤研究。研究无名尸体检验、碎尸检验、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挖掘尸体检验的特殊方法和技术。

活体检验的各种方法和技术,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涉及法律的其他医学问题。如研究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精神病态的关系,精神病人违法或犯罪后的责任能力鉴定等等。

自宋慈《洗冤集录》的发表,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这以后法医学由原来的单一学科发展到门类齐全的多科性应用科学,其研究方法和检测手段更趋现代化。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公安、司法实践不断给法医学提出新的课题,法医学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精确、可靠地确定死亡时间和伤后经过时间的技术;简易、科学、实用的生前与死后伤鉴定方法;死亡标准、脏器移植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如现代生殖技术(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带来的法律问题,性转换术、生物医学的人体实验与法律问题;可靠的个人识别方法、完善的遗传基因、指纹的鉴定技术;猝死的机制和有效的诊断方法等。

法医学专业编辑本段回目录

学科:医学

门类:法医学类

专业名称:法医学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政法机关从事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受到医学及法医学的基本技能训练,具有法医学检案鉴定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以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法医学的基本技术和案例分析的思维方法;

3.具有法医学检案和鉴定的初步能力;

4.熟悉与法医学有关的我国的各项法律以及法医工作的政策和规程;

5.了解法医学的应用前景及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

主要课程:法学理论、人体解剖学、病理学、内科学、外科学、刑事侦察技术、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临床实习一般安排12周左右;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及法医临床等校外基地实习一般安排12周左右。

修业年限:五年

授予学位:医学学士

法医学术语解释编辑本段回目录

拖擦伤:(dragging injury):指人体被行驶的车辆挂住在地面上拖擦所形成的损伤。多表现为躯体一侧大面积、有方向性的擦伤和(或)挫伤。损伤表面常见路面的泥沙附着。

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y):多见于高速行驶车辆因突然刹车,或撞击到相对静止的车辆尾部使其突然减速,车上的乘客因惯性作用,头部在很短的时间内过屈和过伸,是颈椎和颈髓及脑组织遭受牵拉、扭转断离及压迫发生的损伤,造成颈椎半脱位,颈髓受压或挫伤。常见第1~2、5~6颈椎骨折或脱位,以及其内的颈髓损伤和邻近软组织的挫伤出血。

高坠创:(injury due to fall from height):因人体由高处坠落碰到地面造成的损伤。又叫坠落伤,外轻内重,广泛而严重,一次外力作用可以形成,除着力处,远离部位损伤可更严重,各种损伤并存,可发生多处骨折,其骨折线表明其作用力的方向一致。

对冲性颅底骨折(contre coup fracture of base of skull):外力作用于颅骨时,力传导到远离着力点的部位,在颅底骨较薄弱处造成骨折,如打击头顶部造成颅底薄弱处骨折。

弥漫性轴索损伤:(diffuse axonal injury,DAI):又称弥漫性白质损伤。指头部受到顿器暴力作用后发生的,主要弥漫分布于脑白质、以轴索损伤为主要改变的一种原发性脑实质的损伤。其特点为①广泛性白质变性,小灶性出血,②神经轴索回缩球,小胶质细胞簇出现,③常与其他颅脑损伤合并,死亡率高。

脑挫伤:(cerebral contusion):一种常见的原发性脑损伤,只由于外力作用形成的软脑膜完整而脑皮质浅层的出血和(或)挫碎。主要因脑组织在外力作用后在颅内作直线加速或减速运动,或旋转运动,脑表面与颅骨内面或颅底碰撞、摩擦而形成。

冲击伤:(coup injury):指紧靠头部受打击或碰撞部位以下的脑皮质发生的挫伤。多见于头部加速运动时,或头部处于静止状态受钝物打击或碰撞时。脑对冲伤:头部受外力作用时,着力点的对侧部位的脑组织发生损伤,称为对冲性脑挫伤。对冲伤多见于跌倒时头颅撞击外界物体而形成,少见于致伤者在受打击时形成。

对冲伤:(contre-coup injury):指沿头部被打击或碰撞作用力方向对侧的脑皮质发生的挫伤。如枕部受打击或碰撞,额极和颞极脑皮质发生的挫伤。一般见于运动中的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后突然做直线减速运动时。此类在现实中最多见。

脑震荡(cerebral concussion):外力使头部受伤后,即刻引起脑功能障碍,而无明显的器质性改变。轻者表现为短暂的昏迷,重者伴有记忆力障碍,多可吱吱能够恢复,有些可发生后遗症。可伴发或不伴发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发现,有逆行性遗忘。

绝对致命伤(absolutely fatal injury):根据当前的医学水平,在任何条件下,对任何人多足以直接致死的难以抢救复苏的的损伤称绝对致命伤。属根本死因,也是直接死因。如头颅粉碎性损伤,切断颈部大血管等。

条件致命伤(conditional fatal injury):指在某种不利条件下,损伤或其合并症才能导致死亡的称条件致命伤。分为个体条件致命伤和偶然条件致命伤。

阳性生活反应(positive  vital  reaction):活体对损伤的反应在机体全身和局部表现出的可观测的组织反应。

死亡方式(manner or mode of death):是指暴力死如何实现,可由他人施加或由自己施加暴力,或因某种意外事故造成。分为自杀、他杀、意外。

窒息(asphyxia):人体的呼吸过程由于某种原因受阻或异常,外呼吸、内呼吸、血液的运输这三个环节任何一个过程发生障碍,所产生的全身各器官组织缺氧,二氧化碳潴留而引起的组织细胞代谢障碍、功能紊乱和形态结构损伤的病理状态称为窒息。

机械性窒息(mechanical asphyxia):由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如压迫颈部胸腹部,阻塞呼吸道等,妨碍了呼吸而发生的窒息其主要阻碍外呼吸。肋间肌及膈肌运动受阻等也可引起窒息。

Tardieu氏斑(Tardieu  spots):机械性窒息尸体的内脏和粘膜下可见淤点样出,称之Tardieu氏斑。机械性窒息死者除在眼球睑结膜及颈部受压部位以上的皮肤出现瘀点性出血外,在肺表面,包括肺叶间浆膜下、心膈面及主动脉起始部外膜下、甲状腺、颌下腺、睾丸和婴儿胸腺被膜下以及脑蛛网膜等处,口腔、咽喉、气管、胃肠、肾盂、膀胱、子宫外口等处的粘膜均可见出血点,此种现象称为Tardieu斑。为机械性窒息尸体的内部征象。

缢死(hanging):俗称吊死。利用自身全部或部分的体重,使环绕颈项部的绳索或其他类似物压迫颈项部而引起的死亡称为缢死。三要素:条索状物件,套压在颈项部,自身体重下坠。

缢沟(furrow or groove)是缢吊时绳索压迫颈部皮肤所形成的沟状痕迹。它反映了绳索的性质、绳套、绳结、着力点和缢型等问题。

羊皮纸样变(parchment):粗燥质硬的缢绳,可摩擦颈部皮肤出现不同程度的表皮剥脱和出血,后逐渐干燥,颜色变为褐色

勒死(strangulation):又称绞死。指以绳索类似物缠绕颈项部,借助死者自身重力或他人或以外的机械力量,使绳索类似物勒紧并压迫颈项部而导致的窒息性死亡。

扼死(manual  strangulation):指用单手或双手扼压颈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又叫掐死。有时也可见用肘部、前臂或器械压迫颈部所致的扼死。扼死几乎均为他杀。

扼痕(throttling mark)其主要是由于指肚及手指末端的指甲卡压皮肤所致--因此具有圆形或椭圆形及新月形、短线型擦挫伤的特点。

捂死(smothering):又叫闭塞口鼻所致窒息死亡。指以手或其他柔软物体同时压闭口鼻孔,妨碍呼吸运动,影响气体交换,导致意识迅速丧失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属于典型的单纯性缺氧窒息死。

哽死(choking):由于异物阻塞呼吸道,妨碍呼吸交换,而引起的缺氧性窒息死亡,也称噎死。指由于异物从内部堵塞上呼吸道所引起的窒息死亡。

溺死(drowning):俗称淹死。指因大量液体进入呼吸道,影响气体交换而引起的死亡。

浸没死(death  due  to  submersion  or  immersion): 干性溺死(dry  drowning):为非典型溺死。溺水者为落水后死亡,但尸检未见呼吸道和肺泡中有较多溺液。死亡机制可能为落水后因冷水进入呼吸道刺激声门引起反射性痉挛,发生急性窒息;或因冷水刺激皮肤、咽喉部及气管粘膜,引起反射性迷走神经抑制作用,导致心跳骤停或发生原发性休克而死亡。

蕈样泡沫(mushroom-like  froth):溺液刺激呼吸道,粘液分泌增加,同时剧烈的呼吸运动,使肺水肿时的溺液、呼吸道粘膜分泌的粘液及空气互相混合搅拌形成口鼻部泡沫性液体。多为细小均匀的白色泡沫,因富含粘液而较为稳定,不易破灭,附着在口鼻孔及其周围。有时呈蘑菇状,称之为蕈状泡沫。为一种生活反应,对确认是否为溺死具有一定的意义。

水性肺气肿(aqueous emphysema)溺水者强烈的死前呼吸运动,导致溺液、粘液、空气三者在气道内混合成为泡沫,而吸气力量大于呼气力量,使泡沫样溺液被吸入肺泡而不易呼出,导致大量溺液储集于肺中,导致水性肺气肿。两肺体积膨大,充满胸腔,可见肋骨的压痕,边缘钝圆。触之有揉面感,指压有凹痕,重量增加。切开肺可见大量泡沫状溺液流出。是溺死的重要征象之一。

Paltauf斑:(Paltauf  spots):溺死者发生水性肺气肿,两肺可见散在淡红色出血斑,多见于肺叶之间及肺下叶,系因肺泡壁破裂出血并溶血所致,称之为溺死斑,或Paltauf斑。

硅藻检验:溺液中的小生物(硅藻、水藻以及其他单细胞或多细胞生物),经肺循环转入左心,随体循环分布全身,因此在心、肺、肝、脾、肾、骨髓、牙髓均能发现浮游生物。因此在内脏器官查见硅藻,对溺死有重要价值。

体位性窒息(death  from  positional  asphyxia):指因身体长时间限制在某种异常体位,使呼吸运动和静脉回流受阻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应排除损伤、电击、中毒、猝死、疾病等其他可能的死因。

性窒息(sexual  asphyxia):指性心理和性行为变态者在隐蔽处以某种方式使自己产生一定程度的缺氧窒息状态,体验某种性快感而进行的一种变态的性活动。有时由于所用产生窒息的措施过度或自我解救的措施失误,而意外地窒息死亡。

烧伤(burn):由火焰、高温固体和强辐射热引起的损伤称之为烧伤。或称热力损伤(thermal injury),是指因炽热的流体(烫伤,scalds)、固体(接触烧伤)或火焰(火焰烧伤)而引起的组织细胞部分或全部毁损性损伤。

烫伤(scald):由高温液体(eg,沸水、热油)或高温蒸气等所致损伤称为烫伤。

外眼角皱褶:因火灾烧死者常反射性紧闭双目,因而在外眼角形成未被烟雾熏黑的形似苍白色“鹅爪状”改变,称为外眼角皱褶。

斗拳姿势(pungilistic attitude):全身被炭化时,骨骼肌遇高热而凝固收缩,称热强直。由于屈肌强于伸肌,四肢关节常成屈曲状,类似拳击手比赛中的防守状态故称为斗拳姿势。

假裂创(false spilt):高温作用下的皮肤组织,水分蒸发,干燥变脆,发生顺皮纹的破裂,形成梭形创口,形态上类似于切创。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为烧伤尸体内部征象之一。呼吸道损伤所致的急性喉水肿、急性坏死性咽炎、急性喉气管支气管炎和支气管周围炎等,统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是生前烧死的确切证据。

硬脑膜外热血肿(extradural heat hematoma)  头部受火焰高温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由于硬脑膜血管及颅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中形成血肿,即硬脑膜外热血肿。注意与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相区别。

冻伤(frostbite):人体局部组织因低温导致一系列的病理改变。低温所致体表局部损伤。较长时间暴露于温度较低的环境中,人体产热中枢调节功能丧失,严重影响物质代谢与生理功能等引起的死亡称为冻死。

反常脱衣现象(paradoxical  undressing):冻死尸体表征之一。冻死者死前反而脱去衣服、鞋袜,全身裸露,或将衣服翻起,暴露胸腹部,或仅穿内衣裤,称为反常脱衣现象。可能原因为体温调节中枢麻痹,有幻觉热感即“反常热感觉”。注意与抢劫或强奸杀人案相鉴别。

维斯涅夫斯基斑:冻死者胃粘膜糜烂,其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沿血管排列,呈暗红、红褐或深褐色。这种为粘膜下出血斑称为维斯涅夫斯基斑。是冻死尸体有价值的征象。由于低温下腹腔神经使胃肠血管痉挛、扩张、通透性改变,毛细血管应激性出血。

电击伤(electrical  injury):人体与电流接触引起的损伤。电流通过人体所引起的皮肤及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功能障碍。

电流斑(electric  mark):又称电流印记,是电流作用于局部接触皮肤,由于电流的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一般见于电流入口,有时也可见于电流出口。形成机理是皮肤的高电阻性,电流在穿透皮肤通过人体产生高热及电解作用所致。电流斑常为1~2个,也可多个。多发生在电极接触面较小的情况下。典型的电流斑为圆形或椭圆形,灰白或灰黄色,质坚硬,口小底大,中央凹陷,形似前火山口状。外周可有充血环,与周围组织分界清晰。有的电流斑周围可见水泡形成,易破裂,以致表皮松解、起皱或呈片状剥离。又称电流印记,系电流入口,其形成是由于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电流通过完整皮肤时,在接触处产生的焦耳热及电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

流水样结构/核流(streaming  of  nuclear):在光镜下,电击伤病变中心上皮基底层细胞核纵向伸长,或扭曲变形,染色较深,排列紧密,呈栅状排列,或伸长似钉插入真皮中。细胞长轴与电流方向一致,乃由于电流的极性作用所致。称之为流水样结构或称核流。

皮肤金属化(electric metalization of skin)或称金属异物沉积,系因电极金属在高温下熔化、气化和挥发沉积于皮肤表面及深部皮下组织而形成。是证明电击伤和电流入口较特殊的征象。

电烧伤(electric burn) 接触性电烧伤、电火花烧伤、触电后易燃物燃烧造成的火焰烧伤。多发生在接触高压电时。皮肤与高压电源之间可形成电弧或产生火花,加上衣服燎燃的火焰烧伤同时起作用,温度可达3000~7000℃。电烧伤致使电流斑呈黄色或黄褐色。

电击纹:高压电击时,由于皮下血管扩张、麻痹、充血或出血,有的皮肤表面可出现树枝状花纹,称电击纹。

骨珍珠(ossous  pearls):高压电击时,骨因遭受电流热效应而发生坏死,胶原破坏和无机物熔化。熔化的特殊产物即所谓骨珍珠。其形态如珍珠,灰白色,内有空腔,躲在受损骨的表面。

雷电击纹(lightning  mark):遭雷电击者的皮肤上可遗留下红色或蔷薇色树枝状或燕尾服状斑纹,称雷电击纹。是雷击死的特征性变化。此乃局部轻度皮肤烧伤及皮下血管极度扩张所致,可伴有血液渗出。雷电击纹由不同宽度的红线组成,多位于颈胸部,也可位于肩或胁腹侧或大腿部。褪色或消失迅速。

雷击综合征(lightening syndrome):如果受害人不即刻死于雷击,可能会产生雷击综合征。表现为意识丧失、外周或脑神经功能暂时障碍、闪电性麻痹、传导性耳聋及皮肤烧伤等。

猝死(sudden  death / sudden  and  unexpected  death):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其特点有三,①死亡急骤,②死亡出人意料,③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即时死(instantaneous death):症状发作后1分钟之内发生的死亡。

孤立性心肌炎:又称Fiedler氏心肌炎。是一类原因不眠,限于心肌的炎症性病变。多见于20~50岁的中青年。本病潜在进行,突发心源性休克或阿-斯综合征而猝死。

脂肪心(fatty  heart):系指心外膜下过多脂肪沉积,并向心肌内浸润,逐渐取代心肌纤维,故又称心肌脂肪浸润。

青壮年猝死综合征(sudden  manhood  death  syndrome,SMDS):是一种多见于青壮年,至今原因不明的猝死。其特点为,①死亡多在睡眠或安静休息时突然发生,②死者绝大多数为20~49岁的青壮年,③绝大多数为男性④死者生前平素健康,发育营养良好,死前多无明显诱因⑤死亡迅速,多为即时死,死前多有呻吟、尖叫或抽搐⑥完整的尸检和辅检查不出足以说明死因的器质性疾病,也无中毒或暴力死亡原因。

抑制死(death from inhibition):指身体的敏感部位受到对一般人微不足道的刺激或遭受极度精神刺激后,迅即发生的心血管活动抑制死亡,曾称为生理性死亡,神经原性休克等。

婴儿猝死综合征(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SIDS):是一种多见于一岁以内婴儿、意外急死,经详细尸检未能找到适当死因的猝死。特点为①死者绝大多数为一岁以内的婴儿90%为6个月内,7天-2岁②多为睡眠或安静状态下死亡,故又称为“摇篮死”或“睡床死”③平素看起来发育正常和健康,发育良好,无前驱症状④死亡过程迅速⑤时间常无特殊改变,仅见内脏淤血,肺被膜及心外膜点状出血。

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作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者,称为补充鉴定

重新/再鉴定: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案另行委托他人鉴定者,称作重新鉴定。

联合鉴定:在鉴定工作中有时遇到所鉴定的问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度大或因用的法律条规不完善而难于作出准确结论时,常聘请有关临床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

重伤(grave  bodily  injury):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①直接危及生命②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③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④引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⑤引起肢体残废⑥引起毁容

轻伤(flesh injury):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不危及生命和造成严重残废的损伤,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

轻微伤(slight bodily  injury):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恢复后一般不遗留明显后遗症。

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总合。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油劳动能力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

事故参与度:是指意外事故中死亡、伤残、后遗症,若混杂着即存疾病、老化等多种因素等,判定事故参与死亡伤残、后遗症等结果的程度的一种比例关系指标,反映了事故与即存疾病等因素间的责任关系,用以确定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程度。

诈病(simulation):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患有某种疾病。

造作伤(artificial injury):为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称为造作伤。

虐待(maltreat,abuse):凡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称为虐待

毒物(poison / toxicant):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进入人体后能与机体产生作用,导致机体器官组织代谢、功能和(或)形态结构损伤的化学物质。

中毒(poisoning / intoxication):指毒物进入体内后,发生毒性作用,使器官组织结构发生改变或其功能遭受损伤而出现的疾病状态。

中毒量(toxic  dose):能使机体出现中毒症状的毒物最小剂量,称为这种毒物的中毒剂量。

致死量(lethal  dose):能使机体中毒死亡的毒物最小剂量,称为这种毒物的致死量。

中毒血浓度(toxic  blood  level):指能引起中毒反应的这种毒物在中毒者血中的最低浓度。

致死血浓度(fatal  blood  level):指引起中毒死亡的这种毒物在中毒者血中的最低浓度。

毒品:刑法中规定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统称,包括阿片、海洛因、吗啡、大麻、苯丙胺类、杜冷丁等。

吸毒:抑制某些人为了变换情绪或诱导欣快感、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毒品,包括麻醉品、兴奋剂、致幻剂。

药物滥用(drug  abuse):是指某些人为了改变情绪或诱导欣快感,长期使用某种药物超过了治疗的需要,或使用非医疗用的化学药品,从而用药成瘾不能自拔。其范围广泛。只为被公认的医疗用途和社会规范而使用任何一种药物。

药物成瘾(addiction):是滥用药物的后果,指习惯于摄入某种药物而产生的一种依赖状态,撤去药物后可引起一些特殊的症状即戒断症状。又称药物依赖性(drug  dependence)。

药物依赖性drug dependence是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及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地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为的是要体验药物的精神效应,有时也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舒适。可以发生或不发生耐受性。同一人可以对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

生理依赖性(physiological dependence):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适应状态,中断用药后产生一种强烈的躯体方面的损害即戒断综合征。戒断综合征表现为精神和躯体出现一系列特有的症状,一般倾向于一种药物本身效应的对立效应。

精神依赖性(psychological dependence):使人产生一种愉快满足或欣快的感觉,并在精神上驱使该用药者具有一种要周期的或连续的用药的欲望,产生强迫的用药行为。精神依赖性断药后一般不出现机体戒断综合征。

药物耐受性drug tolerance:机体对药物反应的一种状态。同一剂量,机体反应减弱,药效降低。为了达到与原来相等的反应或药效,必须加大药物剂量。

亲权鉴定(identification in disputed paternity):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记并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被检者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所做的科学判定。

遗传标记(genetic marker):具有相对差异的单位性状作为标志来识别携带它的个体、细胞、染色体,或用以研究细胞、个体、家系和群体的遗传方式称为遗传标记。

血型(blood  group):人类血液中由遗传控制的个体特征,包含了血液中所有成分中的个体差异,是一个广义的血型概念,分红细胞血型、血清型、红细胞酶型和人类白细胞抗原等。法医学鉴定应用的血型还有MN、Rh、P、Lewis、Duffy、Kidd、Kell等。

遗传多态性(polymorphism):一个种内互配的群体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因型,其本质是生物体在进化的过程中DNA的核苷酸序列改变的结果。其等位基因频率在0.01(?)多态性的越高……?数目越多……?越强。

长度多态性(length polymorphism):是指在两条同源染色体上,同源DNA片段的核苷酸排列数量存在的个体差异。是由于片段插入、缺失或重复序列数目变异所致。

短串联重复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s,STR):又称为微卫星DNA,重复单位为2-6bp,重复次数10~60多次,基因片段,400bp以下。产生主要是DNA复制过程中滑动,或复制和修复时滑动链与互补链碱基错配,导致一个或几个重复单位的缺失或插入。目前为主要的技术手段。STR遗传符合孟得尔遗传定律。在染色体上,存在一些串联重复序列,但重复的次数可以出现个体差异,形成片段长度等位基因,如果串联重复序列的重复单位仅2-6bp,等位基因片段比较短,就可以称为短串联重复序列。

序列多态性(sequence polymorphism):是指在特定的基因座上的DNA片段中,出现了碱基变异的等位基因,不同的个体,不同的等位基因表现出碱基序列的不同,并能按孟得尔遗传规律从亲代遗传给子代。碱基错配的结果—形成碱基序列的变异-构成DNA序列多态性。指特定的基因座。

DNA指纹(DNA fingerprint):是将人类基因组DNA用特定的限制性内切酶消化后,经电泳分离、萨森印迹转移,然后用已知序列小卫星DNA探针根据碱基互补原则与未知基因组DNA杂交,所显示出的由一系列不等距离、相互间隔的多条电泳带组成的高度多态性图谱。指具有完全个体特异的DNA多态性,其个体识别能力足以与手指指纹相媲美,因而得名。可用来进行个人识别及亲权鉴定。遗传符合孟得尔遗传定律。

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人体基因组DNA经过限制酶消化、电泳分离、印迹转移、分子杂交,然后在一张胶片上显现出的DNA限制性酶切片段电泳图谱就如同指纹一样具有高度的遗传多态性,称为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

parentage testing:父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记,并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析,测试可疑父亲与孩子的血缘关系。

父权排除概率(excluding probability of paternity, EPP):是指通过某一个遗传标记系统的检测,将不是生父的被控父亲排除的概率,即在所有非父被控为生父的男子中,用遗传标记否定父权有多大的可能性。

父权否定(exclusion of paternity)被控父亲与孩子的遗传标记(genetic marker GM)不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时可否定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孩子有某种遗传标记,母亲没有,则必定来自生父,若AF没有这种遗传标记,则他不是孩子的生父。若AF查出一对遗传标记,其中之一必须遗传给他的孩子,如果孩子没有这两种遗传标记中之一,则AF不是孩子的生父。

非父排除率(probability exclusion PE)指通过某一遗传标记系统的检测,在被误控为生父的男子中,能够排除亲生关系的比例。

父权相对机会(relative chance of paternity,RCP)又称亲子相对关系机会,是以百分比的形式来表示PI值,比其更以看出亲生关系机率的大小。不能否定AF位孩子的生父时,其与孩子有亲缘关系的可能性。

父权指数(paternity index PI)又称亲子关系系数,是假设夫提供生父基因成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与随机男子提供生父基因成为孩子生父可能性的比值,表示假设父为孩子生父的机会比随机男子为孩子生父的机会大多少倍,是一项重要的亲子关系系数。AF(可疑父亲)具备必需基因或必需单位型成为孩子生父机会的ro值,反映AF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是随机男子的多少倍。

结合珠蛋白(haptoglobin,Hp):是人血清中能与游离血红蛋白(Hb)结合的一种a糖蛋白。由三种表现型Hp1-1,Hp2-1,Hp2-2。受控于Hp座位上的对等位基因Hp1和Hp2呈共显性遗传。

个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是指经过检测判定被检生物学建材属于哪个个体,或是否与某个体是同一个人,是依靠对生物学检材与关系人遗传标记的检测结果对比来实现的,遗传标记型别不同排除同一性,相同不能排除同一性,足够的型别相同则可以肯定同一性。

血痕(bloodstrain):血液在体外干燥后形成的斑迹称为血痕。是最常见的检材。在凶杀、斗殴、抢劫、盗窃、碎尸、灾害事故等现场、致伤物、受害人与嫌疑人的衣物上常能发现血痕。

预试验(preliminary test):要从大量可疑血痕中筛除不是血痕的检材。血痕中的血红蛋白或正铁血红素具有过氧化物酶活性,能使过氧化氢分解成水和新生态氧,后者使加入的化学物质氧化成有色物质。为筛选试验。预试验(preliminary test)从大量送检的可疑检材中筛除不是需要进一步检验的检材。特点为:灵敏度高,特异性低,会直接破坏检材。

分泌型:如果某一血型物质以水溶性形式存在于某个体的分泌液(汗液、唾液、精液、组织液、乳汁、阴道液、尿液等)中,称该个体为该血型物质的分泌型个体。非分泌型个体的血型需用ELISA法检测。

确证试验(conclusive test):证明检材是血痕。检测检材中是否含有血红蛋白或其衍生物。若为阳性结果,则可以认定为血痕。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血色原结晶试验,显微分光镜检查及显微镜下查找血细胞。灵敏度不高;霉菌生长、细菌污染、洗涤、日晒后的血痕,确证试验往往呈阴性反应。

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指医患双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得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得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并且要求追究责任和赔偿,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请司法诉讼的案件。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统称位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medical  malpractice):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伤的事故。

LDH-X:乳酸脱氢酶-X。是仅存在于人类精子中的乳酸脱氢酶同工酶型,其淀粉凝胶电泳的条带位于LDH-3和LDH-4之间。据此可以进行精斑的确证试验。

孟买型:最早在印度孟买发现而得名。这种血型的个体染色体无H基因,红细胞无A、B与H 抗原,血清中有抗-A、B 与抗-H抗体。在测定ABO血型时应与O型相鉴别。

P30: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是由人类前列腺上皮细胞所分泌,存在于成年男性精液中的一类糖蛋白,具有高度的种属特异性和器官特异性。可以用来进行精斑的种属鉴定。

中国法医学发展简史编辑本段回目录

先秦时期是古代法医学的萌芽时期

《礼记》《吕氏春秋》最早记载与法医检验有关的内容。在《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和《吕氏春秋·孟秋纪》中都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段记载说明当时已有理官进行损伤检验。

但《礼记·月令》一章产生的时代至今尚未完全确定。《吕氏春秋》原有“十二纪”则是可以肯定的。它成书于吕不韦为秦相(公元前249~公元前237年)时期,它反映的是先秦时期的社会情况。因此说古代的法医学检验最早诞生于先秦时期,还是令人可信的。包括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公元前476年)和战国时期(公元前475一公元前221)在内的整个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时期。随着奴隶制度的衰落,封建制度的建立,诞生了早期的成文刑法。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首先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又铸刑鼎。可惜这两部刑法早巳失传,无法考证其与法医学的关系。

公元前407年,魏文候任用著名法家李悝进行政治改革,颁布了李悝《法经》。这是第一部集各国法律之大成的杰作。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公元前350年),其中的刑法(秦律)就是依据李悝《法经》制定的。

我国古代萌芽状态的法医学,大约就是从实行《法经》与《秦律》以后开始出现的。《法经》久已失传,无从查考。但是,1975年我国考古学界发现的睡虎地秦墓节简,却记苹了《秦律》的不少内容,为研究《秦律》与古代法医学的关系,提供了大量宝贵的资料。同时出土的《封诊式》还明确记载了许多有关法医学检验和刑事侦查的案例。由于《吕氏春秋·孟秋纪》的记载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我们认为先秦时期,更准确地说,战国时期是古代法医学与刑事技术的萌芽时期,距今大约2400年。

《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学界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墓葬。其中十——号墓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或称《云梦秦简》。

睡虎地秦简的性质,大部分是法律、文书,不仅有秦律,且有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十一号墓的墓主很可能就是秦简《编年纪》中提到的“喜”。喜这个人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在秦始皇时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和鄢令史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编年纪》止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喜也很可能死于这一年。

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是《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两部分。《法律答问》计简210支,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做出明确的解释。由其内容可以看出,秦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了法医学知识。

《封诊式》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与法医学关系最密切的是《封诊式》。《封诊式》中的“封”指查封;“诊”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是格式或程式。顾名思义,《封诊式》就是有关查封与勘验程式的一部书籍。全书共有竹简98支,分25节,包括书题共30lo字。书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的形式介绍的,具有典型案例性质;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以文书格式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仅用来教刑侦人员怎样写这类文书,而且教给怎样记录案情,如何着手检验,检验的步骤,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封诊式》所包括的内容有七种: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勘验是本书的中心内容,共1653字,占全书总字数的55%。所介绍的勘验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验牛齿)等。可以认为《封诊式》就是一部以文书格式形式出现的古代法科学书籍,说明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萌芽阶段,它是与刑事科学技术一同诞生的。《封诊式》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法科学书籍。

先秦时期的检验制度

秦简没有明确记载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介绍的内容可以看出,秦时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每个案件“爱书”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案,是由基层人员如里典、求盗到县报告的,也有是被害人控告的。然后由县令或县丞命令令史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同里人参加共同观看。检验后由令史写出检验报告书。报案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该案的依据。

秦时检验人员已有明确的分工:1、令史:是一县之中的下属官吏,他负责进行活体检验、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还负责拘捕人犯;2、医生:参加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查,不参加尸体检查;3、隶妾:活体检查妇女下部,由经产的隶妾进行;4、隶臣:检验时帮助搬运尸,脱穿衣服,协助测量尺度等。其中令史是秦时负责刑事侦查的主要人员,是我国刑事警察、侦查员、法医、痕迹检验员的前身。

秦时的检验报告书与今日的法医鉴定书类似,由以下儿部分构成:1、报案因由:简述由何人(注明姓名、性别,职务或等级、住址).因何原故前来报案。2、检验记录:首先注明指派的检验人员姓名、身份,然后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检验的所见。3、结论: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封诊式》就是提供检验报告书标准格式的书籍,供检验人员书写检验报告书时的参考。

汉唐时期:检验制度的确定

汉唐时期(公元前206~公元907年)是我国古代法律进一步发展完善时期。可惜除唐律外,历代法律均已失传。唐律颁布于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唐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对律文逐条解释,成律疏三十卷,通称《唐律疏议》,于永徽四年(653年)颁发。唐律是我国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封建法典,其后历代法律基本上都因袭唐律。

明文规定的检验制度最早见于唐律:“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人人罪论。”就是说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病、诈死、诈伤时,如果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刑罚的减一等处分。如诈病者应受杖刑一百,减一等即为九十。如果是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则按故人人罪(故意把无罪者判为有罪,把轻罪者判为重罪)处罚。即给人加上什么刑罚就反坐什么刑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唐律规定的检验对象有三:病者、死者、饬者,相当于今日的活体检查及尸体检查。唐律的这一规定说明唐代的检验是相当盛行的,为了防止检验人员在检验中作弊,才做出这一明文规定。该规定一直沿用到清代,成为历代检验制度的基础。

唐律中与法医学有关的规定

1、损伤的法律定义与分类

为了运用刑法解决斗讼问题,唐律明确提出了损伤的定义是:“见血为伤”。这个概念大概是从《周礼·秋官》提到的“伤人见血”转化而来的。它包括伤后有血液流出或肉眼可见的皮下出血两方面含义,并且着眼于生前伤。唐律将致伤物体分为三大类:手足、他物与兵刃。手足是以手足为例,即用头击之类也包括在内,其所形成的损伤就叫手足殴伤。他物指的是“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这个概念和今日所说的除刃部外,使用锐器的其他部分也如同钝器是一样的。他物所形成的损伤就叫他物殴伤。兵刃所形成的损伤叫刃伤。“刃为金铁,无大小之分,堪以杀人者。”手足、他物、兵刃三者论情节,以手足为最轻,他物次之,兵刃最重。手足殴伤与他物殴伤与今日的钝器损伤一致;刃伤与今日的锐器损伤一致。

2.损伤程度的判定与刑罚

唐律对于非致命性损伤分类很细,并由轻至重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唐律没有象今天这样将非致命伤分成轻伤和重伤,但其中提到的残疾、废疾际上就是不同程度的重伤,与将重伤分成三等相似。

唐律及其疏议原注对于不同程度的损伤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认定标准,依据这些标准可以较准确地做出伤害程度的认定,同时决定判处何种刑罚。这些规定说明唐代的活体伤害检查是相当盛行的。

3.保辜

秦汉以来,古代的检验官积累了大量活体损伤检查的经验,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保辜。古人认识到,受伤当时看来不重,或虽重当时未死,可是由于损伤的进一步发展可能致死。为了确定受伤后经过一定时间死亡与损伤的因果关系,于是提出了保辜的办法。

保辜之设,大概始于汉代,唐代对保辜有详细的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受伤后立即经官检验,根据伤情按法律规定立下辜限,由加害人负责寻医调治,如果治疗无效,受伤者在辜限内死亡,则依杀人罪论处。若在辜限外死亡或虽死于限内但是由于与损伤无关的原因而死,则各依相应的殴伤法治罪。

保辜法的提出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在当时的科学水平下,伤后经历若干时日死亡,靠尸体的外表检查,不可能对损伤与死因之间的关系作出科学证明。因此,保辜法是依靠外表检查做死因结论必不可缺的补充手段。

4.其他规定

(1)唐律对各种损伤与死亡种类的认识相当广泛,并均有相应的刑法规定。这些伤亡如受杖死,车马伤人,以物置人耳鼻,故意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威力制缚人,恐迫人使畏惧致死.诈谄人死伤(如明知桥船朽败,逛令人渡以致溺死)等。

(2)共殴:对共殴伤人,须评定各伤轻重或进行死因竞争,而后处以相应刑罚:“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随所因为重罪.如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若由头疮致死即甲为重罪,由手伤致死即乙为重罪,由足伤致死即丙为重罪。

(3)妊娠:唐律规定:“居父母丧生子者,徒一年。”并指出:“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生子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限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眼内而怀者,依律得罪。”这是应用怀胎月数对妊娠时期进行鉴定的最早规定。

(4)堕胎:唐律规定:“堕入胎徒二年。”堕胎指的是在孕未生,因打而落。并且是在母亲所受损伤的辜限内子死,才按律治罪。若在限外子死,或虽死于限内,而子未成形,均无堕胎之罪。所谓“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涉及胎儿发育到什么程度始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具有法医学的意义。

(5)诈病:唐律规定:“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6)中毒:唐律规定:“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为防止食物中毒也有法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半,以故致死者绞”。脯肉即肉干。

(7)医疗事故:唐律中提到医疗错误使人致死,主要有三种情况:合药、题疏与针刺。合药就是为人合和汤药,药有君臣佐使和剂量,应按本方的规定。题疏即开方,药名及服药方法冷热快慢,应如本方。本方即今古药方与本草的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汉唐时期的法医学成就

这一时期的法医学较先秦时期有了更大的进展,但至今尚未闻有法医学专著。在祖国医学文献中散见一些与法医学有关的记载,其中最值得重视的是隋代医学大师巢元方所著的《诸病源候论》,比较科学地记载了许多与法医学有关的疾病、中毒的概念、发病机制和临床表现。

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医学成就有:发现确定死亡的两个主征:“脉短、气绝,死。”(《素问·玉版论要篇》)。提出以新棉置口鼻之上证明呼吸是否停止(《丧大记·郑注》)。明确不同程度损伤的定义:“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舛L记·蔡邕注》)。秦律和汉律还曾用“疾病”(音纸韦)二字表示两种不同程度损伤的概念——“伤”与“创”。

汉代哲学家王充(公元27~约97年)首先记载了雷击纹,并对其成因做了比较科学的说明:“雷,火也。气剡人,人不得无迹,如炙处,状似文字。人见之,谓天记书其过以示百姓,是复虚妄也。”王充还在《论衡·道虚篇》中记载了有重要价值的窒息死动物实验:“致生息之物密器之中,覆盖其口,漆涂其隙,中外气绝,息不得泄,有顷死也。”汉代名医张仲景提出了很有意义的诈病诊断与治疗方法。三国吴末(公元253~280年)张举首次结合他杀而后焚尸的案例,用猪作动物实验,发现了烧死生前死后的初步鉴别法:烧死者口内有灰,死后焚尸者口内无灰(《疑狱集》)。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三国时代我国已有以弟血滴兄骨的滴血验亲法(《会稽先贤传》),认为是亲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南北朝时期又有以子血滴父骨的滴骨验亲法(《南史·豫章王综传》),这一方法虽不科学,但早在血型发现前一千余年就已想到以血验亲,这在亲权鉴定史上是有重要意义的。

元明清时期的检验制度

元代的梭验制度

元代的检验法令最早见于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其后又有数次增修。从这些法令看,元代的检验制度基本上因袭宋代,所不同的是,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元代则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这在我国法医检验史上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

元代检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颁发的检尸文件——检尸法式,这个文件的主要优点在于将宋代的验尸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三种检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如宋代验状包括四缝尸首,检尸法式则只有仰合两面。不论与宋代的验尸文件还是清代的尸格、尸田相比,它都是简洁、扼要并具有代表性的记载外表检验结果与结论的检尸文件,其法律效用与今日的鉴定书相当。

元代的又一重要验尸文件是《初复检验体式》,详细内容载于《宋提刑洗冤集录》的“圣朝颁降新例”中,《无冤录》载有“初复检验关文式”,两者内容基本相同,说明这个文件曾经不止一次发布过。“检尸法式”是据以审判定案的“鉴定书”,“初复检验体式”却不具有这一法律效用,它相当于填写“检尸法式”的说明书,亦即一部外表尸体检验的指南,对于检验官吏很有指导价值。

明代的检验制度

明代的检验制度大都沿用前代的规定。明代一项有意义的规定是建立从活体检查到尸体检查的程序。它是由吕坤(提刑按察司按察使)首先在山西等处建立的。主要内容是两个格式:人命告辜式与人命告检式。前者是受伤后填写的告辜状,自诉损伤性质与程度,请求保辜;检验官据状检验伤痕,限以保辜日期,责令凶犯寻医调治。后者是保辜无效,受伤人死亡,请求检验官依照告辜状原供伤痕,依法检验。这一程序沿用至清代,井被正式列入清代的《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一书中。

清代的检验制度

对要害致命的规定:与历代刑律不同,清律明确规定了致命部位与致命伤。以顶心、囟门、太阳穴、耳窍、咽喉、胸膛、两乳、心坎、肚腹、脐肚、两胁、肾囊、脑后、耳根、脊背、脊膂、两后胁、腰眼并顶心之偏左、偏右、额颅、额角等为致命部位。这些致命部位正是《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所载的“仰面致命十六处”和“合面致命六处”。致命伤包括:肉青黑、皮破肉绽、骨裂、脑出、血流等五种。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为“要害致命”,可据之得出检验的结论。

检尸文件:清初沿用元代的检尸法式,以后颁布了清代的尸格与尸图。尸格加尸图与检尸法式相当。清代的尸格与尸图也分仰合两面,但根据大清律,对其中的各部位均标注“致命”或“不致命”。清代创制的另一检尸文件是“检骨图格”,颁发于乾隆三十五年<公元1770年)。检骨图格是应检骨的需要,经刑部审定,奏请皇帝批准的检尸文件。

仵作:历代法律都没有关于仵作的规定,唯独《大清律例》明文规定了仵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与奖惩,并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处分。

《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简称《洗冤录》,颁发于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该书是由刑部律例馆以《洗冤集录》为主,以明清各家之书为辅,汇编而成的。据《清史稿·刑法志》,本书一经颁行,即成为清代的标准尸体检验用书,作为刑部颁发的“官书”。任何人不得予以修改。

《结案式》

《结案式》是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久已失传的古代法医学书籍。作者在《元典章》中发现了《儒吏考试程式》,认为它就是公认失传的结案式。《儒吏考试程式》颁布于元贞三年(公元1297年)。全文共分24个字(每个字代表一部分),计118条。与法医学有关的共4个字(尸、伤、病、物)共53条。兹由四个部分各选一条介绍如下:

尸 验得本尸口开、眼瞪,项上勒痕黑色,围圆长若于寸,深阔苦干分,食气颡塌,项痕交匝,委是被人勒死(自缢者舌出,项痕不匝)。

伤 勒医工验得某人上唇微绽,当门去讫一齿,其所落连带血肉,比对齿臼邻牙相同,认是他物所伤。辜满再行验得,其伤已平。

病 勒医工某验得某人自小失音,与人语言以手指划问答,委是喑哑,同得废疾,不堪医治。

物 将某人原使毒药,勒医工某验得系行某药为末。照得本草所载,其性太热有毒,依方炮制可以人药;若人生食,堪以损人。

由《结案式》的全部内容可以看出,它是用以考试儒吏的有关民刑案件结论的通式。其中的“尸”相当于尸体检查;“伤、病”两部分相当于活体检查;“物”相当于物证检查(包括凶器、毒物、毛发、牙齿)。在世界法医学史上,《结案式》最先涉及到法医学的三大组成部分(尸体、活体及物证检查),它是继《洗冤集录》以后,对世界法医学的又一重大贡献。

王与及其《无冤录》

《洗冤集录》以后,约在宋末元初之间,赵逸斋又订《无冤录》。此书早已失传,王与《无冤录》是现存唯一记载有《平冤录》内容的书籍。《无冤录》在明代以后曾被割裂,其上卷名为“无冤录”,下卷易名为“干冤录”,已知的各种版本“平冤录”都不是真正的“平冤录”。

元代的重要法医学著作是《无冤录》,该书初版刊于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于公元1323~1346年间,又经王与修订再版,现存完整的《无冤录》,都是来自这个版本。《无冤录》是以《洗冤集录》、《平冤录》和《结案式》为主体,结合元代的检验制度及个人经验,汇编而成的。明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羊角山叟将元椠《无冤录》重刊,并加入序言,此书后来传人朝鲜和日本,成为这两个国家的检验专书,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无冤录》的编撰者王与字与之(公元1260一1346年),浙江温洲人,是闻名世界的我国古代又一著名法医学家。他少年时好学,尤重法律,年方弱冠,任郡功曹,后升杭州路监官,卅提控案牍。在折狱方面,王与素有声望,曾数决疑狱。后迁处州路总管知事,又转湖州录事,终于承直郎乐清县尹。据王与《无冤录序》,考虑到洗冤、平冤,终不如无冤,遂将该书命名为《无冤录》,并谆谆告诫后人:“狱,重事也。泊狱固难,断狱尤难。然狱之关于人命者,唯检尸为至难,毫厘之差,生命攸系;苟定验不明,虽善于治狱、断狱者,亦末如之何也尸着重阐明了尸体检验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地位,值得后人在实践中牢记。

宋代的检验法令

北宋(公元960~1127年)与南宋(公元1127~1279年)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时期。最早的与检验有关的诏敕大概是宋真宗咸平三年(公元1000年)颁布的,对参与检验的官吏、初检、复检等做了明文规定。其后历届朝廷(直至南宋理宗)对于检验人员、验尸官的职责、检验的实施、验尸的文件等都陆续做了许多补充规定,使宋代的检验制度日趋完善。

法医学宋代的检验

检验

宋法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在旁”、“禁囚”等均应差官进行检验,是为初检。对于其中的杀伤、非理死者和禁囚尚应覆检,初检与覆检的结果一致方准定案。为使结果确实可靠,规定初覆检验人员不得相见及互相泄露所验结果,否则要“各杖一百”。对于某些种死亡于初检后可不覆检:“自缢、自割、投水、病患诸般致死事理分明者,检验后尸首主别无词说,即给付埋殡,更不覆检”。同时又规定:因病死而应验尸者,若其至亲至死所请求免检的可以免检。

检验人员

宋法规定:“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县差尉,以次差丞、簿监当;若皆缺,则须县令自行”。司理参军掌管一州之中的讼狱勘鞠之事,是法令规定的州验尸官。县尉是主簿以下的官吏,掌管训练弓手、戢奸、禁暴之事,是县的验尸官吏。县尉实际就是县属刑警负责人,与先秦的令史相似。如果县尉不在,就由县的各级行政官员主簿、县丞乃至县令负责验尸。不论差派的是哪一级官员,都应是与本案没有瓜葛的人。

与尸体检验有关的人员尚有仵作。仵作一词最早见于五代,当时的仵作是帮助丧家埋葬的人。宋代的仵作参与检验,其任务是处理尸体,并在检验官指挥下喝报伤痕。与仵作类似的还有坐婆,又称稳婆,是女收生员,其职责与先秦时期的隶妾相当,仅在检验妇女下部时,方才参加检验。

验尸官的职责

根据宋法规定,检验官的职责大致有:1、法律规定应该验尸的案件,必须验尸。2、受差验尸的官员,不得借故推诿。3、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须在两个时辰以内出发。4、带领仵作人等躬亲检验。5、如实进行检验,如实确定要害致死原因。6、检验结果须于验尸当日向上司申报。7、初检官与覆检官不得相见,不得泄露所验事状。8、不得受财枉法等。对于上述职责如有违反,就要受到刑事处分。

验尸文件

验尸文件中,现知最早出现的是“验状”,早在五代周显德年间(公元954~959年)已有记载。北宋时验尸,验状是正式的验尸文件,但迄今尚未发现官发的格式。其主要内容很可就是《洗冤集录》中的“四缝尸首”,即将尸体分为四面,由头到脚记载各个部位有何伤损及其性质,最后指出致命伤与死因。验状既是审判杀人案件的根据,又有帮助尸亲认识无名尸体的作用,与今日的鉴定书性质相似。

宋代的第二个重要的验尸文件是“验尸格目”,由南宋提刑郑兴裔所创,颁发于孝宗淳熙元年(公元u74年),创制验尸格目的目的是因为验尸官忽视检验法令,遇有检覆案件不即差官前去,或不肯亲临检验,或诈称尸坏不堪检覆,手下人员尽情作弊,以致“冤枉不明,狱讼滋繁”。为杜绝以上弊端,特制定验尸格目,分初验尸格目与覆验尸格目两种。由。刑部镂板颁下诸路提刑司,发给所属州县。每次检验均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份申报所属州县,一份给被害之家,一份申报提刑司。从其内容看,“验尸格目”相当于检验官吏报告赴验情况及执行检验制度的保证书,是为了杜绝各种检验失职情况的强制性措施。它对了解宋代如何组织初检、覆检,是极为重要的历史文献。

宋代的第三个重要验尸文件是检验正背人形图,颁布于嘉定四年(公元1211年),是我国最早的尸图。这个文件是江西提刑徐似道鉴于“检验官司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吏奸出人人罪”而向朝廷推荐在验尸中使用的。此图最先刊行于湖南、江西,遇有检验,随格目给下。后经刑部详定,发下诸路提刑司。据《宋史·刑法志》载其用法是:“检验官司于伤损之处,依样朱红书画横斜曲直。仍于检验之时,喝唱伤痕,令罪人共同观看所画图本。众无异词,然后著押。则吏奸难行,愚民易晓”。

宋代的三大刑事技术书籍

《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是中外闻名的宋代三大刑事技术书籍。’其中记载的法医学著名案例,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宋代及其以前的法医学成就,也说明了刑事技术书籍与古代法医学密不可分的渊源关系。不论中外法医学者,在谈到中国古代法医学时都要涉及这三大刑事技术书籍,其原因就在于此。

1.《疑狱集》

为五代和凝及其子(北宋)和蠓先后编集,约刊于公元989—990年,现存最古的版本是明刻本(公元1535年)。其前两卷题和凝撰,三、四卷题和嵘撰,后六卷为明代张景增辑。其主要内容可以概分为三大类:治狱之道、定案之法与破案之法。后者是本书的中心内容,其中每个条目都是一个实例,采自史书与其他文化典籍,自此可以——览我国古代的刑事技术案例。本书是后世此类书籍的祖本,在中外刑事技术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折狱龟鉴》

南宋绍兴年间(公元1131~1162年)郑克撰。现存最古的版本是明万历年间刻本。全书分二十门,计三百九十五事。其中大部分条目介绍的是破案之法,如“子产闻妇人哭知其有奸”等,读目录即可知其基本内容。本书的特点是在许多条目之末都附有郑克的“按语”,阐述其关于察情与求迹的理论(情迹论)。情指案情真象,迹指痕迹、物证与伤证。郑克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用,互为参考。郑克的“情迹论”是我国古代刑事侦查、司法裁判乃至法医学发展的主要理论基础,在指导刑事技术与司法实践上曾经起了重大的作用。

3.《棠阴比事》

南宋桂万荣撰,刊于嘉定辛未(公元1211年)。本书的内容多取自《疑狱集》与《折狱龟鉴》,所不同的是将目录“比事属辞,联成七十二韵”。如“欧阳左手,惟济右臂;沈括嗓喉,南公塞鼻”即为二韵四事。此书后来风行于朝鲜与日本,成为这两个国家刑事技术书籍的先声,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

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

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是《洗冤集录》。该书出版于南宋理宗淳祜七年(公元1247年),为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所撰。

“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是《洗冤集录》,但还不能肯定该书就是“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因为据宋慈自序:“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嫠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就是说《洗冤集录》是参考《内恕录》以下数家之书,并结合宋慈的个人见解,编集而成的。《内恕录》显然是一部法医学书籍,它也可能是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书籍。

《内恕录》一书早已失传,内容无从知晓。《内恕录》以下还有数家,这数家有人认为指的《疑狱集》、《折狱龟鉴》等书,这些书都是与法医学有密切关系的刑事技术书籍,很有可能为宋慈所参考。除了这些书籍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医学著作呢?有人说公元六世纪的南北朝时期,名医徐之才曾著《明冤实录》,但查无实据。

作者曾尽量收集宋代及其以前的藏书目录,仅在尤袤的《遂初堂书目·刑法类》中发现有《检验法》一书。《遂初堂书目》约成于南宋淳熙年间,就是说至少在公元1174一1189间,我国已有法医学书籍《检验法》问世。而《洗冤集录》则比《检验法》大约晚出现半个世纪,如果《检验法》属于宋慈所说的《内恕录》以下“数家”中的一家,那么,《内恕录》很可能在淳熙以前就已问世了。

《洗冤集录》产生的历史条件

由于《洗冤集录》在医学史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关于《洗冤集录》产生的历史条件,一向是中外法医学史研究者所关心的重大问题。据作者研究,这些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封建法典的需要;2、宋代检验制度的发展;3、唐宋时期法医检验的盛行;4、《疑狱集》等刑侦书籍的影响,5、《内恕录》、《检验法》等早期法医学书籍的影响;6、祖国医学中有关法医学的成就。上述几种因素之中,有充分的根据可以认为,唐宋封建法典的需要、严密的检验制度以及相当盛行的法医学检验,是《洗冤集录》等系统法医学著作诞生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我国古代法医学昌盛的主要原因。

《洗冤集录》的内容与性质

宋椠原刊本《洗冤集录》至今尚未发现,世界上现存最古的法医学著作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起“条令”,终“验状说”共五卷,53条。主要内容有:宋代关于验尸的法令,检尸的方法与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古代的交通事故,高温致死,中毒,病死与急死,尸体发掘等。由其系统地阐述法医学的尸体检查方法与各种死亡情况下的检查所见,说明《洗冤集录》就是最早的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又由书中几乎全部内容都是根据尸体外表检查得到的,可以说《洗冤集录》乃是集宋以前尸体外表检验经验之大成的法医学著作;或者说,《洗冤集录》是指导尸体外表检验的法医学。

《洗冤集录》的主要成就与贡献

《洗冤集录》是一部广泛地总结尸体外表检查经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作了大量的科学观察和归纳。它提出了血脉坠下(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腐败的各种表现与影响腐败发展的条件;勒死的特征及其与自缢的鉴别;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缢沟形成的条件;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死的尸体所见特点;缢死时齿赤色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他杀鉴别,防御性损伤的发现;致命伤的确定;有关未埋尸;离断尸以及悬缢、水溺、火烧、临高扑死(坠落)等各种死亡情况下的尸体检查方法。这一系列的法医学重要发现和实际运用,其范围之广泛,内容之深人,可以认为现代法医学就是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是意大利人FortunatoFedele著的,刊于1598年,比《洗冤集录》晚了三百五十余年。《洗冤集录》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堪称为划时代的著作。据此,有充分根据认为,《洗冤集录》是世界法医学的奠基书,宋慈是世界法医学的奠基人或称之为世界法医学之父。

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

宋慈,字惠父(公元1186~1249年),我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福建建阳人,宁宗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慈居官清廉刚正,在运盐、赈灾等问题上,曾为劳苦大众做过不少好事。

嘉熙六年(公元1239年)宋慈升任提点广东刑狱。由于官吏多不奉法,积案甚多,慈立下规约,限期清出积案,八个月就解决了二百多待决之囚。以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馈州。淳祜年间,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宫,协助湖南安抚大使陈铧处理大使行府军机要务,在这一期间完成了《洗冤集录》的编写。宋慈在提点刑狱的重任中认识到尸体检验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至为重要,在其《洗冤集录》序言中就指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因此他对于刑事案件“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有鉴于案件审理之失误,大都是所依据的事实有问题;而检验结果的错误,则多是源于检验经验的不足,遂决心编写《洗冤集录》,使检验官吏便于参考,使案件的审理公正无冤。淳枯八年宋慈升任广东经略安抚使,淳枯九年(1249年)3月7日逝世。

中华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与历代的封建法典全然不同,明确规定:“遇有横死人或疑为横死之尸体应速行检验”(第120条);“检验得发掘坟墓,解剖尸体,并实验其余必要处分”(第121条)。但也指出:“解剖究属非常处分,非遇不得已情形,不宜草率从事也”(第121条)。在刑事诉讼律规定的基础上,1913年11月,前内务部发表了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警官及检验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执行解剖。”

为查清死因,准许解剖尸体,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是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基石。

解剖规则中规定的解剖执行者是“医士”,但医士做为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医学的专门知识与技术。为了培养这方面的人才,1915年首先在北京医学专门学校和浙江省立医药专门学校设立了裁判医学课。但这一措施远远解决不了法医人才的匮乏问题,因此在辛亥革命后的十余年间,实际上仍然由仵作(改称检验吏)沿用清代验尸旧法,有时造成疑案,引起舆论的愤慨。

传统的封建礼教束缚是使解剖难以实施的又一原因。1924年上海地方检察厅曾与同济大学医科订立验尸契约,为期一年。在契约将要满期之前,陈奎棠律师上书检察厅,力主旧法验尸,反诬新法是“仇视尸体完好,故意予以毁损”。致使契约终于废止,“仍循旧章,从事检验。”

1924年,中国共产党发起召开国民会议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人民运动,医学界和法医界人士纷纷响应,提出改良司法,发展法医,废除治外法权的呼吁。并提出培养法医人才的具体建议。

1932年8月1日,我国第一个法医研究所于上海真如成立,其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医人才,承办法医检验,开展科学研究。在建所后五年间,培养了三届研究员,创办了我国第一部公开发行的法医学杂志——《法医月刊》。该刊于1934年1月出版,1936年4月改为《法医季刊》,同年10月第3期出版后停刊。研究所也于1937年毁于日本帝国主义的轰炸。

我国的法医学先行者林几教授(1897~1951),于1931年首创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并是法医研究所的创始人之一。他于1924年由北京医专派赴德国研习法医学,回国后努力传播现代法医学成就,在亲子鉴定、鸦片与吗啡中毒、骨质血荫检查,已腐溺尸的溺死液证明等方面都提出了有价值的论述。他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成就抱着吸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正确态度。在他的著作中经常引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成就,同时也以审慎的态度.对—些古代遗产进行实验研究,做出正确的评价。

民国年间,我国法医人才的培养大体上采取三种方式:1、培养为司法机构服务的高等法医师;2、培养为法院和警察机构服务的高级检验员;3、训练检验吏(仵作)使成为适用的初级检验员。

在解放前的30余年中,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医科室寥寥无几,屈指可数者仅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和沈阳医学院法医学科等数处而已。就是对三种从事实际法医工作人员的培养,亦因政治腐败,往往中辍,使逋待兴起的我国法医事业,几乎面临绝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30余年中,法医学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两个主要的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66年),迎来了我国法医学事业的第一次发展。1950年,卫生部发布了《解剖尸体规则》准许法医尸体剖验。卫生部成立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设有法医学组。1951年卫生部委托南京中央大学医学院由林几,陈康颐教授主持开办第一届法医师资进修班,为各高等医学院校开设法医必修课培养第一批师资。1954年卫生部召开教学大纲审定会议,陈康颐、陈东启教授及汪继祖副教授等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法医学必修课教学大纲。同年,中国医科大学在陈东启教授领导下,着手翻译苏联波波夫著《法医学》,于1955年出版,由卫生部指定做为高等医药院校试用教材。1955年卫生部又指定中国医科大学,由陈东启教授主持开办第二届法医师资进修班;同时委托军事医学科学院孔禄卿和陈康颐教授培养我国第一批法医学研究生。这些有力措施使我国多数医学院校,在短时间内都配备了法医师资,建立了一批法医学教研室或法医学组,为一些医学院校本科生开设了必修课。制定教学大纲,出版通用教材,建立教学组织,开设必修课和培养研究生,这些是我国高等法医学教育初步形成的主要标志。

随着高等法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进行了法医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1952~1956年间,司法部法医学研究所开办三届法医训练班,培养二百余名法医专业人员,分配至全国公安、检察、法院从事检案工作,初步建立起全国性的法医鉴定体系。

我国高等法医学教育的初步形成和全国性法医学鉴定体系的初步建立是建国后我国法医学事业第一次发展的主要特征。在建国后短时间里取得的这些成就,是旧中国近40年的法医事业所不能比拟的。这是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飞跃发展的一个侧面。但是,1966年以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法医学事业出现了暂时的停顿。

第二阶段(1977年~现在),迎来了我国法医学事业的第二次发展。1979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为我国法医学的第二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同年9月,卫生部重新发布试行《解剖尸体规则L

1980年5月,公安部发布《刑事技术鉴定规则》,规定了尸体和物证检验的程序,鉴定的要求以及出庭作证等问题。

自1979年起,卫生部指定中国医科大学、中山医学院和四川医学院开始由大学考试中招收法医专业学生,开办法医专业班,培养法医师资和法医专业医师,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次。

为了适应培训法医人才及实际检案的需要,由郭景元主编了《实用法医学>)(1980年)与《中国医学百科全书·法医学》分卷(1982年)。

与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发展的同时,公安部为建立全国公安系统的法医服务组织,依靠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逐年培训了大批法医人员充实基层刑事技术机构。卫生系统的西安,武汉、南京、山西、广州、沈阳、四川等地医学院校也相继举办法医师资和法医师培训班培训法医人才。有些学校并开始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

1979年12月1日,在西安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这是我国法医学界的第一次学术盛会。1980年3月14日,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学会组织——沈阳法医学会,并出版子刊物《法医通讯》。其后,广州、武汉、四川等地也相继成立了法医学会,为加强法医学界的学术联系,创造了条件。

在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教育部在1983年4月30日发出文件“关于调整、改革高等医药教育的几点意见”将法医学列入我国高等教育亟需发展的“短线专业”。]983年l0月26日,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太原召开了“全国高等法医专业教育座谈会”。会后,四部两院会签了这次座谈会的纪要:“关于加强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的初步意见”。提出加强法医学科建设,改善办学物质条件,编写专业教材和增加法医必修课等重要措施。接着教育部(1984年)向各医学院校发出增设法医学必修课的决定。并于1984年3月确定成立“全国法医学专业教学教材工作协作组”做为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性教学组织,其下设有法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同年7月,卫生部与教育部确定中山医大、华西医大、上海医大、中国医大、同济医大、西安医大等六昕医科大学设法医学专业,建立法医学系,每年招收法医专业学生。其后山西、昆明、皖南等医学院也建立了法医学系,洛阳医专设置了法医学专业。

1985年4月,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将“全国法医学专业教学教材工作协作组”更名为“全国法医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李福海任第一任主任。并于同年11月在洛阳召开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定在三年内编写出版8种法医学专业教材。

1984年11月,由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发起,在中国古代伟大法医学家宋慈的故乡福建建阳召开了中国法医学会筹备会,并在宋慈墓前建碑留念。1985年lo月27日中国法医学会在洛阳召开了成立大会,同时召开了第二届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由李伯龄担任第一任理事长。并于1989年9月创刊全国性学术刊物《中国法医学杂志》(季刊),由吴家驶担任第一任主编。1985年7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的《法医学杂志》创刊发行,由郑钟璇任主编,现主编吴军。

1986年8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山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和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为我国法医学专业的首批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祝家镇、贾静涛教授为首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至1990年,又增加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为授予权单位;吴梅筠、郭景元和黄光照教授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自1996年起,有了年轻一代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1987年5月,国家教委确定法医学属于医学中的第六门类,其中设两个专业:法医学专业和法医物证专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自1991年起招收法医物证专业学生,第一期学生已于1995年7月毕业,这是中国的第一批法医物证专业毕业生。

1987年10月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在沈阳,1988年9月中国法医学会在北京和1992年5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在沈阳,分别召开了国际性的法医学研讨会。

1987年11月14日在重庆、1991年5月25日在无锡、1996年10月29日在北京,分别召开了第三、四、五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

1988年,《湖南法医通讯》创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1995年更名为《法庭科学杂志》,主编万金华。1989年9月《实用法医学杂志》创刊,四川省法医学会主办,主编吴家馼。1994年1月《法律与医学杂志》创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主编周智勇。

1991年9月,根据国家教委要求,在中山医科大学召开法医学本科专业课程摹本要求起草会议。对9门课程的性质和任务,理论知识和技能,参考学时范围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经国家教委批准(1993年5月)后成为法医学专业教学应该达到的基本标准。

1994年3月,公安部召开了“公安机关法医教育培训座谈会”。建议将法医学专业毕业生纳入公安院校分配渠道,建立好法医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加强现有法医的知识更新和培训提高等。为解决法医学专业教育中存在的招生与分配的矛盾,生产实习困难等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1995年,国家教委和公安部确定了全国法医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二轮法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主任为吴家驭。这是主要由年轻一代法医师资组成的新的委员会。同年7月,在华西医科大学召开了教材编写会议。确定对已出版的6门教材修订再版,对《法医物证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人类学》和《法医法学教程》编写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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