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白块 |
基本概况编辑本段回目录
吊白块 |
毒性:大鼠经口LD50(半数致死量)>2克/公斤体重。吊白块的毒性与其分解时产生的甲醛有关。口服甲醛溶液10-20毫升,可致人死亡。口服甲醛溶液后很快吸收。人长期接触低浓度甲醛蒸汽可出现头晕、头痛、乏力、嗜睡、食欲减退、视力下降等。
甲醛的致癌性已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研究表明,甲醛易与细胞内亲核物质反应形成加合物,并引起DNA—蛋白质交联。造成DNA复制过程中某些重要基因丢失,导致DNA损伤。长期接触甲醛者中鼻腔或鼻咽部发生肿瘤增多。国际癌症研究组织(IARC)1995年将甲醛列为对人体(鼻咽部)可能的致癌物(Group2A)。
临床表现编辑本段回目录
吊白块 |
诊断
1、病史有进食用吊白块加工的毒食品史。
2、临床特点①潜伏期:数小时至十几小时不等,视摄入有毒食品的数量及掺入吊白块多少而不一。②中毒表现:打喷嚏、咳嗽、胸痛、声音嘶哑、食欲缺乏、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疲乏无力、肝区疼痛。③实验室检查:肺水肿、肝大,血清氨基转移酶异常等。
实际运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吊白块加工 |
甲醛进入人体后可引起肺水肿,肝、肾充血及血管周围水肿。并有弱的麻醉作用。
甲醛急性中毒时可表现为喷嚏、咳嗽、视物模糊、头晕、头痛、乏力、口腔粘膜糜烂、上腹部痛、呕吐等。随着病情加重,出现声音嘶哑、胸痛、呼吸困难等表现,严重者出现喉水肿及窒息、肺水肿、昏迷、休克。长期皮肤接触可引起接触性皮炎。口服中毒者表现为胃肠道粘膜损伤、出血、穿孔,还可出现脑水肿,代谢性酸中毒等。
对进食含甲醛食品引起不适者,应立即饮300毫升清水或牛奶。立即到附近医院治疗。甲醛中毒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口服后应尽快洗胃。洗胃后给灌入30-60克活性炭及3%碳酸铵或15%乙酸铵(醋酸铵)100ml,使甲醛变为毒性较小的六亚甲基四胺。可应用缓泻剂以加速毒物排泄。密切观察,防治上消化道出血。
基于甲醛以上的急性毒性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美国环保局限定甲醛仅能在限定范围和应用量的条件下作为动物食品添加剂。根据收集到的资料,面粉及粉丝中检测出的甲醛浓度虽尚不足以引起使用者发生严重的急性中毒,但其长期、潜在的影响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已开始对当地面粉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急救处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吊白块 |
2、洗胃后灌入通用解毒剂药用炭、鞣酸、氧化镁,或生甘草绿豆汤加药用炭液。
3、导泻50%硫酸钠40~60ml;或予生理盐水作结肠高位灌洗。
4、适量补液。
5.、少尿者予呋塞米(速尿)利尿。
6、护肝治疗予葡醛内酯(葡萄糖醛酸内酯)、维生素C。
7、给予有效止咳药。
8、对症处理。
加强监督编辑本段回目录
吊白块-监察力度 |
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各方面意见,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对“吊白块”产品质量及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住非食品原料“吊白块”流入食品企业提供了监管和执法依据。
2002年10至11月,各地质量技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安排,对辖区内“吊白块”生产、分装、经销、使用者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吊白块”包装、标识违法行为,产量,销售及使用档案的记录情况及把“吊白块”销售给食品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吊白块”生产、销售档案制度,在包装上的醒目位置标注禁止使用于食品加工的警示语,没有发现销售给食品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
质检部门清醒地看到,尽管整治食品加“吊白块”这一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不可掉以轻心,决心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边打边探索,边打边总结,边打边提高,在打假治本这条路上迈出更加坚定的步伐。
违法处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吊白块 |
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吊白块”被排除在法定食品添加剂之外。1988年3月,国务院有关部门曾明文禁止在粮油食品中使用“吊白块”等非食用添加剂。我国相关法律对食品中严禁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更有明文规定,如:《食品卫生法》第6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政府部门的规章和国家的法律既已有规定,在食品中掺“吊白块”的案件还时有发生,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一是违法者无视法律法规规定和消费者人身安全,片面追求“吊白块”在食品加工中具有漂白、增色、改善食品口感及防腐等作用。二是确有不少个体食品加工者误认为“吊白块”是传统的食品添加剂,在加工食品过程中盲目添加。三是部分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对进货把关不严,使用一些含“吊白块”的原材料加工食品或直接销售含有“吊白块”的食品。
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区域联动,严打违法使用“吊白块”行为2001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针对一些地区相继发现在食品中违禁使用“吊白块”的行为,发出紧急通知,部署华东、华南、西南地区16个省、区、市实行区域联动,开展全面围剿在食品中使用“吊白块”违法行为联合行动。此次行动发现在食品中违禁使用“吊白块”的情况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违法使用比较普遍,发现违法使用现象涉及16个省、区、市,查获使用“吊白块”的食品数量较大,没收违法使用“吊白块”1030公斤,查处违禁使用“吊白块”食品生产企业372家,销售含“吊白块”的食品企业160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18件,犯罪嫌疑人28人。同年10月19日,互联网上一条某地毒腐竹流向全国的信息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严查彻办。针对存在区域性违禁使用“吊白块”生产腐竹的严重问题,质检总局李长江局长、李传卿书记等多位领导先后作出批示。总局责成有关地方质监局组织查处,要求迅速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落实到位。事发地质量技监局把清理整顿腐竹区域性问题当作首要任务,加大质量监督和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打假制劣活动。他们先后对区域内1982家加工销售户进行排查和抽样检查,对腐竹质量不符合规定、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对腐竹中加入“吊白块”的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并依法进行处罚。该区域性问题已基本得到治理,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防止食品中使用“吊白块”违法行为反弹,2002年伊始,质检总局就把食品打假战役和解决食品中掺“吊白块”问题作为全年打假工作的重点来抓,确立了标本兼治的目标,对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禁使用“吊白块”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部署。7月份,总局再次部署华东、华南、西南地区及河南、河北、山西等19个省(区),对违禁在食品中使用“吊白块”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行动。重点查处既无生产加工条件,又无证无照的非法加工、制作面粉、米粉、粉丝、腐竹等食品及白糖大包装换小包装的小企业、个体作坊及以往查处过的有违禁使用“吊白块”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同时,对在生产、加工现场发现“吊白块”包装物、标识及实物的,一律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查“吊白块”来源,做到件件有交待。
在开展打击非法使用“吊白块”的专项斗争中,全国质检部门统一协调行动,始终对违禁使用“吊白块”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有效遏制了掺“吊白块”违法活动发生。很多地方还针对一些基本遏制的制假活动出现反弹的情况,采取“杀回马枪”的办法,扫除死角。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都针对当地突出的问题,有的采取全省统一行动的打法,有的集中端窝点,有的是连片整治,形成了威慑和舆论监督声势,收到了明显成果,截止11月底,全国质检部门开展联合查处行动的情况与2001年7月查处的情况相比,在食品生产现场查获的违法使用“吊白块”数量、没收的违法使用“吊白块”生产的食品量及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违禁使用吊用块、销售含“吊白块”食品的违法案件数量均明显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