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FTC坚称将对社交媒体内容进行监管编辑本段回目录
北京时间10月18日上午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周六对网络广告主的一封“公开信”做出回应,坚持此前提出的有关社交媒体的监管规定。
这封公开信是由美国互动广告局(以下简称“IAB”)总裁兼CEO兰戴尔·罗森博格(Randall Rothenberg)撰写的,IAB代表了超过375家媒体和科技公司,其中包括AOL、谷歌、MSN和纽约时报网络版等。在这封公开信中,广告主要求FTC放弃新的监管规定,因为这一规定“严重限制了社交媒体”,妨碍了思想的自由传播。广告主同时要求IAB采取“公平开放的程序”,接受更多博客和其他社交媒体专家的建议。
IAB联合多名博客和社交媒体专家共同提交了这封公开信,并称新的规定是对新媒体的惩罚。罗森博格表示,这些规定将使媒体企业家失去大量机会,迫使他们与传统媒体专家接触。
罗森伯格以书评为例。他表示,博客收到一本新书将被视为获得报酬,因此需要披露。“FTC会说,‘不用担心,博客们,我们只会监管出版商。’然而,实际上这意味着将新书送给杂志或报纸进行评论没有问题,但送给在亚马逊上发表评论的博客或社交媒体网站就会产生问题。如果发行商将新书送给那些在亚马逊网站上发表评论的人,那么可能会受到处罚。但如果送给《纽约时报》或《大西洋月刊》 ,那么将不用担心受到处罚。”
对此,FTC广告行为部门主管玛丽·恩格尔(Mary Engle)表示:“尽管IAB宣称FTC新的监管规定是违宪的,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营销领域,而他们希望证明规定中的一部分混淆了广告和媒体内容。如果特定沟通方式中不包含广告,就像IAB所提出的,那么规定并不适用。但如果消息内容就是广告,那么消息传播者有义务确保内容不会引起误导。这包括,如果内容与广告没有明确区别,那么应明确指出内容制作者通过内容获得收入。尽管IAB可能不同意我们的政策,但这一做法并不违宪。”
IAB这一公开信是在FTC就监管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后一天发出的。恩格尔强调,FTC不会跟踪博客,而主要将监管广告主。这一说法也得到FTC广告行为部门助理主管理查德·克里兰德(Richard Cleland)的回应。后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外界有关FTC将对违规博客做出最高1.1万美元罚款的传闻是不实的。他表示:“我们的做法是以教育为主,尤其是对广告主:你为他们提供了什么样的教育?你是否监控博客?他们所说的是否属实?”
不过罗森博格指出:“规定的文档反映了监管结构,其中附带罚款和调查程序。如果FTC只是希望进行教育,那么文档的撰写方式应当反映出这一点。”
IAB认为,FTC不应对这一领域进行干涉,而应由新媒体行业进行自律,就像报纸和杂志等传统媒体一样。IAB表示,新媒体行业已拥强大且行之有效的自律项目,例如“口碑营销协会”的“博客联系道德规范”和“直接营销协会”的“商业行为道德规范”等。不过很明显,FTC认为这些行业自律规定仍是不够的。(维金)
美FTC发布博客监管令:博主需披露受赠钱物编辑本段回目录
北京时间10月6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周一表示,今后美国博客作者在发布产品评论等文章时,需提供获得相关厂商所给予金钱或其他形式资助的财务信息。这也是FTC首次对美国博客写作领域正式发布监管措施。
FTC表示,该委员会已经以4票赞成、零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上述监管方案。该方案还规定,如果博客作者发布了与事实不符的产品评论博文,除博主会面临相应处罚外,相应广告主也需承担责任。
FTC称,该监管方案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虽然该方案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FTC希望所有美国博客作者和广告主都能加以遵守。换句话说,如果博客作者和广告主违反该规定,则FTC可在法院对违令者提起法律诉讼。
FTC还表示,博客作者和广告主在发布产品评论文章时,需明确指出产品的负面作用、实际有效性等信息,而不得夸大其辞并推脱责任(如瘦身药品无效或导致人身安全事故,厂商声称自己没有责任)。
FTC广告事务助理主管里奇·克莱兰德(Rich Cleland)表示,无论博客作者发布何种产品评论文章,都必须提供所获厂商资助的相关信息,且必须以“清楚无误”的方式对外公布这些信息。
监管新领域
多年以来,不少美国博客作者经常发布各类产品评论文章。但普通消费者并不了解这样一个事实:博客作者在撰写此类文章过程中,其实得到了相关厂商的资助(资助方式包括支付现金、免费使用产品及提供免费旅游等方式)。而在传统新闻产业中,如果厂商借给了记者相关产品,记者在完成报道后,通常需归还这些产品。
FTC去年11月曾表示,今后将对博客撰写产品评论文章一事加以监管。随后部分博客作者表示,对FTC即将出台的管理措施感到不安,并准备因此而放弃相关博客写作。克莱兰德对此表示,今后FTC很有可能把监管目标重点放在广告主身上;但如果博主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收到警告而不改者,则仍将受到FTC的严历处罚。
FTC此前已经发布规定,所有厂商皆不得从事欺诈性的、不公平的商业活动。但该机构制定的最新监管措施,意在对博客写作领域进行有效管理。自1980年以来,FTC一直没有修订过其有关商业活动监管的基本原则。
美国消费者联合会发言人杰克·吉利斯(Jack Gillis)表示,就目前而言,FTC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无良博主”欺骗方面还做得不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依赖互联网来查找产品信息,而有些人会借此故意误导消费者。”
克莱兰德表示,如果博主在广告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免费赠品,则可视为不违反FTC最新规定。举例来说,如果某位博客作者在宠物店的促销活动中得到了一包免费狗粮,然后在其博客上对该产品发表评论,由于该作者并没有同广告主接触,则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为违规。(编译/中涛)
美FTC澄清新规 称对博客罚款上万美元为误解编辑本段回目录
北京时间10月9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本周一FTC公布博客广告言论监管指导后,博客圈盛传FTC将对未透露利益冲突关系的博客作者处以高达1.1万美元的罚款。但联邦通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FTC”)一位官员表示,这是对监管指导的误读。
本周一,美国FTC公布了一项将于今年12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的指导,意在监管博客作者的商业行为。各方人士甚至没有完整读完指导全文,就开始做出自己的判断。其中一个误读就是,博客圈盛传,若博客作者在为厂家的产品写付费评论时,没有透露这层关系,就将每次受到高达1.1万美元的罚款。
一位年收入数十万美元的互联网创业者,同时也是博客作者将此视为政府“智慧无边”的另一个例证,与此同时, 《华盛顿邮报》对博客圈里的种种谈论进行了报道。
然而,在《快公司》 (Fast Company)杂志安排的一次采访中,FTC广告行为专员理查德·克勒兰德(Richard Cleland)对此传言做出了回应。他表示:“1.1万美元的罚款并不属实。”政府会要求首次违规者终止该行为。只有屡教不改者才会被处以罚款,而且数量不会如此之高。克勒兰德表示,初次违例被视为“错误”,FTC对错误行为采取的是以“教育方针”进行监管,帮助博客作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商业领域的严肃性。FTC主要是针对广告主而非博客作者。
美国FTC监管博客广告 中国互联网应反思 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五日宣布,该委员会委员以四票对零票,表决通过修订《广告推荐与见证的使用指南》 (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这是自一九八○年该指南制定以来首度更新,从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
新版指南内容主要系针对变化快速的新兴媒体世界,以及厂商如何利用部落客与推特(Twitter)、Facebook等社交媒体来做产品宣传,以期使厂商与为其产品宣传的部落客、研究机构以及代言之名人间的商业利益关系更透明。
网友将来在部落格评论产品时,必须揭露是否收受厂商的金钱或产品馈赠。部落客若是收受现金或其他酬劳而撰写产品评论文章,就被视同为产品宣传。因此,宣传的部落客必须揭露他们与销售该项产品或服务的一方之间的物质往来。违反规定者,每次最高得处以一万一千美元罚锾。
若消费者因部落格的不当产品评论而蒙受损失,部落客或厂商可能得负起赔偿责任。这项新政策也适用於推特(Twitter)、Facebook、Yelp与其他新兴媒体广告。
FTC官员柯雷蓝德表示,社交媒体已变成非常重要的广告媒介,因此须将之纳入规范。而新指南并非正式的法律,而是希望厂商遵守规范的法律解释。
根据修正版指南的规定,虽然案例会视不同状况处理,但部落客若是收受现金或其他酬劳而撰写产品评论文章,就被视同为产品宣传。因此,宣传的部落客必须揭露他们与销售该项产品或服务的一方之间的物质往来。
FTC也提到,名人在脱口秀或社交媒体推销某项产品时,必须公开他们与厂商是否有任何关系。
不过,如果有人从宠物店的促销活动中拿到一包免费的狗食,然後在部落格撰写试用的心得,则不算违规。
来源: 中国时报《美国FTC提出规范: 部落客发广告文 不明说 要罚》(国内多家媒体有报道)。
部落格,也就是博客。此规定约束了博客、推客、SNS等新媒体广告。也表明新媒体广告开始得到认可和重视。
博客广告和软文宣传、产品体验“达人”等正迅速得到国内外厂商的注意,而过度的商业化导致了虚假成为常态(参见:《虚假成为常态是中国互联网的悲哀 》),互联网传播“劣币驱逐良币”的印象越来越严重(参见《贾君鹏类传播“劣币驱逐良币”应对策略 》,部分博客甚至为了广告和软文收益,发布虚假消息,买流量或点击,或者作为“枪手”攻击一个企业的竞争对手,相信这样片面追求短期商业利益,而丧失自我本性的新媒体行为,将很容易被识破,其获得的商业利益也是短暂的,有限的。
真正有生命力的博客是那些做到“坚持、公益、公正”的博客,中国互联网协会举办的中国网民节文化节(http://www.wangmnjie.cn/)系列活动中国博客大赛选出的十大博客都符合这个标准(参见《首届中国博客大赛获奖感言》)。
对于博客如此,对于其他新媒体的参与者也一样,同样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新媒体服务提供商,在寻求商业回报的同时,同样需要积极推广那些积极向上、对社会有益的内容,减少以短期收入为目的的商业化运作,尤其是坚决杜绝一些在传统媒体很难存在的攻击性宣传。否则可能会和刘韧等人一样,坐上被告席。
国内的媒体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大新媒体的研究投入,真正按新媒体的特点去监管新媒体,在发挥新媒体创新带来的积极性的同时,对其带来的新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新媒体的价值。如果只是,简单地按对传统电影、电视剧节目的办法去监管视频播客,相信很难有明显效果。
博客们请当心!FTC盯上你了!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Network World》专栏作家 Mark
你正在写博客?正在试图用你的博客为某家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做推销来挣点外快?果真如此的话,那你可得当心了,因为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正在暗中盯着你呢。
FTC近日对其已实施了近30年的广告行为规范条例首次进行了修正,这可真令人吃惊,难道在过去的30年间从未出现过修改广告条例的情况吗?不过更有意思的是,新的条例首次开始关注一些从事广告宣传的非传统媒体,比如博客。
新条例要求广告主在宣传产品的神奇效果时必须注明一般的效果如何。比如这句宣传语,“饮用这种神奇的、人工合成的、只有化学家才会喜欢喝的奶状饮料,简7分钟就减了30磅,”这后面必须补充这么一行字:“一般的减肥效果为每10年减1磅。”如果没有加上这么一行字,那么广告主就有可能惹上官司。
FTC做得好!即便做得有些晚也比不做强。当然。有些广告主一听说新条例出台全都疯掉了,这倒不奇怪,因为很多广告主在宣传产品的效果时经常会玩大发了,基本上就是完全不靠谱。拿我来说,我就不相信推销所谓巴西阿萨伊浆果的很多经销商的胡言乱语。你信他们的宣传吗?这种实际上什么营养都没有的浆果会让你返老还童?
那么,新条例会拿那些当托儿的博客怎么样呢?
FTC所担心的是,博客们会因为对某些公司的产品做了评论或其他形式的讨论而获得酬劳(任何形式都算),也就是说,博客给客户当了托,又不披露从中拿了好处,从而会损害消费者。
新条例宣称,博客如果未能如实披露与所评论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物质上的关系”,就有可能会被处以高达每次11000美元的罚金,哇唔!
我曾就这些新的条例请教过原FTC纽约办事处律师、现任莫里森及弗雷斯特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办事处法律顾问的Julie O’Neill。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些条例是否公平合理,且便于执行。Julie的答复是:“我认为,就其将传统上适用于广告行为的规则应用于新媒体而言,可以说是合理的,但我不知道FTC是否充分考虑过实际的效果。举个例子,新条例说如果一家企业为博客提供了免费的产品以供其试用和评论,这时候条例就会一方面要求该博客披露自己是不是免费获得的这款产品,另一方面还得有适当的程序来监控该博客所写的文章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Julie认为,这种法规遵从监控“实际上就意味着,法规禁止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宣传的某些功能,该博客也不能说。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难以执行,而且等于是断了企业想从此类个人那里获得产品评论的路子。”
我又问Julie,如果某篇博文触犯了条例,那么FTC怎么为博客量刑呢?Julie答复道:“其实也没有明确的量刑定义,该条例涉及在任何媒介上为产品提供‘背书’的任何人。这种过于宽泛的方式将允许FTC能把该条例适用于任何媒介上的产品‘背书’。”
Julie指出,FTC称,“对博客们的披露要求不同于对传统媒体上评论者的要求。尤其是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由其职员所发表的评论一般都要负独立的编辑责任,所以不会被认为有意去‘赞同’广告信息,因此也不会去为产品‘背书’。(当然,假如传统媒体的评论者直接从广告主那里拿了好处,那又另当别论了。)”
至于对大多数的博客来说,如果你在某论坛上发帖说X牌子的阿萨伊浆果汁既能治癌,还能制止战争,而且你以某种形式收受了X牌子的好处又没有披露,那FTC可就逮着你了。各位博客大侠,好自为之吧。(波波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