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物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