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