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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共享时代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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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分时共享的时代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1994年互联网发展初期,丽莎·甘斯琪(Lisa Gansky)加入环球网络导航(Global Network Navigator,简称GNN)与我成为同事,那时各种服务相互连接的互联网生态系统还远未形成。美国在线公司(American On-Line,简称AOL)收购GNN之后,甘斯琪转而为AOL工作了几年,之后创办了照片共享服务网站Ofoto(该网站最后被柯达公司收购)。她在许多初创公司以及大型公司都曾担任过各种至关重要的职务。甘斯琪精力充沛、积极热情,尤其擅长将人才与各种想法联系在一起。毫无疑问,她的第一本著作也会发挥相同的作用。最近,我通过电子邮件就她的新书《网格:为什么分享是商务的未来》(The Mesh: Why the Future of Business is Sharing)对她进行了采访。

她在该书中阐述的重要观点是:对于许多目前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我们正从拥有它们转变为共享它们,而只有当需要的时候,我们才占用它们。我们正处于分时共享(time-sharing)的时代。

现在,分时共享常常会令我们想起度假公寓,而我记得Unix 操作系统就曾被称为是一种分时操作系统。一台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可以由各种不同的用户和程序分享,计算机的处理时间可以轮流切换给每个用户或程序使用,从而完成各自所需的工作。甘斯琪的见解是,各公司正在创建一个服务层,该服务层依靠联网操作系统,协调各公司对实物商品和资源的使用和需求。

欧雷利媒体(O'Reilly Media):你如何描述那些适合分时共享的产品或服务呢?

丽莎·甘斯琪:我认为,我们目前刚处于向获取型(而非拥有型)生活方式和经济转变的初期。对于那些拥有某些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公司来说,通过分享我们已拥有的这些资源,从而有可能节省资金并赚取有价值的货币(现金和社交货币)。通常,要完全拥有这些产品和服务都相当昂贵,而且它们的使用频率也不高。汽车、船只、房屋、工厂、办公楼、网站托管服务以及大片的地产就是很好的例子。这些资源的拥有者,在不使用这些资源的时候将它们拿出来与他人分享,可以增加这些资源的效用,降低资源使用成本,并自然而然地创造出以全新方式与“生态系统”的合作伙伴——也就是将要分享某些资源的个人和公司——进行协调合作的机会。

几十年来,企业已在许多平台上进行分享。制造、运输、分拣包装系统、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简称CRM)方面的软件即服务(Software-as-a-service,简称SaaS)、会计及数据库管理、销售团队管理与客户服务只是其中少数几个分享平台。在我们的个人生活中,数码影碟(通过Netflix平台)、音乐(通过iTunes平台、Pandora平台和MOG平台)、速递(通过联邦快递、UPS)、出租车、民用飞机、公园和餐厅等,这些都是我们一直在快乐“分享”的产品和服务。

《网格》提出了一个与众不同的观点:在具有GPS功能的移动上网设备和社交网络的参与之下,我们很容易地在空间和时间中确定实物商品的位置。我们现在可以很方便地找到顺路搭车回家的人,在附近找到很不错的咖啡厅酒吧,在旅行中找到房屋互换居住的对象,又或者在你参加晚宴的地点附近发现一个新的“临时画廊”。

《网格》主要针对的是创造和管理那些价值无法保存的产品或服务。它为各企业提供定时向客户服务的能力。同样,个人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很容易地找到商品和服务。对于制造商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拓展网络,以便扩大与其他制造商的联系,分享使用工具和工作空间,利用回收商品寻找灵感,对某个市场、新的平台或商业模式进行测试。

我的期望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和企业会愈加习惯于分享某些资源,而保留对其他某些工具、技术、团队等特意拥有的选择权。企业或个人认为哪些是可以“共享”的,且何时有兴趣共享,这都将取决于该企业或个人的发展阶段或人生阶段。久而久之,随着共享偏好变得更加有利而且方便,资源共享很有可能会不断增加。

一说起共享,我首先想到的公司就是在线DVD租赁公司Netflix和在线汽车共享租赁公司Zipcar,但你想到这么多公司,这令我很惊讶。当你寻找基于服务或产品共享的公司时,哪些公司最令你感到意外呢?

最令我感到意外的是我称之为“从自行拥有转向网格分享”(Own-to-Mesh)的各种企业。这些企业将早已拥有的资源通过网格服务平台向大众开放(部分时间或全部时间)。其中我最喜欢的一些公司可以让我们把我们的汽车(通常每天使用大约两小时)放入一个网格系统进行共享,这样不仅增加这些汽车的效用,而且还从我们拥有但未能充分利用的资源中赚取利润。这些公司包括:RelayRides、Getaround和Spride Share。

同样令我始料未及的是,我发现房地产除了提供住房功能外,也能进行“网格式”共享。事实上也的确可以。比如,我发现纽约市的布鲁克林格兰奇农场(Brooklyn Grange Farm)及临时店铺就是网格共享企业,这令人相当吃惊。它们都以独特的方式向我展示,随着建筑物的新功能被视为有获利价值的资产,商业房地产价值正在发生变化。随着都市农庄(urban farming)越来越流行,屋顶便越来越有价值了。布鲁克林格兰奇农场目前在纽约市皇后区拥有共计一英亩的“屋顶有机农田”,他们将农产品供应给当地餐馆,或者参加农产品市场(farmer's markets)。利用城市屋顶种植当地农产品,这显然增加了以前未能真正发挥其作用而被低估的现有资源价值。

同样,临时店铺是一种暂时性(今天在这里,或许明天就消失)的展示柜式商店,主要以一种产品、品牌或体验为特色,但没有租用专门固定的长期营业场所。这种新发现的临时店铺,能给城市乡镇的闲置零售空间带来一种新鲜的活力,吸引精力充沛的艺术家和企业家短期利用某个空间,而不需要承担长期租约。这显然是由于经济衰退而激发出来的策略,但这对社会、建筑物业主,艺术家或商人都有好处。临时店铺具有网格共享特性,尤其是因为这些临时商店的发现,往往是通过主办人发布Twitter 短消息、写博客文章、在他们的Facebook主页上发布通知,或使用像Foursquare之类的移动社交服务。客户找到了这些企业和品牌。他们在Twitter 或Facebook上对这些公司或品牌进行关注,接受相关信息的更新,以确保他们知道这些临时店铺下一次活动的举行时间。我对具有网络功能的“临时店铺”极感兴趣——它也促使我们深刻体会到——许多资源的价值是无法保存的,我们需要利用商业中最有力的两个字:售罄。

为什么说Kickstarter是一家网格公司?我看到许多制造商和艺术家在使用这个网站。

Kickstarter是为各种创意项目提供服务的一个点对点(peer-to-peer,或称对等)融资平台,这些项目充分利用社交网络来促进对艺术家、制造商和企业家的支持。Kickstarter网站上大多数最为成功——即迅速获得全额融资——的项目,其秘诀主要是因为项目创意者拥有一个强有力的社交网络,而且邀请人们参与到项目之中。我真的很喜欢Kickstarter,因为你无需是身价显赫的梅第奇(Medici),就能为艺术和科学提供资助,或者支持能激发你想象力的某个重大创意或个人。它是一种面向创意者的小额融资平台。 

经欧雷利媒体公司(O'Reilly Media)许可,转载自欧雷利媒体公司网站上的同名文章。 

戴尔·多尔蒂(Dale Dougherty)MAKE杂志的编辑兼出版人同时也是欧雷利媒体公司Make Media部门总经理。他还负责组织Maker Faire,这是一个新颖别致的展览会,展示包括艺术、手工艺、科学和工程在内的各种DIY作品。戴尔在欧雷利的许多最重要事件中都发挥了作用,包括与蒂姆·欧雷利(Tim O'Reilly)联合创建欧雷利媒体公司。 

双语阅读:It's A Time-Sharing World

知识共享: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新理念编辑本段回目录

      

    知识共享组织于2001年在美国斯坦福大学成立。该组织以知识共享为理念,遵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力图克服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传统的著作权利用方式通过“一对一”的协商来获取授权,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需要,不仅不利于发挥网络的技术优势,也因作品由于缺乏作者的授权协议,而使其使用难以符合作者意愿,不利于网络世界著作权的保护。为此,知识共享组织以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著作权体系为宗旨,设计了一系列许可协议,作者在保留某些权利的情况下,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自由复制或修改,这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使其他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创作素材。

知识共享协议

    2002年12月,知识共享组织发布了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供公众自由使用,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工具,帮助人们把他们的创造性作品贡献于公共领域,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他们的著作权,而授权他人针对特定用途自由使用,以此增加网络领域的创造性公共资源,便利作品传播和促进著作权保护。根据该协议,授权内容包括四个要素: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和不得演绎创作。在使用协议时,须在作品旁边加上想申明保留权利程度的图标,并且把图标链接到知识共享组织的页面,这样就表明其作品使用了该许可合同以及对使用者的授权内容。知识共享协议的授权方式简便易行,既易于让使用者获得作者授权,也有助于网络领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解决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遍重视欢迎。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 劳伦斯·莱西格(倡导建立知识共享制度,被称为“知识共享之父”)——

从“只读文化”到“读写文化”

    文化有“只读文化”和“读写文化”之分。如果一个社会的大众消费者只是消费别人所创造的东西,而不是自己进行文化的创造,那么这就是只读文化社会。反之,如果大众消费者也能参与文化的创造,就是一个读写文化社会。

    传统著作权法是只读文化的产物,阅读一本书,不会产生复件,如果你把书给另外一个人,也不会产生一个新的复制品,即使你把书当枕头用法律也不会管,因为它不产生新的复制品。但在数码时代,情况发生变化,著作权法规制的主要是复制行为,而在数码世界中,每一种使用方式实际都会产生一个新的复制品,比如在电脑上即使仅仅是阅读一个文件的话,如果不产生一个新的复件,实际上也是不可能进行的。如果法律支持著作权人完美地控制别人如何使用文化,而且得到技术手段的支持,就会使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一个只供阅读的网络。

    但文化既可以被消费,也应该鼓励人们去分享这种对文化的创造,这是互联网读写文化的体现。这种分享文化的能力是21世纪真正的机遇所在。现在的法律在制定时,并没有考虑互联网上一些新的创作形式,比如利用数码技术对已有作品进行的混编等,如果法律对此进行强制禁止,会扼杀这种具有创造性的读写文化。

    所以我们要实行知识共享制度。根据知识共享制度,如果某个作曲家编了一首曲子,并通过知识共享协议发放,允许别人来进行重新混编,别人改编后又放回到网上,这样两个创作者实际上是在没有对话、没有承担沉重法律义务的情况下进行了协同创作。

    科学的作用不仅在于创造新的知识,也在于创造能够让大家都能够获得的知识,这是科学的理想。科学知识应能为世界上所有的人获得,知识共享的背后,正是这样一个非常简单的理念。知识共享不是忽视著作权,而恰恰是看到著作权的重要,只不过所推崇的是达到一种平衡,让学者、科学家、艺术家等都能通过自愿的选择进行知识共享,这样既尊重原创者的利益,又让大众受益。

美国互联网档案馆收藏部主任 斯图尔特·希非——

知识共享协议的具体应用

    美国互联网档案馆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因为有了知识共享制度。我们现在有三分之二的内容来自于知识共享协议的许可。而任何人到我们的图书馆,不是进行借与还,而是下载、复制然后使用。我们强调人类知识的普遍可获得性,通过协议许可来实现知识共享,并保证分享知识的免费性。我们现在已经创造了这样一个全球的网络,使人们合法地获得、方便地使用他们所要的信息。其内容包括影像、教育课程、软件、图书和网页等等。在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的过程中,知识共享协议发挥了很大作用,由于有了知识共享的许可,我们可以发送、允许别人复制这些信息。现在知识共享协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多年的收集工作中,广播、电视、教育各个行业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年增长率是300%。

知识共享组织国际合作项目主任 汉高——

知识共享协议的国际化努力

    现在知识共享理念在国际上已得到广泛的传播,在促进知识传播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力图建立一个国际性的许可框架,让知识共享协议转化为各国的立法,让世界各国法律人才在知识共享的框架下工作。我们首先是在各个司法管辖区找一个合作伙伴,进行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然后付诸于公众进行讨论,形成修改意见。在这些条件具备之后,进行协议许可的发放工作。现在知识共享组织已经与近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关系,有29个国家已经有了本土版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我们的工作旨在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兼容与整合,保证知识共享许可的可执行性,使在网上可公开获取的作品数量不断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蒋志培——

中国有可与DMCA相媲美的法律机制

    著作权的一个理论基石就是社会公众利益和著作权人权利的平衡。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能让社会成员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他们有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的。社会要给社会成员以良好的文化食粮,而这些文化食粮有赖于智力创造者的创作,因此法律必须把这些创作的一部分利益给他,这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石,破坏这个平衡,就会损害社会的发展。法院在处理案件、制定司法政策时,都是把这种平衡作为理论基础的。

    现在信息产业获得巨大发展,它需要怎样的法律环境,这是我们法律人应该考虑的。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负责创新,但要应对创新,要应对技术、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合理的法律环境。我们要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完善机制,应对国际挑战。现在计算机网络已经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同主体的利益不断发生碰撞,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这受到了人们的关注。1998年美国颁布了千禧年版权法(DMCA),应对了网络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2000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被一些专家包括国外专家称之为是与美国DMCA相媲美的一个法律机制。这个法律机制因应了中国网络事业的飞速发展,规范和促进了我国网络信息事业有序发展的法律环境的形成。

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赵天武——

知识共享协议适合数字时代要求

    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造成了冲击。在网络环境中,“印刷版权”已跃升为“数字版权”。互联网中一些作品经过修改、分解、重组成为新的作品,使得版权归属变得复杂。而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和分散性,使网络上的版权保护更加困难。但是,如果通过法律方面的调整和推行行业自律,网络的这种冲击会变成推动力,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先进传播媒体,将成为著作权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有13亿人口,这么多的人需要有信息沟通和了解的渠道,如何解决互联网上信息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这是我们在进行产业建设中需要考虑的。从产业部门来讲,要合理解决互联网信息提供商与信息服务商的责任与义务,解决权利人和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等问题。

    由知识共享组织设计并向社会提供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解决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比较适合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 许超——

在知识共享要求下,著作权保护如何发展

    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求进行知识共享,比如说为了教育的目的,为了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发展,要把文化知识变成共享的资源。共享资源,最简单的就是免费使用,为了实施这个工程国家拨了很大一笔钱,委托文化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做,但遇到了一些困难,其中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很大问题。国际上也对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出新问题,这些跟数字时代的发展有直接关系。对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著作权保护下一步要向什么方向发展,我们现在保护著作权应该保护到什么层次,换句话说,我们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是仅追究到复制、发行这个层面,还是要继续追究到终端用户,这是值得研究的。我们要考虑,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会不会对我们整体法律制度产生影响,怎样找到适合我们国情发展的方向,这是政府和科研教学部门应该要做的。

背景链接  

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显示,到2005年底,我国网民总人数为1.11亿人,居世界第二位,比上年增加18.1%,是1997年第一次进行调查统计时的179倍;上网计算机4950万台,比上年增长19%,是1997年的165倍;网站数为694200个,比上年增长3.8%;网络国际出口带宽136106M,比上年增长82.9%;CN域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国家顶级域名,全球排名由2005年的第13位上升为第6位。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造成了冲击。网络技术不断衍生出新的创作形式和传播载体,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比如较早的网络数字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以及最近的胡戈改编《无极》被指侵权的纠纷等。

    我国法律回应网络发展的特点,及时制定、修改了相关规定。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确认了网络传播权,修改的商标法虽未涉及网络问题,但明确规定了确认驰名商标的标准,提供了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法律前提。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作品数字化以后,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著作权法中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权保护在互联网这一传播媒介中具体化。此外还有《互联网服务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构建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网络著作权机制,规范和促进了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图片说明

    3月29日至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IET基金会、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开放式教育资源共享协会共同举办的“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协议发布会暨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国际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及我国有关机构和学校的部分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发布了知识共享组织设计的知识共享协议的简体中文版,并围绕全球视野中的开放共享运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其许可模式、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新共享时代编辑本段回目录

如果你能租车,干吗买车呢?这个简单问题,成了一种日益壮大的行业的奠基石:如果你在宜家买完家具之后,随时可以租到车子装运回家,何必花钱买一辆车、支付停车费呢?如果你能在家附近的停车架取出一辆自行车,再停放到办公室附近的停车架,何必买自行车、冒被偷的风险呢?

2002年2月,一个Zipcar的纽约市用户与她刚刚拿到的时租汽车

编译自《经济学人》
  如果你能租车,干吗买车呢?这个简单问题,成了一种日益壮大的行业的奠基石:如果你在宜家买完家具之后,随时可以租到车子装运回家,何必花钱买一辆车、支付停车费呢?如果你能在家附近的停车架取出一辆自行车,再停放到办公室附近的停车架,何必买自行车、冒被偷的风险呢?
  如果你能很方便地租到DVD,看完后放进店家提供的信封、扔进邮筒即可归还,何必买碟片呢?当然,出租生意并不新鲜,连锁酒店和租车行已存在多年。有人认为,世界最古老的行业也包含有出租的内涵。
  但在过去50 年中,面对拥有派,租借派一直节节败退。由于买洗衣机的人多了,投币式自动洗衣店纷纷关门;直到金融危机发生,几乎世界各地的买房者都在增加。出租市场变得僵化:旅馆和租车行的生意模式数十年不变。
  拜新技术、紧缩和绿色风气所赐,这一切目前正在发生戏剧性变化。互联网使得比价变容易了,也助长了新型的租借和共享方式。
  例如在汽车销量低迷之时,汽车共享却蒸蒸日上。美国Zipcar 公司会员人数达40 万,他们只需支付一笔年费,就可以按小时租车:先上网找到停泊在最近的Zipcar 汽车;用完再归还到众多指定停车点之一。
  影碟出租行Netflix 通过方便顾客邮寄租、还碟片,去年做了1.16 亿美元的生意。现在连政府都参与进来:伦敦等城市向市民提供自行车租借。潮流人士为此叫好。“共享是清洁、干脆利落、时尚和后现代的。”《纽约时报》的马克·勒文撰文指出,“而拥有则沉闷、自私、怯懦和落后。”
  还有两本新书专门探讨共享热:《我的就是你的:合作消费的崛起》和《商业的未来在共享》。。人们正在租借以前没想过租借的东西,例如服装和玩具。借包网将Netflix 的概念运用在高档手袋上,声称可让女人避免花在搜寻合适包袋上的“情感与金钱牺牲”;加州门罗公园市的TechShop 公司专门向业余发明家出租工作间和设备。
  还有一些“合作消费”的先行者,干脆甩掉了库存,只充当中介的角色,帮人们销售多余的东西——从停车位到能源。
  CouchSurfing 网站让家有空余沙发的人,与愿在上面睡觉的出行人配对;大家的共识是, 后者也肯为网络上的其他人做同样的事。目前在全球7.9万个城市中,共拥有230 万该网站的注册用户。
  thredUP 网站让人们从交换儿童服装、化妆品到电子游戏等各种物品。Freecycle 帮人们免费送出不需要的物品,以免它们最终被填埋;该网站的全球网络用户多达760 万。
  开办Zipcar 和Freecycle 的人动机可能不一样,但他们拥有共同的信念:使用权往往比拥有更重要。有互联网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GPS 器材可以将你和住在附近想拼车上班的人联系起来;社交网络可以降低“合作消费”的一大障碍——信任。例如Couchsurfing 的用户如果对求租沙发者不放心者,按一个键就可以了解其他人对对方的看法。
  人们对闲置品变得越来越不耐烦。美国人平均将18% 的年收入花在保有一辆停多走少的汽车上;半数美国家庭拥有电钻,但多数人仅用过一次;这些都是极大浪费。另外,“消费博爱”也很好玩。Zipcar 的广告说:“今天你想开宝马还是沃尔沃?”
  人们对炫耀性消费的态度正在改变。以前人们喜欢通过拥有大量东西,来展示自己的地位。如今很多炫耀性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却通过虚拟方式来达到相同效果:用Twitter 来展示自己在做什么,用Shelfari 展示自己在看的书,用Digg 展示自己的兴趣,通过Facebook 展示自己认识的人。合作消费正是这种新经济的理想信号指示灯。
  这一新模式不无局限,例如按时归还Zipcar可能很麻烦,但共享的大潮仍在加快步伐。Zipcar的模仿者在上千个城市涌现,每周都有自称是“某某商品的Netflix”的新公司出现。集体消费也在打乱现有的商业模式。
  互联网是新潮的同义词。若能鼓励人们循环使用,它也可能使制造经久耐用产品的美德复活。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www.bundpic.com/link.php?linkid=12714
http://old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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