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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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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编辑本段回目录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分权思想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公元前200~前120)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政体应为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及代表民主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均衡。16世纪时,J.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17世纪,J.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但他认为后二者可委托给政府行使,立法权应优越于其他权力,所以洛克实际上是主张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并主张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使三权互相牵制和约束,保持三种国家权力的平衡,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三权分立理论至此形成。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
  
三权分立制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代议制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进一步规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设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三权分立的特点是,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或内阁行使,司法权由陪审法院行使。这样把国家权力分给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发挥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的作用,保持三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状态,可以防止某一个机关或某一个人的独断专行。
  
美国一些学者分析,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相互制约表现在:①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使,受总统与法院两方面的制约。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拒绝签署之权,法院可以通过解释宪法的途径使国会的某项立法失效。②美国总统行使行政权,受国会与法院的制约。如总统缔结条约和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总统设置新的行政机关,事先必须要有国会立法的依据;总统在行政开支方面的拨款,必须经过国会批准。国会对总统还有弹劾权。司法权节制行政的作用,表现在法院有权审查总统实施的行政措施是否违宪。③法院行使司法权,受来自国会和总统两方面的制约,主要是联邦所属下级法院的设立须经国会立法批准;国会决定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人数;除最高法院的第一审管辖权以外,国会决定联邦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参议院有同意总统提名任命法官的权力;国会对联邦法官有弹劾、免职的权力;国会可以运用修改宪法的权力抵制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总统虽然制约行使司法权的机会较少,但总统在法官出缺时有提名任命的权力。
  
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程度和表现形式与实行总统制的美国不同。英国强调议会的作用,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对议会负责。如果内阁不能得到议会的信任,就须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再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英国的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上议院还保持一定的司法权(见英国法院组织)。在日本,国会和内阁的关系同英国相似,但法院有宪法解释权。
  
三权分立的理论是在反封建专制主义的过程中提出的,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但也有掩盖资本主义国家阶级实质的欺骗作用。恩格斯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这就说明,三权分立理论维护的是资产阶级专政。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现在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是当今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他们称它是最理想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如现今美国所实行的制衡方式是: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实行编辑本段回目录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的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特点编辑本段回目录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出来的,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当时罗马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罗马人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扩大版图,征服了很多国家,成为地跨欧洲大陆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帝国,原因何在?波里比阿发现,它的秘密就在于:上述三种势力是相互制约的,所以就可以防止必然退化与衰败的趋势。这便是西方最早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罗马统治阶级是在毫无意识地、不自觉地加以应用这一原则和理论,没有将它真正上升到政治理论的高度,它只不过是各种势力争夺政治权力的结果。但它却成为后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理论和美国制定宪法者援用的法律根据。

二、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世纪中叶,共延续了1200年之久。这一时期,由于统治阶级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世界观,所以国家政治制度是一种君主制度,君主作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披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统治着人类,“君权神授”,上帝只将权力授予君主一人,而不应该再有其他什么人掌握国家权力,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这便是中世纪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特点。由于中世纪的上述特点,“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没有在西方国家得到应用,更不可能在统治阶级内部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三、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最早产生于17、18世纪,以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为先导,英国、法国、美国以及德国等西欧主要大国相继开展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资产阶级以自然法学说为指导,提出了“天赋人权”、“契约自由”等一系列理论。“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这些理论的具体内容,在这一时期成为了资产阶级的制宪原则和与封建贵族斗争的思想武器之一。

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但由于资产阶级势力在各个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所以“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也在各个国家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和内容。

1、17世纪中叶暴发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大革命,它标志着世界近代史的开端。“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初步的运用和发展,但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所以他们所提出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之间妥协的一种产物。

在英国,当时资产阶级进行革命时,它的力量很薄弱,封建势力依然强大,从封建地主阶级中演化出来的新的封建贵族,他们一方面鼓吹改革旧的封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害怕资产阶级否定和推翻已有的体制,所以新的封建贵族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障碍和主要对象。在资产阶级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中,英国资产阶级表现出软弱的一面,他们始终不能把资产阶级革命完整地、彻底地进行下去。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即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来掌握,其中行政权由国王(君主)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立法权由民选的议会行使;对外权仍由君主行使。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君主掌握着更加广泛和至关重要的权力,而且洛克的“三权分立”不是资产阶级内部对权力的划分,而是两个不同阶级对权力的分享。它与后来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有着明显的差别。

2、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意义异常深远的革命,这场革命是法国社会内部矛盾日益激化的结果,革命的指导思想是:彻底突破封建专制主义藩篱、宣告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要在法国乃至整个世界取得根本胜利。在这种革命思想的指导下,法国资产阶级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其彻底性和不妥协性是英国资产阶级所没有的。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运动中,也涌现出了大批启蒙思想家、学者,如孟德斯鸠、卢梭百科全书派摩莱里马布利罗伯斯比尔。他们把资产阶级的法律学说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他所面临的任务是如何巩固革命胜利果实?如何确立适合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政治法律制度?孟德斯鸠在他的宪政理论中,又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并且进一步提出了互相制约、反对滥用权力,以求实现政治自由的制衡理论。他所主张的“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独立,分别由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国王行使行政权、法院与陪审官行使司法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从形式上确立了近代和现代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的概念,但在内容上仍与近代美国和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中所说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有着一定的区别。它在三权的享有上仍保留了封建贵族的一部分势力,仍然给封建制度在国家政体中留了一席之地。与英国相比,只不过是封建贵族的权力要小的多,这与孟德斯鸠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理论是有一定联系的。

3、18世纪70年代美国的独立战争(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和17、18世纪英、法资产阶级革命不完全一样,它的特点是:第一,革命的矛头和锋芒所向是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和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第二,这次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但其内容主要的不是反封建,这是因为北美殖民地没有经过封建社会发展阶段而直接走上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虽然欧洲殖民主义者带来某些封建残余,但并未构成社会的主要势力。这些特点是英、法资产阶级革命所没有的。

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会议通过了由杰弗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宣告与英国脱离,成立共和国。它标志着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完全的胜利,美国资产阶级成为独立的联邦共和国的统治阶级。为了实行资产阶级的民主,实现联邦中央政府与各州关系的协调,克服民主共和党人(现在民主党的前身)与联邦党人(现在共和党的前身)的党派之争,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汉密尔顿提出了具有完整意义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他所主张的“三权分立”仍然是按照孟德斯鸠的方式将三权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由国会、总统、法院分别独立行使上述三种权力。与英、法资产阶级国家不同的是:三种权力的行使中不存在任何封建贵族的势力,资产阶级是三权的唯一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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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为了使资产阶级内部能充分合理的行使“三权”,达到资产阶级内部的自由和平等,汉密尔顿进一步强调了他的制衡理论,他认为,为了防止侵权,必须平衡三个部门的权力,使每一个部门的权力不具有绝对压倒其他部门的优势,使三个部门彼此在权力、力量的对立上形成均势。平衡三个部门的权力就是要削弱议会的权力,加强行政权和司法权,加强司法独立。议会内部设置两院,参议院的地位高于众议院,参议员的资格应有更严格的限制,加强议会内部的自我约束,以削弱议会的地位。

汉密尔顿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成为当时美国立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对后来美国政体的确立和发展起了一定的稳定作用。美国现代法制的发展虽然出现了现实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等各种法律思潮,但对近代资产阶级提出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都不曾有过任何动摇。

从以上“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的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不是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它有更早的历史渊源和理论根据,只不过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而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无论从时间上、内容上,还是社会阶级的主要矛盾上,都与中国当时的社会现状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如果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资产阶级能够承担起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取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那么孙中山所倡导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应该比西方资产阶级所主张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更加完善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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