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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历史版本 :音集协8000万收入成自有金库 返回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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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版权费已分1千万 是媒体误导了大众回目录

  央视日前披露了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简称音集协)自2007年来已收取了8000万元人民币卡拉OK版权费,但是却没有歌手收到 “分红”的消息。音集协对此发表声明称,目前已分配了1000万元。但是昨日记者采访中发现,一些唱片公司和创作人都表示自己从来没收到过音集协的“分红”。

(图)KTV版权费争议KTV版权费争议

  央视质疑:8000万元去了哪儿

  2006年国家版权局规定,将收取卡拉OK每包间一小时12元的歌曲版权使用费,该费用由音集协代为收取,收取后再按比例返还给相关受益人。央视记者了解到,至今音集协总共收取了8000多万元的版权费,但是很多歌手并没有收取到过相关报酬。女歌手孙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两年来从未收到过任何的版权费。至此,央视对音集协提出质疑:这些钱到底是怎么分配的?这些钱又都到哪去了?

  中音集协:相关媒体误导读者

  面对央视质疑的声音,音集协很快就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了声明进行回应。音集协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歌厅经营中涉及到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而歌手作为表演者,不应直接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其和唱片公司的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相关媒体的报道,歌手没有分到卡拉Ok歌厅的使用费的提法误导了大众,犯了基本的法律错误。”

  声明中音集协还表示,目前8000多万元已经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中,已分配的部分有1000万元,其中音集协提留的管理费占到了50%,并对此分配比例解释到:“我会成立初期,投入成本较高。”“该分配比例和按点击率分配的原则是经过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同时,音集协称“2008年10月,我会开始委托天合集团公司执行收费。目前,协会成立后委托天合公司收取的版权费尚未分配,要等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后,由会员大会制定分配规则。”

  音乐人:50%的管理费肯定偏高

  声明发布之后,立刻在读者中激起了非常大的反响。不少人继续对音集协提出质疑:“为什么经过两年时间还没分配?现在这笔钱到底还剩多少?”另外一种声音则直指音集协凭什么收取高达50%的“管理费”?

  就此记者采访了太合麦田董事长宋柯。宋柯称:“首先,我们公司没拿到过音集协分配的钱,至少我没看到过。”而针对“分配规则”,宋柯的回答显得很“理性”:“我认为媒体、公众,包括卡拉OK企业都有个共识,就是这个版权费是应该收的。至于‘分配规则’怎么定,可能在头几年不太规范,也可能花费的人力物力比较多,这个不是太大的问题,现在的关键是以后的怎么分?我相信过几年管理费应该会降低,这也是一个惯例。”宋柯说他相信这笔钱只要收上来就跑不了。

  而作为一个产量较高的音乐创作人,郑钧的歌在卡拉OK里也有着比较高的点播率,郑钧的经纪人巨浪昨日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唱片公司还是郑钧本人都从来没有收到过来自音集协分配的版权费,“而且50%的管理费肯定是偏高了,我只能说,目前在这方面的管理还比较混乱,希望以后能逐步规范起来。”晨报记者 曾 玉

音集协称收入分配方式要保密回目录

  发声明回应卡拉OK版权费去向质疑

  音集协称收入分配方式要保密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 针对近期媒体对歌曲卡拉OK版权费分配的质疑,负责收费的音集协昨天在官网上发表声明,称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收费,并由会员大会决定分配规则,近一年所收的版权费还没有进行分配。但声明未公布总收入的数字和具体分配方式。

(图)维权成为敛财维权成为敛财

  歌手无权直接获得版权费

  声明称,音集协是国家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严格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团管理条例》等法规开展工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歌厅经营涉及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而歌手作为表演者,不应直接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版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其和唱片公司的约定获取相应报酬。

  天合所收版权费尚未分配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声明承认,该协会在筹备期间,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其间钱柜公司交来1000万版权使用费。“由于协会成立初期投入成本高,对这笔使用费进行了第一次分配,扣除了50%作为管理费,分配比例和按点击率分配的原则是经过由会员大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通过的”。2008年6月,音集协成立后,开始委托天合集团执行收费。目前这些版权费尚未分配,要等会员大会召开后,由会员大会制定分配规则。

  声明称,从2008年10月,音集协开始委托天合集团执行收费,协会对收取的使用费进行管理和分配。目前,音集协已经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开展了卡拉OK收费工作。

  具体分配方式仍然是谜

  鉴于有些唱片公司说“分得的钱很少”,音集协相关负责人称,钱柜交1000万元版权费的同时,还提交了歌曲点击率的统计名单,协会是按照点击率高低分配的,并已经就分配方式向唱片公司做了详细解释,“不明白唱片公司为什么说他们不知情”。记者问能否对外详解一下如何根据点击率计算分配金额,该负责人称他们是集体管理组织,只对会员负责,无需向外界解释计算方式,“每个唱片公司收到多少钱,是我们需要给会员保守的秘密。”

  >>调查

  天合集团的“官方背景”

  音集协授权收取版权费的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究竟是何身份?工商部门的登记显示,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等。

  此前的媒体报道显示,天合集团由深圳华融与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直接控股的中文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两家公司分别持有其50%股份。天合集团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杨广立,正是中文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原总经理,也是原来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项目负责人。天合的部分董事成员,来自原来的中国音像协会KTV版权运营中心,也是国家版权局授权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单位之一。

解玺璋评音集协收卡拉OK版权费:维权还是敛钱回目录

  近日有报道称,授权收取歌曲版权费用的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自2007年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费以来,目前已有8000万元的进账。这笔钱如何分配?作为应该享有这笔版权费的合法主体,即各大唱片公司,究竟可以分得多少钱?我们尚不清楚,但据有关报道,这笔钱的大约三分之一将作为音集协以及与之合作的天合公司的管理费用。

(图)群起效仿,钱眼大开群起效仿,钱眼大开

  音集协成立之初衷,是要帮助MV的制作者,主要是各大唱片公司,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也可以说,音集协所扮演的,就是受人之托,帮人讨账的角色。成立不久,音集协就因状告多家KTV运营商而声名大噪。不过,当初就曾有人为此不安,如果收到的钱越来越多,而分配越来越不明,那么,其中的危险,其中的灰色味道,是很令人担心的。一位业内人士在调查中就曾向记者透露,企业缴纳的版权费,首先要扣除40%给音乐著作版权协会即音著协,并返还词曲作者,剩余部分再扣除50%,作为音集协及其授权的天合公司的管理费用。这种分配方式显然是有悖于成立音集协的初衷的。难怪有人说,管家的收入比主人还高,这难道是合理的吗?

  固然,任何管理都是需要费用的。羊毛出在羊身上,从所收取的版权费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也是合情合理的。问题是,这笔费用是否需要50%?按照总量计算,也将达到30%。按说,收取这么高的管理费,这笔钱究竟怎么用,用在哪里?管家应该向主人有个交代。可是,现在的管家往往比主人还牛,面对主人的质疑,管家竟然回应说:“如果有的唱片公司认为音集协收取的管理费用过高,它可以自行去收取。”

  唱片公司可以选择吗?我想它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因为音集协只此一家,别无分号!他们心里很清楚自己的地位,所以,说起话来才能这样气粗气壮。早已有人指出,这个“音集协”,其真实性质,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民间组织,既不是官,也不是商,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官商”。它在利用强大的政府背景收取高额费用的同时,却又在借助社会团体的身份规避应该受到的监督。这真是很危险的。其实,谁也不反对向制作人支付版权费,但将这笔钱交给这样一个组织,按照他们现在这种做法,又有谁能放心呢?

  有一种说法,天合公司是一个经济体,它要赚钱,要赢利,都是正当的要求。而且,天合公司作为“全国卡拉OK内容服务管理系统”的全国运营商,为了帮助代收版权费,先期投入巨大,收取较高的管理费也是合理的。有人甚至说,天合公司也是被音集协绑架的,也有难言之隐。但也应看到,音集协签约天合,似乎并不能完全排除暗箱操作的嫌疑,也未经过公开的招投标,是不大妥当的。再说,建立系统的投资,希望在很短的时间内收回,也不现实。在这方面,天合还是应该多一点耐心。既来之,则安之。

天合与音集协:官员的中国式捞钱方略回目录

(北京律师,张志胜)

    我越来越觉得央视可爱了,真的。前些日子大胆揭发黑心房地产商遭到任志强的攻击之后;昨日,央视居然再一次“冒天下之大不韪”,摸了一把“高官”的屁股:揭露原文化部门高官担任天合公司董事长职务并借此捞钱的黑幕。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乐领域为音集协)代为管理著作权,最重要的是收取版权费;音集协呢,成立一个天合公司,专门收取版权费;收取了约8000万费用之后,自己挥霍大部分,就是不交付该费用的主人---作者们。这是梗概。

(图)音集协高歌一曲音集协高歌一曲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制定之初承载着权力垄断的欲望

    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了作者可以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并没有规定在中国只能有一家管理组织。到了著作权管理条例里面,就变了:先是第六条规定除了依本条例设立之外,任何人不得从事集体管理著作权的工作-----实际上将这个条例凌驾于著作权法之上了;紧接着,第七条缓和一下,说中国公民可以设立管理组织;可是,规则制定者们“高明”之处马上显示出来:其他公民设立的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设立的组织在业务上交叉、重合。也就是说,除了天合公司及音集协之外,别人可以设立管理组织,但是不得从事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业务,原因是,如果从事著作权管理工作,就与天合公司业务交叉了,重合了。制定这个条例时,权力垄断的影子挥之不去。

    天合公司与作者们之间属于不明不白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转委托需经过委托人同意,受托人除非遇到特定情况,不得将受托事项转托给第三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将管理著作权的事宜委托给音集协,在没有征得作者们同意,也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情况下,音集协将收取版权费的委托事项交给天合公司,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那么,天合公司与作者们之间的关系就变得难以捉摸了。可以说,在法律上,无法界定;现实中,众所周知:天合公司打着作者的名义收钱,就这么个关系。

    管家比主人拿的多,甚至,主人分文未取

    音集协或者说天合公司充其量就是个管家,相对于版权费而言,作者们才是真正的主人。可是,使用人缴纳版权费后,管家就是不交付给主人。当被采访时,天合公司那个副总还非常理直气壮,甚至可是说非常蛮横:有本事您自己去收取呀!这个话呀,听起来就像是黑社会老大的话,将其与政府机关挂钩,总是让人不怎么舒服。我倒要反问一句:如果不是政府撑腰,你天合一个副总有多大能耐??我想,读者们应当明白这个管家为什么将主子强压在身下了吧?

    类似的捞钱现状,多如牛毛,得天独厚

    非官非商,亦官亦商。看不懂,理还乱。将权力进行垄断(通过制定一个排外的规则),之后下设一个公司(以自己或者亲属的名义)专门经营规则保护的领域,收取高额回报。这样的途径已经见怪不怪了。这样做的好处:得到的不义之财不属于受贿(公司收钱,好像与官员无关),逃避作为官员应当受到的监督;拥有一般公司所无法匹及的特权,法规或权力将竞争排除在外,回避了公司作为经营主题应当受到的竞争压力;具有一般公司所不敢奢望的强制力,当这些公司收费时,如果有人不交,政府的各个只能部门就开始介入,轻者停业,重者拘留。(作者简介:张志胜)

律师建议对音集协进行反垄断调查回目录

2008年8月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公告了《2008年全国各地区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依据是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1号公告”,明确规定KTV行业要交付著作权使用费,规定卡拉OK使用费上限标准为12元/包房/天。前不久,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举报建议,对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简称音著协)和音集协固定的“卡拉OK收费标准”,和各地具体执行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50万元。

对此业内分析,如果发改委接受上述建议,展开相关反垄断执法活动,那么音集协等因KTV版权收费,可能成反垄断执法针对行业协会的首案。

KTV企业:应听证决定收费标准

自从明确“卡拉OK”要收版权费之后,关于是否该交费和如何交费的争论,就一直在KTV企业 与音集协之间“唇枪舌战”。而由此引发的诉讼也是“接连不断”。从2008年10月份开始,音集协相继向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七家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对北京当地100家KTV企业提出索赔版权费要求。

2008年12月9日,音集协诉海淀区24家KTV索赔版权费一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音集协向每家KTV企业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要求,并希望借此警示其他KTV企业。

而KTV代理人表示,他们不是不缴使用费,而是就使用费的标准存在异议。KTV的曲库是由卡 拉OK软硬件产品供应商赠送的,曲库中有数万首曲子,属音集协管理范围的仅有50首。而且24家KTV处于不同的区域,经营规模、开业时间都不相同,统一 索赔20万元不合理。KTV代理人称,KTV使用费标准的制定,应该由可以让他们参加的听证会来认定通过,而且使用费应由全国200万家KTV共同分摊。

其实除了卡拉OK版权费如何收的问题外,这笔版权费该不该交也是舆情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很多KTV企业认为,既然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正版的“KTV软件或者VOD点歌系统”,那就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它,KTV企业不需再缴纳版权费。

律师:收费标准涉嫌价格联盟

对此,董正伟律师认为,上述收费做法使KTV经营者丧失了从市场购买使用“KTV点歌系统软 件复制品”的权利,这也是一种公共权力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的“行政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而且“全国卡拉OK 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版权收费方法,与版权行业协会的版权收费标准是冲突的,有可能造成重复收费。

为此,董正伟向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举报,建议对音著协和音集协固定的“卡拉OK收费标 准”,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50万元;对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推出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版权收费,进行反垄断执法;对“卡拉 OK收费标准”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价格监管、建立听证论证制度;审查撤销或者建议纠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行业协会定价权的规 定。

董律师告诉记者,从《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 规定来看,音著协和音集协作为行业协会统一规定“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就是一个“价格联盟”,属于垄断经营行为。如果音著协和音集协仅仅是单方制定一 个行业的版权收费标准,实践中不对使用者发生法律效力,这不存在违法的地方,但是当这些行业协会把版权使用费标准向使用者强制性推销时,这就是一个“格式 合同霸王条款”。

音集协:不存在所谓的“垄断”问题

对于董正伟的举报行为,以及“涉嫌垄断”的质疑,音集协认为,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是由音著 协和音集协经过对卡拉OK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征求广大权利人的意见,根据卡拉OK歌厅营业对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的依赖程度,及整体行业的盈利情况,综合 衡量测算得出的。该标准随后上报国家版权局,并由国家版权局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后,于2006年11月9日依法公告。在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 用费标准》中,确定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 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因此,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是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存在所谓的垄断问题。

2007年1月1日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开展后,音集协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的要求,以12元 /包房/天为上限,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作了不同的调整,形成了各地不同的收费政策,并在协会的官方网站公布。音集协告诉记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既考虑到了全 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现实情况,避免了不合理的一刀切,又保证了同一地区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音集协认为,目前国内卡拉OK行业收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本不是所谓的“垄断”,而是该领域大规模持续性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专家:卡拉OK收费应谨慎操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家张平教授认为,KTV企业是否要缴纳版权费,关键要看它与卡拉 OK产品供应商之间的软件购买合同中,是否对版权费缴纳等问题作了约定。如果作了相关约定,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如果没有则需缴纳版权费。毕竟KTV企业购 买使用点歌系统软件的行为,和一般公民购买用于娱乐的行为,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KTV企业是用来进行营利的,它通过反复多次播放歌曲进行获利,应该缴 纳一定比例的版权费。但是根据国际惯例,此种版权费的缴纳费用应该是比较低的。

对音集协等版权收费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北京大学法学院反垄断法专家盛杰民教授则未作出直接回 答。他认为,卡拉OK的版权收费,情况非常复杂,是否构成垄断要综合很多实际情况才好判断。不过盛教授认为,对KTV企业进行版权收费应该慎重,毕竟羊毛 出在羊身上,收取卡拉OK版权费,这种增加的经营成本最终还是要转化到消费者身上。

音集协的底气与行业协会的吊诡回目录

作者:三点水 
    本不想再说音集协,一来卡拉OK版权收费也算是法治进程中的大势所趋,收费也是为了支持原创正版事业,二来中国行业协会虽多如牛毛,但是发声响亮、干事得力的还不多。因此,总体上看,音集协还是有可取之处的。可是,音集协在眼下版权费分配问题上的态度,实在让人大跌眼镜,而且,我担心这种姿态会教坏其他沉默的行业协会,所以还是忍不住想再说两句。

    5月12日《北京青年报》消息说,作为音集协的会员,一些唱片公司认为,音集协作为一个专业协会,本应维护录音、电视音乐等行业版权所有人的利益,目前管家的收入比主人还高的现状非常不合理。面对质疑,相关负责人显得理直气壮,“如果是有的唱片公司认为音集协收取的管理费用过高,它可以自行去收取。”

    音集协生气了!后果严重不严重还不好说,但显然,这些天我们质疑得太多了。譬如对于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收取版权费的合法性,譬如收钱的时候有没有委托人、有没有授权书,譬如在没有核算好管理与版权费用分发比例的时候就急着收钱,是不是无可理喻,再譬如协会出面、公司收钱的模式和管理成本经不经得起法理的考量。这些问题一个比一个重磅,砸得人家措手不及。

    孰是孰非,既然闹到这个份儿上,按照公共事件发展定律,“出来混的,迟早是要还的”,就算群众装聋作哑,职能监管部门怕也是不好意思再作壁上观了,我们等着看结果就好。我以为,这些个体性的问题其实都不重要,纾解起来也不难,毕竟规则和法律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整个事件进程中倒有一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音集协的底气何来?这个底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者,它不断强化自己“社会团体”的身份,借以规避关涉民生的行政收费所必须的听证审批等程序,因此,收起钱来也更加顺畅自如、话语铿锵;二者,面对民众与KTV经营者质疑的时候,它又处处暗示自己的行政色彩,强调其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说话官气十足,做事霸气冲天。

    至此,你就明白了,为什么替主人收钱的管家,面对主人的疑问,它竟然嚷嚷着“有本事你去收啊”──根源就在于这个行业协会给人造成了“亦官亦民”的错觉,貌似与公权纠结不清。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普通百姓哪分得清那么多,看到“国字号”组织,自然就以为是政府的事情,顶多问问,吃了闭门羹也只有交钱的份儿。收钱者深谙这个道理,自然可以对“不明真相”的群众不闻不理,问急了还吼你几句。

    由音集协联想到当下我国行业协会之吊诡:要么不说话不吭声,有也聊甚于无;要么不帮行业说话,只为私利奔走──这恐怕也正是某些学者认为我国市场机制还不成熟的一个重要因素。理论上说,行业协会是“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与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建立公民社会的过程中,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公民社会中的重要基础力量,行业协会有四大基本功能:服务功能、代表功能、制衡功能和沟通与协调功能。我们不妨将之对比一下音集协的脸色与言行,除了失望,还是失望。

    眼下看来,我们固然要大力发展各色行业协会,赋予其市场话语权,但同时也不能不思考两个问题:一是行业协会究竟为谁而立?二是行业协会与职能部门能否继续“眉来眼去”?没有清爽独立的行业协会,就不会有公正有序的协会关系。关于这个道理,我们还真应该多普及普及国际惯例。

音集协本不是音乐人的大舅嫂回目录

简要内容:9日媒体的道,“如果要来谈团购,我们非常欢迎,但首先他们要表示出诚意。音集协就是替唱片高利贷者收自个一夜之间造出来的利的,也可怜见的,大冷天戴个瓜皮帽上门催债。音集协自然也不是音乐人的大舅嫂,就别在装文化人了。
  9日媒体的道,“如果要来谈团购,我们非常欢迎,但首先他们要表示出诚意。”音集协副总干事吕文举说。这个“诚意”就是团购成员先将自家系统内所有盗版歌曲删除,这是音集协及天合公司的根本立场,绝不会改变。同时,吕文举称:“因为难以确定其合法性,怕谈了白谈。”她的回应还有:“只要有诚意缴费,一切我们可以谈。””“能谈就谈,不能谈下去就用法律措施。”“维权是早晚的事,不会拖过2009年。”

  我就说嘛,腰杆子那么硬的音集协怎么就不咋呼了呢,出手了吧?除了上面所引述的话,还有什么条分缕析的书面答复,也是不问苍生问钱神的技术性问题,不说也罢。

  据说筹备了十来年的音集协维护的是唱片公司的权益,这就对了嘛,当年大英帝国的慈禧授予某个出版公司的版权特许就是明摆着给予出版商垄断地位的同时实行思想控制的。洋鬼子早就说了,太阳底下没有新事儿,别以为你都跨世纪,新千年了,不过是在经历第二波的圈地养羊和资本绞肉机(这是在美帝老巢里工人们对自由市场的形象称呼,跟当年一战里的绞肉机一个德行,只不过更隐蔽罢了)。音乐人在这里其实就是雇佣工人,就是劳动果实与劳动者本人八竿子打不着的资本逻辑的表达。你看,音乐人自己写的歌儿,唱红了的歌儿不能随便唱吧?想唱就唱?美得你,那是产品,那是流动中不断增值的金枪不倒的货币,那是我们这些吃唱片吃音乐其实是吃钞票同时被钞票吃的款儿们的生命补给线,管你什么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管你什么普及与提高,管你什么无声的中国,管你什么卡拉不能OK。音乐从所谓自然人手中转到法人手里,那就是如同某冰美人一样,胸部打鸡血,如狼似虎,吓不死你,掏不空你,那是你福大命大造化大。音乐被资本灵魂附体之后,自然具有了产生利润特别是额外利息的属性。所以,音乐占有人一旦把自己的作品出卖给唱片公司,那唱片公司就是拥有大批音乐货币的贷方,而所有的使用者,都被假想为职能资本家,也就是靠音乐二次使用多次使用来获利的被利润夺取了良心的如同高利贷发放者一样的资本家,于是,附加在音像制品之外的收费就被作为使用音乐产品的利润中必要的利息而还流回唱片公司。当然,唱片公司是不会自己出面的,收保护费,你何时见过带着金丝眼镜的大哥亲自出马?不都是阿三阿四们吆五喝六地去吗?

  读者诸君注意,这只是一个个体考察,要形成产业回路,必然就是作为资本的音乐及其利益在事实上掌握在占有者(无论是洛克的自然权利说还是马克思的社会权利说,都很清楚地表明,你就是占有者,所有权是社会赋予的,而社会不会是千年亡国,都是特定阶级的权力集合体而已。)手中。定价权一定是贷方的,利息率也一定是贷方根据自己的可能的理论的良心和实际的贪婪程度所造作出来的,而被假想的表演权(生息的权能额度)使用者则只能是诚惶诚恐,死罪死罪。而且,更要命的就是一旦你进入这个圈套,就像借入第一笔高利贷,你就等着驴打滚去吧,新新杨白劳接到的催款通知单是这样的:“原欠下租子38石,加上利滚利,利翻利!一同在是五十六万七千八百九十一毛二分三点四厘块钱!你拿来吧!”怎么样,黑吧,真黑吧?

  工商局你歇菜去吧,打击盗版的事儿,我们包圆了。让你为了养活老小,冒着缩短寿命的危险去粗制滥造什么光盘,就要你们拖儿带女上城里住箱子去。光盘我来卖,正版哪,品牌呀,贵个三五十一二百块钱又如何,咱讲求的是品位,肯德基就蒜瓣儿,大爷我就好这一口,怎么着吧?音乐成了飞去来器,或者就是姨太太手里的飞盘,飞出去,自然是有那等待着的狗狗或者是猫猫又或者是被作为此类使用的什么人给捡回来,再扔出去,再回来。东西还是人家的东西,只不过是在你眼前飘呀飘的,这就要钱,这就是音乐的魔力,这就是作为生息资本的音乐的魅惑力,这就是音乐如何增加GDP的三角地带。

  我们说了,音乐人对音乐丧失了主宰权能,欣赏者更是望尘莫及,偷偷地听,那又不是午夜十二点之后的那啥,能老捂在被窝里吗?不管。只要是公共场合,具有音集协们所认证的盈利取向(你说我要是唱歌给隔壁女生听,丫们会不会找我要钱呢?因为在他们看来包括良心人伦道德公义都是可以作为信用贷出的,那玩意儿值钱着呢!),你就得交钱。卡拉OK是吧?表演权就是生息权,就是驴打滚时身上的草叶土扎外带驴粪蛋。破财消灾?别做梦了,好日子,哭都没地儿哭的日子还在后头呢!

  音集协就是替唱片高利贷者收自个一夜之间造出来的利的,也可怜见的,大冷天戴个瓜皮帽上门催债。先问清楚该不该交,别低眉嘟哝:能少交点吗?小心为其积威所夺,日削月割,以趋于呜呼。

  音集协自然也不是音乐人的大舅嫂,就别在装文化人了。老百姓还想好好吃顿小米饭就腌白菜,你就别提那水沟里的嗡嗡叫的白菜帮子了,行不行?(张翼)

参考文献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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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音集协 卡拉OK版权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