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灭绝种族罪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以下简称“灭种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毫无疑问,灭绝种族是国际法上的一项罪行。国际法院在对《灭种公约》作出保留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本概念所引起的第一个后果是公约所强调的原则,即使没有条约的义务,也被文明国家认为对各国具有约束力。”有的国际法学者甚至主张,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已成为国际法中强行法(juscogens)的规则。历史[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