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定义
价值资源的流失与浪费
腐败的价值机理
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通常会同时受到两种价值观的作用,一种是他的个人价值观,另一种是他所代表(或代理)的集体价值观,其中,个人价值观引导他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个人的意志与愿望,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利益要求(即私心);集体价值观引导他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求充分体现集体的意志与愿望,要求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即公心)。其结果是,这个拥有权力的人在其权力行使过程中实际所表现出的代理价值观通常介于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之间,即“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同时对“代理价值观”产生“引力”。也就是说,权力行使者在个人价值观的“吸引下”所表现出的“代理价值观”,总会或多或少地偏离集体价值观,从而使集体的利益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损失,使集体的意志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折扣。
总之,当权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实际所表现出的代理价值观,总会在一定程度上趋近个人价值观,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集体价值观,这就是产生社会腐败的价值机理。
铲除腐败的基本途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要想减少社会腐败,就必须使当权者所表现出的代理价值观尽可能地与集体价值相吻合。
1、推选有能力且品德高尚的人作为权力行使者,作为集体价值观的代理人(或集体利益的代表者)。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品德高尚者就是能够更多地注重长远利益、集体利益、高价值层次的利益,而较少地注重眼前利益、个人利益和低层次利益,这样,其个人价值观中更多地包含集体价值观的成份,这种人的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2、加强监督,提高透明度,使当权者能够按照集体的利益要求来行使权力。只有加强权力行使的全程监督,才能使人们清楚地知道,当权者的每一个决策和行为是否符合集体的根本利益,是否偏离集体价值观的客观要求。不过,如果监督手段的泛滥,也会提高权力行使的成本,降低权力行使的效率。
3、加强民主,实施权力下放,让更多人参与权力的行使。集体的价值观是由各个集体成员按照一定的影响权数合成而来(详见拙文“价值观的数学分析”),如果不考虑效率因素的影响,参与权力行使的集体成员越多,该权力行使的实际代理价值观就越是接近集体价值观,产生社会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小。不过,如果民主过滥的话,就会降低效率,丧失发展机遇,同时容易导致信息的流失以及泄密事件的发生。
4、加强制度建设,使权力行使不断朝制度化、程度化的方向发展。权力行使的制度化和程度化可以有效地降低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和模糊不确定性,加大个人价值观对于实际代理价值观实施干预的难度。不过,权力的制度化与程序化也会提高权力行使的成本,降低权力行使的效率,导致社会僵化的产生,降低集体对于突发事件和复杂形势的应变能力。
5、加大惩处力度,使实施社会腐败的成本大幅度提高。如果一旦发现当权者的代理价值观严重偏离集体价值观,就采取严厉措施来进行惩处,就必然会缩小代理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差异,从而减少社会腐败。也就是说,如果对于社会腐败的惩处力度足够大,实施社会腐败的风险成本远远大于实施社会腐败所获得的风险收益,那么社会腐败就会得到有效遏止。
6、加大当权者与集体的利益相关性,使其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基本一致。提高当权者在集体中的股权,适当提高当权者的政治与经济待遇,把集体的业绩与当权者的经济与政治前途紧密联系起来,就可以使其个人价值观中更多地包含集体价值观的成份,从而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7、增加约束机制,以各种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约束方式来提高对于当权者的约束力。权力如果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当权者的代理价值观就必然会朝着个人价值观的方向倾斜,使集体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个人利益,这就是“性本恶”,因此极端的权力必然产生极端的腐败,不能寄希望于人具有天生的善良本性(即“性本善”)。只有加强和完善各种约束机制,才能确保当权者的代理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相一致,才能确保权力的行使能够有效地维护集体的利益,体现集体的意志。不过,约束机制过多,会提高权力行使的成本,降低权力行使的灵活性和效率性,还会会导致社会僵化的产生。
腐败概述
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法制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试对腐败的界定、成因及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作出分析,并提出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的对策和措施。
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的关系
反腐败要靠法制。这里的“法制”,不仅包括构成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在内的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整个活动过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反腐败要靠制度、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腐败的本质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人民意志的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证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的,“要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法制的特点决定的。防止和克服封建主义思想影响,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既能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和减少人们行为的随意性,堵住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有效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起到防范于前的作用;又能惩治腐败,起到惩戒于后的作用。中国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至今犹存。当前,官本位、家长制、裙带关系、人身依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旧的封建思想和观念还在影响着我们的一些干部和群众,这是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腐败的产生与封建主义思想影响有关,而克服封建传统影响,必须加强法制。
3、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市场经济属性决定的。依靠法制反腐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它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要求政府管理行为也必须法制化。这就决定了不管是市场主体还是其他管理部门都必须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市场经济法制化的特点和依靠法制反腐败是一致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为反腐败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条件;另一方面,把反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在全社会各个方面,建立起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使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必将促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4、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党的历史经验决定的。党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要经常地对党员和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拒腐防变教育,他预言道:“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进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1】《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8页)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党的十四大提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反腐败斗争也要走依法治官的道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思路。2003年12月31日《党的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是党建工作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从此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健全的法制是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的震慑力和强制力。“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国法与党规党法虽有不同,但它们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依靠法制,就是要运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干部滥用权力,一旦有腐败行为出现,就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惩处。法律不健全,制度有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因此,规范、监督权力的运行,防止产生腐败行为,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靠制度。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分解、监督、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
反腐败的对策思考
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如果听任腐败现象蔓延,我们党和人民的政权就有可能被葬送。反腐败斗争是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的特殊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腐蚀与反腐蚀、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政治斗争,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为巩固政权建设而迫切需要解决的政治任务。如何加强法制监督,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问题?对策是:
1、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腐败是从权力者思想腐败开始的。腐败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堕落,克服腐败现象必须狠抓思想教育。这是从内因入手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从主观因素上根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前,尤其要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1)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中纪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发展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努力成为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强领导核心。(2)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员的政治信仰和理论修养,以党风促民风,影响带动机关作风建设,让正气压倒邪气,使共产党员经受住金钱、物质、灯红酒绿等不良社会风气的考验,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反腐长堤。(3)加强道德建设,提高权力主体职业道德水平。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主体只是代行权力职能,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因此,要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理想,并把它奉为职业活动的行动指南;要磨炼职业道德意志,用马列主义武装头脑,辨别善恶,分清美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养成职业道德习惯,把道德规范变成自己高度自觉的要求,使自身权力的行使完全符合社会的要求。(4)加强法制观念,使权力的运行法制化。深入“四五”普法,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而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是领导者以言代法。要通过主观世界的改造,消除权力者主观腐败动机,矫正“不满足”、“攀比”、“侥幸”三个心理倾向,使权力主体对腐败行为“不愿为”。
2、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把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使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要随着形势发展及时制订行为规范,供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尤其要发挥党内法规较之国家法律更加及时、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把国家法律不便做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这样做,既有利于监督约束党员干部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党员干部。
依法办事是靠法制反腐败的基础环节。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不依法办事,就容易违背人民意志,产生腐败问题。这就要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公务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随着依法治国及“法制江苏”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逐步法定化,依法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和要求。因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要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法规制度的实施。现在有些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并不是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制度,而是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使这些法规制度成了一纸空文。要依靠法制反腐败,就必须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3、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修改、监督宪法制度;检查监督法律实施情况制度;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审查和批准政府计划、预算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罢免和撤职等八个具体监督制度,以约束权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目前,我国监督体制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要逐步改革监督体制上的缺陷,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使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行为“不能为”。
<附>资料
人民网有专家最近指出:“说起腐败,人们往往想到贪污,其实抢劫也是腐败的一种类型。早期资本主义列强贩卖黑奴、剥削工人、大搞全球殖民地、掠夺全世界的原材料、能源、文物,这不是腐败吗?是腐败。叫作腐败还不足以体现其恶劣,用“奴役”和“反人类”这些词描述更加恰当。”
其他含义:
“腐败”,网络用语,指几位相识的朋友一起聚会、娱乐、吃饭等