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 |
工作简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珠江新城总规划师袁奇峰 |
城市规划师的目标是要使生活和工作环境更有组织、更有效率和更为理想。为达成这个目标,城市规划师便要进行规划研究工作,制定规划标准和指引,以及准备和实施各种各样的城市图则,藉以使土地使用合理化和带导土地的使用,并确保对环境的损害得以减至最少。此外,在政府服务的城市规划师亦负责处理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提出的规划申请,审查公共及私人发展建议的发展情况及建筑图则,并预留地点供兴建政府╱团体╱社区、康乐及其他公共设施之用。
所需资历编辑本段回目录
赵中枢城市规划设研院教授 |
2000 年 2 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 2000 〕 20 号), 2001 年 5 月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 2001 〕 38 号)。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10 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职业发展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杨保军 |
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规划的社会功能在逐步转化。随着分权改革的深入,城市规划成为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经营、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城市规划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随着市民社会的涌现,以及私有产权拥有者的剧增,城市规划通过调整空间关系可以重组社会利益关系,城市规划不仅体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创造了新的利益关系。城市规划成为政府在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公共政策,其重点正在从工程技术转向公共政策,城市规划师在城市发展问题上的话语权逐步增大。城市规划社会功能的演变必然深刻地影响其职业的社会角色,并导致规划师的角色分化。中国规划师的社会角色分为两类:政府规划师和执业规划师,社会角色的差异必然导致其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不同。但是,一方面规划师整日忙于完成设计任务,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的政策性内容正在被各相关部门肢解,城市规划有被日益工具化的危险。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规划教育并没有培养出适应规划职业发展要求的人才。
职业主体性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高级规划师朱波 |
为了促进城市规划职业的持续发展,原有的以技能教育为中心的教育体系面临转型。作为政府规划师,其首要的任务是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精神,为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作出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维护城市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政府规划师的重要工作是政策分析与决策,伦理学是政策分析的一个重要学科基础,而伦理分析或价值分析构成政策分析的一个基本方面。现代伦理学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关注社会伦理而非个人伦理的内容,所以,规划教育必须引进伦理学的一些内容,以解决一些关于城市规划职业的道德问题。但是,中国的城市规划教育基本上是以供给为导向的,并没有为不同职业发展方向的学生提供多样化的规划教育“菜单”。
由于传统的惯性和学科教育的缺陷,许多执业规划师,在工作中以工具理性思维为主导,习惯从技术角度简单化地分析复杂的城市空间发展背后所蕴涵的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在规划教育方面作了许多努力,比如大力加强对城市经济学的研究,但是基本上规划教育还是偏向以技能教育为导向,也就是教授如何让城市规划为经济发展服务,让规划如何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为谁规划”“规划的价值立场是什么”“如何去界定和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这些根本性问题的研究。更不用说有的规划师仅仅是将城市规划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单位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技术辩护了。规划师社会角色的分化并不妨碍规划师职业主体性的确立,无论是政府规划师还是执业规划师,他们个体的行为都将影响整个职业的社会声誉。规划师职业主体性的确立,要求城市规划能够呈现给社会一个它所能承担的职业功能与职业形象,达成社会对城市规划的职业期许,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城市规划的社会地位,促进城市规划职业的良性发展。
资格认证编辑本段回目录
城市规划师 |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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