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税即赋税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领主占有的情况下,农奴主分配给农奴一块瘠薄的“份地”,农奴除了长年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进行无偿劳动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税,在牧区,大部分牲畜被农奴主所占有。牧奴虽然占有一些牲畜,但由于这些牲畜是在农奴主的牧场上放牧的,所以牧奴占有牲畜的数量,便成了农奴主支派差税的依据,牧奴实际上并无完全的牲畜所有权。这种牧租,实质是牧业生产中的地租。牧主阶级中只有少数人是从牧农阶级中上升来的,很多是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兼做牧主,因而西藏的牧主经济仍是僧俗农奴主对牧奴的封建剥削。
人身依附关系西藏农奴主对土地的占有以及对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垄断,是他们残酷剥削农奴的基础,也是强制农奴人身依附于农奴主的重要条件。早在17世纪后半期达赖五世颁发的封地文书即明确规定:人(农奴)和水、草、森林,是跟随土地一并封给农奴主的。农奴主不仅可以随意将农奴出卖、抵押、转让,甚至用暴力镇压农奴,农奴因受酷刑而伤残以至死亡者,无计其数。农奴结婚,要先向农奴主送礼。不同领主的男女农奴结婚,更须事先取得领主的同意。嫁出或外赘的农奴,要向领主交纳一笔名为“本卓”的赎身费,方能婚配。有的农奴主为防止农奴减少,嫁出或外赘一个农奴,要由对方农奴主以男换男、女换女的原则,换进一个农奴。如农奴年龄悬殊或劳动力强弱不相等,则由一方补贴牲畜以弥补另一方的损失。有的在婚嫁时规定,男女双方的领属关系不变,将来生男孩归男方领生,生女孩归女方领主。农奴婚后如逃跑,其财产由双方领主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