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职业介绍编辑本段回目录
报关员 |
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必须熟悉与货物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律和对外贸易知识,必须精通海关法规、规章并具备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为此,我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从事报关员工作的资格制度。
行业前景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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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通过考试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确认和参加考试以及成绩查询的方式、资格证书申请的程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和各考区的考试公告、各直属海关行政许可公示以及有关通告、通知等,亦可通过拨打各考区、各报考点海关对外公布的考试咨询电话获得相关资讯。
报关员考试报考条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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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未取得报关员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4.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5.已经取得有效报关员资格的。
考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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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4.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6.未在规定座位答题,或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8.有其他轻微违纪行为的。
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应责令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三)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1.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2.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3.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4.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或者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5.夹带或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6.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7.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8.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9.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考生,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决定。
有本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考生有严重违纪行为,或者有轻微违纪行为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在《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场违纪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中如实记载考生违纪事实,并双人签字确认,同时要求考生就违纪事实签字确认。
违纪考生拒绝签字的,由在场考务人员记录拒签情况,并双人签字。
五)考生以伪造、涂改证件、证明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已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六)考生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报关员注册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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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籍;
(2)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3)必须受聘于报关单位;
(4)首次注册,须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实习3个月;
(5)注册期满(2年)后,2年内没有注册的,须经海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二)报关员注册程序
1、受理程序:申请(向直属海关提出)----审核----颁发证书。
2、注册资料:注册申请书、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提供实习证明材料(3个月)。
有效期满后,连续2年没有注册,应提供海关考核合格材料。
台港澳人员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符合条件者,海关于10日内颁发报关员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作出决定。
4、注册有效期2年。
三)报关员执业范围
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报关员的权利与义务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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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报关)
2、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查询)
3、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拒办)
4、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上诉申辩)
5、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
6、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要求赔偿)
7、参加执业培训。
二)报关员的义务
1.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
2.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规范报关)
3.海关检查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查验)
4.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配合调查)
5.按照规定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参加考核)
6.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 (持证上岗)
7.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保管文件)
8.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得具体措施。(相关工作)
报关员的法律责任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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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暂停职业期间 ,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进行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四)、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行贿罪的,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六)海关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另: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反所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报关员执业禁止编辑本段回目录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索要其他额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一定要以报关企业的名义接受委托报关)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转借或转让报关员证,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