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版权博弈编辑本段回目录
日前,从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传来消息: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出版商协会达成的价值1.2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被否决,除了考虑到反垄断法和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所有人利益外,法院否决此项和解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要保护“孤儿作品”的版权。此消息与百度文库的版权之争几乎同时上演,使人们对数字图书馆的前途多少产生了质疑。
我们该如何认识互联网产业中遭遇的版权问题,这种新商业模式应该遵从什么样的游戏规则?各方博弈之中又将如何推动产业的前进?前有谷歌,后有百度,大家同在一线砥砺前行。
谷歌“数图”演进
“百度文库的原有盈利模式设计没有尊重版权,这与谷歌图书馆计划不同。”上海知名知识产权及IT电子商务律师刘春泉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刘春泉所说的不同是谷歌与版权方所签署的价值高达1.2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按照这一协议,谷歌可把已扫描的图书纳入谷歌搜索服务中,并与版权方共享相应的网络广告收入。
协议还规定,著作权所有人如果同意和解协议,可要求现金赔偿,谷歌对每本书至少赔偿60美元。对于今后的使用,谷歌会支付给著作权人销售收入的63%作为使用费,权利人可选择让其继续使用或者要求其删除图书。
其实,谷歌此前也曾遭受版权质疑,而在2004年推出数图计划后,直到2008年谷歌才抛出和解协议。
2005年,由于未经许可而进行扫描,谷歌惹上集体诉讼,2008年10月和解工作开始,谷歌在自己的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公布了和解方案,而这一和解方式,正文和附件加起来有3000多页。
此后,这一和解方案一再做出调整,比如根据最新的和解协议,谷歌对于在版的、仍在版权期限的图书,除非获得著作权人的事前同意,不再展示图书的内容。这在某种意义上就满足了“先授权,后使用”的要求。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看来,“谷歌要想做大数图产业,找每一个权利人去获得授权,这在商业上根本不可行。所以,谷歌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待时机成熟时,再推出一揽子和解方案。”
被驳回也是“机会”
区别于百度李彦宏一句“气话”,“百度文库管不好就关掉”,谷歌数字图书馆从推出之日起就没有做出过任何退出的表示,即使在遭遇全球维权的状态下,谷歌一直在做出各种各样的努力活下去。
为了更好地维护版权,谷歌开发了图书扫描技术,主动将数以百万册图书,转化为统一的电子书格式,为扫描每一本书,谷歌付出的边际成本大约是25美元。同时,谷歌将扫描的图书数据资料,全部纳入自己的搜索引擎系统;甚至图书之间互相引用、网页对图书的引用,都列入了PageRank的计算。
“如果算一笔账,谷歌在数图计划中的技术开发成本、扫描成本、律师谈判成本及版权成本等一系列费用加起来,可能会是一个天文数字。”正在与谷歌合作的一家独立出版商向记者表示。
不仅如此,针对本次和解协议被驳回的主要原因,也是谷歌数图计划最为敏感的内容,即“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谷歌也正在尝试做出努力。
比如,谷歌专门设立“谷歌图书和解”网站,帮助使用各种语言、各个国家的作者、出版者“认领”自己的作品。并且,制定了《修订后的和解协议》建立了“图书权利登记处”,这个实体完全由作者和出版者的代表负责管理,一期由谷歌公司拿出3450万美元用于登记处的设立和运行,未来在谷歌持续的资助下,将帮助代表寻找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人。
尽管有专家提出这样会抹杀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出版方式的区别,但更多人则认为,此举并不会对谷歌造成致命打击,通过长达7年的数图布局,谷歌不但找到了问题的折衷解决方案,并开拓了其继续砥砺前行的路径。
对和解协议做出否决判决的主审法官陈卓光指出了案件未来的突破口,即“何人、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保护措施来获得‘孤儿作品’的著作权监管权利,是一个应该由国会而非民间利益团体达成的和解协议来解决的问题。”
有意思的是,国会的价值选择通常会尊重公众利益(即互联网使用的利益),这对谷歌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的新型盈利模式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因为在美国法律界,判决的实体内容有时并不代表重大意义,反倒是判决引发的程序递进或时间机会更有价值。如果谷歌版权案因此而进入国会的讨论,反倒有可能会为这一新兴产业寻找到对现有规则进行突破的契机。”来自美国的知识产权律师向记者做出了另一种解读。
因此,法院的驳回某种意义也将是谷歌的机会。
数图商业模式之考
7年来,在“数图”计划上,谷歌一直在艰难前行,这是一种生存之战,而在生存背后,成就着谷歌未来重划版图的载体。也正是因为这是一个建筑在“数图”基础上的野心勃勃的未来商业计划,谷歌才不惜投入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以捍牢地基。
值得注意的是,谷歌已经开始在电子图书的上下游产业链中进行布局。如:不断调整后的“谷歌图书”可同时提供在线图书馆与在线书店两种不同的功能,而正在推动中的在线电子书店谷歌Edition服务,也将加入市场上正如火如荼的电子书大战。
据了解,谷歌已买下近百个独立出版商,并有望挑战亚马逊定下的业界标准。不仅如此,谷歌开发并一直力推的Android系统有望打破电子书读物无法跨界共享的障碍。
来自台湾的IT业内人士认为,这势必将给电子书市场带来巨大震撼,并帮助谷歌更容易获取整个市场。
不仅如此,在不远的未来,基于知识传播的产品将在数字化的时代不断被衍生创造出来,“尽管谷歌在早期会向消费者免费开放,但是通过点击量分析这本书的市场趋势,根据消费者喜欢看什么样的书进行分类,通过分类的电子商务做下一步的推销服务,这个商机是巨大的。尽管现在谷歌说图书馆是公益的,还打着传播文化和知识的口号,但是衍生的产品纯粹是商业目的。”张平分析说。
由此,谷歌的影响力将不仅限于图书馆本身,而且还会关系到整个互联网产业以及文化传播产业的未来格局,谷歌也将在这一未来最富潜力的产业中攫取超额利润。
存在争议的“孤儿作品”
所谓“孤儿作品”,就是仍在版权保护期内,但著作权人不详或无从联系的作品,主要是一些私自出版的自传,以及对学术机构和研究人员至关重要并被存储于大学图书馆中的专业书籍,据估计大概在500万种左右。
互联网时代新版权博弈
如果你想看到一个创新型商业模式是如何突破法律屏障的,那么,就请研究谷歌案例吧。因为谷歌的做法给大家展示了一个宏大的商业命题:即在互联网产业发展初期,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壁垒并试探前行,如何在严格执法与善意守法间找到自己合理的活动空间。
早在两年前,谷歌“数图”计划刚在国内引发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即指出,“在目前互联网的海量内容服务商业模式下,事先获得许可再使用是很难实现的,严格的法律环境带来的往往是对这类产业的扼杀。”
“因为在信息网络加速传播的背景下,互联网服务企业几乎没有不涉及版权侵权的。只要别人用你的平台搜到了其他人涉及侵权的东西,一定就是帮助侵权。这种现象如何对待或处理,恰恰是各国著作权法面临的共同问题。”张平说。
而这一话题的核心将在于:互联网的版权规则,是否会修改传统领域的版权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避风港原则”给出了这样的调整空间,按照这一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只在被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负有删除义务,而并不据此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在备受关注的“Viacom诉YouTube案”中,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这一条款,做出相对宽松的解释:再次确立了“先通知,后删除”的义务关系(notice and takedown)。
中国后来也援引了这一脱胎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规则,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知者除外。
2010年4月,中国迎来了适用这一规则的典型案例,即深陷版权官司纠纷的土豆网利用避风港原则获得两次版权官司的胜利,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写的:“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那么,如何判断“不知者不怪”中的“不知”呢?
有人说,“区别于博客中对其他人作品的转载,百度文库设立的目的就是让人上传作品,因此对上传作品的版权负有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推卸责任,更何况,百度存在借势谋利的成分。”
可是,博客对他人作品的转载就不存在问题吗?或者,在互联网时代的各种新型信息产品中,对不同载体内容呈现是否涉及侵权的问题,法律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范。
在此,法律规范推出的时机就是一个大学问:推出早了,可能会将一个极具创意的产业扼杀在摇篮里;而推出晚了,往往又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如何平衡则是对立法者的考验,也将是对模式创新者的考验。
其实在推动立法的进程中,企业并非没有作为的空间。谷歌就让人们看到了传播经济之于品牌的重大意义,在这一重大意义面前,自然会赢得人们支持,而不是一味的反对。
有案例为证,“谷歌学术搜索”涵盖了其他诸如JSTOR、HeinOnline、SSRN等所有工具的信息搜索范围,这意味着,谷歌可以在足够大的范围内带来效率的提升,虽然是否能够抵消著作权的侵权代价不好评估,但它带给消费者的收益,至少不会让人一棍子打死。
与此同时,谷歌的成本付出,对版权人所提供的一定保护,也极易引起消费者的共鸣。
7年磨一剑,能否最终成就谷歌尚不可知,但谷歌借助版图扩张不断积累实力,在推进规则改进方面的突破与智慧却值得我们长期学习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