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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界同盟对阵百度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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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界同盟对阵百度编辑本段回目录

反侵权同盟与百度展开谈判(图片来源:路金波微博)
反侵权同盟与百度展开谈判

  3月25日凌晨消息,百度副总裁朱光今日对媒体透露了“版权谈判”破裂的相关情况,表示愿意与更多的版权方协商,并将继续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与此同时,百度也对涉嫌违法经营的指责予以否认。

  昨日晚间,由作家代表、出版界代表组成的出版界反侵权同盟与百度就文库盗版问题的谈判宣布破裂,并指责百度文库违法经营。

  针对这一事件朱光对媒体表示,与沈浩波等代表的维权谈判破裂,是因为对方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朱光称对方谈判代表一开始先要求百度进行道歉,并提出额度相当于一个亿的巨额赔偿,然后才愿意开始商谈如何解决相关问题。

  百度认为这些要求毫无依据,对方完全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

  “今天没有谈成,是因为对方的期望太高了”,朱光表示此次谈判只是百度和版权方谈判的一部分,百度方面充分尊重版权,目前已经与多家版权方达成合作,并愿意继续和所有的出版社谈判,通过谈判来解决问题。百度对谈判破裂表示遗憾。

  此外,百度法务负责人也否认百度文库涉嫌违法经营,在其看来百度文库只是提供了一个网络存储空间,而不涉及互联网出版活动。

  为解决百度文库目前所面临的版权问题,百度一方面在快速扩充这一产品的运营团队,另一方面在加紧技术方面的准备。据悉,百度即将启用一项旨在排查盗版文档的“DNA比对技术”,预计五月正式上线。这一技术迄今已经开发了四个月。

  朱光透露,百度在版权问题方面的尝试已经得到北京市版权局的认可,官方也在积极探索出台互联网版权的管理制度。目前,百度已经开始针对版权方开放“先删除、后审核”的机制,改变过去版权问题处理需48小时的情况。(孟鸿)

作家与百度谈判破裂背后:四点诉求被逐条驳回编辑本段回目录

  刘方远 北京报道

  当创始人成为首富、公司市值位列榜首,百度(Nasdaq:BIDU)——这家中国甚至全球互联网市场的巨头——却陷入了涉嫌侵权的质疑之声。

  在发出了3·15联合声讨百度声明之后,出版社、作家代表于3月24日与百度的代表一起坐到了谈判桌前。但四个多小时的闭门谈判以破裂告终。

  3月24日下午两点,文著协副总干事张洪波,出版人沈浩波、路金波、华楠,作家慕容雪村,导演彭浩翔六人组成的反侵权同盟代表开始与百度进行谈判。“这次谈判我们从未看到百度方面的任何诚意。”沈浩波在谈判结束后说,百度最早沟通的时候表示会有两位副总裁参与谈判,“后来说三位总监,最后来的四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是总监级别”。

  张洪波称,由于对方缺乏诚意,谈判没有取得任何实际结果,“我们提出了四点基本诉求,被百度的代表逐条驳回”。出版业、作家群体提出的四点诉求为:百度文库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百度文库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百度文库应建立“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

  路金波表示,百度在谈判中的态度完全否认有任何侵权行为,“过去的问题一概不谈,只愿意谈以后的商业合作,希望把法律问题变成商业问题”。

  事实上,在本次谈判之前,百度副总裁朱光就文库版权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提出过百度的解决方案,一是承诺48小时内对版权方投诉的侵权作品进行处理,二是推出技术比对反盗版平台。

  百度在给记者发来的邮件中表示:“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应用预计将于今年4月11日上线试运行,5月1日正式上线。

  沈浩波告诉记者,在这次谈判中百度代表提出的解决办法就是上述方案。他认为这是百度的“保护费”模式,“按照百度的要求,作家需要先在百度注册备案,然后自己上传作品的全文,百度才能通过比对删除盗版”。

  沈浩波将百度提出这种方案的逻辑总结为:先侵权盗版,再推出保护费模式,通过这样的模式绑架所有权利人,然后推动自己的数字化出版,最后形成垄断。

  路金波认为,百度必须首先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而不能滥用避风港原则,双方才有谈判的基础。他举了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的例子,“移动阅读基地与百度文库的上线时间差不多,但移动的手机阅读是没有盗版的,移动有专门的内容审核团队来杜绝盗版。为什么百度不行”?

  “个人和组织的维权之路不会改变,下一步计划向法律界和人大发起呼吁,正在起草相关的文件。”沈浩波说。

百度承诺三日内删除文库未授权作品编辑本段回目录

针对百度文库部分非授权作品涉嫌侵权一事,百度昨日发表官方声明称将在三天内删除所有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并对一些作家表达歉意,称将积极推进与版权方分享收益的尝试。作家维权代表之一沈浩波则表态称,不接受这个声明。

   百度文库文学作品锐减

   百度声明称,自百度文库向版权方公布绿色通道后,收到来自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的大量删除通知,目前已经调集公司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进行清理,同时加强主动排查。预计在未来3天内文学作品类别凡未获版权方授权的文档将得到彻底处理。百度同时对百度文库作品在前期的运营过程中伤害了一些作家的感情表示抱歉。

   截至记者发稿,百度文库文学类作品数量已经锐减,从前几天的280万份文档下降至目前的101万份。在文库中搜索余华、贾平凹等知名作家的作品,搜索页面显示已经没有作品电子版下载。百度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百度文库中所有涉嫌侵权的文学类作品都将很快得到彻底处理。

   百度方面表示,今后将通过用户付费阅读和广告分成等模式获取收益,将把大部分收益回馈版权方。此前百度文库已正式推出 “文库书店”服务,以“付费阅读”的模式为版权机构提供在线销售图书服务。文库书店的合作方博士德公司负责人朱新月表示,在百度文库书店投放的电子书销量增长很理想,上架至今,销售额已经实现了300%的增长。

   版权局称双方应探索共赢

   3月24日代表部分作家、版权方与百度谈判的出版人沈浩波昨日在微博表示,不接受百度的声明,并表示作家方谈判代表将于今日发表联合声明表明立场。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就百度文库一事表示,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涉及资源分享网站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该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和行业秩序意义重大。

   “我们对百度文库承诺立即彻底删除未经授权的文学作品的做法表示欢迎,对百度向作家道歉并愿意探索共赢模式回报版权方的态度表示认可,接下来希望百度能积极与版权方合作,探索出互利共赢的合作道路。”王野霏说。

文著协驳斥百度“致歉声明” 指其“弥天大谎”编辑本段回目录

“大家不要被百度文库的文字游戏所迷惑。”昨日,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百度文库的“致歉声明”进行了逐条驳斥,指其为“弥天大谎”。

  “彻底处理”不是仅改数字
  百度在声明中称“已调集技术力量加速对侵权文档的清理,预计在3天内使文库中文学类别的文档凡未获版权方授权的将得到彻底处理。”

  “清理不是只改数字,要公告删除作品清单。”得知百度发表声明后,张洪波通过百度文库网页看到,被收录的“文学作品”数量已有变化。但他指出“删除绝不是仅仅改变数字而已”,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删除侵权网络内容需要列出明确的删除清单,包括被删除的网络连接链接地址、被侵权人姓名等信息。   

  伤害的不只是“一部分作家”
  百度声明第一条对“伤害了一些作家的感情表示抱歉”。张洪波对“一些作家”这一说法非常不满,他表示“百度伤害的不是部分作家而已”。按照张洪波昨日下午3时看到的数字,百度文库收录了280万份文学作品类文档,他指出中国有582家出版社,几十万作家,每年出版10余万种文学作品,因此这280万份文档涉及的绝不是“一部分作家”。

  对于“伤害感情”、“抱歉”等字眼,张洪波则反问道:“百度到底是如何伤害了作家?伤害了什么感情?这些仅仅是‘抱歉’两个字就能解决了吗?抱歉跟道歉是一回事吗?如果抱歉的话,拿出实际行动来。”   

  “没有广告”是弥天大谎
  百度声明的最后一条指出“百度文库作为免费文档分享平台,此前没有任何广告或盈利。”并称“将通过用户付费阅读和广告分成等模式获取收益,把大部分收益回馈版权方。”

  “这是弥天大谎!”百度的“无盈利”让张洪波感到愤怒。他指出,在近日召开的一个资源分享网站的研讨会上,百度公开“炫耀”称百度文库每月收益过亿。

  百度文库的网页上目前看不到“页面广告”,但张洪波透露,在今年1月11日之前,百度文库主页及分页面上都有广告存在。而这一变化完全是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提出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范围的“16条意见”,按这一意见规定,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就构成“严重侵权”,而页面广告就属于“非法经营数额”。

发布告百度书编辑本段回目录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

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

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

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       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    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2,    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

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

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

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

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

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1,    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    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       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2)       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     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    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百度文库侵权之事实、逻辑、法律与解决之道 长久以来的事实是:在中国,几乎任何一本畅销书或原创小说,都会在百度文库----这个由中国首富领导的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的主打产品----出现,任用户浏览、下载、存储在电子阅读器中。截止今天,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免费“共享”2056万份文档,其中文学作品279万份。使用“份”这个量词,在天才的百度人眼中,一切不过是文档,像一份炒面,一份尿样。 但是,279万“份”轻飘飘的文档里,有金庸全集,有王蒙新作,有韩寒的《三重门》,慕容雪村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被下载4万次,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有760个版本。事实上,所有具备市场价值的中文文学作品,都被包括在这279万份免费文档中! 百度的辩解是:我怎么知道不是金庸、王蒙、韩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亲手把这些作品上传供用户分享的呢?是的。你不知道。 你不知道写作者是如何数年如一日一个字一个笔画地创作出一“份”“文档”;你不知道著作权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你不知道创作者们在这个昂贵国家里生活如何艰难,你不知道在匿名的网络世界法律多么单薄盗贼多么猖獗。而我们不知道的是:难道地球真的要在2012毁灭?难道文明秩序从现在就开始不必维系? 多日以来,我们和作家、出版界、法律界的代表深入探讨,研究这荒谬背后的真相,我们将所获得的事实、逻辑、法律分析整理如兹,我们并以务实之态度,对百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彻底改善百度文库运营模式,为网络版权保护提出“范本”模式。 一,百度文库违法经营,恶意侵权,相关责任人并已触犯《刑法》 1,百度文库系“互联网出版”行为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符合上条所述,具备将存储公开、选择、编辑、登载、推荐、分类、排行、章节合并、字体调整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浏览、阅读及下载,可以认定百度文库行为确属“互联网出版”。 在短短一两年时间中,百度文库在线出版了2056万部作品(其中文学作品279万部),用户数千万,发行数量(浏览+下载数)以数亿计,谋取大量经济利益(关于经济利益后文另有说明),是目前最大规模的“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 2,经查实,百度公司不具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颁发的“《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一直在非法经营。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

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

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7a4bd101017aa8.html) - 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_路金波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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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ech.sina.com.cn/i/2011-03-25/01105328203.s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7a4bd101017aa8.html?t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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