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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版本3:360诉腾讯垄断案 返回词条

2013年11月26日上午九点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360方面请求最高法院撤销广东高院此前的判决,要求判令腾讯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60经济损失1.5亿元。由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为保证庭审高效顺利进行,法庭在11月19号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庭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相应的准备。

360诉腾讯案终审 周鸿祎:输赢都值了
360诉腾讯案终审现场(图片来自新浪)

    据悉,今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开庭后便直接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在360和腾讯先后陈述答辩后,综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以及本案相关事实,本案合议庭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可以主要归结为五个方面,共涉及22个具体问题。具体的五方面如下:(一)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二)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四)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五)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

    由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为保证庭审高效顺利进行,早在11月19号法庭就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此外,奇虎360 CEO周鸿祎在今日出席“2013创业邦年会”时就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周鸿祎说,这一案件已经引起了大众对垄断的关注,因此对他来说“是输是赢都值了”。

    据了解,360诉腾讯垄断案最初源于2010年的“3Q大战”。2010年春节期间;随后两家公司强烈对抗,腾讯公司2010年11月3日晚6点发布声明,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强迫用户“二选一”。后来在工信部的调停下,两家公司均恢复兼容,并向用户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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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祎说“是输是赢都值了”回目录

   2013年11月26日上午消息,奇虎360腾讯垄断案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奇虎360 CEO周鸿祎则出现在了“2013创业邦年会”上。周鸿祎说,这一案件已经引起了大众对垄断的关注,因此对他来说,“是输是赢都值了”。

  由于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这一背景,周鸿祎今天的出现也格外引人注目。周鸿祎在上台演讲时半开玩笑地表示,他今天原本应该在家看案件的电视直播,但被拉来做演讲。

  在谈到案件审判结果时,周鸿祎表示,今天最高法、湖南卫视、新浪微博等都在进行这一案件的直播,这一案件已经引起了大众对垄断的关注,因此对他来说,“是输是赢都值了”。

  周鸿祎在讲话结束仍旧不忘为360的案件做舆论动员:“大家可以不支持我,但我希望大家都能支持反垄断,因为只有反垄断,才能‘打土豪分田地’。”

  值得注意的是,UC CEO俞永福今日也出现在了“2013创业邦年会”的现场。当俞永福上台演讲时,他首先表态说非常支持对腾讯的反垄断调查,以示对周鸿祎的声援。(李云)

  以下为现场文字实录:

  周鸿袆:今天让我过来讲两句话,刚才俞永福也讲到了,大家在这里谈创业,谈颠覆,我们讲的话都对,大家学武术的人知道,都讲四两拨千斤,当然还有一句话叫一力降十会,你架不住对方是一个500斤的大胖子,现在中国互联网不好玩了,本来玩柔道,武术,现在巨头们都改相扑了,所以我看了一下环球形势,南极大陆有企鹅,北冰洋上有北极熊,这两大生物快把中国互联网所有的市场垄断了,用户增长的价值都算了,唯一我们很庆幸的说,我们也产生了很大的公司,你看看他们大概等于所有上市公司加起来的总和,这几年里边,虽然我们创业邦不断的教授大家各种各样创业的招数,你不得不承认一点,创新还是很重要的。 我今天就在想,我讲这些话都是废话,因为面临500公斤,1000公斤的大胖子,我教大家如何上窜下跳可能都不是很有效果,但是既然大家选择了创业创新, 我们只有硬着头皮把路走下去,最后狭路相逢。我想讲讲我的理解,颠覆我觉得有这么几点。

  第一个,所有的颠覆最本质来源于人性,所有的颠覆都是从人性的角度去颠覆,为什么这么讲呢,我们有太多创业者喜欢谈理论,谈概念,希望听那种成 功的创业者分享一些故事,但是用户不会因为这个而选择你的产品,用户永远相信的是你给他创造什么价值,我们不要把颠覆老是划等号,我们做一个别人都没做过的东西,兄弟们,这个基本上是幻想,你说现在哪一个东西是我们没见过的?所以在今天的颠覆里面,我们能杀进去都是别人正在做的事情,但是颠覆把这件事情换 一种方式,其实这里边有两种方式,一种颠覆我觉得是简单而极致的那种,从人性上来说,经常说用户体验,用户体验,说得最通俗的就是你让用户用你的产品时, 跟别人相比觉得特别简单,特别方便,我们经常说小白用户,小白用户。后来用户问我说,你怎么老是羞辱我们,我说有误解,小白并不是说这个人是白痴。就像我们去餐馆点菜,我们一定要去研究地沟油吗?同样我们在做APP做软件的时候,我们老觉得琢磨出很多道理,用户就得用,其实用户选择我们的产品,其实很简单,就是不要让他去思考,所以你把很多东西做得简单,就是用户的一个趋势,就像苹果一样,大家说他这么成功,那么成功,我举一个例子,你给一个三岁的孩子,给他一个iPad,你再给他一个电脑,他用哪个设备?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其实苹果的用户体验简单到极致,所以第一个颠覆你如果能在你身边发现说大家在 用一些产品的时候,还有很多磕磕绊绊,还有很多痛点,还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你能把它做到简单方便,你就有可能会产生一个颠覆性的创新,而颠覆的本质实际 上是大家不愿意多动脑子,今天物质这么丰富,选择这么多,同类产品这么多,你说我会为了用你的软件,再读上一本说明书吗?所以我是觉得这是第一点。

  第二个,我也经常套句商学院的术语,商业模式的颠覆,但实际上用大实话来讲,商业模式的颠覆是什么?就是把很贵的东西,想办法把它成本降低,或者把别人收费的东西变成免费。实际上无论是360杀毒,大家想想,就是一个商业模式的颠覆,包括说微信对运营商的颠覆,不就是把大家常用收费的短信和彩信,不仅把它变得更方便了,同时也变得彻底的免费。你要从人性的角度可以想,为什么免费的力量有这么大,本质上人们都爱占便宜。佛法中贪嗔痴,不光中国人爱占便宜,有人指责我们用盗版,美国人民更爱便宜,最早的团购网站是从美国起来的,他们为了能到餐馆吃到打折的大餐也很踊跃。

  当年惠普公司买了一个IOS,据说当年比安卓还要好,他做了一个平板电脑,卖了399美金,好几年没卖出几台,后来惠普说我们停止这个生意,我 们某年某月开始清仓,价格定为99美元,据说半天全美的存货一抢而空,这个说明降价和免费的力量是巨大的。所以你会发现说,如果你能把一个事情做到特别便 宜,或者说干脆就把它给免费了,让别人收费的实在卖不下去了,它也是符合人性的。这举牌子是什么意思?是反对还是支持。我说了这两个颠覆,我其实觉得再补 充几点,第一个,也是我前两天去了硅谷,我也不能像永福他们那样,他们都是成功企业家,到斯坦福做演讲,我一般都是到小创业公司去,我特别愿意见全世界各 地创业者,我还是发现一些不同,所以我想再总结几点。

  首先,我还是觉得有一个很大的差异,颠覆力量应该源自于产品力,而不是概念力。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国内的创业者实话说,上来给我讲概念,甚至讲 宏观世界形势,其实你们都是被类似这种年会,杂志,被类似的评价家忽悠,他们都登一些成功的案例,然后把它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大家听的特别有道理,今天流行O2O,相反所有的颠覆无论你有多么宏大的想法,他都源自于一个在针尖上能聚集的力量,都源自于一个产品的突破,包括我参加很多创业比赛的时候,很 多人就5分钟的时候,洋洋洒洒讲了4分半,我还不知道他要说什么,所以首先要颠覆,你先说你做出来的是什么产品,可能你看不到它未来的大意,也不一定能预 言说它未来赚多少钱,但是你要是说服他,他让在场的观众,投资人都觉得这是一个我自己都需要的产品,那么你可能就突破了这一点。

  第二个真正的颠覆是来自于感性力,而不是来自于理性力,很多创业者特别理性的给你做市场的分析,做营销的分析,去做用户的分析,你看完了他通篇 的商业计划,你觉得分析的很好,很多这种大的企业高管出来创业往往也会做出这样一个创业的计划,但是他少了什么呢?他少了真正对市场贴近的观察。

  在中国这种优秀的例子很多,有中国很多草根创业者,比如说最早做91的这帮人,他们可能没有这么多理性的分析,他们是有对市场和用户有一个非常 感性的认识,他对用户有一个近距离的观察,比如说很多人买了苹果,他不会安装系统,这个时候需要盗版免费的应用,然后我们91里面有,所以当年像 hao123也是一样,你怎么做理性分析?道理讲的再多,在现实中不发生。相反,到了这种能够观察用户的表现,所以我劝很多创业者,与其做这种理性的分 析,不如多到网吧去,今天你就找很多民工,他们在那儿按,你就看一下,很多人在机场候机的时候,你真的认真的去观察,你会发现在现实中还有很多的机会,也 就是说没有Wifi的时候干什么,这种机会也是产生颠覆的这种灵感。

  其实谈到颠覆,我在网上写过一个文章,关于微创新,我也经常强调颠覆要的是微观力,而不是平台力。为什么这样说?我们很多创业者一出来就说我要 做平台,平台是产生不了颠覆的,大公司也不是做平台,是因为大公司把他规模做大了,他自然就变成了一个平台。而对我们没有资源,比较苦的创业者来讲,我们 不会去做平台,所以真正的颠覆力来自于在微观的地方,把你的资源聚焦在一起,我们经常讲做得简单也好,做得便宜也好,最重要的是极致,所以有时候从单点突 破才能形成颠覆。我给大家推荐一本书,这本书写定位和再定位,有两个翻译,一个叫《商战》,一本书叫《营销战》是值得创业者值得去看的,这里面总结出来了 一个很强的颠覆力在什么?就是颠覆力不在主流热门市场,颠覆力实际上是在边缘。他举了历史上很多例子,历史上所有成功的案例,比如说诺曼底登陆,盟军从来 不是在德国防守最严密的地方去强攻,他是选敌人想不到的地方去攻破,其实我觉得颠覆不是敲锣打鼓来的,如果一个颠覆的趋势今天创业邦杂志都给你做了介绍 了,对不起,巨头的战略部早就做了报告,干那些巨头认为非常罕见的新闻,巨头看了不屑一顾的事情,或者巨头根本看不懂的事情,因为今天所有的公司俞永福当 年做UC的时候,或者胡泽民他们做91的时候,其实我们能够做到今天是因为巨头给了你三五年成长的时间。如果今天你一做,巨头立马就反映过来了,就是你把 俞永福、雷军绑在一块,他也做不成,就是我们真正的雷军小米做得这么成功,让我们仰望,但是你想想小米刚出来的时候,我去拜访他们,他们还不相信小米会颠 覆他们。

  所以我们作为创业者要有一种做冷板凳的精神,如果你做了比较时髦的事情,媒体不给你报道,没有什么意思,所以我也经常提醒一点,我们很多小伙 伴,我们恨不得敲锣打鼓,今天去新浪做访谈,明天到创业邦亮个相,其实早期的时候最好还是让巨头看不见。适度的参加这种会议,但是更多的时间应该猫起来跟 小白泡在一起,琢磨琢磨他们有什么感性的需求,三年之后等你再亮相的时候,你会发现巨头就看不明白,他终于看明白了,就已经望尘莫及了,因为时间有限,剩 下的在写微博的时候再说吧。

  以下是创业者问:

  艾诚:我们已经感觉到您演讲的颠覆力了,我们感觉到掌声和笑脸都增加了很多,谢谢您精彩的演讲,三分钟就倒计时了,你肯定演讲是意犹未尽,主办 方在这样一个环节安排了一个10分钟的创业者问,大家可以看到我手上有一沓非常厚的信,这些问题都是给您的,我们选几个。先从第一个开始。第一个问题是您 有最怕的对手吗?如果有,为什么?如果没有?最怕的事是什么?

  周鸿袆:有啊,所有对手我都很害怕,开个玩笑,其实我觉得经常有句话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实际上我觉得每个企业最担心的应该是 自己,就是你自己有没有好的管理能力,自己有没有持续的创新力,自己能不能去找到用户那些没有被发现出来的需求,这是最重要的。因为这是自己能控制的,我 觉得在战场上勇士和逃兵差别,并不是说勇士不害怕,很多人都害怕,他们的差别在于你能很好的控制恐惧,你能够把这种恐惧转成动力,所以比如说今年互联网有 几个土豪,你恐惧也没有用,要么像胡泽民一样,既然恐惧就加入他们,所以这种恐惧没有用,所以我就忘掉了,但是我对自己这种内部不能做出产品的恐惧。

  艾诚:现场对周总的答案满意吗?好,看第二个问题,您好,每次看到您都信心满满,请问自创业以来,你受到最大的打击是什么?

  周鸿袆:其实这个问题我已经多次回答过了,我受到打击太多了,记不清楚了,给大家分享一个,最近我听到一个传言,两大巨头会面,说周鸿袆属什么 呢,周鸿袆属蟑螂,怎么打都打不死。我说,我是被巨头打击的次数来多了,慢慢你就习惯了,慢慢就能承受了,所以以后你们面临土豪打击的时候,把他看成是对 自己的一种磨砺。

  艾诚:好,我们回归到正常创业的问题,如何从红海里寻找蓝海?

  周鸿袆:我刚才已经点到了,你看苹果(523.74, 3.94, 0.76%)最近十年来做了多少红海的事情,无论是MP3播放器,还是平板电脑,都是有了成功和不成功的概念,但是苹果把它换了一种模式去做,所以我认为如果你能在红海里换一种思维去看,巴菲特也说过,别人贪婪你恐惧,别人恐惧你贪婪,只要你反向操作,那两个反向操作,比如说巨头把产品越做越复杂,你做越简单,巨头挣钱越挣越多,你真要做,你说我没有广告,或者更高更少,这至少是把红海变成蓝海的一种方式。

  艾诚:您刚才提到了要颠覆,主流怎么做,咱们要反着来,但是真正走在路上的创业者都知道,逆其道是很不容易的,您的动力是什么?

  周鸿袆:有两点,一个是内在的动力,因为我自己一直觉得,我老喜欢做别人不敢做,或者不想做的事,就是小孩时候课堂上老想搞恶作剧,我一直想在不同的时代做,这是一个。还有我要感谢这些土豪,每天我不想工作的时候,我在想到他们时刻的抹杀我,我就信心满满的去了。

  胡泽民:我有两个事,更正一下,我不是被老周打到里面去的,其实周总也是可以一屁股把我们做死的人。

  艾诚:同意吗?周总?

  周鸿袆:当然不同意了。

  胡泽民:第二个问题,如果我现在想做安全,我该怎么做?

  艾诚:周总愿意分享吗?

  周鸿袆:其实我跟大家分享的这种思想上的武器,像打土豪分田地,手里得有家伙,我认为AK47,不仅能对付土豪们,如果你真想对付也行,如果有一天我们做得不好,我也想在在座的中间能够颠覆我。胡总,我今天不想PK你的,但是要讲一个客观事实,因为有了在360之前,客观来讲以前有并购的习惯吗?他们觉得我干吗买你呢,照抄一个就可以了,其实有了360,巨头也产生了恐惧,巨头恐惧他们会有很多非理性的行为,他们也会去反思,所以这几年里他们对互联网不管怎么着,开始有了一些并购。其实91卖出之前,我和胡泽民彻夜长谈了一番,可能这种商业价值被巨头认可之后,可能就面临着360的威胁,使得他把91给收了,对于91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所以后来很多创业者都学会了,我们经常说以后各位兄弟实在坚持不下去,真的要投靠土豪阵营,我理解, 过来跟我说一下,我帮你。

  艾诚:谢谢周总。这个问题来自现场的观众,特别适合您颠覆性的回答,您是未来五年后互联网会是什么样的,从技术的角度讲,从企业的生态角度也分享一下?

  周鸿袆:我觉得从我的观点,上网的设备已经被分散化了,电视、电视、手机、平板已经分散了很多上网时间,你所有能见到的设备,无论是穿在身上,戴上身上,包括家里,汽车里的,所有能想象的地方都是智能系统,能够随时随地连接网上,这个人所有的数据都在云端,所以我不知道是好事还是坏事。从企业生态角度,完全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依然认为腾讯在中国有这么多用户,90%的大家都认为他是垄断者,但是他依然说他不是垄断,所以这样的话,我觉得五年以后我们可能还能开会,我们就是一两千万收入,一两百个人,再往上走不上去,中国互联网价值会翻十倍,巨头会成为翻十倍市值的公司, 还有我们再开会,过十年五年你还会发现有一帮老白菜帮子。

  艾诚:谢谢。最后一个问题来自于创业邦的团队,我们知道在2009年时候创业邦100的上网企业,从09年到2013年360成为中国互联网的领军人物,您能简单分享一下这几年发生了什么?

  周鸿袆:因为我们不是互联网领军企业,谁说我们是领军企业,对吧,我们只是领导的也不叫领导,我们只是帮助了很多第三世界的互联网公司,我们跟两个超级大国在做着抗争而已。

  艾诚:好,感谢您谦虚和颠覆性的回答。

  周鸿袆:我最后补充一句,其实我跟胡泽民也认识很多年了,我们也有很多意见一致,也有很多不一致,我这个风格是比较二,大家可以不喜欢我的风格,也可以不喜欢我的乱放话,我也经常瞎说一通,我希望大家可以不支持我,但是我希望大家一定要支持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因为只有反垄断了,才能打土豪分田地。

360诉腾讯终审:法庭将争议焦点归纳为22个问题回目录

11月26日上午消息,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于今日上午九点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在听取双方上诉和答辩意见后,将360和腾讯的争议归纳为五个方面,共计22个具体问题。

  由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为保证庭审高效顺利进行,法庭在11月19号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庭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相应的准备。

  所以今日庭审直接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360和腾讯先后陈述答辩后,综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以及本案相关事实,本案合议庭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可以主要归结为如下五个方面,涉及22个具体问题。这种归纳也得到辩诉双方认可。

  (一)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三,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第四,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五,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六,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七,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第八,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

  第九,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可以或者应当考虑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市场状况及技术发展趋势?

  (二)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是否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均需要确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第二,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第三,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一审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市场份额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被上诉人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即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

  第二,被上诉人将QQ即时通讯软件与QQ软件管理、QQ电脑管家等进行捆绑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四)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第二,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第三,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第四,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是否违背证据规则而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

  第二,一审法院是否违背听证原则而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

  第三,一审法院是否怠于履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360发布公开信:不要让垄断扼杀年轻创业者回目录

11月26日上午消息,针对今日360诉腾讯垄断案开审,360公司发布一封题为《不要让垄断扼杀年轻创业者的中国梦!》的公开信,称互联网巨头通过模仿、抄袭手段入侵创业者生存地带,巨头垄断已使中国互联网产业荒漠化,呼吁不要让垄断扼杀年轻创业者。

  以下是公开信全文:

  “如果腾讯做了同样的产品,你怎么办?”这句话,是中国互联网创业公司在引入投资时,几乎都会被投资人问到的问题。事实上,“生、死、腾讯”早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年轻创业者三个必须每天面对的问题,一些创业者会这样回答:“这个领域腾讯不会关注的。”“如果腾讯关注到了呢?”……

  残酷的现实就是如此!互联网巨头让年轻人创业的门槛越来越高,这是因为互联网巨头可以肆无忌惮地以各种模仿、抄袭、交叉补贴的手段入侵到创业者的生存地带;即使在成长的过程中,巨头的挤压也是无处不在。谁还记得IMO、联众、开心偷菜等一大批曾经在创业初期非常成功的企业?在美国,天使投资通常只需对每个项目投资5万美元,就可以扶植起一大批种子创业公司;而中国这种阶段的天使投资,至少要50万美金,是美国的10倍,创业者才有生存下去的可能,而且失败率居高不下。

  你可能不知道,中国互联网表面上是创新和有活力的行业,其实互联网巨头垄断市场的程度已经远远超越了金融、电信、石油、电力这些老牌的垄断行业。腾讯一家公司的市值已经超过全部40多家中国互联网海外上市公司总市值的50%,腾讯的业务更是涵盖了通信、金融Q币、娱乐游戏、社交网络、新闻资讯、电视传播、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全部业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传统经济领域中老牌的垄断企业都在面临新一轮被拆分的挑战,但是互联网巨头却通过大规模并购在进一步提高垄断的程度,并且垄断的触角在向其他行业急剧扩散和渗透,包括媒体、金融、影视、通讯等,全能型垄断寡头呼之欲出,这种现象在传统行业从来没有发生过。

  一将功成万骨枯,巨头垄断已使中国互联网产业荒漠化。中国互联网巨头的市值,虽然已经名列全球前三位,但整个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总产值和在全球的地位却比美国差得很远。根据第三方数据统计,2006年之后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中国互联网没有诞生一家新的有影响力的网站或公司,而同期美国却诞生了Facebook(44.82, -1.41, -3.05%)等一大批创新公司,中国互联网市场从与美国同步繁荣变成荒漠化。套用马云的话,如果腾讯赢了,全中国年轻的创业者们就输了。

  垄断打破了市场平衡,破坏了市场公平,在巨头垄断的市场里,消费者利益受损、创新停滞,所以世界各国都非常警惕企业通过滥用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压制行为,反垄断也是各国政府的核心职责。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在欧盟反垄断法更是最重要的核心法律。

  反垄断的调查与制裁的原则,即维护市场秩序和创新。十多年前,正是在微软(37.64, 0.07, 0.19%)遭遇反垄断调查面临分拆之后,谷歌(1045.93, 14.04, 1.36%)才得以迅速崛起;而当谷歌成为互联网新霸主之后,全球多达37次反垄断和专门性调查也随之到来。也正是受益于这些反垄断的调查,美国的互联网行业一直保持了持续的创新和活力,Facebook、Youtube、Twitter(39.06, -1.94, -4.73%)、Groupon等更多新兴互联网科技企业脱颖而出。

  360诉腾讯垄断案,是《反垄断法》出台六年来,最高院公开审理的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这意味着,《反垄断法》将不再是笼里的睡狮,而是悬在互联网巨头上方的一把利剑。只有对互联网巨头在收购、合作、结盟方面的行为展开反垄断调查成为常态,对巨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手段进行遏制成为惯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有可能形成,创新和活力才能够不断涌现,年轻创业者们的中国梦才有可能实现。

  我们相信,这场反垄断的标本之战,最后的赢家不是360,不是腾讯,而将是全中国的年轻人、创业者!   

广东高院一审开庭回目录

2013年4月18日上午9时,广东首例反垄断纠纷案奇虎诉腾讯案在广东高院一审开庭,为在此次诉讼中获胜,双方均向法庭提出邀请专家到庭,法庭准许了双方申请并表示会重视双方专家组意见。

      当日早上8时左右,笔者在法院门口看到,虽然离开庭还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但是众多媒体、律师、普通民众早已聚集在门口,并不时低头交谈对于此案的看法,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赵先生称,此案涉及到反垄断的纠纷,索赔数额巨大,在国内比较罕见,对于业界极具借鉴价值,且一审结果对于互联网环境和用户环境会产生极大影响。

360诉腾讯垄断,索赔1.5亿今开庭
  广州某企业知识产权工程师赵小姐称,在腾讯与360矛盾冲突期间,腾讯做出迫使用户“二选一”的决定,影响数亿互联网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益,用户有一种被公然挟持的感觉,因此此案的法律裁决也将给用户权益保护一个“说法”。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都向法庭提出邀请专家到庭。360公司聘请的是英国学者 DAVID STALLBASS,曾担任英国伦敦公平贸易局局长,是欧洲最大的独立提供竞争法调查经济意见的机构RBB的顾问;而腾讯方面聘请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他曾当选中国互联网十大“启蒙人物”。
  广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表示,此案件是反垄断的纠纷,而且是互联网领域的纠纷,技术问题比较复杂,法院也面临这方面的挑战,值得庆幸的是双方当事人都向法庭申请了专家出庭作证。
  张学军说,专家对于法院查清事实并且准确的认定事实将会有极大的帮助。而且专家与专家之间可以互相进行质询,在他们互相认证的过程当中,案件事实将更加清晰。但并不表示专家的意见就一定代表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是根据质证、认证的结果,最后做出法官自己的判决。
  此外,广东高院安排了最大的数字化审判法庭,以尽量满足旁听者的需要。截至早上8点50分,该审判法庭已坐满双方当事人和媒体记者。
  据了解,2011年9月27日,奇虎公司发布了其新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专门“盯梢”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同年10月,腾讯公司在京起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要求用户在QQ软件与360软件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使用,要么删除360软件,要么退出QQ软件。对于腾讯公司的起诉,奇虎公司请求广东高院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地位,停止实施QQ软件用户不得与原告交易并捆绑搭售安全产品等行为。

360与腾讯法庭现场回目录

奇虎360诉以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侵权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在庭审现场,腾讯与360代表律师就垄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概念的界定等问题展开了激辩。该案件审判长在庭审开始时表示,这一案件涉及的四个焦点问题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是否利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排除竞争对手;如果第三项成立的话,被告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奇虎360方面称,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称腾讯在该市场份额常年在70%以上。此前,奇虎在其起诉书中称,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同时,奇虎360方面称,腾讯即时通讯软件不能由其他服务替代,目前中国市场尚未进入即时通讯平台服务竞争,原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是准确的。

  而腾讯方面则称,在即时通讯市场中,仍有MSN、飞信、Gtalk、开心、微博、米聊、口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在地域市场上,国外的大量产品也在提供即时通讯服务,因此腾讯在上述市场上不具有垄断地位,不具有相关市场的定价权,不具有控制商品数量和服务的能力,也无法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与此同时,腾讯方面也请出了证人当庭作证。

奇虎诉腾讯案一审现持久舌战 或择期二次庭审回目录

  中新网广州4月18日电 (索有为 奚婉婷)18日上午9时在广东高院一审开庭的奇虎诉腾讯垄断纠纷案,在经过7个多小时的“持久舌战”后,于下午19时35分休庭。

  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就“腾讯是否具有垄断地位”、“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如果腾讯垄断地位成立,其该负什么民事责任”三个焦点进行质证。有律师现场分析称,该案可能会进行第二次庭审。

  双方当事人在当天下午的庭审中言辞比较激烈。奇虎一方举证指出,腾讯在市场上占有高达80%的份额,而在“3Q大战”期间,大量用户选择留在腾讯,而360则有大量客户流失,这是因为QQ网络效应高,用户迁移成本大,此外,其他经营者很难扩展到与腾讯相当的市场地位,由此可见,腾讯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腾讯一方认为,奇虎所提供的市场份额数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市场的依据,并且其调查采用不同口径,数据差别巨大,同时腾讯还现场提供资料表示自身不具备控制产品价格的能力。

  腾讯与奇虎还三次邀请了专家证人现场回答双方当事人及法庭审判长的提问。在奇虎一方的专家证人——英国学者DAVID STALLBASS眼中,QQ是即时通讯软件,但QQ配套的产品组合与本案无关。而腾讯一方的专家证人则解释认为,只要有文字、语音、视频等功能,就可称为即时通讯软件。双方证人对专业词汇的解释“各执一词”。

  此外,奇虎一方仍坚持认为腾讯公司及深圳腾讯计算机公司迫使很多QQ软件用户选择QQ而放弃或卸载360软件,致使奇虎遭受巨额损失。腾讯方面则认为QQ对360产品采取不兼容措施,是其自力救助的表现,具有合法正当性。

  下午的庭审持续了大约5个小时,长时间的庭审加上期间奇虎方代理律师的“连番轰炸”,使得腾讯方证人当场无奈表示“不回答,太累了”。晚7时35分,法庭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休庭”。

  现场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分析说,该案接下来仍会是“持久战”,可能会进行第二次庭审。(完)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起诉状回目录

4月18日上午,奇虎360诉以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侵权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奇虎公司起诉腾讯的民事起诉状也于今日曝光。

奇虎方面在民事起诉状中说明了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QQ.com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雷风)

  以下为奇虎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案由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QQ.com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为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

  原告成立于2007年,系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成立当年,原告即推出了360安全卫士软件及相应运营、维护服务。经多年潜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供应商。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障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经营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与日俱增,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的相关市场日益重要,于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领域互联网企业也推出互联网安全软件,进入该市场,与原告等既有经营者展开激烈竞争。

  原告认为,公平、有序竞争可以促进经营者不断改进自身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并最终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社会整体效益。然而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诚信经营者的权益,更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针对被告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原告认为必需打击,其不仅有利于维护受害者自身正当权益,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两被告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公司为QQ即时通讯软件的实际运营人。两被告共同提供QQ即时通讯软件,并提供实际运营服务,应对该软件的实际运营产生的法律后果共同承担责任。被告经多年经营,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应谨言慎行,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但被告却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不仅意图排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更欲将其市场支配地位违法传导至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阻碍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发展、乃至生存。被告的本案行为,乃系典型违反反垄断法之民事侵权行径。

  1. 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1.1 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

  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所谓即时通讯软件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讯的系统服务,其允许多人使用,并实时传递文字信息、文档、语音以及视频等信息流。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讯服务。原告认为,即时通讯软件如无相应的服务支撑无法运行,因此,即时通讯软件与服务市场是统一不可分,因此涉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其服务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服务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可替代程度。简言之,如果需求者认为某类商品不能为其他商品替代,而其内部细分商品之间的替代性较高。则该类商品可以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意义的相关市场。

  第一,从外部替代性而言,当前没有较紧密的替代品与即时通讯产品竞争,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期内,也没有潜在的替代品对之形成竞争压力的趋势。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讯服务。例如相比于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信息传输的实时性与传输内容的丰富性。相比于电话通信,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传输的多样化以及低成本。相比手机短信服务,即时通讯取消了手机短信的长度和资费限制。

  第二,从内部细分市场替代性而言,即时通讯的细分市场竞争激烈、联系紧密,相互替代性高。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2009年度《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即时通讯软件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例如腾讯QQ ,微软的MSN ;第二类是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例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产品;第三类是跨网络即时通讯服务,例如Tom集团公司Skype软件服务。虽然可分为三种类型,但不同的即时通讯不仅物理特性相似,内涵与外延上也互有重叠,其划分标准更多依据服务商的业务选择,而非用户的需求。例如被告作为综合类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其也提供跨平台、跨网络的即时通讯服务。因此,即时通讯内部细分市场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可彼此替代。而对用户而言,其对每一细分市场,没有特殊需求,服务可彼此替代。

  第三,即时通讯服务独特的定价以及盈利机制,并不影响其作为独立相关市场的认定。即时通讯软件具有如下特性,即用户越多,单个用户可联系对象越多,服务提供商广告收益及增值效益越高。因此,服务商通常对普通用户免费,以求更多用户加入,另就增值服务或广告业务收费。以被告为例,其QQ软件对普通用户免费,仅向QQ会员、移动QQ用户及广告主收费。

  尽管定价机制独特,但其并不改变即时通讯软件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首先,普通用户虽然无需付费,但仍需支付对价,即时通讯软件市场,满足市场的基本属性。以被告普通QQ会员为例,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需强制接受大量广告以及观看收费会员的QQ秀等。因此,即时通讯软件的“价格”体现为观看广告的成本以及最终由广告主支付的广告费。其次,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考察用户的需求,用户对于使用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交流的内在需求确实存在并难以替代。需求的存在最终决定了独立相关市场的成立。由此对即时通讯相关市场分析模式与其他商品无本质差异,不能因即时通讯服务盈利模式的特性,而使其经营者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

  综上可知,即时通讯服务尽管有其独特的定价以及盈利模式,但其难以为其他通讯服务所替代,而不同类型的即时通讯服务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因此,即时通讯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1.2 关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区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原告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第一,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有较强独立性。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在用户使用语言、用户使用偏好、网络设施以及互联网法律法规限制等方面与域外市场显著不同,使得该市场区域与域外市场泾渭分明与隔绝。

  第二,中国大陆相关市场内部没有明显的地域市场划分。由于语言相通,文化相似,用户使用方式相近,地域间不存在替代竞争关系,涉案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市场。

  1.3 被告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但如果市场主体在某一特定的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法律对其行为有更严格的要求。综合考察市场份额、财务状况、技术实力、以及其对竞争者影响等因素,原告认为,被告在中国境内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定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了认定支配地位的简易方式,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依据前述规定逐项考察各影响因素,被告不仅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远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市场份额,其财务实力、技术实力以及对交易商的控制力等都表明,被告能够控制相关市场的交易条件,并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

  第一,从市场份额以及市场结构看,被告具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远远领先于其他任何经营者。第三方咨询公司艾瑞咨询提供的《中国即时通讯行业发展报告》显示,被告的市场份额达76.2%。而其他任意一个经营者的份额都不超过百分之七。该市场为典型的完全垄断市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具的《2009年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虽未直接提供其在即时通讯软件的市场份额,但显示被告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 而所有其余即时通讯软件的渗透率相加也无法达到该数值。进一步看,据被告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30日,QQ即时通讯的活跃账户数达到7.019亿,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1.367亿。而根据《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同期中国网民的总数为4.85亿。

  由此可见,尽管计算市场份额的方式、方法各有不同,但不论何种方式,被告的市场份额,都显著高于二分之一。因此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从经营者的财力看,被告财力雄厚,使得其具有强大的投资能力、市场推广能力以及交叉补贴能力,从而有能力采取灵活的竞争性经营战略,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据被告2010年财报显示,2010年全年的收入为196亿,净资产收益率为53.8%,净利率为42.1%,其盈利能力遥遥领先于相关市场中的其他企业。因此,被告既有财力采取大规模的市场推广活动压制竞争对手,也有能力通过补贴压低市场的价格,打击对手。

  第三,从技术实力看,被告通过专利布局,可以有效排除、限制相关市场内的竞争。经检索,被告即时通讯专利保有量占国内80%以上。截止到2011年10月1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共检索到被告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为2049件,其中授权数量为1019件,绝大部分涉及即时通讯领域。被告坐拥众多具有排他性的专利,不仅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模仿,也可有效威慑意图进入该市场的潜在竞争者。

  第四,从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看,被告凭借其掌握的大量用户资源,对交易相对人具有控制力。而交易相对人也对被告产生依赖。2011年9月16日,被告为保护其自身相关产品,拒绝网游企业蓝港公司在其QQ软件播发广告的合理要求,充分表明被告对交易相对人的控制力。

  第五,从相关市场的进入难度看,其他经营者难以获得维持其生存的一定数量的用户,因此难以进入该相关市场或者难以在该市场中展开有效竞争。即时通讯软件产生效益或者即时通讯服务企业能够生存,其用户数量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超过一定阈值。而由于被告超大规模的用户群对用户有强大的粘滞性,极难发生用户大规模地迁移到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的情形。而被告又拒绝对任何第三方共享其户资源,因此潜在竞争者很难获得维持生存或者开展有效竞争的用户群,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该市场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由此可见,被告不仅占有高额的市场份额,其财务状况、技术实力使得其具有控制相关市场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同时,由于被告掌握的大量用户资源,可以有效的控制交易相对人,进一步强化其市场支配地位。而维持即时通讯业务所需的庞大用户群也成为其他潜在竞争者无法进入该市场的门槛。因此,被告具有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力。

  2. 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因商业机会、自然条件或者诚实经营所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其一己之利,非法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则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本案被告为了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将其垄断地位非法地传导至其他市场领域中,不惜限制交易对象、搭售商品,构成了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2.1 被告限定交易的行为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限定交易包括“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国家工商总局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是对《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规定。因此工商总局行政规章的规定适用于调整本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限定交易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逻辑上包含了“限定交易人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交易”的情形。此外工商总局行政规章规定的 “竞争对手”,显然不仅包括相关市场内的竞争者,也包括潜在的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市场中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考察本案事实,有直接证据证明,2010年11月3日被告公开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原告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其后被告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并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更进一步,被告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有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有大量用户删除了原告相关软件。2010年11月20日,工业与信息化部以具体行政行为,谴责并禁止了被告前述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阻止其用户与其竞争者进行交易,其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首先,QQ软件用户系软件服务的交易相对人。任何用户安装或使用QQ软件必须点击同意被告提供的服务合同,因此QQ软件用户与被告之间存在软件服务关系,用户构成交易服务的相对人。

  其次,原告构成被告的竞争者。被告运营的QQ医生与QQ软件管家,属于互联网安全软件产品,原告与被告在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中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同时,原告作为互联网软件的运营商,完全有技术实力进入即时通讯软件相关市场,构成被告即时通讯市场的潜在竞争者。

  第三,被告非法限制交易的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第一,由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力,其限制行为迫使大量用户放弃使用原告软件,从而使得原告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被告通过限制、排除潜在的竞争者的方式,进一步加强、维持其垄断地位,损害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第二,被告利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扼杀互联网安全软件中的竞争者,使得其自身运营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得以发展壮大。被告通过垄断地位的传导扭曲了在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的正常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被告限制交易的行为缺乏正当的理由。被告声称,其限制交易旨在维护其正常经营活动。被告的说法难以成立。第一,原告推出的扣扣保镖产品为合法产品,其目的在于赋予用户选择权以抵制被告搭售产品、过度播放广告等垄断行为。因此,即便被告利益因扣扣保镖受到影响,其所损失也是因非法垄断而获取的利益。第二,退一步看,即便被告存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被告有充分的技术手段以及行政、司法救济方式保障其权益。被告无权代替用户决定是否选择使用第三方软件。第三,被告抵制对象不限于扣扣保镖而延及所有原告产品,明显超出了有争议的产品范围。原告除扣扣保镖之外的产品,并不影响被告软件的运营,被告的抵制毫无任何正当性可言。

  最后,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限制其用户使用原告软件,致大量用户卸载原告软件。而潜在用户因为被告的不兼容行为,放弃选择使用原告软件。原告市场份额因此下降,遭受严重损失。

  2.2 被告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确凿证据证明,被告在QQ2010SP2即时通讯软件的安装文件中,将QQ软件管家与QQ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QQ软件管家软件与即时通讯软件一并安装。2010年9月25日,被告在部分省区,又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以升级QQ软件管家为名,强行安装QQ医生。

  被告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搭售的规定。第一,QQ即时通讯软件以及QQ软件管家(QQ医生)属于独立的产品,被告捆绑安装,违背了交易惯例,属于捆绑销售行为。从产品性质而言,即时通讯产品与互联网安全软件产品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两者的捆绑,仅为简单叠加,并无任何集成效益。一般的交易习惯中,服务商也将两者独立提供给用户。被告网站也将两种产品独立描述与推荐。

  第二,被告捆绑销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意愿,具有强制性。在软件安装及升级过程中,用户如不接受被告的强制捆绑,软件直接退出,即时通讯以及互联网安全软件皆无法使用。可见,被告系强制用户安装QQ软件管家或者QQ医生软件。

  第三,被告的捆绑销售行为损害竞争。被告通过在即时通讯软件中搭售互联网安全软件,直接将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安全管理软件,使得被告无需支付任何代价,遂轻而易举地贩卖了互联网安全软件产品,而其他经营者则需为此支付高昂的成本。被告的行为一方面扭曲了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整合即时通讯软件与互联网安全软件,其在即时通讯市场的垄断地位更加稳固,竞争绝迹。

  第四,被告的捆绑行为缺乏正当理由。被告捆绑行为既无法给用户带来更多软件协同效应,也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或者确保某种统一性或质量标准。因此,其捆绑并无任何正当性。

  最后,被告的搭售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搭售的产品与原告直接竞争。被告利用其在即时通讯领域的垄断地位,短时间大量普及该竞争产品,导致原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显著下降,严重削减了原告的竞争能力。

  三、被告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由于垄断民事侵权行为系恶劣的侵权行为,行为者对其侵权的恶性及后果必然明知。本案中两被告主观上有意思联络,行为上有严密分工,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侵权损害,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承担责任的形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首先,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尽管被告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下,已经暂时停止其滥用支配地位行径,但被告从未承认其行为的非法性,也从未表示其将放弃再次实施该行为。由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持续存在,其随时有滥用的条件与可能。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次,两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中,由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使得大量的用户卸载、删除原告的软件,也使更多用户迫于即时通讯的需求而放弃了使用原告软件。原告遭受巨额损失,被告因承担全面赔偿的责任。另外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还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其他费用,依法亦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因此,现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150,00万元,同时原告保留进一步追加赔偿金额的权利。
  再次,被告还应向原告赔礼道歉。由于被告在其公开信陈述其垄断行为的所谓合法性,大肆宣扬原告“违反道德底线”等,使得原告社会评价明显下降。此外,被告限制交易行为,使用户对于原告的产品信誉产生怀疑。被告贬损原告的行为是其限制竞争、维持垄断民事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滥用其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具有的支配地位,不仅损害用户利益也损害了包含原告在内的市场参与者得合法权益。原告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2011-10-12
来源:搜狐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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