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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梵语sa^m!ghika,巴利语同。即属于僧尼团体之一切物资。又作僧祇物、僧伽物。除个人之私有物三衣一钵外,施予个人之衣物,乃至房屋、土地等皆为共有财产,均与僧团经济有关。以离欲修行为宗旨之释尊教团中,对个人之私蓄有严格之规定。关于僧团物之取用,虽因时因地而异,惟其精神仍传承至今。
  一般而言,僧物可分为二种:(一)四方僧物,又称招提僧物、十方僧物、常住僧物,系僧伽所共用,而为教团之共有物,现前之僧不得私自处置。例如寺舍、田园、仆畜等皆属之。(二)现前僧物,指现前僧(住于一寺眼前所见之比丘、比丘尼)所特用之物,即施主布施予现前僧之物,或指丧亡比丘之遗物。此外,四分律行事钞卷中更分僧物为四种:(一)常住常住物,指大众共用之物,如寺舍、田园、花果、树林等,体通十方,不可分用。(二)十方常住物,指供大众所食用之饼饭等现熟物,乃通于十方,唯限本处受用,故称十方常住物。(三)现前现前物,指施予现前僧之物或各自之私物,系考虑现前僧之多少而供养者。(四)十方现前物,指将比丘之遗物分予十方僧者。[正法念处经卷一十善业道品、大方等大集经卷四十四、善见律毗婆沙卷九、五分律卷二十五、四分律卷四十一、摩诃僧祇律卷二十八、十诵律卷八、卷十、卷二十八、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卷三、卷五、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八、有部尼陀那卷五、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中一下、释氏要览卷中、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亡财僧现](参阅‘三宝物’、‘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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