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追续权 |
法理分析编辑本段回目录
1.著作追境权的民法依据
著作追续权 |
2.著作追续权的版权法依据
享有著作权的艺术(尤其是美术)作品在售出以后,除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仍然归作品原作者所有的法律规定,是著作追续权的另一个依据,著作追续权虽然主要体现为一种财产权,然而它又非纯粹的财产权,而是与人身权有密切的关系。因为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一旦转移,则出让人便不能对该财产主张权利。在著作权制度中,由于有作者人身权的存在,使得作品原件的财产权即使在转移后。仍对作者有一种人身上的依附关系。因此,从版权法来看,著作迫续权实质上是作者人身权在财产权中的延伸,它是大陆法系国家版权制度的产物。
法律特征编辑本段回目录
著作追续权与物权的追及权、其他著作权等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著作追续权尽管来源于物权的追及权,也涉及财产权利,但后者是绝对物权并直接涉及到对物的管领和支配,而前者则为准物权且只涉及作品转售后对其财产增值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成的问题;尽管后者也涉及人身权,但前者与人身权的关系更为密切,因为著作追续权的实质就是作者人身权在财产权中的延伸:涉及后者,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其物,而涉及前者,作品作者不是追回作品原件,而是就其作品每次增值金额部分提成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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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享有着作追续权的作品仅限于美术或艺术作品,包括部分摄影作品,而不包括实用艺术品及其他事有著作权的作品,该类作品具有其价值的特殊性。
此外,著作追续权不受其作品转移次数的限制。
最后,享有着作追续权的作品的每次售价必须高于购买价,此指同一占有者对同一作品的购、卖价相比较而言,而非几次买卖之后的售价与原始售价相比。
而从著作追续权权利的行使来看,它体现在对有形物的再出售上。权利人能够分享每次公开转售作品原件所获的收益。大陆法系国家版权法规定,对其确认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就两次出售的增值部分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二是就每次出售所得价款总额中分事一定百分比的收益,但售价总额低于首次售价的除外。
因此,著作追续权具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双重性质,是介于这两种权利之间的一种权利,其实质是以财产形式体现的人身权或是作者人身权在财产权中的延伸。
适用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它们对于著作追续权适用范围的最初的一般规定是:享有着作追续权的作品仅限于美术或艺术作品。后来,一些国家对此作了更宽泛的规定,并将其扩展到文学作品或音乐作品的手稿,也有将摄影作品纳入其中的。无论是美术或艺术作品,抑或是文学或音乐作品、还是摄影作品,它们之所以能享有着作追续权,在售卖时能一次次地增值(此时售卖的已不是作品本身所具有的内容价值,因为作为其内容可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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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立该制度的国家对著作追续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各有不同规定。如德国将其限定在造型艺术作品,意大利则规定为绘画、雕塑等艺术作品和手稿,法国则规定为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其次,即追续权适用的前提亦不完全相同。德国版权法规定只要再次转让作品原件,作者就有权从其所得收入中提取5%;意大利则规定只有作品原件售价超过首次所有权转移价款时,作者才可从超额价款中提成10%或5%不等,且若再次出售并超过前次售价时,作者仍有权就该超额价款提取10%或5%,法国与德国基本相同,只是提取比例为3%;而巴西版权法则规定作者有权就其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高达20%的比例,再次,意大利还规定,由作者本人临摹的复制品或有作者签名的由版刻原件拓印的版画,都视为原作而可享有追续权,而法、德则无此规定。此外,在适用的主体上,三国都限于作者而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但法、意都规定追续权可由作者的继承人继承,德国则无此规定。
至于追续权是否适用于实用艺术品,各国的规定也不一致。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2在列举其所适用的客体时,并无实用艺术品,英、法的版权专家亦如此认为。但伯尔尼公约的最低要求则不妨碍其成员国扩大适用范围。而匈牙利版权法第45A条及实施细则第35A条均规定该权利适用于实用艺术品。
虽然各国对此各有不同规定,但笔者更倾向于将著作追续权限定在具有欣赏、收藏等艺术、文物价值的美术和摄影艺术作品范围内。
保护意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关于著作追续权的保护,目前有十几个国家对此都有具体的规定。法国是最早确立该项制度的国家,其版权法第42条规定:“书面刻印作品和造型艺术作品作者转让作品原件后,对于任何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出售其作品所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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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保护著作追续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因为著作追续权是著作财产权之一,因此该权利的设立,不但扩展深化了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范围和内容,而且发展和完善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体系。
第二,由于著作追续权的设立,可使作品作者就其作品原件每次售出后增值金额部分提成一定比例,所以它能够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既然著作追续权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肯定,那么其另一方面的意义即在于;禁止任何他人在每次转售该类作品并获取增值金额时,作出不向作品原作者支付一定比例酬金的侵权行为。一旦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此乃其禁止和惩罚意义。
中国著作权法虽暂不保护著作追续权,但由于对其进行保护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建立著作追续权制度已势在必行。
相关词条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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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1]刘兴章.国际互联网版权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0.
[2]刘敬新.论侵犯著作权罪[D]中国政法大学,2005.
[3]黄业飞.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D]东北财经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