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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刘煜生
刘煜生
刘煜生,江西南城人,早年曾习法律,1924年在镇江创办《江声日报。该报消息灵通,记载翔实,颇受社会欢迎。1929年春,国民党江苏省政府从南京迁到镇江,《江声日报》成为省会报纸,影响力也随之增大。刘煜生办报有正义感,敢于针砭时弊、揭露官场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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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刘煜生(1900---1933)祖籍江西,幼年随母居镇江舅家。民国13年(1924年),在镇江开设《江声日报》报馆,自任经理及总编辑。刘煜生受五四运动和大革命的影响,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同情劳苦大众。民国16年3月30日因组织人力车工会,支持车夫罢工而被捕。民国20年永济洲佃农因灾荒无法向焦山寺庙交租,镇江县政府为强迫农民交租,关押了4个农民,刘煜生以记者身份指责镇江县政府关押农民多日,违反法律,并请全国律师代表张迈出面弹劾县长,迫使县政府释放被关押农民。此举得罪了政府当局,却深得农民之心。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刘煜生积极参加抗日救亡运动,在全国大中学生赴京请愿的影响下,于当年12月13日,以镇江各界民众代表请愿团团长的身份率领百人赴京请愿。民国21年,《江声日报》设“铁犁”副刊,刘煜生在副刊中写了一封致读者与投稿者的公开信,说明办“铁犁”副刊的宗旨是“…需要斗的记述,爱的素描,是大众的呼声,是不平的呐喊”。由于《江声日报》发表一些贬斥时政为人民大众呼吁的文章,民国21年7月26日,江苏省政府以“宣传共党,意欲颠覆政府”的罪名将刘煜生逮捕。全国新闻界为之呼吁,但江苏省政府不顾各界人士之抗议及监察院之弹劾,不经任何法律程序于民国22年1月21日将刘煜生杀害。以蔡元培宋庆龄鲁迅为主要成员的中国保障人权大同盟为此召开大会,愤怒谴责国民政府践踏人权,残害刘煜生的罪行,并号召全国报纸停刊一天。京沪线新闻界人士一致认为刘煜生是“为新闻而生,为新闻而死,是为新闻而殉节”。

舆论大哗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刘煜生
《京江晚报》刊登刘煜生的一点补白
顾祝同非法枪决刘煜生的消息传出后,舆论为之大哗,社会各界群起声讨,抗议浪潮很快席卷全国。中国民权保障大同盟于民国22年2月1日在上海举行执行委员会议,宋庆龄、蔡元培、林语堂邹韬奋等人出席。会议发表宣言,强烈谴责顾祝同残杀报人,指出“此一血案,实与北洋军阀北京枪毙邵飘萍林白水之暴行,如出一辙,全国人民应予以严重之注意。查人民应享有言论出版之绝对自由权,为近代文明国家之国民应享之权利,即使刘煜生有轶出自由范围以外之犯法行为,亦应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审判,行政机关决不能非法拘禁,更决不容非法处死”。“顾祝同蹂躏人权、破坏法纪之黑暗暴行,已明白证明实质上与北洋军阀毫无二式,亦即为全国人民之公敌,为维护人权,对于顾祝同之军阀暴行,全国人民应共起而作坚决之抗争。”“政府如无以裁制此种暴行,实为政府之大羞。”宣言要求南京国民政府迅速将顾祝同及其他有关系负责人员免职并依法惩办;切实保障人权,务使以后不致再有此种同类事件发生。在会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宋庆龄还提议由上海报界领导全国新闻界罢工一日,以示抗争,以振民气。

上海新闻记者公会也于民国22年2月1日召开紧急会议,一致决议:一、呈请中央党部、国民政府查办顾祝同;二、呈请监察院继续弹劾顾祝同;三、联合报界公会、律师公会、市商会、市教育会等法团合力抗争;四、设立刘煜生案专门委员会;五、今后关于江苏省政府消息,凡有顾主席字样者,一律称顾祝同。会后,刘案专门委员会派人赴镇江调查事件真相,搜集《江声日报》所刊、被顾祝同指为“宣传共产”的稿件,将这些稿件在沪报上全文刊出。2月19日,上海各报社239位记者签名发表联合宣言。宣言从12个方面列举了顾祝同所犯罪行,并对顾强加给刘煜生的各项罪名一一进行驳斥,指出:“顾祝同冤杀刘煜生案,论事实则断章周纳、颠倒黑白;论法律则前后不符,违法越权”,“人间何世,有此冤狱”,“毁法乱纪、摧残人权之顾祝同,必当受国法之制裁,刘煜生亦必蒙最后之昭雪。”

首都(南京)新闻记者协会于民国22年2月5日为刘案发表宣言:“似此任加人罪,何殊军阀暴行,若不依法声讨,严惩重罚,不特新闻记者人人自危,即全国人民亦时时恐怖,国家纪纲破坏无余,社会秩序岂有宁日。本会为维护法律、保障民权起见,不得不本嫉恶如仇、惩一儆百之旨,声罪致讨。务希全国各界,一致愤起,共作不平之鸣,藉尽护法之责。”

北平新闻界于民国22年2月17日举行追悼刘煜生大会,声讨顾祝同的罪行,电请中央将其撤职查办。天津、武汉、广州青岛济南杭州郑州、徐州、芜湖、南昌、蚌埠、长沙香港太原、汕头等地新闻界都纷纷举行集会,发表宣言,通电全中国,强烈要求政府严惩顾祝同,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落实“训政约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全中国律师协会也通过决议,呈请司法部指定审判机关,对顾祝同提起控诉,以维法律。

面对各方的抗议和声讨,顾祝同极力辩解,为自己开脱罪行。他声称:刘煜生在1927年3月间“曾结合共党分子组织非法工会,煽动车夫罢工,图谋扰乱治安,被国民革命军第十七军政治部拿办有案”,“现经戒严司令部审讯明确,实系共党”,故依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处以死刑。他还为抗拒监察院调查进行狡辩,说刘案由戒严司令部办理,“监察院调阅宗卷之权,能否对于军事机关审判罪犯之事件,亦得适用,实属绝大疑问”。

顾祝同的辩解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刘煜生
邹韬奋在狱中写作
《大公报》指出,顾祝同举刘煜生1927年3月被拿办一事作为刘系共党之证,理由殊欠充分,因为当时国共两党尚未分裂,各军政治部中都有共产党人,该军政治部是否因刘系共党而拿办,实属疑问。而此后不久国民党即实行“清党”,如果刘煜生确系共党,当局决不容他再在镇江办报。顾祝同以此不充分之证据置人于死,不能不说是草菅人命。

南京司法界人士指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须在剿匪区域或戒严期内方可适用,但现在镇江是否为剿匪区域或值戒严时期?”“监察院调阅宗卷,是否适用于军事机关虽无规定,但亦无凡军事机关可以否认监察权之明文规定。”

监察院监察委员刘莪青、田炯锦发表谈话,指斥顾祝同强词夺理:“刘煜生是否有共党嫌疑,尚属问题,即或有之,情节较诸牛兰、陈独秀孰为重大?牛兰、陈独秀尚须依法交法院审判,而谓刘煜生可以不经法院审判即由行政机关枪毙,有是理乎?纵极力强辩,岂可一手掩天下人之耳目。”二位监委表示,监察院将对顾祝同提出第二次弹劾,“必使受相当之惩戒”。

国民党元老李烈钧也致电中央党部,要求严惩顾祝同,为刘煜生申雪,并称:“欲集人民智能共决国事,首当以诚意示天下,人民所渴望者在此,政府所当努力者亦在此,则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经屡次所宣示者,宜不致再托空言。”

舆情汹汹,难以平息,朝野上下的压力越来越大,国民党当局不能不作出一点表示。1933年9月1日,行政院发出《保护新闻事业人员》的通令。通令云:“查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与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训政时期约法第八、第十五条已经明白规定。”“各地政府对新闻事业人员,常多不知爱护,甚且有任意摧残情事”,“特通令各省市政府、各军队军事机关,对于新闻事业人员,一体切实保护。”接着,行政院宣布改组江苏省政府,陈果夫为省政府主席,顾祝同转任“豫鄂皖湘赣北路剿匪总司令”。

顾祝同并未受到严惩重罚,监察院的弹劾不了了之,所谓《保护新闻事业人员》的通令,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措施,不过是一纸空文。

《生活》周刊发表评论说:“这个命令会有什么效力没有呢?要是政府的法令是有效力的,那么人民身体自由、出版著作自由,本是约法所规定的,违法逮捕拘禁处罚与剥夺人民自由,应如何惩治,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但是政府不能惩戒,监察机关失去效用,现在再加上一道空命令,究竟有什么用处?”

枪杀事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刘煜生
《生活》周刊发表刘煜生的评论

1933年1月,江苏镇江《江声日报》编辑刘煜生被国民党江苏省政府主席顾祝同以违背《出版法》为名下令拘押,后又依据所谓《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将他枪杀,这是国民党统治时期令人发指的侵犯人权的一桩案件。刘煜生所做的事,无非是在该报副刊《铁犁》刊登了四篇短篇小说《边声》、《下司须知》、《当》、《端午节》,其中出现过这样一些句子:“一队咱们祖国的兵,向左边退下,自然隐隐的右边上来的是敌人”;“地上泛起红潮,添上一片红”;“铁的纪律”;“奴隶们争斗吧,一切旧的马上都被冲倒,时代已敲起丧钟,一切眼前就要葬送”等。

刘煜生死前曾于狱中“泣血”上书国民党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申诉自己的无辜,国民党监察院亦先后派高一涵等前去调查,结果报告认为刘煜生“应付惩戒”,要求顾祝同将刘煜生照章移送法院处理。刘煜生继续上书,陈述四篇短篇小说发表的经过,即该报副刊主编和投稿人发表前曾声明“文责自负”,但刘煜生被捕后他们却一口否认,并推诿给刘一人,此外又有镇江商会的于小川在幕后操纵,设法使投稿人推翻前供。审问官对刘煜生采用逼供信手段,刘煜生在狱中不禁慨然:“生之生死原不足惜,特省府如斯黑暗,竟然摧残舆论,人权而不辞,宁尚有公道可言哉?”于右任接到刘煜生的上书,又派遣调查员马震赴镇江详细调查。顾祝同恰好不在江苏,马震只是先后得到省府秘书长金体乾、秘书姚鹤雏、保安处秘书冯沛三等的接待和陈述,他们都借口案情重大,对人犯须“绝对隔离、案卷亦绝对秘密”,拒绝了马震调卷审阅的要求。省府人员所谓的案情重大,后来被刘妻张若男道破原委:原来刘煜生获罪的根本原因是他从前得罪过顾祝同,在该报报道过省府鸦片公卖的秘闻,于是顾祝同借文字狱罗织罪名,必欲杀之而后快。

顾祝同依据《出版法》捕杀刘煜生,是根据其第19条1、3各款,即出版者“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三民主义者”、“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对照前引《江声日报》副刊发表的小说中的用语,这个罪名未免有些莫名其妙。但是顾祝同一口咬定其“内容所载描写贫民及劳工生活,显有激动阶级斗争之用意,察其文字并含有共党口吻及各种隐语”。顾祝同虽借口国民党的《出版法》给刘煜生定罪,但《出版法》中又规定处罚机关为内政部,逮捕刘煜生却是国民党在江苏省的机关,这应该算是越权。顾祝同又称拘押刘煜生是根据江苏省会戒严暂行条例行事,但按当时法律规定,非现役军人不得适用于军法审判;镇江又非戒严区域。对于监察院的置疑,顾祝同指责说:“对于适用出版法以制裁报馆、适用戒严条例以审判犯罪人及在戒严区域内戒严司令部有权办理审判各节,法令各有根据,(监察院)均未能分别体会,徒以普通法理、平时状况相责难,实于‘一·二八’事变后江苏省之情况不符。至于监察院调阅案卷,能否对于军事机关审判罪犯中之事件亦得适用,实属绝大疑问,因机关权力之问题,并非机关自身所得任意作扩充之解释者,况共产党徒之犯罪,其危害涉及于国家,稍不慎密,即可发生变故。监察院亦国家机关之一,似于此种情形亦应同有认识,不为个人情感所冲动,方为国家前途之幸。”顾祝同之霸道由此可见一斑,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国民党统治时期所谓“法治”的真实情况。

顾祝同悍然枪杀作编辑、记者的刘煜生后,舆论大哗。此时又传来《时事新报》驻京记者王慰三被枪杀案,新闻界人人自危,各地同仁纷纷发电抗议,形成了1933年2月的抗议电报风潮。北平新闻记者公会、安徽省会新闻记者联合会、上海各团体救国联合会、杭州新闻记者公会、蚌埠新闻记者协会纷纷发电抗议顾祝同“弁髦法令,人权之暴行,实与北洋军阀张宗昌枪杀邵飘萍、林白水之惨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江苏江都地方公民也发表电文控诉顾祝同自改组省府后,大权独握,“明为合议,实则专制,种种违法殃民、苛收杂税各事实笔难尽述”。甚至国民党内的胡汉民也致电南京政府林森孙科,就刘、王两记者不经司法程序而被害之事件,痛慨“数年以来,人民言论、出版、居住之自由为军人剥夺净尽。纲纪坠毁,民无死所。刘、王之死,张宗昌之杀林、邵,亦不过是于党徽之下效野蛮残暴之行为。视党何如,自视又如何”?

这时,民间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刚刚成立,迅即发起抗议活动。1月30日,同盟上海总会开会研究对顾祝同抗议事项,作为会员的鲁迅也出席了这次会议。2月1日,同盟召开记者招待会,发布宣言抗议枪杀刘煜生。此前,同盟成员林语堂致电杨杏佛、胡适、傅斯年等,要求其联络北方学者以拥护监察院主张名义,开展对刘案的彻底查办,希望“平、沪两方同时进行”。后来,主持同盟北平分会的胡适根据同盟大会决议,代表同盟北平分会致电国民党南京中央政治会议和行政院,要求免职并查办擅杀刘煜生的顾祝同,“以重法治而维人权”。当时许多被国民党当局迫害的进步青年和维护人权的人士对同盟和胡适等寄予厚望,一些狱中难友、受害人家属和朋友纷纷致函胡适,希望这位“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旗手之一、一贯倡导维护人权的舆论界名望人士主持公道。后来,上海方面召开抗议顾祝同的大型记者招待会后,同盟成员、美国友人史沫特莱致函胡适,引起了胡适的猜疑和反感,胡适以为中间有凭空捏造的嫌疑。他说:“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进而把这怀疑和不悦擅自向外界披露。他在对《字林西报》记者发表谈话时,公然反对同盟决议主张的释放政治犯等各项提议,造成了同盟内部的分裂。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宋庆龄、蔡元培致电胡适,以“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以全会章”,后胡适被同盟开除。

胡适当时的立场,已在与记者的谈话中表明:“任何一个政府都应当有保护自己而镇压那些危害自己的运动的权力,固然,政治犯也和其他罪犯一样,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合法的审判。”这是他认为妥当又不失公正的立场和方法。然而我们通过刘煜生一案,已经可以看出他只能给前者以口实而使后者架空,鲁迅的锐利眼光,已经分明看出胡适与同盟众人的分歧所在。胡适先提出“人权论”,又提出所谓“政府权”来,那么,面对一个完全以暴力统治人民、罔顾人权甚至罔顾监察院和法院的军人地方政府,你如何给人民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合法的审判”呢?这不是与虎谋皮么?鲁迅有诗谴责胡适:

文化班头博士衔,人权抛却说王权,朝廷自古多屠戮,此理今凭实验传。

人权王道两翻新,为感君恩奏圣明,虐政何妨援律例,杀人如草不闻声。

先生熟读圣贤书,君子由来道不孤,千古同心有孟子,也教肉食远庖厨。

能言鹦鹉毒于蛇,滴水微功漫自夸,好向侯门买廉耻,五千一掷未为奢。

诗中“实验”指胡适倡导的“实验主义”;“鹦鹉”,指胡适原来《人权论集》一书所引“鹦鹉救火”的故事:鹦鹉沾了水来救火,说:“我总算在这里住过的,现在不得不尽点儿心”,这种“救火”的态度,鲁迅以为就是拿人权“粉饰一下反动的统治”;“五千”,是指胡适以名流身份到长沙演说,得何键的“五千元程仪”。总之胡适是希望在即定政治框架和体制内解决“民权保障”问题,他反对要求革命的权利,反对这种“保障民权”。其实,这是不同于“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民有、民享、民治),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话,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的自由主义精神嫡传的,这是他与鲁迅等人的根本区别。

关于刘煜生,史沫特莱致胡适信中曾说:“人们正在征集刘煜生所写的那些使他招致杀身之祸的文字。我们准备将他的这些文字连同他的相片和小传,用中英文印成小册子。”可惜后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核心人物杨杏佛被国民党特务暗杀,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无疾而终,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现在很少有人还知道刘煜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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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1] 无尽的爱纪念网  http://www.eelove.cn/memorial/info/mid/117031

[2] 龙虎新闻网 http://www.longhoo.net/gb/longhoo/news/special/2007/njjs/node24789/node24795/userobject1ai726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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