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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竞合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又称“责任竞合”,“民事责任聚合”。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形式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依法仅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大陆法民法实践中主要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责任之间的竞合。“竞合,从语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合即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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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民事责任竞合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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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简称民事责任竞合。

2、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由此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应只是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而非多个违法行为;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触犯的法律规范、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行为人应分别承担责任。

(2)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竞合,就其本质而言是由于民法的各个部分法律规定本身的相互分离与交叉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违法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如同一违法行为,即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两种民事法律分别都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责任竞合由此形成。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3、民事责任竞合的原因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之间既有共性,又有个性。而发生责任竞合的原因如下: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具体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权益,违反了法定的强行性义务。最典型的就是产品责任案件,生产或销售缺陷产品致他人损害的,依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则其行为又为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

(3)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前者的典型案例如仓储或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或者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非法侵占、使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后者的典型案例如供电部门违约中止供电或建设施工单位不按约定施工而致建筑物倒塌,从而造成相对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受损害的。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诉讼请求,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运用范围。

4、民事责任竞合的属性。

按学者的归纳,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属性有三种学说。

一是法条竞合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合同责任规范是侵权责任规范的特别规定,按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规范而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规范则被排斥。

二是请求权竞合说。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则取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请求权,各请求权可以独立并存,权利人对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或起诉,也可以先后分别主张或起诉。但由于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因此权利人不得主张双重给付,即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个请求权也同时消灭,如果一个请求权不能行使时,另一个请求依然存在。

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民事责任竞合发生时,受害人不享有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而仅产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只能一次行使或一次起诉,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即请求权单一。但该单一的请求权是以多项民事责任规范为其存在基础,即该项请求权受到多项民事责任规范的支持,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应该得到加强,因此权利人原则上可以选择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合同类型编辑本段回目录

民事责任竞合合同法
合同法
特定的合同主体不仅要遵守约定义务,而且要遵守法定义务。如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时,亦发生责任竞合。这种竞合在日常生活、经济交往中的合同关系中都可能发生,现选择常见的几类合同加以说明,加深对竞合的理解。

1、买卖合同。出卖人给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买受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主张侵权责任。

2、租赁合同。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赁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反之,承租人因其过错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和侵权。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中。

3、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消费者不论在商家购物,还是在其他服务场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时常发生。如第三人引起消费者的伤害、死亡,商家或服务场所经营人因此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责任要件,分别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赠与合同。赠与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赠人损害的情形和买卖合同颇相类似,赠与人因此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但需特别指出的是因赠与合同往往是无偿合同,所以法律减轻赠与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说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5、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客运还是货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经常发生。就客运而言,因承运人的过失,例如公路客运中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关闭,或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伤、死亡的,构成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法律规定见于《合同法》第302条、《民法通则》第123条。就货运而言,承运人原则上应负严格责任,其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除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同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反过来,托运人原则负的是过错责任,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比如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对有些特殊物品不符合包装标准且未作标志的,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货运合同中也出现责任竞合现象。其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条文中。

6、雇佣合同。此类合同虽未列为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但生活中亦很常见。此类合同中,受雇人在为他人服务之际,可允许一般轻过失,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可。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雇佣人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7、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如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按《民法通则》故意或过失承担侵权责任;按《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8、医疗合同。因医务人员的不作为或违约行为造成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伤害或死亡、残疾的,患者或其近亲属有权选择按照国务院新颁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确定医疗机构行为构成侵权,则以侵权责任处理;如违反医疗合同告知等法定义务,必须承担《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除以上常见的八种合同外,一些劳务性合同以及仓储保管合同或是居间合同,都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要件而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

法律适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民事责任竞合
厂家负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这是两者间最根本的相同点。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责任竞合所产生法律适用主要在如下方面:

1、归责原则的区别。中国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内容,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时,违约方即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2、责任基础不同。民事责任的责任基础源于法定或约定。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合同当事人以其意志和利益确定的,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提示的条款。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还是约定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最根本的区别。

3、举证责任不同。根据归责原则,在合同之诉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归责,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其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证明违约事实存在就可以了。在侵权之诉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外,一般情况下,加害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而受害人则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存在损失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4、损害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广,一般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被害人的伤害赔偿金、被害人有扶养或赡养义务的第三人的抚养费或赡养费、被害人减少劳动能力需增加的费用以及造成名誉荣誉人格等受损的精神赔偿金。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较窄,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当然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或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未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通常是财产损害的赔偿,一般不包括对人身、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一般掌握在“可预见性”标准限定其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在违约之诉中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但在特殊情形下(如事先约定),且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允许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

5、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对第三人行为的负责程度,在违约责任而言,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致损害发生,依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行向第三人索赔,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除非第三人和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否则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行为不负责。总之,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而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行为不负责。

6、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法定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以及人身伤害的责任除外)。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事先不能约定免责条件,也不可能事先约定(如不可抗力)。

7、诉讼时效不同。《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对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同样规定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另外在运输合同中,运输部门同收货人或发货人相互间请求赔偿的时效规定为180日,在要求铁路部门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时,时效为60日;《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8、诉讼管辖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约定效力不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影响。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外还有行为人系劳动教养或是被监禁的人,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请求权竞合审查应注意的事项及责任竞合的限制。

缺陷与建议编辑本段回目录

民事责任竞合
民法通则
中国的《民法通则》尽管有专章设立民事责任,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作了分节规定,还有比较详细的诉讼时效制度。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司法人员认为在中国立法理论司法实践中相对薄弱,甚至忽视它的存在。新合同法对这两种责任的竞合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充实了中国的民事责任立法体系,意义重大。而中国《合同法》第122条以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形式,确认了当事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下行使请求权的选择权,从而建立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允许竞合原则。但是,由于合同法本身的实体法性质与特别法地位的制约以及规定的过于原则,存在如下缺陷:

(1)合同法第122条仅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这一种竞合形式,而责任竞合有多种方式,该条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普遍原则规定。(2)该条的规定严格限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适用,合同当事人对其请求权有选择权,其有权选择处分的后果不明确。(3)该条仅规定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选择权,不能排除当事人采用其他方法解决纠纷的途径。如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权利与义务达成新协议,是否还有选择的权利。(4)该条规定不能解决当事人同时行使或单独行使多个请求权等程序性问题。

为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应当着重从建立一种法律机制,进行综合考虑和设计,吸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研究成果中的合理部分,分别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中规定相应配套解决机制。在总结民事责任竞合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立法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2)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从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责任竞合制度。⑵新的立法可以适当扩大竞合的类型、明确允许竞合的范围。(3)坚持私权意思自治的观念,承认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于这一问题,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诉讼时效、重复起诉等问题,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引入法条竞合说中合理成分,解决不同层次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维护法的权威,防止竞合的滥用。(5)吸取规范竞合说的核心内容,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体现经济诉讼、便民原则。

综上,“现代各国债法都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进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的目的。”⑧在债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财富重心的背景下,纯粹依靠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来保障合同之债,必定难以周全。引入侵权行为法来加强对合同债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理论发展的一大成果,也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特点,如产品责任、侵害债等制度的发展使侵权行为法已经延伸到传统的合同法规范的领域。因此,强调侵权法对合同债权的保护时,有一点必须明确,侵权法的这一保护机制仅仅是对合同法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如果不分清本末,在合同债权保护中滥用侵权责任制度,就将严重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重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经济负担,乃至威胁《合同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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