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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法学院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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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悠久 富夙盛誉编辑本段回目录


  哈佛法学院创立于一八一七年,虽然比大学部(Harvard College)建校(一六三六) 晚几近两百年,仍是美国最古老的法学院。传承着常春藤盟校的盛名,哈佛大学前后曾经栽 培过七任美国总统,逾四十位教授或校友曾获诺贝尔奖,大学部及法学院向来皆列全美排行前三名。   
      哈佛主要校区位于麻州波士顿市郊的剑桥( Cambridge )查理士河( Charles  River)河畔,大学部集中于绿荫蔽天的Harvard Yard:典雅的十二所Houses建构了大学部 的多彩生活,充满名人的传奇轶事;最古老的建筑—Massachusetts Hall(一七二○),从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充当美军军营,到现在的校长、副校长办公室;游客最爱哈佛捐赠者John Harvard的「三个谎言」雕像,也总穿梭于雕梁画栋、刻满历次战争中牺牲的哈佛人名字的 Memorial Church 与 Memorial Hall 。相形之下,Harvard Yard 以北的法学院建筑素朴而多元,形貌迥异的Austinreeda、 Langdell、 Hauser、 Pound、 Griswold Hall、  Lewis Center,以设计者现代主义大师Gropius  为名的系列宿舍及活动中心 Harkness Commons ,象征不同世代的不同风格。


三大学程,人才济济编辑本段回目录



  与多数美国法学院一样,哈佛法学院提供三个主要的学位学程,JD(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LL.M.( Master of Laws )以及 S.J.D.  (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 。此三学程虽各有不同的入学资格及学位条件,但在法学院每年提供 的二五0门左右的课程 ( course)或小班讨论(seminar)课中,不同学程的学生混杂一起上课。至于非学位的部分,除了来自全球各地的访问研究 ( visiting research )之外,尚有例行短期课程,包括人权研究( Human Rights Program )、回教法研究( Islamic  Legal Studies )、国际税法研究(International Tax Program)、协商研究(Program on Negotiation)、律师实务课程( Program of Instruction for  
Lawyers )等。本文以下将从台湾学生之观点,以介绍学位学程为主。


   
LL.M.(Master of Law)  
  LL.M.学生几乎是台湾法律系毕业生初出国留学时唯一的选择,其以曾在美国或外国完
成 法学教育者为招生对象,提供一年的进阶研究机会。每年只收秋季班学生,招生在年底截 止,除了填写申请表、提供二封推荐信、自传( personal statement)及学校成绩单外, 非英语系国家学生必须提供至少六百分以上的托福(TOEFL )测验成绩,但取得入学资格真 正的关键,乃系个人的学术背景、研究计划、实务经验或社会参与等各种条件。虽非申请条 件,但许多人都另行提供了能凸显个人特色的其它数据(profile),诸如摘要曾经发表的学 术论文等等。举例来说,二00一年的一百五十名学生来自全球六十六个国家,最典型的背景 乃系外交官或从政者、律师、司法官或法官助理(clerk)、国际组织工作者及已在各国法学 院任教者,具有二个以上国家法学学位者亦所在多有。以二00一年学生为例,其中包括十九 个美国人、四个台湾人,另有超过二十个以上不同国籍而已在英国剑桥或牛津法学院取得第 二个法学学位者。哈佛法学院在政策上并不欢迎已在美国其它学校的LL.M.毕业生,不过因为很多LL.M.校友反应一年学程实在太短,故目前前似正在考虑设计二年的新学程。  

   LL.M.一年内必须完成廿二至廿六个学分,除了春秋二季之外,还有一个月的冬季课程 ( Winter term ),每天三小时集中于同一门课。LL.M.学程并不以个人专长领域再行细 分,就台湾学生而言,选课除了必须满足以下二项必修课程外,相当具有弹性。必修的课程 包括 :( 1 )至少修习一门美国法课程,其中一门必须是以 JD 学生为主的基本课程 (Fundamental Courses),诸如宪法、行政法、公司法、税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 法、民事诉讼法、财产法等。(但如果有意考纽约州律师的话,依照纽约律师考试的规定, 必须修至少两门以上的基础课程,其中一门可以是针对外国学生开设的美国法导读,此课程 在过去曾为  LL.M. 的必修课,但在二000一年学生强烈抗议该课程太浅之后,已于二00二 年改为选修)。(2)论文撰写,其中包括三种选择:第一,撰写六学分,一五0页以上的长 篇论文( LL.M. Thesis ),第二,撰写三学分,七十五页以上的中型论文( LLM  Paper),第三,撰写一学分,二十五页以上的小篇论文(essay)。如果该论文并非独立研 究( independent research),而系以某课程( course )或讨论课( seminar )要求 的期末报告,所得之学分数则另有不同,诸如:若仅撰写廿五页小篇论文,则除该课程或讨 论课之学分外,虽已满足毕业条件,但并无额外学分;若以撰写七十五页的中型论文为某课 程或讨论课的期末报告,则除了该课程或讨论课之学分外,仅可另得两个学分。学生可就自 己对该研究问题的兴趣、涉猎程度及写作野心来进行选择,必须及早选定指导教授决定论文 题目并签具指导同意书。 LL.M.毕业的条件是,论文成绩必须在 B-以上,论文以外的学科平 均成绩亦必须在B-以上。  

  二○○二学年的学费为二七、五○○美金,学校估算单身学生一年的生活杂支大致上要 一八、○○○美金。
   

S.J.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S.J.D.申请者必须具有美国法学院 LL.M. 学位,且录取者以哈佛毕业生为绝大多数, 因此就算在台湾已具有硕士学位或已为博士班学生,亦不可能直接申请S.J.D 。与 LL.M.  学程相同,S.J.D.只收秋季班,招生多在每年四月一日截止,平均每年录取二至十五人, 以外国学生居绝大多数。以二00一年为例,哈佛应届LL.M.毕业生有廿八人申请,十四人录 取。  

  申请成败最大的关键,乃系论文计划( Dissertation Proposal ),除包括论文主题 及研究方向外,尚须指明该论文所涵括的三至四法学或其它相关领域,并列明适当的指导教 授(经常亦系撰写推荐信者),因此,申请者的论文计划至少要得到三名以上的教授支持, 才有被录取的可能。为凸显研究潜力,申请者应该在其 LL.M. 学程中修习与论文计划方向有关的科目,虽然并非明文条件,但几乎所有的录取者在哈佛的LL.M.平均成绩至少在A-或B+之 间,同时亦已撰写至少七十五页以上、三学分、与论文计划方向相关的 LL.M. 论文,以展现现有的初步研究成果。换言之,如果有意申请S.J.D.,则在LL.M.学期一开始,即必须决定博 士论文计划的方向,然后依此规划如何选课、如何撰写  LL.M.  论文,并尽速与主要指导教授(通常即为  LL.M.  论文指导教授)讨论,以决定相关法学领域及其支持教授;俟文计 划完成后,立即请主要指导教授及其它二或三位相关领域支持教授过目并建议修改。因此, 这是一个至为辛苦紧凑的过程,绝大多数的录取者早在赴美前已有相当清楚的研究方向甚或 初步研究成果,或者在LL.M.毕业后先申请留校研究(visiting research)一年再次申 请。  

  S.J.D通常为三至四年的学程,第一年必须完成论文计划(Study Plan),并组成三至 四位教授的口试委员会,该论文计划必须定期与指导教授讨论,经过口试委员们的认可。一 般而言,第一年大致上修习与论文领域有关的、八学分左右的课程。在第一年至第二年间, 必须在论文写作前完成资格考( General Examination ),得以口试或笔试之形式进行。 通过资格考后,必须在 S.J.D. 候选人及应邀教授所组成的学术讨论会中发表两次(  Presentations at the S.J.D. Colloquium ),第一次不得晚于第二年,第二次必须在 毕业前。资格考后三年内必须完成平均为三至四百页的博士论文,然后提交口试委员会进行 口试(Oral Defense)


   
J.D.(Doctor of Jurisprudence)  

  与美国多数法学院相同,J.D.学程乃系以提供三年美国基础法学教育为目的,申请者必 须具有学士以上的学位,原则上不具有法律背景,并以美国学生为绝大多数,少数非美国籍 者,亦皆曾在美国就读大学。既然在台湾接受大学教育者几无可能就读J.D.学程,本文不拟 对其详述。简言之,申请关键除在学成绩、个人履历、师长推荐之外,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绩亦至为重要。在长春藤盟校中,似仅有哥伦比亚法学院(Columbia  Law School)接受该校LL.M.毕业生转读J.D.学程,哈佛法学院并不接受这种申请。  

  哈佛一年录取五百名左右 J.D. 新生,全校三个年级的 J.D.   总共大约一千五百 名,与一百五十名 LL.M.  混杂上课,比例大约十比一,仍以美国 J.D. 学生占绝大多数。 当然J.D. 一年级的基础必修课程,诸如契约法、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刑法等,较少  LL.M. 选修,多数 LL.M.集中在个人有兴趣的二、三年级 J.D. 课程或专长领域的讨论课。 与多数美国法学院相同, J.D. 学生仍是哈佛法学院的主流,许多耗时超过一年的知名传统 活动,诸如许多教授在学时皆曾参与编辑的哈佛法学杂志 ( Harvard Law Review ) 、优胜 者将被刻名于图书馆墙上的仿真法庭竞赛(Ames Moot Court Competition ), LL.M. 学 生受限于一年修业年限,并没有参与的机会。 


   

巍巍良师,惠我良多编辑本段回目录


  哈佛法学院于一九九九年有一四六位教授,每年亦有许多全球知名的访问教授 (visiting professor)开课。  

  宪法乃系传统中最强的学门之一:Robert Walmsley University Professor,
Frank  Michelman美国八○年代后期,宪法理论中所谓 「共和思想复兴运动」 (civic  republican revival)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时也被认为是John Rawls的政治哲学在宪法理论 中的代言人。著名的宪法学Laurence H. Tribe 曾在现任总统George W. Bush的选举争议 中,担任前总统选人Al Gole的顾问。其在 1978 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现已改版至第三版)被认为是自Joseph Story大法官的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于1833年问世后,美国最重要的宪法 "注释书"  (treatise);有趣的是,Story 大法官也是哈佛法学院第一位讲座教授。Charles Fried曾担任里根政府时期的Solicitor General,是美国重要的保守派宪法学教授,认为法律自成 体系,有其独立于社会价值之外的理性。刑法学教授Alan M. Dershowitz偏重于宪法观点的
刑事司法正义,曾参与诸多知名案件,除了也在Bush v. Gore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外, 更是Simpson案中最重要的被告法律顾问。Elena Kagan专长于行政权理论及政法。  

  美国法律史大师Morton J. Horwitz所撰写的两册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贯穿美国从独立之前到二十世纪中期,深入地分析其间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其中第一册于1977年出版时,更被认为提供了美国法律史一种全新的认识观点。  

  批判法学派(Critical legal studies)教授们常对学生极具有启发性即挑战性,其中 以Duncan Kennedy与Roberto Unger最值得一提。与一般所认知的批判法学者不同的是, Duncan Kennedy与Roberto Unger都是从现行法律体系出发,揭穿既有法律体系所宣称的价 值中立。其中Duncan Kennedy于1979年出版的文章 "The Structure of Black Stone's  Commentaries" ,从检视common law的基本体系与结构指出现行法律中的基本构造,如公私二元对立、实体与程序区分等看似中立的概念,实则包含了维持现状的价值决定;他的A  Critique of Adjudication一书是许多学生的最爱。至于Roberto Unger更从反省启蒙之后 西方知识体系的发展,指出现代西方理性法思考的局限。  

  两位始于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女性教授颇值得一提。Martha Minow从女性主义的观点
出 发,分析认同政治与宪法平等保护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更把关怀的焦点扩大至转型正义的追 寻,从restorative justice 的角度探讨转型社会中冲突解决与族群和解的可能性与可行之 道。Janet Halley则结合女性主义与同志理论,批判既有法律体系对于女性、同志以及其它 弱势族群的歧视。  

  国际法方面,Henry J. Steiner乃系人权学程(Human Rights Program)的指导教 授,亦开立国际人权法等课程。Anne-Marie Slaughter则偏重于国际关系及制度理论 (Institutionalism),她同时也是由LL.M.及S.J.D学程组成的Graduate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的指导教授,不过她二00二年秋即将离开哈佛,转到普林斯 顿(Princeton)大学的国际公共事务学院担任院长(Dean of the Woodrow Wilson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甚受学生欢迎的欧体法(EU Law)及 世界贸易组织法(WTO)大师Joseph H.H. Weiler,亦于二00一年秋被纽约大学挖角。  

  法律经济分析亦系哈佛相当强的一门,许多教授具有经济与法学双博士,并各以不同领 域为法律经济分析之体裁,Lucian A. Bebchuk开有法律经济分析、公司法、公司并购及重 整、资本市场等课程;Louis Kaplow则开有法律经济分析及税务政策等课程。 Steven M. Shavell的法律经济分析课程亦颇受学生好评。  

  公司法方面,法学院院长(Dean) Robert C. Clark早在一九八五年出版的公司法教科书 历久不衰,Reinier H. Kraakman的公司法、公司财(Corporate Finance)、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John C. Coates IV的公司法,证交法,公司并购(M&A)等课程,在理论体系与实务运作上皆兼具启发性。行为主义学派(Behaviorism)、研究侵权行为 法出身的Jon Hanson的公司法课程则是另一绝,不断提出对资本主义的质疑。Hal S. Scott 乃系国际财经学程(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s Program)的指导教授,其国际
金融法、国际财经法、证券交易法等课程皆颇受欢迎。Elizabeth Warren则系知名破产法学者。  

  哈佛法学院的智慧财产权及科技法律课程相形稍弱,二00一年春天,学生尚集结签名要求学校强化智财权及科技法律相关师资。William W. Fisher III所开立的智财权、比较及国际智财权法体系清晰,甚受欢迎;Jonathan Zittrain乃系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1995年 JD毕业生),专长领域因特网规范、计算机法、数字财产权法等。  

  东亚研究中心(The East Asian Legal Studies Program, EALS)创办于一九六五年,乃系美国最早的东亚研究单位之一,从事国际法比较法、以及中、日、韩东南亚之法律文化研究,经常举办与亚洲议题有关的讨论会或学术演讲。William P. Alford乃系东亚研究中心的指导教授,其开有中国法研究、国际贸易法、东亚区域法律等课程。他精通中文,对于亚洲学生非常照顾,也是许多亚洲学生撰写学位论文或申请S.J.D.时的指导教授。  

  另外,哈佛法学院的协商训练课程(negotiation workshop)甚为知名,常在冬季学程开课,学生分组就模拟案例实际进行协商演练,相当能反映美国法学教育强调演辩协商能力 的精神。不过选修此课程须具有突出的英文口语能力,故亚洲学生较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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