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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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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今起实施 涉密计算机不得连网编辑本段回目录

 (记者 简工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今天起正式实施。据悉,针对近年来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和网络泄密高发的趋势,新修订的保密法对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提出了新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将按照涉密程度不同,采取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明确涉密计算机和储存设备不得接入互联网。

  据悉,与保密法修订前相比,定密制度有了改变。不再赋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和地级市机关绝密级定密权。不同密级明确了不同的保密期限。解密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健全,既有自行解秘,也有审查解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缩小秘密范围,减少定密随意性,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

  新修订的保密法对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提出了新标准。针对近年来计算机网络泄密高发趋势,吸收现行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计算机网络的保密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将按照涉密程度不同,采取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保密技术设施、设备要按国家标准配备,并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建设、运行;新法还明确列举禁止事项,如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有责任配合有关机关调查泄密事件,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涉密领域,参与涉密活动,从事涉密业务。新保密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从事涉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依法管理。

  针对涉密事件查处难的问题,这次保密法修订改 “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都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也加大了处分监督力度,对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部门应当提出纠正建议。新法同时也规定,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定密不当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不依法处分违规者的机关、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记者从上海市保密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等原因,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保密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据悉,上海将紧密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保密法宣传教育,以切实增强公民意识,牢固树立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同时,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涉密人员和保密干部认真学习新保密法,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上海将按照新法要求,制定若干可操作性的配套办法,并对本市历年的保密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本市还将科学制定保密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以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为重点,加强保密科技研发与应用,进一步推进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

李军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答记者问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下简称《保密法》) 已于2010 年4 月29 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 年10 月1日起施行。为此,市委副书记李军同志就《保密法》修订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请问为什么要修订《保密法》?《保密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9 年5 月1 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创新。

  实践中的创新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加以提升和体现。

  总的讲,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保密法》作必要的修改,有利于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政务信息依法公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记者:请问《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

  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必将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科技安全和文化安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国家责任。

  保密能力是国家能力的重要体现和保障。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秘密的保护。这次修订的《保密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这次修订还特别注重依法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到四个“着力”,即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着力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健全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活动等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这次修订幅度大,原法绝大多数条款都作了修改,新法共6 章53 条,增加了1 章18 条。总的看,达到了上述目标和要求。

  记者:《保密法》修订过程中,定密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请问修订后的《保密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定密制度?

  答: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修订中取得的进展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定密权限。二是明确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三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强化定密责任。

  四是健全解密制度,既有自行解密,也有审查解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缩小秘密范围,减少定密随意,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

  记者:国家秘密的密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国家秘密的密级即国家秘密的等级,是指依据保密范围所规定的事项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系程度,特别是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后,可能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而做出的等级划分。《保密法》第九条规定,我国的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划分三个等级的标准是:“‘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以法律的形式对国家秘密等级做出基本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区分了不同密级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系程度不同,泄露后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是有区别的;二是不同密级的国家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也不同,特别是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应采取特别的保密措施;三是为规定保密范围、区分不同密级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如何理解保守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

  答:保守国家秘密需要将知悉秘密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而政府信息公开则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二者看似矛盾,实则辩证统一。

  公开是一般原则,保密是例外。

  这次修订对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作了充分考量。一是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三是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是健全解密制度,规定了自行解密制度和解密审查制度等。

  修订后的《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就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是修订后的《保密法》的突出亮点。

  记者:据了解近年来有不少失泄密案件都与计算机及存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有关,请问在修订后的《保密法》中对计算机及存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近几年我国发生的不少失泄密事件确实与计算机及存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有关。过来,我国对计算机及存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都是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管理和规范的,从实践来看,与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鉴于这一实际,在修订后的《保密法》中对计算机及存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更直接的要求。比如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记者:什么是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什么是涉密计算机?什么是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答: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传输、使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运用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功能,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通常称为涉密计算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凡用来打印文件资料、存储内部资料、驳接内网的计算机均属涉密计算机。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主要是指用于记录、存储、拷贝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磁带、光盘、优盘、存储卡等磁、光及半导体介质载体。

  记者:修订后的《保密法》是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涉密人员管理?

  答: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这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分类管理制度。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上岗审查培训制度。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三是出境管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四是脱密期管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五是明确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记者:修订后的《保密法》对机关、单位的要求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修订后的《保密法》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而修订前第六条:“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可以说修订后的《保密法》对机关、单位如何开展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比如说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在《保密法》修订前都是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管理和规范的,修订后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纳入了修订后的《保密法》。

  记者:修订后的《保密法》是如何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

  答: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这次修订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保密规章制定。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二是定密监督。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三是保密检查。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四是泄密案件调查。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是密级鉴定。规定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六是处分监督。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记者:全市近期对《保密法》学习贯彻工作有何考虑?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首先必须为人们所知晓、所掌握。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现在,修订后的《保密法》即将生效。这里我想就学习《保密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抓好保密干部的学习。只有自己掌握了法律,才能去教育别人、要求别人,才能把工作做好。二是要抓好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学习。要通过学习《保密法》,使他们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是要抓好广大公民的学习。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媒体的宣传阵地作用,广泛开展法制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保密法》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切实增强公民意识,为贯彻实施《保密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取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tech.sina.com.cn/it/2010-10-01/10134714004.shtml
http://scitech.people.com.cn/GB/25509/39796/41754/6107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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