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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公共性问题研究三题回目录

 媒介公共性研究已成为近年来新闻传播学领域一个大家都十分关心或敏感的话题,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后,这一话题更加受到学界和社会重视。本文拟在媒介文本的公共性、媒介在公共领域中的地位、媒介的社会公器性质等方面作一扼要论述,以就教于大家。
  一、关于媒介文本的公共性问题

  新闻作品是媒介传播活动中的最直接产品,其形式包括报纸版面的文图作品,广播、电视、网络的声、影、图、文等。以往,人们在对新闻文本分析的时候,往往侧重于采、写、编、评,以及价值取向方面的内容,很少有人从文本的公共性方面去考虑,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疏忽。

  媒介文本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信息性,二是其公开性。

  新闻作品,不管是纸质媒体还是电子媒体的文本形式,都是基于新闻事实前提下的一种信息符号形式。因此,从传播的意义上讲,它具备了信息的一般的性质。有人曾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个世界,一是物质客体状态的世界,这种世界可以看作是“自在信息”构成的世界;二是意识状态和各种各样主观认识的世界,可以看作是“自为信息”;三是包括了整个客观世界在内的人所创造的文化世界,称为“再生信息”。自在信息是一些未被认识的客观存在的东西;而自为信息则是人所感知的自在信息中的一部分;再生信息是经过人们认识加工之后,并借助一定载体物表述出来的东西,是人类文明的积淀。从自在、自为到再生,是一个从未知到认知再到深化的过程,是信息被符号化的过程。信息论的产生,使人们对新闻信息有了更进一步的全面认识和理解,并趋于理性化。美国著名传播学学者威尔伯·施拉姆称,“传播是对一组信息性符号意向的分享”。《美国大百科全书》(1980年版)称“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传播是一系列活动的链条,其间最重要的是信息。这个过程包括信息的制作、传递和接受。从最广泛的人的特性意义上说,传播是想象的发源和扩展,具有能够被人们知悉和分享的形态,它是信息的制作,对信息的感知和理解。”

  那么,新闻作品文本中的信息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一般讲,比如信息可传递性;形式的可变换性;客观绝对性与主观相对性并存的二重性;被主体接受后又能控制客体运动的能动性;可多次使用的无损耗性;信息与信息交融即可创造新信息的增值性等。

  关于文本内容的公共性,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其一,文本内容的公共性。

  新闻写作是一种特殊的涉及千千万万受众的公共性活动,其根本宗旨就是以一种公共的传播方式向广大受众公开、宣传受众未知,欲知的事。这一公共性特征决定了新闻文本不是档案,不是私人文件,不是学术研究的理论文章,也不是一种个人自我欣赏的私人写作行为,而是一种面向大众的、公开的、公共行为。因此,媒介文本的公共性是其本质属性之一。文本的公共性,除了内容是可以公开外,还有一个就是文本所传播的内容必须是大家关心的,是公共领域中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圈子。这种公共性大都体现在人们在新闻价值判断中的及时性、重要性、接近性、显著性等方面。特别是及时性,也是公共性的重要内容之一,及时就是要快,快即公共。

  其二,文本的舆论公共性。

  新闻文本所反映的内容,体现了利益集团的共同利益,具有明显的舆论性。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说过:“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 [1] 因此,新闻作品的政治倾向性是客观存在的,且服从于统治阶级。中国共产党公开声明,我们的新闻宣传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这是我国人民,也是我国媒体最大的公共利益,它同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统一的。这个利益决定了新闻记者的作品不是属于自己的,它是属于国家、党和人民的,它应当成为公共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李大钊说的“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人民的记者,而不是个人的、狭隘的、小集团主义的枪手。

  其三,阅读文章的公共性。

  这种公共性体现在文本的大众化、易读性和易接受性等方面。新闻作品是一种大众文化,其主要任务是传递信息,与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相比,它是一种“事学”,以受众为对象,寻求一种信息冲击波和有影响力的文体、文风,用陈述性的语言告诉人们想知、未知、欲知的事。新闻文体强调以事为主,或以事领人,面向社会大众,面向个人。新闻文体要尽量淡化形式,以免喧宾夺主,他垂直白、戒华丽,求简明,目的在于让读者以易读、易记、易理解。新闻文本给人的美是简约,有人把新闻作品文本比做健美运动员,着装少,自然,原汁原味。新闻文本不能搞成舞蹈演员,需要借助那么多的灯光、布景,花族锦绣。不管是文本的形式还是文本的语言、修辞,都要尽可能运用公众熟悉的表达方式,用人民群众鲜活的语言,以求得最佳阅读效果。

  二、媒介在公共领域中的地位问题

  理解媒介在公共领域中的地位问题,首先要解决两个概念,一个是“公共领域”,二是“公共舆论”。

  “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提出来的,他认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2] 它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共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3] 事实上,任何类型的公共领域,都必须具备参与者,媒介,共识这三大要素。当然,这里的参与者必须要有独立人格,同时可以利用媒介达到一种共识。这样,在这个公共空间里,它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要求所形成的观点并传播,又能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

  在“公共领域”中,媒介是一个比较自由、活跃的平台,当然它也会受到限制。而这种限制主要是来自当权者、政府,因此,哈贝马斯也曾在其著作中明确指出公共领域中大众传媒受到政府权力和私人势力的双重宰割。“公共领域由于深受社会势力的影响,因而享有权力。最初,政府使这些新闻机构处于间接的依附状态,授予它们某种半官方地位,因为政府并没有取消,而是利用它们的商业性质。当时,路透社股份有限公司是整个英国报刊业的财产;但是,其章程条款的任何变动都必须得到最高法院的同意,这就使它具有了某种公共权力性质。……在英国、法国和德国,这些新媒体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因为如果不这样,它们的传播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避免受到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功能的侵犯。”[4] 他又解释说,“按照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模式,这种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机构应当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但是,过去一百年来,由于商业化以及在经济、技术和组织上的一体化,它们变成了社会权力的综合体,因此恰恰由于它们保留在私人手中致使公共传媒的批判功能不断受到侵害。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报刊业相比,一方面,大众传媒的影响范围和力度所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公共领域本身也相应地扩展了,另一方面,它们越来越远离这一领域,重新集中到过去商品交换的私人领域。它们的传播效率越高,它们也越容易受某些个人或集体的利益的影响。如果说过去报刊业只是传播和扩散私人公众的批判的媒介,那么现在这种批判反过来从一开始就是大众传媒的产物。随着个人的新闻写作向大众传媒的转变,公共领域因私人利益的注入而发生了改变。尽管这些私人利益本身并不完全代表作为公众的私人的利益,但是它们在这一领域却优先得到表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意味着,私人利益之间的竞争完全受市场调节,从而与公共舆论的冲突无关”[5] 。“随着商业化和交往网络的密集,随着资本的不断投入和宣传机构组织程度的提高,交往渠道增强了,进入公共交往的机会则面临着日趋加强的选择压力。这样,一种新的影响范畴就产生了,即传媒力量。具有操纵力量的传媒銹夺了公众性原则的中立特征。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于是,公共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失去了权力的竞技场,其意旨在于通过各种讨论主题和文集既赢得影响,也以尽可能隐秘的策略性意图控制各种交往渠道。”[6]

  我认为,尽管这些看法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从总的来看,哈贝马斯的分析是有道理的,是很深刻的,他构建了一个公共领域的学科模式,而这种模式随着整个世界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更显出它的学术活力。

  关于公共舆论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借鉴哈贝马斯的概念,哈氏认为,一种意见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公众舆论,取决于如下的标准:该意见是否从公众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中产生;以及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与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的交往程度,而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是在传播过程中,通过大众传媒在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之间形成的。在我国,公众舆论有时很难界定,他往往既是真实的,又是模糊的;既是生动的,又是粗糙的;既是流变的,又是相对稳定性,有时甚至有某种偏激与盲目。而新闻舆论则不同,较之公众舆论,它是一种比较成熟、明晰的意识形态,它是在公众舆论基础上的集约化的结晶,具有较为合理的科学性以及可掌握的规律性。因而,这种媒介舆论的表达主体,具有超越一般公众舆论主体的狭隘立场和视野的能力,比较理性;在表达公众意见方面,它们更多地体现了思辨优势,经过大量进入舆论领地的泥沙俱下的意见信息的“筛选”与“过滤”,去掉了渣滓,提高了纯度;在评价是非的分寸把握上,较之一般的公众舆论,显得更为客观、理性;在其权威性、引导性、前瞻性方面,比一般的公众舆论具有更明确的价值指向,因而更具有监督“权力”的实质内容。

  三、关于媒介是社会公器的问题

  现代社会进步,使新闻媒介成为构建公民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公众精神和公众意识的代言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媒介具有社会公器的本质属性。但是,传媒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又不是一个简单意义上的社会公器。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性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以“公众舆论”的形式与代表国家政治的官方进行沟通、对话,进而实现公民社会与国家政治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广大公民享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评议、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进行揭露、谴责和控诉,因而公众舆论可以形成一种巨大的舆论压力。

  很显然,在这里,媒体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社会公器,是一个舆论载体(或者说一个场),而公民社会中的公众,则是一个民间的舆论场,两者共存于这个社会中,形成了特殊的公共领域。媒体通过自身的得天独厚的舆论监督加大增进了公众对媒体的介入和信任;反过来,公众通过媒体参与舆论监督,促进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这两个舆论场的重合、互动,构成了现代社会健康文明发展的有效机制。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公民社会的形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新闻媒体已经成为建构公民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而这种机制,在今天,已经通过媒体、网络,包括手机短讯等领域,深入到社会,深入到千家万户,深入到人的思想、行为之中。今天,新闻媒体特别重视公民的参与性。诚然,在我们国家,新闻媒体不可能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比如“媒体在美国已成为实际上的第四权利,它与三权分立的政权的关系是既合作,又制衡,共同维护着美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美国国家利益。媒体的日常报道相对来说是自由的,但未必都是客观公正。这是由媒体的商业性质、各种利益集团对它们的利用,它们在获取信息方面对政府的依赖,以及政府对媒体的无形控制等多种因素决定的。”[7]

  但是,毕竟我国的媒体这些年来已经越来越重要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越来越深入地嵌进社会的整体运行机制中,媒介和政府似乎既对立又统一,既依赖又制约,而且这种依赖关系主要体现在我国媒体的两个角色与两个层面的实践上。

  所谓两个角色,一是宣传的角色,也就是舆论引导的角色。二是内部监察、监督的角色。而两个层面或两个渠道,一是公共舆论的渠道,二是管理治理的渠道。两个角色是通过两个渠道去实现的。

  对宣传角色而言,记得拉斯韦尔曾对宣传有过精彩的定义,他认为,宣传仅仅是指通过重要的符号、或者更具体但不是那么准确地说,就是通过故事、谣言、报道、图片以及社会传播的其他形式来控制意见。宣传关注的是通过直接操纵社会暗示,而不是通过改变环境中或有机体中的其他条件,来控制公众舆论和态度。我国公共领域建设的契机,是通过对公共性话题的彰显逐渐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早在1978年党的十三大上就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连续四次党代会都提出舆论监督的问题。十六大报告中再次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它们都赋予舆论监督以明确的意义和内容,作为执政党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文件,完全可以作为公民知情权和实施舆论监督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媒介舆论监督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首先是对国家政权方面的党务、政务以及重大决策的选择与报道;其次是对国家各级公务人员执政工作的评估与报道;再其次就是对社会上一切违纪人员、犯罪人员的人和事的评价与报道。舆论监督的主体在这里显然是公民,而新闻媒介通常也就成了公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代表和喉舌,它们既可以对上,又可对下。中国媒介作为政治工具有它浓厚的属性特点,政府对它有一种制约,而这种制约,决定了中国媒介传播在对权力机关实施舆论监督时,就不能不处于一种天然的劣势境地。但对权力机构来说,诚如哈贝马斯指出的:“它们能够操纵‘公共舆论’,而本身却不受公众舆论的控制。”[8]

  从管理治理的层面看,我国媒介是作为一种治理技术的硬件存在于国家机器中的。其实,哈贝马斯早就提出过“舆论管理技术”的概念,社会学大师福柯也曾提出过“权力技术”的概念,哈贝马斯还说过,媒介可以“有计划地制造新闻或利用有关事件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这种通过对事实的精心策划与设计,目的在于“建立使人接受的新权威和新形象,改变公众舆论的方向”。在这样一个前提和运作下,媒介不可避免地变成了权力对舆论的一种技巧操控,经过对舆论的操控,以使操控者很容易地使得权力通过这样一种形式内在于外,取悦于受众。

  实事上,近年来,我国媒介已习惯于这种角色,舆论监督已成为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一种不可缺少的治理技术。比如,主流媒体,特别是党报、央视的一些重要的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一般都是经中央考虑或经中央同意的。关于这方面,有文件为据的如198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中指出,“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报刊开展批评,推动工作”,从利用报刊的意义上讲,属于公共舆论、公共关系方面,从推动工作方面,属技术层面。

  多年来,媒介批评和舆论监督作为政府治理社会的一种技术,中央对媒介的批评权力都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比如,1981年明确提出“批评要事先争取党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被批评者本人的意见”,2000年中宣部有关文件中强调,“涉及重大问题的批评报道,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点名批评要慎重”,包括“全国性重大典型的宣传,还是由中宣部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性重大典型应由省、部级党委、党组向中宣部正式推荐,写出推荐报告”。因此,不管是媒介批评,还是典型宣传,在其发展的规范过程中,党和政府已经逐步地把其纳入到行政权力的施政过程中,而党和政府对媒介监督的授权过程实际上也成了一种对媒介权力的调整过程。应当说,我国的媒介批评与真正的“公共领域”还有一段距离,它还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公器,而是一种在制度报道运行安排中所遇到的必然结果。不管是媒介还是媒介工作者,你都无法超越这个现实。

  诚然,党和政府把媒介纳入权力运作体系,把媒介变成有限公共资源,把批评报道变成民主化进程的内容,无疑提高了媒介的社会作用和地位,比较好地解决了一个交互作用的问题。比如:

  其一,从公共性方面,媒介可以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这是他的宣传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是人民群众的喉舌。前者的意义具有一种权力背景,体现和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权威性。因此,重要的媒介批评、监督都是上级党委政府认可,是一种政府权力、态度的转化。从另一方面讲,把它纳入到一般意义上的媒介舆论监督,政府可进可退,减少了政府的压力。

  其二,从制度层面上讲,政府把媒介批评纳入到一种治理技术,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因为在以往,传媒只是意识形态的工具,无从谈公众舆论。现在把媒介纳入到社会治理的权力过程中,很自然地显现出他的公众批判的形象威力,为党和政府的权力媒介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舆论平台。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当下的新闻媒体可以说正在成为公众精神、公众意愿的代言人。实际上,西方一些著名的传播学家、社会学家对媒介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媒介的民主角色等问题多有论述。像美国著名哲学家杜威与传播学家李普曼的一些论述。“传播是人类生活唯一的手段和目的。作为手段,它把我们从各种事件的重压中解放出来,并能使我们生活在有意义的世界里;作为目的,它使人分享共同体所珍视的目标,分享在共同交流中加强、加深、加固的意义。……传播值得人们当作手段,因为它是使人类生活丰富多采、意义广泛的唯一手段;它值得人们当作生活的目的,因为它能把人从孤独中解救出来,分享共同交流的意义。”[9]

  在传播过程中,有一个问题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这就是媒介的公信力问题,近年来我国大众传媒迅速发展,媒介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受众对信息的需求和对媒介的认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媒介公信力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它不仅涉及社会公器的问题,同时直接影响宣传教育效果。

  新闻媒介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公器、舆论平台,一方面它可以在引领公众参与中结合公民精神和价值追求,并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另一方面,它又要得到政府的支持、理解。一方面,它不能简单地满足于揭丑,另一方面,它又要配合政府对这个社会提出建设性意见。从根本上讲,媒介只是一个平台,不好说三道四地随便散布一些与政府主流意识形态相背的东西去影响受众,因为对它来讲,最大的政治就是扮演好统治阶级的工具角色,并使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保持活力。当然,它还要当好社会守望者的角色。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52页。

  [2] 转引自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125页,三联书店,1998年版。

  [3] 转引自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页。

  [5] 同上,第225页。

  [6] 同上,1999年版序言第15页。

  [7] 顾耀:《我看美国媒体》,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8]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34页。

  [9] 转引自薛福康《我看美国媒体》,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2页。

  该文于《扬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发表 
来源:中华传媒网 作者:方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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