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理论解释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种形式上与利己主义相对立的道德原则和道德理论。
利他主义的特点是:从某种所谓人的本性,如仁爱心出发,或者为了更有利地实现个人利益而要求关心他人利益,甚至为他人利益牺牲某些个人利益。利他主义一词,源于拉丁语alter,意为他人的。19世纪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家A.孔德明确把它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引进伦理学体系。
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过程中,利他主义曾有过两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即仁爱的利他主义和利己的利他主义。中世纪基督教所提出的“爱人如己”的道德训条,以及所宣扬的不仅要爱亲友而且要爱敌人,泛爱一切人的道德说教,是仁爱的利他主义的最初表现。基督教所提倡的利他精神不是从现实生活,而是从神爱一切人的虚幻中引申出来的,它企图用来世的天堂幸福作为利他人的报赏。这种仁爱的宗教的利他主义受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T.霍布斯、B.孟德维尔等人的批判。他们从利己主义的观点出发,指出宗教的利他主义不过是盼望个人得救的伪装的利己主义。
A.A.C.沙夫茨伯里、F.哈奇森等人则提出资产阶级的仁爱的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对抗。为调和利己主义和仁爱的利他主义的矛盾,D.休谟、J.边沁、J.S.密尔等人又提出了利己的利他主义。
仁爱的利他主义认为,利他人的仁爱心或仁慈情感是人的本性,仁爱心作为道德的基础和标准,要求人无私地去利他人和促进人类的共同福利。仁爱心来自神,是神铭刻在人心上的天赋情感。仁爱的利他主义带有明显的基督教道德的痕迹,反映出英国资产阶级在伦理道德方面向封建势力的妥协,它后来发展成为一种仁慈主义;在实践上,它表现为对穷人施行小恩小惠的慈善事业,以掩盖社会贫困的真实根源。利己的利他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同时又有同情心、与人类成为一体的社会情感、利他人的社会本能。任何人都以追求私利作为行为的出发点。由于利他人的本能,又最终使人以利他人和社会的共同福利作为行为的目标,其行为的结果则使个人利益得以实现。
仁爱的利他主义和利己的利他主义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道德原则,它们强调资本主义社会中人和人之间利益的和谐一致,人和人之间的普遍同情和相爱,掩盖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对立,否定两大对立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利他主义作为资产阶级的道德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起着美化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掩饰资产阶级损人利己本性的作用。它表面上与利己主义相对立,实质是利己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隐蔽的个人主义。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反对抽象地谈论人的本性利他或利己,而致力于揭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之所以对立的物质根源,并指出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 公有制,才是消灭这种对立的唯一正确的途径。共产主义道德提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提倡大公无私的牺牲精神,并不是从抽象的人的利他心或仁爱的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而基于无产阶级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活动,基于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共产主义运动实践,是集体主义的具体体现。
表现形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利他主义有三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第一、“亲缘利他” 即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自己的亲属提供帮助或作出牺牲,例如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之间的相互帮助。一般情况下,这种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的利他行为不含有功利的目的,因此有人把它称为“硬核的利他”(hard-core altruism)。但生物学的研究业已证明,“亲缘利他”对生物个体来说并非没有回报。根据“亲缘选择”理论,生物的进化取决于“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能够提供“亲缘利他”的物种在生存竞争中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Hamilton,1963)因此,“亲缘利他”不仅在人类社会,而且在整个生物世界都是一种非常稳定、非常普遍的行为模式。例如,当幼鸟遭受攻击时,许多鸟类父母都会挺身而出,用伪装受伤的方法把猛禽引向自己,使子女得以逃脱。所以,无论在人类社会或生物世界,“亲缘利他”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表现得尤为动人和充分。而随着亲缘关系的疏远,“亲缘利他”的强度也会逐步衰减。生物学家甚至设计出所谓的“亲缘指数”,并根据它来计算“亲缘利他”行为的得失和强弱
第二、“互惠利他” 即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了回报而相互提供帮助。生物个体之所以不惜降低自己的生存竞争力帮助另一个与已毫无血缘关系的个体,因为它们期待日后得到回报,以获取更大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互惠利他”类似某种期权式的投资,所以有人把它称为“软核的利他”(soft-core altruism)。例如,一种生活在非洲的蝙蝠,以吸食其他动物的血液为生,如果连续两昼夜吃不到血就会饿死;一只刚刚饱餐一顿的蝙蝠往往会把自己吸食的血液吐出一些来反哺那些频临死亡的同伴,尽管它们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生物学家发现,这种行为遵循着一个严格的游戏规则,即蝙蝠们不会继续向那些知恩不报的个体馈赠血液。(Wilkinson ,1984) 显然,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互惠利他”。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律”,当施惠者与受惠者互相换位时,同样数量的血液将产生更大的边际效用,从而使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经济学含义。不过,由于施惠与回报存在着时间差,从而使这种期权式的投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互惠利他”必然存在于一种较为长期的重复博弈关系中,而且还要求形成某种识别机制,以便抑制道德风险和个体的机会主义倾向。虽然精密的“互惠利他”模型直到20世纪晚期才由博弈论专家阿克塞罗德建立起来,(Xelrod,1984)但它的基本思想却在200多年前亚当·斯密论述那只著名的“看不见的手”时,就被一针见血地指出过了。
第三、“纯粹利他” 即利他主义者不追求任何针对其个体的客观回报。例如,汤姆逊瞪羚(Thomson’s gazelles)的利他主义行为:当狮子或猎豹接近时,往往会有一只瞪羚在原地不停地跳跃向同伴们发出警告。生物学家观察到,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方式,它只发生在最早发现危险的汤姆逊瞪羚身上。按照一般的行为原则,最早发现危险应该最早逃跑才是最佳生存策略。但汤姆逊瞪羚的“英雄主义”却放弃了第一时间逃生的机会,并以此代价向同伴报警,使自己暴露在捕食者面前。这一行为看上去颇似我们前面提到的母鸟保护幼鸟的行为,但它们的内涵却有明显的差别。
利他主义辨析编辑本段回目录
二十多年前,新闻媒体曾掀起了一场以“大学生的死换农民的生值不值”为主题的人生价值和行为道德问题的大讨论,起因是大学生张华下粪池救农民而壮烈牺牲一事。世界上许多东西是无法用金钱度量的,如健康和生命无法用钱来买,精神也无法用金钱计算。遇人危难敢于冲上去的营救者,当时可能也并未想过其行动的价值,而只是根据已经形成的道德观和思维定势,自然而然地伸出了援助之手;当时甚至根本没有时间在脑中辨清值不值得。
近些年来,偷盗、抢劫、吸毒、见死不救等新闻在媒体中的频繁出现,人们不禁惊叹现代雷锋到哪里去了。似乎人人都只关心自己,私心越来越重,损人利己的事越来越多,所以人们呼唤社会风气的改善,更加关注社会道德的建设。
实际上我们可以很简单地将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活动和现象分为四类:
损己利人是传统道德教育所提倡的,如伸出无私援助的手,牺牲自己帮助别人等等。社会中不乏具有这种非常优秀品德的人。损人利己也是社会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现实现象,如偷盗抢劫、占别人小便宜。其实还有另外一种附带性的损人利己,即在追求自己利益时,给别人却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如生产时排放废气对环境的污染,经济学家称此为“外部效应”,专门有分析,其主要原因可能是技术上的,当然也涉及利益问题,但与前面那种心理上主动追求的行为不完全相同。损人损己就是人们说的损人不利己,这种人似乎很笨,但现实中不难发现。如破坏公共财物,在洁白的墙上费力地踢上一脚,在马路边的小车上划几刀等等。后两种人当然不会受到社会的欢迎,但对绝大多数一般普通老百姓来说,损己利人似乎要求高了点,能不能既利己又利人呢?这实际上是经济和管理研究都在寻找的一种状态和机制,如合作,你有钱当股东,我有才当经理,在为你挣钱的同时,也增加了我的收益。实际上这种状态需要通过一套激励和监督机制实现的,除非经理人员是没有私欲的。第一种和第四种可统称为利他主义。从经济的定义看,利他主义就是关心他人的福利。曾经研究过利他主义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认为,利他主义非常重要,家庭中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的行为就是很好的例子。只要理解了利他主义的含义,就容易把利他主义与理解经济行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协调起来。当人们根据理性理论尽最大努力使自己的福利最大化时,他们将考虑分析自己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什么影响。贝克尔还试图通过社会保障、公债等许多问题说明利他主义与自私行为的差别。
我认为我们应为社会上存在损己利人行为而自豪,但我们无法期待大部分人都能如此。更实际的想法是应承认个人的利益和权利,但人们也应能在考虑自己的利益时想到他人,这样不仅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能保证他人的利益,甚至由于保证了他人利益而使自己得到了更多的好处,这就是利他带来的好处,真正做到了利人利己。假设两人单干各得1,合作各可得1.5,若不考虑他人的0.5,你也会失去你的0.5。经济管理研究就是要设法使两人都有多拿0.5的积极性,同时也保证对方多得0.5,亦即探讨一种机制能使生存于其中的人,在追求各人最大利益的同时也能利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经济管理强调的是机制,而不是意识形态的说服和教育。目前讨论比较热闹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此有相同的逻辑。
人类与动物的利他编辑本段回目录
论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但二者真的有不过逾越的鸿沟吗?正如小时候学雷锋精神,老师讲要有集体主义精神,要奉献,要存大我,忘小我……小时候老师的敦敦教导,现在记忆犹新。也许很长一个时代,我们都认为这二者是没有办法调和的,要立场鲜明,要爱憎分明……但实际上怎么回事呢?
还是从西方有用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西方人可能乐意见利己主义分成两种,再用自己的表达习惯,我表述为,一是仁慈的利己主义,一是极端的利己主义。
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呢?这反映了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与适应能力的增强之间的变化规律。极端的利己主义是愚蠢的利己主义,是简单的利己主义形态。因为它运用直接而简单的逻辑,对自己有利就做,不利就不做或采取相反的行动。判断有利与否也是,从直接的方式认识利益的增加与减少。这在动物界也是有的。一种简单的心理足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这种情形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危险而脆弱。
仁慈的利己主义,或者说是明智的利己主义,则是允许人从长远、从理性的价值判断中作出利己的行为,是可以预测的。这样的利己主义,就是西方人引以为豪的一种形态,一则是,引用一句名言,“贪婪与恐惧”,是人的两种基本的东西。贪婪是财富增加的前提,恐惧是对行为约束的起因。这样的利己主义,它给人积极的进取精神,并且会从效率出发提出与人合作的原始动力。人为什么与人合作?为什么与人竞争?不是无因的,而是为了实现利己。西方的物质文明是通过这种形式积累起来的。
仁慈的利己主义还带有一种宗教的意蕴,它强调了一种道德的义务在里面,就是不要严重的损害他人的利益。但这就将利己主义引入了丛林地带,一切又变得模糊了。这种角度的分析还是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再来看利他主义,也许它是一个多义的现象。多义到什么程度?也许它本质就是道德范畴内的事物,所以是不确定的。利他主义,像父亲对子女的爱,母亲对子女的爱,像雷锋对人民的爱,像乔治·华盛顿对于美利坚的爱。这些不同的利他形态,都表现为牺牲自己一部分的利益来增加或确保别人的利益。我们七十年代或八十年代初的人,还相信人应该是无私的,也相信有人会来无私地帮助自己,那种小时候带有宗教主义的教育,是利他的。
记得小学的时候,有一次我在路上捡了五毛钱。受雷锋精神的鼓舞,我把它上交给老师。老师迟疑地望着我,问这钱是不是我自己的。我解释了很久,老师才相信了,然后记了我一次好人好事。老师还在班上宣布了这件事,表扬了一番。现在回想起来,自己真有点傻得可爱。那小孩子为了证明自己是在做好人做好事,不得不反复甚至艰难地解释着。只是心里还想着,人就是应该做好事,更不能反过来证明是自己的就据为己有。
今天我还会这样做吗?不会了。不是我堕落了,坠落了,也不是我没有什么什么之类的。而是我不能那样朴素。为什么做好人好事呢?利他又是为了什么呢?“天下皆以为美之为美,斯不美也,天下皆以为善之为善,斯不善也。”在那个不正常的时代之后的一段时代里,残留的还是那些东西。
人性被扭曲的事实,证明利他不足以在今天这个时代里生存。两个企业之间,如果坚守这样的原则会是什么后果呢?还有效率的增长吗?没有。我或者会将别人的东西捡起来,也不会据为己有,但我不会因为那种宗教的立场,只是从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的角度来决策,甚至还会引入对待原则之类的作法。利他主义在中国,不也是全面的沦丧吗?真正信奉为行动准则的人,鲜有矣。
今日之中国实际,人民对利他主义的全面抛弃,只能得出两种可能的结论:一是,社会道德败坏了,人心不古。二是,证明这样的价值准则本身违反了人性。这两个答案都是正确的,是兼容的。
其实,人所谓的利他主义是不存在的。人作为生命体的形式,只能是自私的。只是自私的形式的演进,才出现了所谓的利他主义,我认为,利他主义只是利己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
我们在革命年代讲:“大我”,“小我”,但都是建立在“我”之上,是通过对比“敌”的存在而深入人心的。利人,即利他,是为了更好的利己而已。这是一个层面,另一个层面,利他在有的时候本身就包含一种信息在里面,那就是利他在特定的场合里本身就包含着利己的内容。如母亲对子女的爱,就是这样,这看似无私的奉献,但子女的存在本身就是她们自身利益或价值的一部分,并在一定条件下大于了另一部分的价值。
一种本能的选择。选择有子女的父母,只是希望自己的生命得以延续,而不是向社会尽责任,也不是对子女的奉献。人类的发展,只证明了这样的一个结论:人为精神活与为物质的肉体而活是有不同的价值层次的,在追求正当性的努力之中,人更乐意更迫切希望解决精神存续的正当性。为了精神可以牺牲肉体。这也证明,有的父母可以亲手结束自己孩子的生命:一旦子女在父母心目中没有价值可言的时候,甚至是一种累坠的时候,父母也可能不惜以身试法。
带有宗教原旨主义的人会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利他的,是利己所不能包容的。有道理,这本来就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反过来讲,真的是如此吗?这种让别人受益的精神,就是所谓的利他,那么是这个人本质就是高尚的利他主义者还是狭隘的利他主义呢?对自己怜悯,对弱者的同情,对对手的尊重,对来生的期待,能超越利己主义的泥潭吗?如果利他主要是对自己所爱的人而对天下其他人无关,那利他是不彻底的。如果利他似乎是为了天下请命,甚至像环保主义者那样为环境呼吁,那么他就能摆脱对自己的索取行为吗?只是对一种和谐的生态环境的追求吧。
教育常常是要自己在与集体与国家发生冲突的时候,牺牲自己,这是宗教主义的立场,但谁来获利了呢?只是那些少数的既得利益者,他们享受这种好处的时候,本身是不正当的。这样的利他主义是不是一种罪恶?本身利他主义是不存在的,还有傻瓜要做好人好事,让不是好人的人通过做不好的事来享受这其中的好处,是社会不正义的表现。
什么样的态度是比较好呢?没有。不要指望这一千多字能说明什么问题,给出什么满意的答案,本文是没有这种打算的。我们的时代是一个精确化了的时候,但越精确也就越模糊。如纪昀《如是我闻》引入的案例是有意思的,一个童养媳还是一个小妹的官司。法律可以比以前更细致,但仍然发现还是有很多没有被规定下来。
社会不过是利益的搏斗场。来过这世间的人,如果在同一时代,那就成了这搏斗场上的斗士或观众。利己与利他也好,都只是对利益的一种关注与追逐而已。除此之外,什么都不是。
利他主义道德的终结编辑本段回目录
传统道德规定所具有的目的是社会共同体的最大利益:和谐、统一。
传统道德的核心规定:善。
善是一个意义模糊的概念,而且也是个超出伦理范畴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内在善就不属于伦理学研究的范畴,在伦理学意义上,善是人们站在某种立场上对那些对该立场的主体有用的、有利的人及其行为和观念的赞美之辞,换言之,善即是对象事物对主体的有利性、有用性。在伦理学的意义上,善,是指人的行为对一般他人(自己以外的其他人)的有用性、有利性(能够满足其某些需要、给人带来快乐、愉悦),利他主义的伦理道德原则就是对这种善的要求。
有一类伦理学家认为,“善”是不可以定义的。但是,如果伦理学的基本的概念不能够定义,伦理学家就不可能指明善的内容,不能够说明善是什么,我们又怎么能够要求人们达到善的境界呢?我们又如何能够判断善与恶呢?这是一种典型的蒙昧主义的伦理学观点。这种伦理学的出发点是为了逃避伦理学的自然主义的即理性的基础和功利主义的本质──他们认为人是如此地高贵,所以不应该对人予以科学、理性的审视,这种观点可以讨好人的虚荣心,但是,却不能够解决人的伦理困境。
当我们把“善”的含义明确之后,我们就发现,“善”就是一种功利,是一种特别的功利──对公共社会、对自己以外的他人的功利。从善的语义学角度来说,善首先是个形容词,是存在者的某种属性的记号,然后,人们才把它引申为一个名词,用以指称善的事物或者品行,作为名词的善相当于“利益”、“效用”。
一个人之所以要把某种善作为自己虔诚遵循的法则,只能是因为他出于某种功利的原因,比如宗教的理由(为了进天堂或者不堕落到地狱),获取社会荣誉的需要,也就是说,善的行为在根本上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把善作为目的,就违背了人性的实际事实。作为理性的人,他总是有权追问:我为什么要行善?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给出功利的和理性的理由。不给出理由,就沦为了蒙昧主义、非理性主义。当麦金太尔用美德(即是善)来取代自由主义的权利(功利)原则的时候,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站在了蒙昧主义的立场。
从权利的伦理原则来说,善如果是个人内心遵循的伦理法则,那么谁也没有权力去规定他人的内心道德。在这一点上,传统宗教的越权最为严重。这种越权有一个理性的背景──对所谓的真理的信奉,但是却不能归罪(像哈耶克那样)于理性主义,因为理性主义的道德底线是不诉诸强迫,一旦逾越了这一点,也就不再是理性主义的了。
利他主义原则如何才能为人们接受呢?传统的伦理学家一方面利用神学,利用神的威严、天堂极乐的诱惑和人们对死亡的恐惧,这是一种彼岸的、虚拟的功利,宗教通过用虚拟的、彼岸的功利价值达到对现实的功利的颠覆──通过宗教信仰(某种系统的逻辑转换),现实的受苦就是享乐,受罪就是赎罪,给予就是获得;另一方面,他们从现实角度来解释:如果人人行善,人人对他人友爱,那么,每个人都会得到善的回报,爱的回报。这种现世的功利主义解释有一个致命缺陷,即这种人人利他从而利己的设想只是一厢情愿,在社会中,即使有99%的人都遵循,只要有一个不遵循,那么,这99%的人就会逐步受到损害,就像一个小偷进入未设防的银行,最终会把它偷空,那些受害的君子最终会觉悟过来,放弃利他主义。社会往往还有一种世俗的手段来奖励利他主义的行为,比如,给牺牲者树碑立传。但是这种做法往往对当事人没有利益,而只有榜样的价值──引诱后来的牺牲者。
自私是人的本性,一切存在物都有它的“自我维护力”,只是这种自维护力的强弱、方式有所不同而已,这种力量实质上就是“自私”。有的人可以牺牲自己的金钱、荣誉、快乐甚至生命,这不是因为他无私,而是因为他出于维护他的某种信念,这种人把信念看得高于他的物质利益、肉体快乐,原因在于他整个人是被信念支配了的人,信念就是这个人的灵魂,用汤因比的话来说就是:信念即其人本身。要人放弃私心私欲,也就是要人放弃人的本性,绝对善良的人只能任凭宰割,在自私自利的世界里很快会走向毁灭,正如欧也妮的母亲临终时所说的:幸福只有在天上。
这就是说,根本不可能达到人人利他的理想状态,从而使人人获得善报的梦想化为泡影。而且,既然行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善果和善报,那么,如果有比行善更容易得到善果的方式,就不会有人乐于行善了,比如,一个国君,他可以通过暴力及其建立的秩序获得财富,就不会通过赠与再由别人加倍奉还的方式致富,他为了获得尊严,也可以强迫人民对他口呼万岁,或者通过媒介宣扬、教育灌输等方式,而不必自己辛苦地造福于民(如果凭其个人才智,很可能无法获得受民众拥戴颂扬的政绩)。一个业已富贵之人,如果他把财富分散出去,成了穷人,他不会受到尊重,别人也不会送还财富,雅典的泰门的遭遇、高老头的悲哀、羊脂球的不幸,无不证明这一点。
这表明,利他主义原则只能由宗教神学来支撑,当宗教崩溃、神学被科学否弃,利他主义原则就注定遭到疏离和否弃,只有那些蒙昧主义的思想家、专制统治的社会才会热衷于鼓吹这种没有理由,不符合人的本性的利他主义。从实际效果来看,利他主义虽然可以使弱者、受困者得到援助,但从另一方面而言,一个强者信奉利他主义,就是信奉损己主义,是用牺牲自己来弥补社会的不幸,人们是很难接受的。利他主义主张牺牲自己帮助别人,用自己的痛苦换来他人的欢乐,让一些人受损,另一些人获利,它就违背了众生平等的原则,宗教家们不能因为自己的伦理原则的需要而使他人(强者、成功者、富裕者)受到损害,就不应该去劝诱、引导、甚至强迫别人牺牲(行善)。
有人会说,牺牲自己的利益不一定会带来痛苦,因为人们可以想到自己牺牲给了别人快乐,具有“崇高”的意义(这种感觉其实具有受虐狂倾向──它的产生缘于在野蛮的人类时期,弱者受虐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且无以逃避,为了解除这种不幸的痛苦他们就从精神上认可这种不幸,赋予这种不幸以崇高的道德意义)。即使这种牺牲是自己心甘情愿的,牺牲之后也不会对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但作为一个同样道德高尚之人,难道不应该对这种牺牲产生同情,从而不希望一个有自我牺牲精神的人去牺牲吗?
对于把个人的牺牲看成是“崇高”的观点,我们仍然有权质问:为什么说这样就是崇高的?对这个质问,唯一的经验主义的回答只能是“因为这样做给别人带来了某些功利”,但是,为什么你们有权要求别人为了他的功利而让我承担牺牲呢?其实,功利主义反而能够解决这种质问,只要个人付出的牺牲比他造成的社会总的功利价值要小,那么,这样做就是高尚的(比如,一个很有钱的人施舍给穷人的钱所带来的价值就大过由他自己消耗掉的价值),当然功利主义在这里因为忽略了个人的权利而受到责难。
显然,利他主义就是对人(特别是正直、善良的人)、对自己的不尊重,它是出于一种平均主义观念,只是为了帮助而不管这种帮助是否有效(正如对待乞丐,施舍并不能改变他的命运),不去考虑弱者有没有资格获得帮助,这是有违人的本性的,正因为这样,历来只有极少数所谓圣徒(实质上是被神学或利他主义观念扭曲的人)才会恪守利他主义信条,绝大多数人则是私心重重,只是在等级秩序的强权压迫下不甘心地做顺民,一旦有机会造反,那些“善良”百姓的自私、凶残、野蛮就会暴露无遗。
历史上确有不少利他主义的事迹,但是,少数的利他主义者、无私奉献者,置身于占多数的自私自利的世界,这些道德楷模就会受损害,一些人无私奉献,另一些人无偿获得,这不是极不人道吗?也只有利己主义者才会接受无私的奉献与牺牲,因此利他主义者便利了利己主义者。那么,把利他主义作为道德规范,就是对利他主义者的崇高、无私精神的极大伤害,它是鼓励那些善良的、道德高尚的人去牺牲、去毁灭,去为邪恶与私心殉葬。而另一方面,利他主义对邪恶者是无能为力的,冉.阿让的改悔只是雨果不切实际的浪漫幻想──如果羔羊用它的无怨无悔奉献与豺狼,它能使它改过自新吗?邪恶者放弃邪恶,只能是因为有强大的力量(比如法制的力量)不容许他作恶,或者,有比不作恶更能获利的方式供他选择,也就是说,只能用正义的强制力去消除邪恶,而不是用忍让去感化──这只是弱者的一厢情愿。
宣扬利他主义,不过是把善良的人变成受虐狂,在受到利己主义侵害时,不但不反对,而且满心欢喜!利他主义之所以受到各类统治者的赞成,就是因为利他主义可以造就许多甘心情愿的奴隶、顺民,强者、强力者都是不遵守,更不信奉利他主义原则的,他会认为他们的才智、财富、权力、机遇是神圣所授,从而受之泰然。只有不幸者、弱者才虔信利他主义,因为他们渴望别人对他们给予帮助,所以乞丐最常用的一句话是:行行善吧。
还会有人认为,利他主义者的牺牲行为起了良好的道德示范,会起到改良社会风气的表率作用,但这只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因为,只有那些道德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可能从道德楷模那里产生感动、赞美或仿效,邪恶之人,一般大众哪里可能受到感染呢?他们从心底里蔑视、嘲讽那些表率们,甚至引以为鉴:千万不能像那种人那样,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利他主义盛行的时代,正是邪恶丛生的时代,雷锋诞生于文革,是文革时代的道德楷模,西方中世纪是奉行利他主义的时代,那个时代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正如今天民谣所言,一个孔繁森倒下了,千万个王宝森冒出来。利他主义从来就是失败的。
利他主义的宣传也能取得一定效果,但这种成效是建立在人的功利心理上的,是利用了人的私心,如通过利他可以获得神恩,神佑和进天堂,或者可以获得社会荣誉。在中国,一旦有周期性的政治上的需要,偶尔出现或被发现的偶然利他行为,常会被大肆地宣扬,甚至请他作巡回报告,这样会产生仿效吗?其实,正是那些渴望名声、荣誉的人才会去仿效,即出于功利心理,但是政府是没有那么大的成本支出来平等地奖励每一个道德楷模,结果往往是,第一个英雄获得鲜花、掌声、提职加薪,甚至当选人大代表,进入社会权力层,享受荣华富贵,或隆重的追悼会,第二个英雄因舍身救人则可能沉到水底,旁人只充当看客,受伤的英雄因为无钱而被医院拒收,生死无人问津,以前热热闹闹的传媒也会因厌倦或政治任务的解除而无动于衷,如此等等,就难有第三个傻冒英雄出手了,政府想通过树典型这样一种经济的方式低成本地建立伦理规范而不谋求建立切实的制度保障,结果往往是虎头蛇尾,甚至透露出荒诞色彩,现在逐步设立见义勇为基金,110巡逻和报警,就是一种制度化的革新,从而使为善者获得公平的回报,也把救济行为职业化、制度化──这与人的善良与否无关。一个社会(特别是它的公共权力部门)老是强调并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实质上是因为它不懂得或没有能力或不愿意进行制度化的改进,因为这会损害非法利益集团的灰色利益。
通过树立榜样来形成道德风尚,从效果来说是不可能成功的,从手段来说,是非理性的,难道别人那样做,我就该仿效吗?非理性主义者、官僚主义者往往就迷信“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种观念是把人当木偶看待。
每个人都可能遇到不幸、危难,从而需要得到帮助,这时就会产生由谁帮助的问题,以及谁愿意帮助的问题,如果找不到施恩者,那么,那个求助者就得不到帮助,从实际情况来说,社会中的困苦者、意外不幸者很多,真正得到帮助的毕竟只是少数,怎样才能使更多的人得到帮助呢?显然,不应该寄希望于总是占少数的善良而且有帮助能力的人,因为这样做对那些善良者是不善的、不公正的,也不可能指望让更多人成为善良者,因为从公平和理性原则而言,一个人牺牲自己,一般并不能从获利的当事人那里获得回报,也不意味着将会得到公平的回报(并没有一个无所不知的神来掌握对善恶的评判及赏罚),所以他就很难选择牺牲自己了;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求助于社会救济制度,因为从概率上讲,每个人都会需要帮助和援救,因此,每个人都有救济的责任和义务,但这种责任应该公平分担,这就是社会福利制度、警察制度、见义勇为基金的价值,它让所有人平均地分担了救助责任,减轻了人们的道德的和财物的负担。
利他主义还有一个逻辑上的困境,如果人人都是利他主义者,那么,利他主义者的奉献与牺牲就不可能,因为善良的人不可能接受别人的奉献与牺牲,也就是说法,只有利己主义者才会乐意接受利他主义者的无私奉献与牺牲。也只有利己主义者占多数的社会,利他主义才可能得以实施。这样的结果是,利他主义者的奉献与牺牲全部由利己主义者享受了,利他主义在本质上便利了,养育了利己主义者,利他主义的教条恰恰在鼓励那些正直的人,善良无私的人去无私奉献、去为自私和邪恶牺牲,是鼓励那些道德高尚的人走上一条自我牺牲和自我损害的泯灭之路。
“利他”,就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利他主义者是自虐狂,同样是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侵犯和践踏,如果利他主义者还承认他也是人,有着与他人平等的尊严和权利的话。道德家们为了一个根本无法在当时实现的功利需要──人世的普遍、永久的和平、和谐、友爱──而设计出这种既违背人性、也违背理性的伦理原则,这表明这种伦理是伪善的、蒙昧的甚至是邪恶的。
总之,利他主义仅仅出于一种幼稚的幻想、一厢情愿,不顾人的自私和自我维护的本性,注定是徒劳的,而它的成功则是以人性扭曲、使某些人受牺牲受伤害为代价,从而是不人道的。
当人类文明由农业社会进化到工商业社会,人类开始告别蒙昧和迷信,开始理性地确立人生的信条、社会的制度和人际关系,伦理家提出了新的伦理原则和道德信条,如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的功利主义,人人平等的民主主义、个人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以及主张互惠互利的交易式的“客观主义”,这些原则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反映,也正是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实际遵循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与利他主义、利己主义的界限编辑本段回目录
三、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利他主义水平:U型曲线
既然受到成本与收益比较的影响,利他主义就和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有关。根据上面的分析,利他主义水平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呈现出U型曲线。这是因为利他主义属于正常商品。
在一个没有发展、交通不便的乡土社会,人们有充裕的时间,时间的机会成本很低;同时利他主义有助于方便社区成员的生活和生存,因此民风淳朴,你可以经常看到邻里乡亲之间的互助,其乐融融。这表明,在不发达而且流动小的静态社会中,这种正常商品属于必需品,而且价格低廉,因此人们愿意付出更多的利他主义行为,消费这种商品。
当社会处在发展初、中期时,有更多的机会,也激发了更多的个人欲望,因而时间的机会成本提高;同时流动性增加,交往不再是一生的,对陌生人的善举不会有日后的回报,因此,助人为乐显得昂贵和没有收获。这表明利他主义这种商品的价格变得昂贵起来。而且,不借助于利他主义的互助,人们也能很好地生存和发展,因此利他主义也不再是必需品,而是奢侈品了。于是我们总是听说见死不救的事情,当一个人受伤倒地时,一辆辆汽车会绝尘而去,除了道德因素外,他们堂而皇之的理由是太忙,或者是有要务在身。
如果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经济发展逐渐趋于成熟时,人们有更多的收入,除了能够购买普通的消费品外,还需要满足“施善”的心理需要,也能支付得起“帮助他人”的时间与财物开销,如捐款、花时间做义工等等。此时利他主义又会转而增加。
前面讨论的是纯粹的利他主义和希望得到回报的利他主义。至于互惠的利他主义,它与经济发展程度的关系,尤其是与市场经济体系的关系就更为密切。从实质上看,互惠的利他主义是延期支付的物物交换,是要通过互助的形式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这种实质决定,互惠利他主义只对一个较小的静态族群有效,或者在一个传统的小型社会中较为普遍,对小社会的存活与延续也要重要得多。小社会中,大家都相互认识,而且会不断交往,所以善举是可以得到回报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互惠利他主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弱,数量也就越来越少。其原因是:
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产品逐渐丰富,个人收入不断提高,个人生存面临的威胁越来越少;同时,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使得更多的个人需要可以通过参与市场交换来解决。换言之,物物交换演变成以货币为媒介的实时交换。这样,人们对互惠利他主义的需要在减少,这种需要集中在市场不能解决的地方,如对危急情况的救助。
第二,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一个人在时间上帮助他人的机会成本也增加了。而且,经济发展刺激了人们的物质欲望,使得人们更多地关心自己的消费,而不是他人的消费。这进一步减少了利他主义的数量。
第三,现代社会中流动性增强,人际之间的交往不再恒定不变,因而利他主义的交换链断裂。在一个成员多、流动性大的现代社区中,人们相互之间很陌生,而陌生人之间的利他主义就很少能够互惠了。A救了B,但B今后救A的可能性非常小。利他主义在街坊邻居之间或亲戚朋友之间要多于陌生人之间就是这个道理。在回报可能性小的情况下,人们会减少利他主义数量。
第四,互惠的利他主义实际上是起到了保险的作用。随着保险业务的推广和保险品种的增多,互惠利他主义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保险逐渐让位于正式的保险。
互惠利他主义减少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乡镇居民盖房的方式。在经济不发达时,在市场交换受到限制的计划经济年代,乡镇居民盖房子时主要依赖周围亲友邻居的义务帮忙,但这种劳务转移现在已经很少看见,盖房子逐渐市场化了。同样,中国人就餐时由一人买单和外国人实行AA制也各有因缘,前一种情况总有机会得到回报,后一种情况处于高度流动的社会中,回请的可能性低。
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初、中级阶段,处于U型曲线的底部。这似乎能够解释当今社会有些地方为什么会缺乏利他主义。
四、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的效率比较
应该指出,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两者应该是相互补充的。
将利他主义极端化,在大部分经济活动中取代利己主义,是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亚当·斯密明确指出,在市场中利己主义比利他主义更有效率。这是因为:第一,利他主义面临信息问题。一个人对自己需要的理解要多于对他人需要的理解。很简单,鞋合不合脚,自己最清楚。贝克尔说:“要知道一个生活在1000英里以外的人或一个‘穷’人的(效用)函数无疑是困难的,但父母想必是知道自己的孩子的效用函数的,兄弟和最近的邻居对彼此的效用函数就要清楚得多”。在不完全了解他人需要的前提下帮助他人,效果会打折扣;而要掌握他人需要的信息则要进一步耗费资源。比如,当你送一束鲜花给你心仪的女孩时,可能并不知道她对花粉过敏。再如,父母对子女婚姻的过分干涉不一定能促进子女的幸福。
第二,利己主义行为很容易利用市场交换机制使各个成员的行为相互配合,获得一个共赢局面,这就如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命题所说明的一样。但很难找到一个能良好协调利他主义的机制。当双方都愿意对他人给予利他主义关照,而不愿意接受对方的利他主义关照时,双方的过度谦让只能降低决策和行动的效率。
第三,过度的利他主义往往不计成本,似乎为了公众利益可以不惜一切。同时过度利他主义也没有根据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合作。
但是,适度的利他主义仍然有其用武之地,因为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利他主义来补救。首先,市场交换不能解决社会成员所有的需要,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交换,互惠利他主义实际上起到了补充市场缺陷的作用。进一步地,相互的利他主义实际上是一个非正式的保险,为相互密切交往的社会成员提供了意外保险。
其次,纯粹的利他主义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公共产品私人提供的不足。在现代社会中,公共产品是由私人和集体共同提供的。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动机一部分是出于自身利益,一部分是出于利他主义动机。例如,私人机构对环境保护目标的追求。
再次,纯粹的利他主义形成了成员对自己所属组织目标的认同和忠诚。在市场机制环境中,信息不对称产生了诸多问题,如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例如在委托人——代理人模型中,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完全依赖利己主义动机是行不通的,这样做代价高昂。但是如果企业员工认同自己企业的目标和企业文化,对企业忠诚,就能够减少怠工偷懒或公物私用这类的投机行为,增加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Herbert Simon说:“如果没有利他主义,团体忠诚只有在能够通过奖惩机制来保证时才能持久存在。”正是因为有一定程度的利他主义动机,高层管理人员才能自动将公司的长远目标看成是自己的目标。“在现实世界,从行政官员到蓝领工人的雇员,经常作出决策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即使这些目标使得他们在个人价值上付出一些代价。他们认同组织目标,因而表现了组织忠诚。”西方各类机构中员工公私分明,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利他主义形成的信念,而不是监督与惩罚的结果。同样道理,利他主义也是政治过程中的重要动机。尽管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人们在政治活动中同样追逐个人利益,但利用利己主义动机很难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去投票,因为自己的一票并不能左右局势。显然,投票动机是出于对某种政治信念的认同或对某一政党的忠诚,这些是基于利他主义动机的。同样的道理,因为有了利他主义的动机,人们才会自觉遵守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交易成本才会降低。
最后,利他主义是走出囚徒困境的有效方法。例如,美国烟草市场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各烟草公司为争夺市场展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焦点之一是广告开支。但是,因为烟草的需求弹性很低,广告开支并不增加总体的烟草需求;但是因为相互的替代,单个烟草公司的需求弹性是非常高的,广告开支对烟草需求极大。这样就导致了各烟草公司竞相增加广告开支,但是需求却相对减小的问题。显然,巨额的广告开支极大地压缩了烟草公司的利润,这是一种囚徒困境。但利己主义的烟草公司无法走出囚徒困境。1971年,美国禁止烟草公司在电视上做广告。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是,这些公司并没有反对。而各烟草公司的利润随后大幅度增加。显然,如果在各公司的经营中,如果利地主义存在着一席之地,就会避免广告战。在中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各公司竞相打折也是囚徒困境的体现。囚徒困境说明了利他主义在某些领域的重要性。
此外,纯粹的利他主义起到了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利用进化论的观点可以很好地说明适度利他主义的效率。根据进化论适者生存的观点,适应社会环境的基因才能在进化中生存下来。进化论对利他主义的定义是:一个人牺牲自己的后代生育,牺牲自己的适应性,以增强他人的适应性。按照进化论的观点,这种利他主义是不可能在进化中存活下来的。但是,与上述过度利他主义不同,适度利他主义族群比利己主义者族群更有助于族群在进化中的存活。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不能靠个人力量解决生存问题,只能进行密切的合作。这种密切的合作就是建立在利他主义基础上的。再以公共汽车上的偷盗为例,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国家力量,完全的利己主义将导致公共汽车社区被淘汰。当一个盗匪偷窃他人甚至是抢劫时,如果旁观者都基于利己主义而明哲保身,不挺身而出,则会伤及所有人的利益,甚至逼迫所有的人沦为盗匪,掠夺会逐渐完全取代生产和合作,公共汽车社区也将就此消失。
美国一个牧师的忏悔很能说明利他主义在进化中的重要性:“当纳粹对犹太人实施迫害时,我不是犹太人,我没有吭声;当麦卡锡对左派人士实施迫害时,我不是左派,我没有吭声;当种族主义对黑人实施迫害时,我不是黑人,我没有吭声;当他们把迫害的目标转向我时,已经没有人能为我说话了。”
五、在市场机制和利他主义之间寻找平稳
(一)补充利他主义不足的两类方法及其问题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当前的社会中物欲主义泛滥,利他主义甚是缺乏。但是,也必须清楚,并非所有的紧急情况都应由利他主义解决,必须明确哪些情况应由利他主义解决,哪些应由职业机构(市场)或政府行为解决。当一个人口渴时,他必须花钱去买一瓶水来喝;当他中暑晕倒时,有人会对他急救。前者是市场经济活动,完全建立在利己主义的基础上;后者是利他主义行为。当然也可能是巡警将他送到了医院,这就属于政府行动了。
这就是说,社会成员的所有需要都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满足机制。这个机制可以是市场,但市场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所以还需要政府的行动,但事实上,政府作用并没有改变利己主义动机,只是将个人活动强制性地转变成协调一致的集体活动,所以也存在自己固有的缺陷,公共选择理论早已得出政府失灵的结论。所以,还应该找到第三条路,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就是利他主义。然而,正如前面的理论指出的,利他主义也并不充足。换言之,解决社会成员的需要,不管是紧急的还是普通的,都有市场(如职业救助)、政府和利他主义行为三种方法,但这三种方法没有一样是完美的。
职业救助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它起源于类似的危急事件频频发生。当火灾、海难、车祸频繁发生时,仅仅依靠利他主义来解决这些紧急情况就不能满足需要,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如消防机构、拖车公司等等,而且这些公司也能够通过市场化运作来维持经营。
职业救助的主要问题是交易成本和垄断。一个危重病人处于昏迷之中,医院就没法和他商谈,交易成本自然会高。当船只在大洋上碰撞,马上就要下沉,既无法和打捞公司展开充分的谈判,因而交易成本必然高;也无法找到替代的打捞公司,打捞公司就处于垄断地位。因此,完全依赖职业救助也是没有效率的。
政府救助有两种:一种是以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如消防队与警察局,前者针对自然紧急情况施救;后者针对人为紧急情况施救。另一种是法律强制,通过法律制度安排调动社会的力量达到施救的目的,例如对见死不救者予以惩罚,或是对帮助他人的善举进行奖励或补偿。法律体系可以采用补偿机制,规定被救者对施求者给予补偿;也可以设计义务机制,规定遇到危急情况必须施救,否则予以惩罚。法律体系的缺陷主要是管理成本较高。
补偿机制的问题在于:首先,很难确定合适的补偿程度。这是因为施救者并不是以施救为生意的,因而其施救成本的计算很困难。这样,补偿或奖励就不会恰到好处,最终导致资源配置失当。其次,奖励机制需要每次计算奖励程度,这又增加了成本。最后,补偿机制吸引了以获得补偿为目的的施救行为,减少了利他主义的行为。
如果是义务机制,遇到危急情况而不予救助,应负责任,并受处罚。但处罚多大也是问题;而且,义务机制相当于对当事人征收一种税,会产生替代效应,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缺乏效率的。例如,当一个社区规定企业有义务为该社区的环保或市政工程捐款时,企业在投资时有可能避开这个社区。或者某路公共汽车规定为老弱病残让座为乘客应尽的义务时,利他主义动机缺乏或弱的乘客会换乘其他公共汽车。同时,义务机制也不利于培养利他主义动机的救助,因为在该机制下,无法判断一个勇救落水儿童的行为是出于利他主义动机,还是出于害怕受罚的考虑。这进一步促使利他主义者避免遇到这类需要援助的意外情况。
义务机制的另一个缺点是实施成本过高,因为无法判断谁应对帮助处理危急情况负责。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根本无法确定谁应该为他人认座;在车祸中也无法确定围观者中的哪一个人该负责进行紧急救护。由于实施成本过高,所以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能确定谁应该帮忙处理,结果义务机制既无法保证每一件意外都有人给予援手,又排挤了出于利他主义动机的救助。
(二)引进补偿机制与义务机制来弥补利他主义的不足
虽然利他主义要比其他机制在处理紧急情况时更有效率,但正如前面所讨论的,不管是哪个社会,纯粹的利他主义动机都很弱,我们目前的社会状况更是如此。有些表面看来是利他主义的举措,也包含了利益考虑,如捐款留名。补偿机制与义务机制固然有缺陷,但是利他主义活动具有非常高的外部效应,同时将其内在化的交易成本极大,所以还是需要引进补偿机制与义务机制。应考虑情况是否紧急、是否存在专业救助机构、救助成本有多高三个方面的因素,以决定是采取补偿机制还是义务机制,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第一,凡是职业救助机构能立即赶到的紧急情况,不必要求他人参与,如失火和车祸。这种社会需求已经市场化了。
第二,在缺乏职业救助机构的前提下,如果情况紧急而且救助成本很低,在现场的人则有义务给予帮助,如遇到车祸时帮忙打急救电话,船只遇到有人落水应该积极救人,拣拾财物后必须交还等等。义务机制类似于政府税收。
第三,如果事情紧急而且给予帮助需要付出较大成本,那就应该将义务机制与补偿机制结合起来,在场者有义务给予援助,其付出的成本可以得到补偿。例如过往车辆参与车祸伤员的运输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如果帮助的成本过高,则只能采取补偿机制,如在公共汽车上制止抢劫行为。当虽然缺乏职业机构但情况并不紧急时,只能采取补偿机制,如为希望工程捐款、救助失学儿童、帮助困难家庭、维持社会秩序、清洁公共场所等等。补偿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荣誉。
既然是补偿,就涉及到补偿的开支如何解决的问题。原则上说,补偿应该由受益者支付。从效率的角度考虑,补偿的大小应该是实际付出成本和所保全下来的价值二者中的较小者。换言之,既不能鼓励帮忙者投入的成本超过其产生的价值,也不能鼓励以获取奖励和成本之间的差价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救助。例如,为了救一个人而牺牲了两个人的行动显然是不值得提倡的,也不能允许在高速公路上经营专门的车祸营救公司。但是,受益者的认定并不那么简单。例如在公汽车上制止盗窃,受益者不只是被盗者,还有公安机关。维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当乘客因制止盗窃而受伤时,他是代替民警受伤的,因而应该得到来自公安机关的补偿。
应该说,补偿机制与义务机制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是由市场机制向利他主义的一个过渡。与市场机制的区别在于,补偿与义务机制不以赢利为目的,甚至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与利他主义的区别在于,补偿与义务机制并非劳务或货币的不求回报的单向转移。
作者:文建东 李欲晓 来源:《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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