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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系列编辑本段回目录
《婴儿儿歌》(上下册)
吉林美术出版社以出版儿童读物著称!这套《婴儿启蒙必读经典》备受关注,非常适合宝宝阅读,从胎教一直到现在宝宝11个月,《婴儿教育童话》、《婴儿知识童话》、《婴儿儿歌》......可以说这些寓教于乐的小故事是伴随着宝宝一天天成长的!根据宝宝的阅读能力,真的堪称精品系列哦!
吉美漫画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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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A梦未收录》、《神弓少年》、《网络英雄洛克人》同步连载
《可乐小子》、《BB&QQ梦幻大冒险》、《折纸战士》奇境旅程。。。
2006年1月1日起《吉美漫画》成功改刊变身《龙漫》,又分化出年龄定位稍大的《龙漫少年星期天》增加了小学馆杂志《少年SUNDAY》的《名侦探柯南》、《犬夜叉》等作品同时开始了国内漫画的刊载如《长安乱》。
印制重要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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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决定着图书生存与发展。可以说,图书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出版社的品牌形象。印制作为图书质量的一个方面,是图书的生命。在保障印制质量的过程中,出版社的出版部或出版科起着不可或缺的监管作用。当编辑将一部齐、清、定的书稿交付出版科后,能否将下一道生产程序安排好,制作出精品图书,出版社的出版部或出版科承载着对印刷厂进行生产全过程的监管。为此,出版社的出版部或出版科的人员,不仅要了解书稿的内容、选题的形式、装帧设计的要求,而且还要了解能够完成这些因素的工厂及纸张等。
就拿吉林美术出版社来说吧,每年的发稿量在300多种(套)左右,从书籍的规模看,大到上百本一套的大型美术画册丛书,小到只有半个印张一本的少儿图书;从开本看,大到全开的挂图,小到128开的盒装卡片,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纸张规格,所有的开本形式,所有的印制工艺。比起其他类别的专业出版社,无论从工艺、技术、用纸等方面,都复杂很多,麻烦得多,精细得多。需要一本一设计,一套一工艺。比如画册类图书,有国画,有油画,有摄影画册,虽然都是全彩色印刷,但是也得根据每册书的特点选择不同类别的纸张。而素描、速写类图书虽然都是单色印刷,又不同于一般单色印刷的产品,它需要线条的精细,灰度图的深浅等多样变化,用普通的单色印刷达不到分辨专业效果的需要。又比如少儿读物中有的图书需要带磨切版制作,有的需要立体制作……面对这些复杂的生产工艺,为了便于生产实践活动,保证图书的印制质量,我们组织全科人员向编辑学习、向工厂学习、向先进工艺学习,边学习边生产。每种图书发稿到出版科后,我们都会和编辑一起仔细检查菲林及样稿,认真核对版面、装订顺序、印刷工艺,研究分析每一部书稿安排到哪个工厂印刷合适,并全程对印刷过程监督,为保证图书的印制质量不断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用我们的优质服务和优秀产品在激烈的图书市场竞争中打拼,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吉林美术出版社的图书印刷质量,在吉林出版集团中一直名列前茅,连续多年在吉林省出版局印刷复制处举办的质量评比中都是第一名。
印制质量差和编校质量差的图书,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大浪淘沙。图书印制失败,是出版人最大的悲哀。目前,吉林省范围没有印制高端产品生产线;80开以下和8开以上的特殊开本的胶订做不了;特殊工艺的图书,如带磨切版的、立体的做不出来;单色印刷要求印刷质量高的,如素描、速写类图书印刷分辨率不够;批量大、时间紧的图书在与教材印刷时间冲突时,安排生产能力不足;在外省印刷的图书运输价格高,增加了图书成本,同时也使印刷周期拖长。这些问题,需要出版社与印刷厂共同研究加以解决。
著作纠纷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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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石志刚,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家瑶,男,193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8号安徽日报社职工宿舍内。
原审被告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吴兆亮,董事长。
上诉人吉林美术出版社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三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吉林美术出版社上诉提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吉林美术出版社住所地在吉林省长春市,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中,赵家瑶指控吉林美术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既包括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儿童谜语全书》、《彩图儿童谜语全书》、《小小儿童谜语全书》中擅自复制其作品,且不署名、不付酬的行为,也包括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因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且在安徽省合肥市销售被控侵权复制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在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赵家瑶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吉林美术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