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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浮盈税争议背后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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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浮盈税争议背后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石激起千层浪。合伙制PE拟征收35%或40%的浮盈税的传闻,引起业界强烈关注,虽有相关人士辟谣称《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与引发担忧的浮盈税并无关联,但各方消息显示,草案确已完备,而且很可能于不久后推出。

  在采访中,PE界人士对此激动者有之、等待者有之,甚至无动于衷者也有之。记者同时发现,各方对于现有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理想中的税收方式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4月19日上海的一次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处长刘健钧表示,希望这一政策不要对行业造成太大的冲击,要权衡各个方面的诉求,一方面财税部门要制定一个合适的政策,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地方政府而绑架了中央政府。

  而这两方面,也正是从根本上理清PE浮盈税各方争议的关键。

  合伙人所得税灰色地带

  长期以来,以合伙制形式成立的PE纳税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

  2006年8月《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新增了有限合伙制企业,但在2007年3月修订《所得税法》时,并未充分考虑合伙企业纳税的细节及问题,虽然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59号文,提出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及参考2000年发布的“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等文件,但并未在159号文内给出详尽规定。

  长期参与创业税收制定和研究的深圳创投公会常务副会长王守仁认为,按159号文规定,如果LP和GP是自然人,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25%的所得税。

  但据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介绍,当合伙人为自然人时实践中有三种可能,一种是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第三种为按个人所得税工作薪金5%-45%超额累进计税。

  “159号文没有充分考虑执行环节的细节问题,而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收益应属资本利得性质,参照20%执行也有其合理性。”郭卫锋说。不过他也认为,地方上按照20%税率执行的文件,其效力受到质疑,具体多少比例合适需综合评估。

  此次新的合伙制税法,一说是为了细化159号文件,另一说则是为了解决同一企业,同一收入适用两个税法的问题。

  王守仁认为,参照个体工商户征收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应改为征收PE行业的资本利得税,并借鉴美国的经验和教训。“美国的资本利得税范围太广,我们的利得税应该是创业投资资本利得税。税率可以先定20%,然后逐步降低。”

  此外,美国的资本利得税与给予高科技企业的优惠税率相当,然而在中国,高科技企业和投资高科技企业的机构税率却有相当差距,王守仁诟病这种做法是“只注重生孩子,不注重养孩子,光重视儿子,不重视他妈。”

  北京君投资本执行合伙人彭俊明也建议开征资本利得税,但是要“针对证券市场统一开征”,否则股票基金和阳光私募信托没有资本利得税,为什么要向对实体经济增长贡献更直接的PE基金收取?

  王守仁并建议,进一步修订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并上升到国务院的法规高度,以增强权威性。在实施细则上,要强化备案管理,改变备案比较乱、一会PE一会VC没有严格标准的现状,在备案完成后要进行严格的监管。

  不过各种分歧并不妨碍PE界人士对可能的浮盈税共同表示出的强烈不满。

  “IPO是浮盈,没有变成真正的盈利怎么能征税?”王守仁说。

  PE税收优惠惹的祸

  虽然强烈地反对征收PE浮盈税,但业内大部分PE对于国税总局出台此类政策的背景心知肚明。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VC或者PE去当地注册,盲目地制定或者颁布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不合法的。”王守仁告诉记者。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鼓励本地PE行业发展,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天津及北京在“先分后税”的原则下,自然人LP与GP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深圳、重庆则执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进税率的政策;此外,天津、吉林、新疆等地,还对基金合伙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则认为各地出于招商目的变相减免税做法有违国家财税规定,并于2009年出台财税1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叫停地方做法。

  文件称,一些地区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规定,擅自出台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或返还已缴纳的税收等政策,这种做法破坏了税制的规范、统一,要求各地财税部门高度重视,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并立即纠正。

  “文件字面看不出是针对PE行业,但实质如此。”郭卫锋解释。

  一些PE人士认为,为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将地方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以及基金的投资人、管理人加以返还,既没有违法,又发挥了地方吸引PE投资的基金性。

  但实际上,财税2009年1号文件特别指出,不仅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也均在制止之列。“国家发改委一直在暗示对地方税率的合法合规性的质疑和担忧。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有关PE行业的253号文件以及2864号文件在备案文件附件中尤其明确提示,在募集过程中,应当注重税务风险,避免将地方税收文件列明税率作为资金募集的承诺。”郭卫锋认为。

  地方政府竞相出台的各类针对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法集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不法分子借助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忽悠投资者。然而如果要统一国家、地方税率,有很多现实阻力。

  据记者了解,税收几乎是所有地方政府吸引PE入驻的“必备法宝”。不久前云南省金融办主办的一场PE入滇的活动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向当地税务局争取政策,而新疆则是他们的榜样。

  彭俊明建议,可规定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力度,给一个浮动区间,比如LP的税率10%-20%,但不要整齐划一,以免拉大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

  “当初对外资企业都有很多优惠政策,为什么不允许对国内投资人组成的企业优惠?”

PE征税拟引进预缴税 合伙制所得税法或5月面世编辑本段回目录

  本报近日刊登《PE溢价投资拟征税40%?合伙制PE转型暗涌》一文后,关于将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所得税征收标准从35%提高到40%的消息,便在PE行业迅速发酵。

  4月23日,一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目前国税总局设定的合伙制PE基金合伙人(基金管理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所得税的征税门槛,如果LP属于企业性质,则按25%所得税征收,但LP若是个人投资者,则倾向按35%税率征收。

  针对PE账面浮盈征税方式,国税总局在操作细则中,拟引进“预缴税”模式。即税务部门在合伙制PE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前,先向合伙人(GP与LP)征收相应税额,再到PE完全兑现项目收益后,在征税环节再抵扣此前已缴的预缴税税收额。

  “由于预缴税税种没有列入税法,PE是否愿意按预缴税征收,双方可能还要协商。”他透露,《合伙制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预计将在5月出台。

  拟引入预缴税制

  多位PE人士认为,PE投资的账面浮盈不等于兑现投资收益,不应缴税。上述知情人士对此解释说,在PE账面浮盈税征收环节,国税总局拟按PE账面浮盈征税的同时,引进“预缴税”制度。

  国税总局最初的方案,是每轮PE溢价投资时都计算账面浮盈增加产生的税额,直到被投资企业IPO为止,并以预缴税形式向PE征收。具体税率则参考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的现行征税方法。

  但当时参与征求意见的PE对此有异议,提出能否按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征税。

  上周,国税总局专门召开与约20家PE基金的对话会,讨论PE账面浮盈税率与征税操作问题,但国税总局还没有明确口径。

  这位人士指出,就征税方式而言,预缴税更接近分阶段征税,“它与业内多数人士坚持账面浮盈不应缴税的观点,不存在冲突”。

  参与征求意见的数家PE基金人士不无担心,在被投资企业IPO后,一旦国税总局每年向PE征收的税额高于PE当年所套现股权收益,是否倒逼PE被迫抛售股票缴税,此与证监会希望PE基金作为上市公司长期投资者的意愿有出入。

  其次,PE基金在二级市场的股权套现价格一旦高于IPO招股价,是否需要补税?反之,税务部门是否根据PE基金实际投资收益减少,而少征或返还部分“浮盈税”?

  这均涉及到PE在一级市场所缴的预缴税额度,与其二级市场股权套现实际收益所产生的税负如何接轨。

  国税总局引进预缴税,有助于解决地方税务部门征收PE账面浮盈税时的操作难点,规范地方政府对 PE的税收政策。

  PE个人合伙人或被征35%税率?

  与“PE按账面浮盈征税”同时引发PE界争议的,是税务部门对合伙制PE基金的征税税率问题。前述知情人士表示,对于公司制LP考虑按所得税25%征收,个人LP则倾向以35%税率征收。

  记者了解到,在《合伙制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率拟定环节,国税总局主要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国税总局对个人LP与GP拟定累进制税率,但按招现有LP与GP的投资回报额测算,多数会落在35%税率征收区间。”上述知情人士强调说。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仅明确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却没有给出合伙制基金合伙人(GP与LP)的具体税率和征税额计算方式。

  各地方执行税率方面标准大体相近,但也有所差异。

  国内现行的合伙制PE基金税收采取“先分后税”原则,GP所得税大致为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别地方采用20%税率),而LP投资所得则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考虑到有些地方给予LP税收返还等优惠措施,合伙制基金LP的实际税负最低降至14%。“这是地税部门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或《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所制订的合伙制基金GP与LP相关税负,国税总局始终对此没有明确态度。”一位PE基金合伙人透露。

  在前述知情人士看来,国税总局制订PE税收新政,在于厘清国内各地对合伙制PE基金的不同税收优惠制度。

  每年4月30日前,地方税务部门会向辖内PE基金发送税单,后者一般在5月30日前缴清相关税款。一旦上述PE税收新政出台,地税部门将及时调整缴税税率与征收方式。

  尽管《合伙制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呼之欲出,但在实际征税环节,个别PE仍可能通过内部分配收益的内部纠纷,及寻找税率偏低的地方注册基金,以降低自身整体税负。“尽管并不多见,但税务部门相当重视。”他说。“在国税总局统一规范各地合伙制PE基金税收标准时,还需兼顾部分地区相关PE基金税收优惠措施。”这位人士称,如个别地区推动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股权投资所设定的“所得税两年减免,三年减半”优惠措施,及投资早期项目所给予的税收抵扣等,仍可能被保留。

各地合伙制PE征税差异化引监管层高度重视编辑本段回目录

  核心提示:由于全国性统一的PE税收政策仍未正式出台,各地合伙制PE征税差异化现象亦引起了监管层高度重视。

  京津沪相继追讨 合伙制PE溢价投资转增资本相关税项

  徐亦姗 北京报道

  继被迫“行业西迁”、挥泪告别PEO-IPO暴利时代后,监管层将全面清理整顿全国地方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PE)优惠政策,包括推动税收部门出台统一(PE税收)政策的消息再度牵动了合伙制创投企业的神经。

  尽管PE二级市场投资溢价35%到40%的征税传言近期已得到澄清,但由于全国性统一的PE税收政策仍未正式出台,各地合伙制PE征税差异化现象亦引起了监管层高度重视。

  4月19日,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出席上海某创投研讨会上表示,未来(税收)政策肯定要出,我们会推动国家财税部门做出一个合适的政策,但也不能让地方政府绑架中央政府。

  而与上述精神相对应的是,今年年初以来,已有京、津、沪、深等多地税务部门开始不约而同就PE溢价投资转增资追讨原股东所得税。

  4月9日,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松禾资本”)投资总监张春晖通过其个人微博对外称:“上海某些区税务机关已经开始资本公积转注册资本征25%税,包括增资溢价部分。从要求分开验到要求一起验,并且有追溯性。”

  松禾资本的遭遇并非个案,早在今年年初,另一合伙制PE企业——上海汉理前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汉理前景”)就已通过官方微博称“发现北京税务局开始追缴PE投资企业因PE溢价投资而使公司创始人在账面上(注册资本)出现浮盈部分的所得税”。此外,记者从创投人士处了解到,年初至今天津深圳等地亦有类似案例出现。

  由京津沪一线城市开始的税务部门统一追讨PE投资溢价转增资本的戏码或正在徐徐展开。

  PE溢价投资遭追税

  “律师帮问说不收,不过松禾的回复说张江还是要收,我再了解下。”4月20日,华登国际投资总监苏仁宏告诉记者。

  4月17日,苏仁宏曾在微博上表示,律师经过电话咨询上海市和区县税务热线,了解的情况是目前上海这边尚未对溢价增资后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征收所得税,目前只是对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具体参照国税发1997(198)号文。

  不过针对苏仁宏的说法,松禾资本投资总监张春晖则在转发上述微博时称,“上海张江到这一刻为止还是要征溢价增资公积金转注册资本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张春晖透露,上述情况出现在该创投公司初次增资某企业的时候,溢价部分转注册资本要交25%所得税,五一开始原公积金部分与增资款要一起验资, 不过多家五一前增资企业去转时已被要求溢价增资转也要交25%税。而上述征税依据是按“盈余公积转注册资本”执行,一视同仁。

  而汉理资本董事长钱学锋则表示,对于汉理在上海所投资的一家企业,因溢价投资而使公司创始人在账面上(注册资本)出现浮盈部分的所得税,“目前企业还在和税务专管员进行斡旋。”

  无独有偶,今年3月,亦有天津本土PE表示,“PE增资溢价征税与天津地税部门初步协商结果如下: (被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到资本公积金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未分配利润分配要按20%征个税。”而该创投目前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一致是:先计税,上市后再补缴。

  税收追讨之辩

  记者了解到,上述几起PE溢价投资导致原股东被追讨所得税的案例,本质上涉及的是非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应该征税问题的讨论。

  “在实务中,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很普遍,而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税的问题上,尤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所得税的争议最大。”有地方税务稽查部门人士表示。

  举例如下:A股东和B股东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企业。其中,A出资60万,B出资40万。此后,因C创投机构看好公司未来业绩,决定投资300万。其中20万元增加至实收资本,280万元增至资本公积。三方持股比例3:2:1。此后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质,决定将资本公积28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实收资本。这时A、B实际分别得到93.33万、46.67万的增资,是否需要征税?

  根据上述稽查人士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那么若上述投资方不是企业而是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该问题一直是业内争论的焦点。

  据了解,涉及个人投资者税收政策的文件主要有2个,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其中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发布5个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上条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规定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完全确立了对于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中涉及的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原则,即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中的股票溢价部分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股本都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税务政策研究专家指出。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外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有依据的。”前述税务专家表示。

  但有九鼎创投中层人士则对上述说法并不认同,“既然这部分多投资溢价款已经划拨到企业自身了,为什么放在资本公积科目就不收税,转到注册资本就要交税,两种情况投资方都没有享受到实质性的收入。”

  “创投企业投资项目只可能是溢价增资,不然对原股东不公平,如果要因资本公积转增而征收企业所得税,创投公司难道持有自己溢价增资产生的资本也要交税?”

  PE税收征管乱象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目前由于各地区税务机关对上述情况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实际执行环节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件事我们有听说,不过截止到目前,我们所有地区项目组(包括北京、上海两地)投资项目,暂时没有出现上述被追讨补税的情况。”前述九鼎投资内部中层人士告诉记者。

  2012年4月14日,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预披露。有投行人士透露,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制企业时,泰州市靖江地税出具书面批复:整体变更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整体变更涉及的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在实际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或股份转让时,一并缴纳个税。

  对此,一位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人士感慨道,“泰州地方税局的批复与当前总局的文件规定相悖,但更为合理,处理更人性化,其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处理方案如能推广,则对将要计划上市的企业来说是一大福音。”

  该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前后,投资人实际出资额、持股比例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均未改变,若就此征税并不合理。”

  事实上,尽管上述征税事件还未有定论,但不少PE界人士却已开始深感担忧。更有创投人士认为,如果PE投资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追讨所得税的做法被推广,那么将对PE特别是投资早期项目的PE产生毁灭性影响。

  苏仁宏认为,若对“溢价增资转注册资本”征税,将导致小微企业接受风险投资后,溢价部分不转注册资本,将保持小额注册资本运营,由此影响公司因 注册资本不足取得一些资质和市场准入;此外此税实质是对投资课税,增加成为投资成本,将抑制投资;最后资本规避此策最好转投后期项目,此税影响最大的是小 微企业。

多省市税务局就PE投资溢价征税编辑本段回目录

 因PE投资企业产生溢价而导致原股东被征税的案例,近期在天津、北京、山东、上海、浙江、贵州等多地频繁出现
2011年7月3日,上海街头的一则税收告示。沈井韦/CFP

  【财新网】(记者 王紫雾) 因PE投资企业产生溢价而导致原股东被征税的案例,近期在天津、北京、山东、上海、浙江、贵州等多地频繁出现,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案例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多认为,PE溢价入股视同为企业原股东将部分权益转让,因此需缴纳所得税。而税务专业人士则认为,原股东既然并未处置手中所持股份,就不能认为已经实现收益。但在部分投资协议中,原股东在企业中所持股份确有变化。税务机关亦表示,每个个案要根据具体的协议安排而确定是否需要缴税。

   甚至有地方税务局表示,如果原股东不缴纳税款,将不给企业出具“无违规证明”,从而影响企业未来IPO进程。

   目前,对PE入股企业所带来的溢价部分是否需要征税,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原则,PE投资溢价部分将计入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并非企业原股东所得。因此一些被追缴税款的案例中,原股东面临无足够现金可缴税的情况。

   税务专业人士表示,早在两年前,深圳即出现过类似案例,“只不过没有先例,税务局并未坚持,最后不了了之。”业内人士分析,PE所进行的股权交易设计复杂以及高溢价可能引起了税务局的怀疑,包括是否在交易中进行了利益输送和有意延后纳税时点等问题。

   一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表示:“现在整体环境还不确定,征纳双方都在摸索和博弈阶段。如要征到这笔税款,一定程度上需要纳税人配合,纳税人一旦缴纳,即使最后证明错征了,也有人与税务机关共同分担行政风险。”

   不少企业和专业税收服务机构表示,要对这种征税“抵抗到底”。因此尽管此类案例在各地频繁发生,已经依照税务局缴税的企业仍然是小部分,多数尚在沟通中。山东和上海两个案例即均为PE投资人在与主管机关进行投资事项前期沟通时得到的咨询结果。

  而原股东除并不理解这一征税要求外,也往往拿不出足够现金来缴纳税款。业内人士表示:“不排除少数被追索税款较少的企业已经缴纳的可能,这样税务局有了先例,会更强势一些。”

  企业引入PE后,需先后到工商机关与税务机关办理资料变更登记。有的企业即表示,如真被要求就PE投资的溢价纳税,只好先不做税务变更,“等沟通好了或收益实现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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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PE浮盈税争议背后 合伙制所得税法 合伙制PE征税差异化 PE征税 PE溢价征税 合伙人所得税灰色地带 PE投资溢价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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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PE浮盈税争议,合伙制所得税法,合伙制PE征税差异化,PE征税,PE溢价征税,PE投资溢价征税,合伙人所得税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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